臨床試驗新約審查 Q&A
Q:可以先送合約審查,再補繳律師審查費嗎?
A:不行,因本中心進行合約審查時,已耗費人力及行政成本,為避 免審查中被抽案或撤案,一律先繳款後再進行審查,若時間很緊急,
可先在合約準備送案前,就先至本中心開立繳款通知單,進行律師審 查費繳款。
Q:想要快速審查合約,經費跟條文審查可以一起審嗎?
A:不行,中心有實際測試過,這樣的作業流程相對來說不會比較快 速,且容易在審查程序上出現失誤,如給法務審查的內容並非最新版 之經費內容,法務端無法掌控正確的經費內容及條文,後續亦需耗費 時間統整,來回確認後才能定稿。
Q:曾經跟貴院合作簽署過某試驗案合約,是否後續可以套用此合約,
加快審查及降低律師審查費金額?
A:
1. 本中心已在官網公告表示,非與本院單獨簽訂長期制式合約範本 或主約或套用本院制式合約,僅套用廠商與本院曾簽署過的某一 試驗案合約,一律視為從未審查過之新約,需繳納律師審查費二 萬元,且依據新約流程需送給律師重新審查。
2. 至於是否會加快審查效率,若廠商有套用/延用某一曾簽署過之合
約,請提供 IRB 編號,中心端會協助將此訊息及合約轉告法務參 考,但僅供參考,每一案的合約仍需以當案法務提供的審查意見 進行修改。
Q:為什麼合約以前這樣寫可以,現在不行,變得這麼嚴格謹慎?
A:在此重申就如同政府法規變動,會依據曾發生過之經驗、爭議、
院方政策及政府法規等,滾動式更新合約審查規範,故承辦人皆是以 當下規定及標準予以審查及建議,若有任何問題皆可主動告知承辦人,
雙方在不影響大方向大原則及法規之情況下,進行彈性協商討論。
Q:我要如何評估計算新約審查完成的時間?如何提升合約審查時 間?
A:
1. 本中心承辦人以每次收到【廠商回覆之意見隔日起算七個工作天】,
會回覆意見給廠商,從收到廠商回覆之審查意見到中心再提供審 查意見之期間,為一次來回審查。若要提升合約審查時間,應減 少雙方來回審查的次數進而減少整體審查天數,而非單一次數之 審查天數。
2. 如何減少來回審查次數,進而提升合約整體審查天數,秘笈如下:
(1). 準備擬訂合約內容時(包含條文及經費),需先做功課,依據 本院的規定及格式進行準備與撰寫,減少被糾正退回審查之次
數。
(2). 合約(包含經費與條文),再送進來本中心審查之前,請絕對 務必已經完成與試驗團隊討論確認,並取得雙方共識及同意後,
再送至本中心審查;若發現送至本中心審查之合約,其實未經 試驗團隊同意,將暫停審查直到重新取得試驗團隊同意為止。
(3). 送案時準備好相關檔案及文件,依序排列,減少文件缺補之時 間浪費。
(4). 合約定稿時請盡可能一次便確認完整、正確,有效性的定稿,
不要來回多次定稿修改,或蓋了騎縫後又退回銷毀再改。
(5). 最後合約用印時,請備妥紙本文件及提早將要求的電子檔文件 寄給當約的合約承辦人,才能在收到紙本合約的當下確認電子 檔齊全,以最快的時間協助上簽會辦用印等程序,無需再耗費 時間空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