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個案與疫苗施打資訊 流感個案與疫苗施打資訊 流感個案與疫苗施打資訊
★ 臺中榮總家庭醫學部總醫師 李唐越 臺中榮總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 林鉅勝/主任 劉夷生
流感重症個案
76 歲的莊先生數十年來每日 有抽菸的習慣,患有多年慢性阻塞 性肺病、糖尿病及慢性腎病變,平 時規則就醫追蹤治療。
去年底因輕微發燒、咳嗽、肌 肉痠痛且倦怠無力,先行至診所就 醫,之後症狀病無改善,甚至出現 呼吸喘、高燒不退的情形,便到醫 院掛急診。雖於急診經檢驗為流感 診斷,即時服用克流感藥物,病況 仍急轉直下,胸部 X 光顯示雙側肺 葉瀰漫性肺浸潤,併發肺炎合併急 性呼吸窘迫,血氧濃度降
低, 血 壓 不 穩 定, 立 即 接 受插管給氧治療,轉送至 加護病房進一步處置。
於加護病房經即時搶 救及後續處理、經驗性給 予後線抗生素等治療,痰 液和血液培養也證實是該 病菌導致肺炎,救回一命,
轉到普通病房後出院。
回 顧 個 案 為 老 年 人,
本身罹患流感後,就容易 引起嚴重併發症,如急性
支氣管炎、肺炎且住院與死亡的機 率遠高於其他健康成人。
依據疾管署統計資料顯示,歷 年流感重症及死亡個案,約有 7-9 成有慢性疾病病史。又依據研究顯 示罹患慢性肺病者,不僅可能使原 本慢性疾病惡化,更可能引發併發 症,需要住院治療,甚至導致死亡。
接種流感疫苗是預防流感的最有效 方式,故政府將高風險慢性病人納 為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該高風 險慢性病人應在流感流行季來臨前 儘早接種疫苗。
胸部電腦斷層顯示雙側中下肺葉實質化、週邊毛玻璃 影及輕微肋膜積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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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榮醫訊 NO.247
疫 苗 資 訊
流感個案與疫苗施打資訊 流感疫苗概論
台灣歷年來流感疫情多自 11 月下旬開始升溫,於年底至翌年年 初 達 到 高 峰, 一 般 持 續 至 農 曆 春 節,於 2、3 月後趨於平緩,且接 種疫苗後需一段時間產生保護力,
故建議高危險及高傳播族群,應於 10 月流感季節開始,即儘早疫苗 接種,讓整個流感季均有疫苗保護 力。
由於流感病毒極易產生變異,
幾乎每年流行的病毒株都會稍有 不同,原施打疫苗對不同抗原型之 病毒並不具免疫力,致保護效果減 低,即使病毒未發生變異,疫苗成 分相同,接種 4-6 個月後保護效果 即可能 下降,保護力一般不超過 1 年,因此建議每年均須接種 1 次,
是全球一致性的作法。
流感疫苗型別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公布,國內具有上市許可證之流 感疫 苗依內含疫苗株成分不同,分 為含 3 種疫苗株(2 種 A 型、1 種 B 型)之 三價流感疫苗,及 4 種疫 苗株(2 種 A 型、2 種 B 型)成分 之四價流感疫 苗產品,均屬不活 化疫苗;兩者差異在於四價疫苗內 含除原來三價所有疫苗株成分外,
尚多含 1 種 B 型疫苗株。
流感疫苗保護力
根據國外文獻,流感疫苗之保 護力因年齡或身體狀況不同而異,
平均約可達 30-80%,對健康的成 年人有 70-90% 的保護效果。對老 年人則可減少 50-60% 的嚴重性及 併發症,並可減少 80% 之死亡率。
此外,疫苗保護效果亦需視當年疫 苗株與實際流行的病毒株型別是否 相符,一般保護力會隨病毒型別差 異加大而降低。
流感疫苗是不活化疫苗,接種 後不會造成流感感染。接種季節性 流感疫苗後 48 小時內如有發燒反 應,應告知醫師曾經接種過流感疫 苗,作為診斷參考。接種 48 小時 後仍然持續發燒時,應考慮是否另 有其 他感染或引起發燒的原因。
接種建議
老年人由於身體機能衰退、抵 抗力下降,65 歲以上長者罹患流 感後,引起嚴重併發症,如急性支 氣管炎、肺炎及住院與死亡的機率 遠高於 其他健康成人,因此將 65 歲以上長者納入施打對象。
依據疾管署統計資料顯示,歷 年流感重症及死亡個案,約有 7-9 成有慢性疾病病史。又依據研究顯 示罹患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 管疾病、腎臟、肝臟、神經、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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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 苗 資 訊
或代謝疾病(含糖尿病),以及免 疫功能不全者 ( 如 HIV 感染 ),如 感染流感後,不僅可能使原本慢性 疾病惡化,更可能引發併發症,需 要住院治療,甚至導致死亡。接種 流感疫苗是預防流感的最有效方 式,故政府將高風險慢性病人納為 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該高風險 慢性病人應在流感流行季來臨前儘 早接種疫苗。
流感疫苗接種對象
107 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 類實施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並符合下列條件。
(1)滿 6 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 幼兒
(2) 國小、國中、高中、高職、
五專 1 至 3 年級學生
(3)50 歲以上成人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
計算大於等於 50 歲者。
(4)具有潛在疾病,且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高風險慢性病人,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A.( 一 )、具有糖尿病、慢性肝病
(含肝硬化)、心、血管疾病
(不含單純高血壓)、慢性肺 病、腎臟疾病及免疫低下 (HIV
感染者 ) 等疾病之門、住診紀 錄之患者(疾病代碼供參如附 件 1)。
B.( 二 )、 無 法 取 得 上 開 疾 病 之 門、住診紀錄,但經醫師評估 符合者。
C.( 三 )、BMI ≧ 30 者。
二、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 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疾病 代碼詳如附件 2,並以國民健 康署最新公告為準)。
三、 重 大 傷 病 患 者( 健 保 卡 內 具 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 者)。
(1)孕婦及 6 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2)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 專業人員
(3)安養、養護、長期照顧等機 構對象
(4)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 關人員
(5)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 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 防疫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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