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團校董會運作相關的法例規定 扼要提示
根據《教育條例》,所有資助學校須成立法團校董會,以建立一套由主要持分者共同參與校政決策的 管理架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中的相關條文及本身的法團 校董會章程,妥善管理學校。下表所列出的「條文重點」,乃屬《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之撮要,
供參考之用。如須引述相關《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請參考原文的寫法。
(一) 《教育條例》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1.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40AL 法團校董會須包括以下 6 類校
董:
1. 辦學團體提名的辦學團體 校董;
2. 該校校長作為當然校董;
3. 不少於一名教員校董;
4. 不少於一名家長校董;
5. 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友校董;
6. 不少於一名獨立校董。
其中3 類設有替代校董:
1. 辦學團體;
2. 教員;
3. 家長。
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不得超過 法團校董 會章程所規定 的校董人數上限的60%。
以下類別替代校董的提名:
1. 不超過一名替代辦學團體校董(視乎 法團校董會章程有沒有規定);
2. 一名替代教員校董(如法團校董會章 程規定只有一名教員校董);
3. 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法團校董會章 程規定只有一名家長校董)。
40AU 法團校董會應填補空缺以維持
其組成完整,在沒有維持其組成 完整的情況出現日期起計的 3 個月內 ,盡快填補空缺。
法團校董會有責任盡力保持組成完整,
以確保學校妥善運作。
40AS 除條例 另有規定 的情況外,替
代校董 就各方面而言須被視為 校董 。 另有規定的情況包括:
1. 投票權;
2. 確定學校的多數校董;
替代校董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 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
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及發言等。
法團校董會在處理相關事項/ 進行議決 時,須遵照《教育條例》規定,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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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校董任期 / 停任 40AE
(辦學團體負 責草擬章程) 40AY
(法團校董會 可修改章程)
校董的任期由辦學團體訂定,列 於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如法團校 董會於成立之後,欲更改校董的 任期,必須按既定程序修改法團 校董會章程。
學校不可單靠通過修改認可家長教師會 / 認可校友會章程來更改相關家長/ 校 友校董的任期,也應修改法團校董會章 程。
校董不宜無限期連任;然而,任期亦不 宜過短。如法團校董會欲修訂法團校董 會章程中有關校董任期的條文,須根據
《教育條例》第 40AY 條及其章程規定 行事。
40AX 校董的停任必須按既定程序進
行,由負責提名相關校董註冊的 團體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 求;提出書面要求必須由相關團 體通過決議,而決議的方式類似 有關校董選出或提名所用的方 式。
校董的停任,必須:
1. 由負責提名相關校董註冊的團體向 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
2. 由該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發出 書面通知,取消相關校董的註冊。
3. 各類校董的選舉 / 提名
40AN 學校的校長須提名該校法團校
董會章程所規定數目的教員校 董或替代教員校董。教員校董必 須為此目的而選出。
教員校董必須是該校的教員;而不得是 該校的校長。根據《教育條例》第40AB 條的釋義,「教員」是准用教員或檢定教 員,受僱(a)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
中學資助則例、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或資 助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 的教員職位; 或(b)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 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 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包括該校的專 責人員。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40AO 就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
提名及選舉而言,法團校董會須 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 會」,該團體才可進行家長校董 選舉及作出相關的提名。
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必須是有關 學校 現有學生的家長 。
家長教師會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 40AO(3)條的規定,才可獲法團校董會承 認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選舉不是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的父 及母擁有均等投票權及參選權(一人一 票) (《教育條例》第 40AO(5)(c)條)。
40AP 就 校 友 校 董 的 提 名 及 選 舉 而 言,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 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須承 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該團體才可進行校友校董選舉 及作出相關的提名。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B 條,「校友」
是指曾是該校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 的人(即不單只是畢業生 )。
校友會的章程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 40AP(3)條的規定,該校友會才可獲承認 為「認可校友會」;尤其須注意的是《教 育條例》第 40AP(3)(a)條訂明,有關學 校的 所有校友 均可成為「認可校友會」
的會員。
40AQ 40AV
法團校董會須提名該校法團校 董會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為 獨立校董。獨立校董 不可以 是:
1. 學校的教員或專責人員;
2. 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3. 該校的校友;或
4. 該校的辦學團體的管治團 體成員;成員的配偶、祖父 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孫或外孫;或 僱員。
如果有關人士屬於左列任何一類身分,
該等人士將不可獲提名為獨立校董。
在任的獨立校董,如在某學年中成為左 列的任何一類身分,他/她將不能繼續擔 任獨立校董;惟其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 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 準。
4. 會議常規
31(1)(g) 如常任秘書長接獲某學校法團 校董會的書面通知,某名校董 (包括替代校董)在未獲得法團 校董會的同意下,缺席該學年的
若有校董/ 替代校董缺席學年內的大部 分或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法團校董會 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改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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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BG 原則上,所有類別的校董均應出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校董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的規定出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 避 席討論相關議程項目。
學校須按《教育條例》第 40BG 條所述 的個人利害關係,要求某類別校董不可 參與某些議程討論。
5. 章程修訂
40AY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對法團
校董會送交的法團校董會章程 的 修 訂 不 提 出 反 對 的 書 面 通 知,則該章程的修訂 可在送交 的一個月後 生效。
法團校董會須按照其章程所列的程序 (包括法定人數要求)修訂章程;並確保所 提出的章程修訂,乃符合《教育條例》
的內容和精神。
6. 校長遴選委員會
57A 校長遴選委員會須 按照 《教育 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規定 的方式組成;成員包括辦學團體 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學校須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和《教育條 例》第57A 條的規定,成立校長遴選委 員會及進行有關的遴選程序。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成員 不可 同時出任 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7. 校監職權 39、40AJ、
40AK
校監須按《教育條例》要求執行 其職能,不能轉授於《教育條例》
第 40AK 條所列明的職能予他 人。校監如因離港或患病,以致 不能在一段為期不少於 28 天的 期間內執行其職能,須由署理校 監代替校監行事。
《教育條例》第 39 條及 40AK 條分別詳 細闡述「校監的職責」和「校監的職能」。 須留意相關事項須由校監按照《教育條 例》的規定處理。
(二) 《教育規例》
《教育規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1. 法團校董會的幹事
75A 除校監外,法團校董會的幹事還 須包括秘書及司庫。法團校董會 可按需要改變其章程內幹事的 組成。法團校董會章程內詳細列 明幹事的職能、產生方法、任期 及停任安排等。
學校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規定幹事 的組成及產生方法,適時替補空缺。
2. 會議常規
75A 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已有規定會 議的次數、開會的安排、議程的 發放、法定人數的要求等,校董 須按照章程規定出席會議。法團 校董會亦須按章程所訂定的會 議程序,舉行會議。
根據章程規定,學校法團校董會一般在 每學年召開最少三次會議,校董須親身 出席。在疫情影響的特殊情況下(例如:
教育局宣布學校停課或暫停所有面授課 堂及所有校內活動期間等),學校經審視 整體校本情況後,可以視像方式舉行網 上會議,並可計算為法團校董會的常規 會議,如校董以視像方式參與會議,可 視為已出席該會議。
法團校董會可自行訂定議事規則。議事 規則須以公平的原則訂定及執行,適用 於所有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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