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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及學生手冊使用說明 107年8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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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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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家長及學生手冊使用說明

107年8月修訂

一、本校為加強學校與家庭聯繫,並增進學生學習 成效,特編印本手冊。

二、家長及學生手冊使用期限,係自入學之日起至 畢業或離校之日止。

三 、 本 手 冊 摘 錄 本 校 學 生 應 恪 守 之 若 干 重 要 規

章,內容若有修改或增訂,應依修正公布之規

定辦理。

(3)

家長及學生手冊使用說明

107年8月修訂

一、本校為加強學校與家庭聯繫,並增進學生學習 成效,特編印本手冊。

二、家長及學生手冊使用期限,係自入學之日起至 畢業或離校之日止。

三 、 本 手 冊 摘 錄 本 校 學 生 應 恪 守 之 若 干 重 要 規

章,內容若有修改或增訂,應依修正公布之規

定辦理。

(4)

目 錄

一、教育宗旨...1

二、校訓...2

三、青年守則...3

四、校史...4

五、校名與校徽...10

六、校歌...13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4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27

九、學生申訴案件補充規定...46

十、國中部學生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52

十一、國中部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56

日間部

進修部 姓 名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學 號

照片黏貼處

(5)

目 錄

一、教育宗旨...1

二、校訓...2

三、青年守則...3

四、校史...4

五、校名與校徽...10

六、校歌...13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4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27

九、學生申訴案件補充規定...46

十、國中部學生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52

十一、國中部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56

日間部

進修部 姓 名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班 號 學 號

照片黏貼處

(6)

二五、各班級班會通則 ...130

二六、班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140

二七、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146

二八、學生社團聯席會組織章程...149

二九、畢業班代表聯席會組織章程...159

三十、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162

三一、學生獎懲補充規定...168

三二、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195

三三、學生生活規律須知...202

三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204

三五、學生請假規則...216

三六、學生申請免早讀實施要點...220

三七、學生騎乘機車管理要點...223

(7)

二五、各班級班會通則 ...130

二六、班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140

二七、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146

二八、學生社團聯席會組織章程...149

二九、畢業班代表聯席會組織章程...159

三十、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162

三一、學生獎懲補充規定...168

三二、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195

三三、學生生活規律須知...202

三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204

三五、學生請假規則...216

三六、學生申請免早讀實施要點...220

三七、學生騎乘機車管理要點...223

(8)
(9)

一、教育宗旨

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 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 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

教育使命

本校之教育方針:第一陶冶學生高尚品德,加強國家觀念。第二 灌輸現代科學知識,充實服務知能。第三鍛鍊堅強體魄,養成良好生 活習慣。以實現文武合一德術兼修之教育使命,發揚我中華民族五千 餘年優良傳統之歷史文化。

(10)

三、青年守則

一、忠勇為愛國之本。

二、孝順為齊家之本。

三、仁愛為接物之本。

四、信義為立業之本。

五、和平為處世之本。

六、禮節為治事之本。

七、服從為負責之本。 八、勤儉為服務之本。 九、整潔為強身之本。 十、助人為快樂之本。 十一、學問為濟世之本。 十二、有恆為成功之本。

二、校 訓

共同校訓 規規矩矩的態度 嚴嚴整整的紀律 正正當當的行為 慷慷慨慨的犧牲 清清白白的辨別 實實在在的節約 切切實實的覺悟 轟轟烈烈的奮鬥

本校校訓

業尚精進,擇善而從;

惟精惟一,允執厥中。

盡力勞動,民生在勤;

手腦並用,補拙有功。

著誠去偽,純一天真;

成己成物,愈誠愈明。

堅強果斷,立志圖強;

任重道遠,勇往直前。

禮 義 廉 恥

(11)

三、青年守則

一、忠勇為愛國之本。

二、孝順為齊家之本。

三、仁愛為接物之本。

四、信義為立業之本。

五、和平為處世之本。

六、禮節為治事之本。

七、服從為負責之本。

八、勤儉為服務之本。

九、整潔為強身之本。

十、助人為快樂之本。

十一、學問為濟世之本。

十二、有恆為成功之本。

二、校 訓

共同校訓 規規矩矩的態度 嚴嚴整整的紀律 正正當當的行為 慷慷慨慨的犧牲 清清白白的辨別 實實在在的節約 切切實實的覺悟 轟轟烈烈的奮鬥

本校校訓

業尚精進,擇善而從;

惟精惟一,允執厥中。

盡力勞動,民生在勤;

手腦並用,補拙有功。

著誠去偽,純一天真;

成己成物,愈誠愈明。

堅強果斷,立志圖強;

任重道遠,勇往直前。

禮 義 廉 恥

(12)

本校創立,設於臺北東門,因校舍狹小,不敷使用,乃於民國 26 年租用士林公地,興建校舍,至 27 年 4 月落成,由東門遷入士林 新址,並改修業年限為 5 年,同年 9 月設立財團法人,校名改稱 「私 立臺北中學校」 ,與當時官立學校同資格,33 年 4 月在東門原址設 立女生部,定名為 「修德實踐女學校」 ,自此本校即為男女兼收之 完全中學矣。

民國 34 年 8 月,遵照我國教育法令賡續辦理,分男女生部,均 仍舊址。迨 36 年 2 月稱 「臺北市私立泰北中學」 ,蓋取泰山北斗之 意;39 年 8 月奉臺灣省教育廳參玖未灰三字第 30889 號代電轉奉教育 部 39 年 8 月 3 日臺普字第 0445 號代電核准立案;民國 57 年 8 月,為 配合政府義務教育之延長,停招初中新生,專辦高中,並增設高級 商業部(分會計統計科及文書事務科),除文書科僅女生日間部招收 一屆外,其餘均為會統科,後改為會計事務科。為因應社會之需

四、校 史

本校創設於民國 5 年,當時受日本殖民教育政策之歧視,本省青 年苦於不能進入中學讀書,佛教有識之士,乃藉宣揚教義興學。是 年 4 月集會,決議創設 「私立臺灣佛教中學林」 ,修業年限為 3 年,並提出申請立案,至同年 11 月 4 日,立案核准。翌年 4 月 10 日 正式開學,為本省私立學校之先驅。

籌創之始,規模甚小,教師多為僧侶充任,學生亦均係志願皈 依佛門者,創辦經費多為教徒及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所捐。民國 11 年 11 月改名為 「私立曹洞宗臺灣中學林」 ,並奉命收併 「私立臨濟宗 鎮南中學林」 ,越明年又收併 「私立國學院」 ,師徒日眾,規模日 宏,至 24 年 3 月改為 「私立臺北中學」 ,是由佛教學林蛻變為普通 中學之始。

(13)

本校創立,設於臺北東門,因校舍狹小,不敷使用,乃於民國 26 年租用士林公地,興建校舍,至 27 年 4 月落成,由東門遷入士林 新址,並改修業年限為 5 年,同年 9 月設立財團法人,校名改稱 「私 立臺北中學校」 ,與當時官立學校同資格,33 年 4 月在東門原址設 立女生部,定名為 「修德實踐女學校」 ,自此本校即為男女兼收之 完全中學矣。

民國 34 年 8 月,遵照我國教育法令賡續辦理,分男女生部,均 仍舊址。迨 36 年 2 月稱 「臺北市私立泰北中學」 ,蓋取泰山北斗之 意;39 年 8 月奉臺灣省教育廳參玖未灰三字第 30889 號代電轉奉教育 部 39 年 8 月 3 日臺普字第 0445 號代電核准立案;民國 57 年 8 月,為 配合政府義務教育之延長,停招初中新生,專辦高中,並增設高級 商業部(分會計統計科及文書事務科),除文書科僅女生日間部招收 一屆外,其餘均為會統科,後改為會計事務科。為因應社會之需

四、校 史

本校創設於民國 5 年,當時受日本殖民教育政策之歧視,本省青 年苦於不能進入中學讀書,佛教有識之士,乃藉宣揚教義興學。是 年 4 月集會,決議創設 「私立臺灣佛教中學林」 ,修業年限為 3 年,並提出申請立案,至同年 11 月 4 日,立案核准。翌年 4 月 10 日 正式開學,為本省私立學校之先驅。

籌創之始,規模甚小,教師多為僧侶充任,學生亦均係志願皈 依佛門者,創辦經費多為教徒及社會熱心教育人士所捐。民國 11 年 11 月改名為 「私立曹洞宗臺灣中學林」 ,並奉命收併 「私立臨濟宗 鎮南中學林」 ,越明年又收併 「私立國學院」 ,師徒日眾,規模日 宏,至 24 年 3 月改為 「私立臺北中學」 ,是由佛教學林蛻變為普通 中學之始。

(14)

組、電機科、資訊科、美工科、廣告設計科、多媒體設計科、室內空 間設計科,為回應時代潮流,本學年(106)增設表演藝術科,同時恢 復國中部招生,以重視生活教育和品德教育為原則,並以精緻化與多 元化學習,塑造泰北國中部的新風貌。尤其本校歷屆畢業校友遍佈全 省,蔚為社會中堅。

本校董事會於光復後成立,歷任董事長為黃 共先生、陳清秀先 生、陳清汾先生、陳重光先生,87 年 4 月起由本校傑出校友陳 松先 生接任董事長迄今。

創校時,由大石堅童先生主持校務,其後歷任校長為伊藤俊道 先生、江善慧先生、島田弘舟先生、高田良三先生、木村雄山先生;

臺灣光復後,由莊名桂先生、李添春先生、鄭松溪先生、彭榮傑先生 等續任校長。彭校長對校務苦心擘劃,加強教學,嚴格管理,並購置 校地七千餘坪,陸續擴建校舍,將校本部及女生部所有舊校舍,逐年 要,於 57 年 8 月增設夜間部,並在 58 年 8 月增設夜間進修補習學

校,61 年 4 月奉令改稱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68 年 8 月校本部 日、夜間部均增設美術工藝科、電工科,75 年起更名為美工科及電 機科;77 年 8 月增設國際貿易科;79 年 8 月遵照法令校本部夜間部 停招普通科,並停辦進修補習學校;82 年 7 月會計事務科停招,8 月 增設資料處理科;82 年 7 月女生部夜間停招,專辦日間部;86 年 8 月增設資訊科;88 年增設應用外語科日文組;89 年再增設廣告設計 科,90 學年度起女生部更名為城區部,並改為男女兼收;91 年 8 月 夜間進修學校恢復招生,92 年增設綜合高中,95 學年度起夜間部停 辦,全面轉型為附設職業進修學校,全校現有日間部、附設職業進 修部等二部,為因應時代潮流,本校於 101 年 7 月增設電子商務科與 多媒體設計科,同時停招綜合高中。103 年 7 月增設室內空間設計 科,因此本校目前共設有普通科、資料處理科、應用外語科日文

(15)

組、電機科、資訊科、美工科、廣告設計科、多媒體設計科、室內空 間設計科,為回應時代潮流,本學年(106)增設表演藝術科,同時恢 復國中部招生,以重視生活教育和品德教育為原則,並以精緻化與多 元化學習,塑造泰北國中部的新風貌。尤其本校歷屆畢業校友遍佈全 省,蔚為社會中堅。

本校董事會於光復後成立,歷任董事長為黃 共先生、陳清秀先 生、陳清汾先生、陳重光先生,87 年 4 月起由本校傑出校友陳 松先 生接任董事長迄今。

創校時,由大石堅童先生主持校務,其後歷任校長為伊藤俊道 先生、江善慧先生、島田弘舟先生、高田良三先生、木村雄山先生;

臺灣光復後,由莊名桂先生、李添春先生、鄭松溪先生、彭榮傑先生 等續任校長。彭校長對校務苦心擘劃,加強教學,嚴格管理,並購置 校地七千餘坪,陸續擴建校舍,將校本部及女生部所有舊校舍,逐年 要,於 57 年 8 月增設夜間部,並在 58 年 8 月增設夜間進修補習學

校,61 年 4 月奉令改稱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68 年 8 月校本部 日、夜間部均增設美術工藝科、電工科,75 年起更名為美工科及電 機科;77 年 8 月增設國際貿易科;79 年 8 月遵照法令校本部夜間部 停招普通科,並停辦進修補習學校;82 年 7 月會計事務科停招,8 月 增設資料處理科;82 年 7 月女生部夜間停招,專辦日間部;86 年 8 月增設資訊科;88 年增設應用外語科日文組;89 年再增設廣告設計 科,90 學年度起女生部更名為城區部,並改為男女兼收;91 年 8 月 夜間進修學校恢復招生,92 年增設綜合高中,95 學年度起夜間部停 辦,全面轉型為附設職業進修學校,全校現有日間部、附設職業進 修部等二部,為因應時代潮流,本校於 101 年 7 月增設電子商務科與 多媒體設計科,同時停招綜合高中。103 年 7 月增設室內空間設計 科,因此本校目前共設有普通科、資料處理科、應用外語科日文

(16)

顯松鐸樓之巍峨壯觀。105 年 7 月,張校長榮退,董事會遴聘陳建佑 先生接任,時值泰北高中創校百年,教育界也面臨各項重要政策改 革及少子化問題之際,陳校長將在許多前輩師長奠定的基礎之下,以 其睿智與魄力,帶領本校迎向挑戰,期能創造下一個泰北新世紀的 榮景。

本校城區部設於臺北市林森南路,當本校創立之始,人煙稀 少,極為幽靜,現為市中心區,介壽凌雲,學校林立,實為適當學 區。至於士林校本部設於雙溪公園旁,遠離市廛,而交通方便,翠 峰環抱,清流映帶,陽明高聳,芝山獨秀,距故宮以咫尺,接鳳邸 之芳鄰,山川毓秀,人文薈萃,環境極為優美。本校以 「精勤誠 毅」 為校訓,以忠貞愛國,慈航普渡,和衷共濟為立校之三大精 神,尚望全體師生校友,精誠團結,發揚校譽,俾我泰北之名,如 泰嶽之高,臨其頂而睥睨群山;如北辰之尊,居其所為眾星拱衛。

全部改建為新式建築如自強樓、中正樓、文忠樓、向榮樓、名桂 樓、重光樓、松鐸樓等先後完成,黌舍巍峨,校景煥然一新,校譽 亦蒸蒸日上,擔任校長 31 年餘,為本校奠定可大可久之宏規,厥功 至偉。85 年 7 月彭校長榮退,董事會遴聘張水明先生繼任。張校長 接任伊始,因學生日增,校舍不敷,即計劃興建教學大樓及地下室 內 停 車 場 , 俾 令 學 生 讀 書 之 環 境 更 臻 完 備 , 並 增 加 學 生 活 動 空 間,教職員停車問題亦可迎刃而解,該項工程規劃為地上7層、地 下2層,建坪 4763 坪,於 88 年 7 月 1 日動工興建,至 90 年 8 月竣 工,9 月正式啟用,命名為松鐸樓;89 年 3 月舊校門拆除,改建為兩 層 樓 警 衛 室 , 並 籌 建 精 神 堡 壘 , 取 其 欣 欣 向 榮 , 永 續 發 展 之 意 涵,其新穎之造形,已然成為通往陽明山、故宮之地標;90 年 6 月,將 「泰山北斗」 基石轉北,面向校門。自此,從校門通過泰山 北斗基石至松鐸樓,儼然成一直線,整體校門景觀開闊活潑,更凸

(17)

顯松鐸樓之巍峨壯觀。105 年 7 月,張校長榮退,董事會遴聘陳建佑 先生接任,時值泰北高中創校百年,教育界也面臨各項重要政策改 革及少子化問題之際,陳校長將在許多前輩師長奠定的基礎之下,以 其睿智與魄力,帶領本校迎向挑戰,期能創造下一個泰北新世紀的 榮景。

本校城區部設於臺北市林森南路,當本校創立之始,人煙稀 少,極為幽靜,現為市中心區,介壽凌雲,學校林立,實為適當學 區。至於士林校本部設於雙溪公園旁,遠離市廛,而交通方便,翠 峰環抱,清流映帶,陽明高聳,芝山獨秀,距故宮以咫尺,接鳳邸 之芳鄰,山川毓秀,人文薈萃,環境極為優美。本校以 「精勤誠 毅」 為校訓,以忠貞愛國,慈航普渡,和衷共濟為立校之三大精 神,尚望全體師生校友,精誠團結,發揚校譽,俾我泰北之名,如 泰嶽之高,臨其頂而睥睨群山;如北辰之尊,居其所為眾星拱衛。

全部改建為新式建築如自強樓、中正樓、文忠樓、向榮樓、名桂 樓、重光樓、松鐸樓等先後完成,黌舍巍峨,校景煥然一新,校譽 亦蒸蒸日上,擔任校長 31 年餘,為本校奠定可大可久之宏規,厥功 至偉。85 年 7 月彭校長榮退,董事會遴聘張水明先生繼任。張校長 接任伊始,因學生日增,校舍不敷,即計劃興建教學大樓及地下室 內 停 車 場 , 俾 令 學 生 讀 書 之 環 境 更 臻 完 備 , 並 增 加 學 生 活 動 空 間,教職員停車問題亦可迎刃而解,該項工程規劃為地上7層、地 下2層,建坪 4763 坪,於 88 年 7 月 1 日動工興建,至 90 年 8 月竣 工,9 月正式啟用,命名為松鐸樓;89 年 3 月舊校門拆除,改建為兩 層 樓 警 衛 室 , 並 籌 建 精 神 堡 壘 , 取 其 欣 欣 向 榮 , 永 續 發 展 之 意 涵,其新穎之造形,已然成為通往陽明山、故宮之地標;90 年 6 月,將 「泰山北斗」 基石轉北,面向校門。自此,從校門通過泰山 北斗基石至松鐸樓,儼然成一直線,整體校門景觀開闊活潑,更凸

(18)

希我同學人人能以此崇高校名,作為努力進取之標竿。

本校校徽為圓形,象徵圓通無礙、圓滿成功之意。校徽兩邊之 花,為桐花及 花,緣本校初為佛教曹洞宗所創辦,曹洞宗為禪宗門 派之一,蓋取唐代高僧曹山本寂與洞山良价之名而為宗派之名。曹洞 宗傳入日本後,法威大揚,為日本最大之佛教宗派,有二大本山,即 永平寺及總持寺,分別以桐花及 花為標幟,此即曹洞宗所屬學校校 徽之由來。

光復後,臺灣回歸祖國懷抱,為尊重傳統,本校沿用原有校徽 兩邊圖案仍保留桐花及 花。

校徽中間為一篆體之 「中」 字,除代表中學外,尚有一層意思 是 「中庸之道」 ,程子云: 「不偏之為中」 ,尚書云 「允執厥 中」 ,中道洵為我國立國之精神。

五、校名與校徽

本校創設於民國 5 年,光復前原名

「臺北中學校」 ,至民國 36 年奉令更 名為 「臺北市私立泰北中學」 ,除音相 近外,更取 「泰山北斗」 之義。泰山為 五嶽之長,古代帝王常以來此封禪為大 典,所謂 「封泰山禪梁父」 是也。而北 斗七星,自古即為人所仰望,故有 「璇 璣玉衡,以齊七政」 之說。唐韓愈以六 經之文,為諸儒倡。文公沒後,其言大 行,學者仰之如 「泰山北斗」 ,後代遂 以為當世所瞻仰者為 「泰山北斗」 。務

(19)

希我同學人人能以此崇高校名,作為努力進取之標竿。

本校校徽為圓形,象徵圓通無礙、圓滿成功之意。校徽兩邊之 花,為桐花及 花,緣本校初為佛教曹洞宗所創辦,曹洞宗為禪宗門 派之一,蓋取唐代高僧曹山本寂與洞山良价之名而為宗派之名。曹洞 宗傳入日本後,法威大揚,為日本最大之佛教宗派,有二大本山,即 永平寺及總持寺,分別以桐花及 花為標幟,此即曹洞宗所屬學校校 徽之由來。

光復後,臺灣回歸祖國懷抱,為尊重傳統,本校沿用原有校徽 兩邊圖案仍保留桐花及 花。

校徽中間為一篆體之 「中」 字,除代表中學外,尚有一層意思 是 「中庸之道」 ,程子云: 「不偏之為中」 ,尚書云 「允執厥 中」 ,中道洵為我國立國之精神。

五、校名與校徽

本校創設於民國 5 年,光復前原名

「臺北中學校」 ,至民國 36 年奉令更 名為 「臺北市私立泰北中學」 ,除音相 近外,更取 「泰山北斗」 之義。泰山為 五嶽之長,古代帝王常以來此封禪為大 典,所謂 「封泰山禪梁父」 是也。而北 斗七星,自古即為人所仰望,故有 「璇 璣玉衡,以齊七政」 之說。唐韓愈以六 經之文,為諸儒倡。文公沒後,其言大 行,學者仰之如 「泰山北斗」 ,後代遂 以為當世所瞻仰者為 「泰山北斗」 。務

(20)

六、校 歌

校 徽 為 學 校 之 象 徵 , 我 全 體 同 學 校 友 , 均 應 瞭 解 校 徽 之 意 義,務必發揚 花堅忍高潔之精神,培養梧桐挺拔超俗之氣質。為 人 處 世 , 篤 守 中 道 , 不 偏 不 倚 , 方 能 成 為 堂 堂 正 正 之 泰 北 好 學 生,頂天立地之中國人。

(21)

六、校 歌

校 徽 為 學 校 之 象 徵 , 我 全 體 同 學 校 友 , 均 應 瞭 解 校 徽 之 意 義,務必發揚 花堅忍高潔之精神,培養梧桐挺拔超俗之氣質。為 人 處 世 , 篤 守 中 道 , 不 偏 不 倚 , 方 能 成 為 堂 堂 正 正 之 泰 北 好 學 生,頂天立地之中國人。

(22)

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學校 行政人員及約僱人員等。

第 三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 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五、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2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訂定 96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6年9月01日 公 布 施 行 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9月01日校務會議修訂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教育部頒定 「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之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前項本校教師包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23)

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學校 行政人員及約僱人員等。

第 三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 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五、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2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訂定 96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96年9月01日 公 布 施 行 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9月01日校務會議修訂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教育部頒定 「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之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前項本校教師包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24)

九、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十、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 規牴觸者無效。

十一、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 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 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第 五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 教學生之責任。

第 六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七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 種輔導。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 對 學 生 所 表 現 之 良 好 行 為 與 逐 漸 減 少 之 不 良 行 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為培養學生受挫折的能力及堅毅性格,教師應教導 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的正向思考與因 應方法。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 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 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25)

九、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十、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 規牴觸者無效。

十一、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 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 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第 五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 教學生之責任。

第 六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七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 種輔導。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 對 學 生 所 表 現 之 良 好 行 為 與 逐 漸 減 少 之 不 良 行 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為培養學生受挫折的能力及堅毅性格,教師應教導 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的正向思考與因 應方法。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 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 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26)

第十一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 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 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 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與學 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為下列獎勵:

一、口頭獎勵。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本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

關單位處理。

第 八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 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 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本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 關單位處理。

第 九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 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十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 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27)

第十一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 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 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 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與學 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為下列獎勵:

一、口頭獎勵。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本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 關單位處理。

第 八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 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 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本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 關單位處理。

第 九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 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十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 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28)

九、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 加輔導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 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 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三、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教師得視情況於 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或 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 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五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依下 五、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六、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29)

九、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 加輔導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 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 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三、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教師得視情況於 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或 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 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五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依下 五、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六、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30)

前項之管教無效時,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必要時得 為發給修業證明書並辦理離校手續之處分。

第十六條 教師依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 程序,且應避免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 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礙學習或教學之 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打火機、化 妝品、小說、漫畫、電動玩具、口香糖、定型液...

等)。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 視其情形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化學製劑及其他危 列措施處理: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 教之責任。

九、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十、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1)

前項之管教無效時,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必要時得 為發給修業證明書並辦理離校手續之處分。

第十六條 教師依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 程序,且應避免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 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礙學習或教學之 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打火機、化 妝品、小說、漫畫、電動玩具、口香糖、定型液...

等)。

第十八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 視其情形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化學製劑及其他危 列措施處理: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 教之責任。

九、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十、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2)

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二二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協助學生 改過遷善。

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並協請 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三條 學生對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 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二四條 學生認為對其所為之懲處不當,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 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本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五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本校訂有 「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 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磁碟片、

卡帶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 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 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一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 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

(33)

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二二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協助學生 改過遷善。

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並協請 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三條 學生對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 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二四條 學生認為對其所為之懲處不當,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 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本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 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五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本校訂有 「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 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磁碟片、

卡帶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 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 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一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 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

(34)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08.19訂 100.6.30第 一 次 修 訂 101.8.30第 二 次 修 訂 103.1.2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 稱性平法)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 稱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銷過處理原則」 。

第二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自公布日期施行,修 正時亦同。

(35)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08.19訂 100.6.30第 一 次 修 訂 101.8.30第 二 次 修 訂 103.1.2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6.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 稱性平法)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 稱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銷過處理原則」 。

第二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自公布日期施行,修 正時亦同。

(36)

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 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八)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 衛、校護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由本校 「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應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 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 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等必要協助。

五、本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 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 凌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 教 師 、 職 員 、 工 友 或 學 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 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

(37)

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 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八)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 衛、校護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由本校 「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應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 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 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等必要協助。

五、本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 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 凌 事 件 之 一 方 為 學 校 校 長 、 教 師 、 職 員 、 工 友 或 學 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 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

(38)

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 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 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 園空間及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 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警示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 善。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 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 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衛浴設備等。

七、教務處(教務組)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 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施

下列措施 :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 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 記。

(三)將本防治規定相關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另 以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 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

(39)

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 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 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 園空間及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 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警示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 善。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 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 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衛浴設備等。

七、教務處(教務組)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 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施

下列措施 :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 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 記。

(三)將本防治規定相關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另 以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 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

(40)

24 小時內向本市主管(社政)機關通報,並向教育局 「校安系 統」 進行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學校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提出、受理、

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置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 口頭(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 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學務處(學務組)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 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

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 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育人員發現其與學生之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 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衝突。

十、本校教育人員(含約僱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應立即通知學務主任 (學務組長)或生輔組長,學務處(學務組) 依相關法律規定事件

(41)

24 小時內向本市主管(社政)機關通報,並向教育局 「校安系 統」 進行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學校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提出、受理、

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置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 口頭(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 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學務處(學務組)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 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

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 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 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育人員發現其與學生之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 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衝突。

十、本校教育人員(含約僱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應立即通知學務主任 (學務組長)或生輔組長,學務處(學務組) 依相關法律規定事件

(42)

檢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 配合調查時,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 辦理。

(四)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 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五)收件單位學務處於接獲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 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指派委員三人組成性平會三人小組認 定之,性平會三人小組工作任務為(一)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案件受理與否之初審,(二)處 理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 227 條之事件。

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 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應檢附委任書,並載 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 或附卷。

本校收件單位:學務處健康中心,電話:(02)28825560 轉 341,電子郵件信箱:tp341@mail.tpsh.tp.edu.tw (二)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管轄者,由學務處(學務組)

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

(43)

檢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 配合調查時,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 辦理。

(四)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 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五)收件單位學務處於接獲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 調查處理。性平會得指派委員三人組成性平會三人小組認 定之,性平會三人小組工作任務為(一)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案件受理與否之初審,(二)處 理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 227 條之事件。

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 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應檢附委任書,並載 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 或附卷。

本校收件單位:學務處健康中心,電話:(02)28825560 轉 341,電子郵件信箱:tp341@mail.tpsh.tp.edu.tw (二)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管轄者,由學務處(學務組)

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

(44)

21 條之規定。

(九)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 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 作。

(十)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 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 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十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 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二)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 (六)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敘明理 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七)申請人(檢舉人)於申請前款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 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 學務處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 3 日內交付

「性平會」 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復人申復結果。

(八)本校 「性平會」 得依規定成立 「調查小組」 調查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 3 或 5 人為原 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防治準則第

(45)

21 條之規定。

(九)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 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 作。

(十)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 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 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十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 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二)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 (六)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敘明理 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七)申請人(檢舉人)於申請前款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 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 學務處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 3 日內交付

「性平會」 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復人申復結果。

(八)本校 「性平會」 得依規定成立 「調查小組」 調查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 3 或 5 人為原 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防治準則第

(46)

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 一人代理之。

(十六)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七)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 2 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八)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 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九)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 校學務處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決定送達申 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

(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 之。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 設之性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十三)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 領 撰 稿 費 , 經 延 聘 或 受 邀 之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調 查 會 議 時,得支給出席費。

(十四)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 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五)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 報 告 書 , 提 性 平 會 審 議 。 性 平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47)

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 一人代理之。

(十六)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七)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 2 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八)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 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九)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 校學務處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決定送達申 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

(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 之。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 設之性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十三)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 領 撰 稿 費 , 經 延 聘 或 受 邀 之 學 者 專 家 出 席 調 查 會 議 時,得支給出席費。

(十四)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 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五)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 報 告 書 , 提 性 平 會 審 議 。 性 平 會 會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48)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 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廿三)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 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 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 之。

(廿四)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 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 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申復。

(廿)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即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原性 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如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申復有理由時,得要求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 重新調查,或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性平會)由 其重為決定,並於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廿一)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 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性平法第 34 條規 定提起救濟。

(廿二)本校負責處理(含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所有人員,就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 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

(49)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 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廿三)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 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 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 之。

(廿四)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 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 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申復。

(廿)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即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原性 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如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申復有理由時,得要求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 重新調查,或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性平會)由 其重為決定,並於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廿一)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 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性平法第 34 條規 定提起救濟。

(廿二)本校負責處理(含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所有人員,就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 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

(50)

十二、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 必要之協助,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 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 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調查處理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 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 調查處理。

十三、性平會應依性平法第 27 條暨防治準則第 32 條規定建立檔案資 料,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由總務處文書保管,輔 導資料由輔導室保管。

十四、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 通報,具學生身分者由學務處通報。並依防治準則第 33 條規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 之機會。

(廿五)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 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請相關處室依職掌為下列處 置,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 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 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1)

十二、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 必要之協助,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 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 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調查處理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 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 調查處理。

十三、性平會應依性平法第 27 條暨防治準則第 32 條規定建立檔案資 料,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由總務處文書保管,輔 導資料由輔導室保管。

十四、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 通報,具學生身分者由學務處通報。並依防治準則第 33 條規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 之機會。

(廿五)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 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請相關處室依職掌為下列處 置,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 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 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2)

準,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進行初評。案件經教育局各業務主 管科進行初評後,送主政科室(綜合企劃科)彙提臺北市政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進行複評,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 後,由教育局提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備查,至經 同意解除列管為止。

十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定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 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之教職員工或轉讀之學生加害 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五、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 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學務處應逐案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程序、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上傳 「教育部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 ,經教育局及教育 部審核通過後,案件始完成調查處理並予結案。

又經性平會調查成立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依案件性質逐案填 列 「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 效檢視表」 ,並依據輔導成效評估作業規定之解除列管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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