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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團校董會運作相關的法例規定 扼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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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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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法團校董會運作相關的法例規定 扼要提示

根據《教育條例》,所有資助學校須成立法團校董會,以建立一套由主要持分者共同參與校政決策的 管理架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中的相關條文及本身的法團 校董會章程,妥善管理學校。下表所列出的「條文重點」,乃屬《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之撮要,

供參考之用。如須引述相關《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請參考原文的寫法。

(一) 《教育條例》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1.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40AL 法團校董會須包括以下 6 類校

董:

1. 辦學團體提名的辦學團體 校董;

2. 該校校長作為當然校董;

3. 不少於一名教員校董;

4. 不少於一名家長校董;

5. 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友校董;

6. 不少於一名獨立校董。

 其中3 類設有替代校董:

1. 辦學團體;

2. 教員;

3. 家長。

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不得超過 法團校董 會章程所規定 的校董人數上限的60%。

以下類別替代校董的提名:

1. 不超過一名替代辦學團體校董(視乎 法團校董會章程有沒有規定);

2. 一名替代教員校董(如法團校董會章 程規定只有一名教員校董);

3. 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法團校董會章 程規定只有一名家長校董)。

40AU  法團校董會應填補空缺以維持

其組成完整,在沒有維持其組成 完整的情況出現日期起計的 3 個月內 ,盡快填補空缺。

法團校董會有責任盡力保持組成完整,

以確保學校妥善運作。

40AS 除條例 另有規定 的情況外,替

代校董 就各方面而言須被視為 校董 。 另有規定的情況包括:

1. 投票權;

2. 確定學校的多數校董;

 替代校董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 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

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及發言等。

 法團校董會在處理相關事項/ 進行議決 時,須遵照《教育條例》規定,以確保

(2)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2. 校董任期 / 停任 40AE

(辦學團體負 責草擬章程) 40AY

(法團校董會 可修改章程)

 校董的任期由辦學團體訂定,列 於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如法團校 董會於成立之後,欲更改校董的 任期,必須按既定程序修改法團 校董會章程。

學校不可單靠通過修改認可家長教師會 / 認可校友會章程來更改相關家長/ 校 友校董的任期,也應修改法團校董會章 程。

校董不宜無限期連任;然而,任期亦不 宜過短。如法團校董會欲修訂法團校董 會章程中有關校董任期的條文,須根據

《教育條例》第 40AY 條及其章程規定 行事。

40AX  校董的停任必須按既定程序進

行,由負責提名相關校董註冊的 團體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 求;提出書面要求必須由相關團 體通過決議,而決議的方式類似 有關校董選出或提名所用的方 式。

 校董的停任,必須:

1. 由負責提名相關校董註冊的團體向 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

2. 由該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發出 書面通知,取消相關校董的註冊。

3. 各類校董的選舉 / 提名

40AN  學校的校長須提名該校法團校

董會章程所規定數目的教員校 董或替代教員校董。教員校董必 須為此目的而選出。

 教員校董必須是該校的教員;而不得是 該校的校長。根據《教育條例》第40AB 條的釋義,「教員」是准用教員或檢定教 員,受僱(a)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

中學資助則例、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或資 助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 的教員職位; 或(b)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 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 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包括該校的專 責人員。

(3)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40AO 就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

提名及選舉而言,法團校董會須 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 會」,該團體才可進行家長校董 選舉及作出相關的提名。

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必須是有關 學校 現有學生的家長 。

家長教師會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 40AO(3)條的規定,才可獲法團校董會承 認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選舉不是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的父 及母擁有均等投票權及參選權(一人一 票) (《教育條例》第 40AO(5)(c)條)。

40AP  就 校 友 校 董 的 提 名 及 選 舉 而 言,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 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須承 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該團體才可進行校友校董選舉 及作出相關的提名。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B 條,「校友」

是指曾是該校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 的人(即不單只是畢業生 )。

校友會的章程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 40AP(3)條的規定,該校友會才可獲承認 為「認可校友會」;尤其須注意的是《教 育條例》第 40AP(3)(a)條訂明,有關學 校的 所有校友 均可成為「認可校友會」

的會員。

40AQ 40AV

 法團校董會須提名該校法團校 董會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為 獨立校董。獨立校董 不可以 是:

1. 學校的教員或專責人員;

2. 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3. 該校的校友;或

4. 該校的辦學團體的管治團 體成員;成員的配偶、祖父 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孫或外孫;或 僱員。

如果有關人士屬於左列任何一類身分,

該等人士將不可獲提名為獨立校董。

在任的獨立校董,如在某學年中成為左 列的任何一類身分,他/她將不能繼續擔 任獨立校董;惟其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 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 準。

4. 會議常規

31(1)(g)  如常任秘書長接獲某學校法團 校董會的書面通知,某名校董 (包括替代校董)在未獲得法團 校董會的同意下,缺席該學年的

 若有校董/ 替代校董缺席學年內的大部 分或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法團校董會 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改善有關情況。

(4)

《教育條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40BG  原則上,所有類別的校董均應出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校董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的規定出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 避 席討論相關議程項目。

學校須按《教育條例》第 40BG 條所述 的個人利害關係,要求某類別校董不可 參與某些議程討論。

5. 章程修訂

40AY 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對法團

校董會送交的法團校董會章程 的 修 訂 不 提 出 反 對 的 書 面 通 知,則該章程的修訂 可在送交 的一個月後 生效。

法團校董會須按照其章程所列的程序 (包括法定人數要求)修訂章程;並確保所 提出的章程修訂,乃符合《教育條例》

的內容和精神。

6. 校長遴選委員會

57A  校長遴選委員會須 按照 《教育 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規定 的方式組成;成員包括辦學團體 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學校須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和《教育條 例》第57A 條的規定,成立校長遴選委 員會及進行有關的遴選程序。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成員 不可 同時出任 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7. 校監職權 39、40AJ、

40AK

 校監須按《教育條例》要求執行 其職能,不能轉授於《教育條例》

第 40AK 條所列明的職能予他 人。校監如因離港或患病,以致 不能在一段為期不少於 28 天的 期間內執行其職能,須由署理校 監代替校監行事。

 《教育條例》第 39 條及 40AK 條分別詳 細闡述「校監的職責」和「校監的職能」。 須留意相關事項須由校監按照《教育條 例》的規定處理。

(5)

(二) 《教育規例》

《教育規例》 條文重點 執行時須注意事項

1. 法團校董會的幹事

75A  除校監外,法團校董會的幹事還 須包括秘書及司庫。法團校董會 可按需要改變其章程內幹事的 組成。法團校董會章程內詳細列 明幹事的職能、產生方法、任期 及停任安排等。

學校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規定幹事 的組成及產生方法,適時替補空缺。

2. 會議常規

75A  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已有規定會 議的次數、開會的安排、議程的 發放、法定人數的要求等,校董 須按照章程規定出席會議。法團 校董會亦須按章程所訂定的會 議程序,舉行會議。

根據章程規定,學校法團校董會一般在 每學年召開最少三次會議,校董須親身 出席。在疫情影響的特殊情況下(例如:

教育局宣布學校停課或暫停所有面授課 堂及所有校內活動期間等),學校經審視 整體校本情況後,可以視像方式舉行網 上會議,並可計算為法團校董會的常規 會議,如校董以視像方式參與會議,可 視為已出席該會議。

法團校董會可自行訂定議事規則。議事 規則須以公平的原則訂定及執行,適用 於所有校董。

--- 完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校董會組成的規定 校董會各類成員的人數包括校監 社會人士 營辦機構 其他持份 者 家長、 出任獨立 提名 教師或校 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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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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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助學校資助則例》(下稱《資助則例》)是為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