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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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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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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93 年 06 月 25 日制定 99 年 03 月 31 日修訂 94 年 01 月 05 日修訂 103 年 8 月 31 日修訂 96 年 11 月 13 日修訂

一、依據:

明道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高級中等 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及本校行政運作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類別:

本會議依召開時間不同,區分為三類:

期初會議:

於每學期期初召開,針對新學期之校務發展計畫與重點工作進行說明。

期末會議:

於每學期期末召開,針對學期所訂立之各項校務發展計畫與重點工作之 執行成效進行期末工作總檢討及改進事項之業務報告。

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臨時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 五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

3.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由校長召開之,並應 通知本會議應出席成員。

四、會期:

期初會議:

於每學期之開學日前、後一週內,並配合教務處期初教師研修活動、

學務處及輔導處之學務輔導會議同日召開之。

期末會議:

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並配合教務處之期末教師研修活動,學務處及 輔導處之學務輔導會議同日召開之。

臨時會議:依第三點第三款辦理。

五、組成:

期初與期末會議係由全校教職員工、家長會代表組成。

臨時會議之參與成員由校長視議題之需要,決定由臨時會議代表組成,

或由全校教職員工、家長會代表組成。

由臨時會議代表組成時,其成員為校長、組長級以上行政人員、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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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學群)、教師代表(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職員代表(職員考 績委員會委員)、勞資會議代表、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舉一位代表 參與)。

由班聯會選出一名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

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主持會議及總結論,如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 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六、議事規則:

提案:

1.期初、期末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校長交議。

(2)行政單位提案。

(3)各科教學研究會議及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者。

(4)應出席人三人以上連署者。

2.臨時會議之提案應有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3.上述提案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校長室彙整。但第三點第三款第三 目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4.會議中之臨時動議應有出席人三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5.如提案屬特定會議決定事項,則應移轉至該會議處理。

表決:

1.每一提案之討論,應經提案說明、提案詢問,以及正反意見之陳述 後,才進行表決;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2.如須另組委員會討論始得決定事項,則主席得經大會決議以付委方 式處理之。

發言:

1.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2.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 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3.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

和氣態度。

4.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 發言。

5.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 言權。

6.因時間限制,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 補提書面意見供會議參酌。

對有關校務行政之建議案,避免以提案方式提出,可隨時向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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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各單位則應積極處理。

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七、本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督學指導及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議之行政工作由校長室承辦,場地佈置與庶務工作由總務處及相關單 位協辦。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