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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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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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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勞動部 110 年 8 月 13 日訂定 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職業訓練之辦理,在確保訓練 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參訓學員自身與家人之健康,及避免 群聚感染之前提下,特訂定本指引。在疫情警戒標準 2 級 時,針對辦理實體訓練條件、防疫管理措施、COVID-19 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

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稱本部所屬分署)其 自辦、委辦或補助之各訓練單位及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參考本指引,內化為適合個別訓練單位所需之管理措施,

以降低疫情對職業訓練之影響,防患未然。未來並將依疫 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引。

貳、名詞解釋

一、 本部所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依轄 區分,包含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 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

二、 訓練單位:本部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含運用本 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單位及依「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合稱為訓練單位。

三、 工作人員:包含訓練單位訓練班級之專、兼任訓練師資 及辦理職業訓練與參訓學員可能接觸之人員,合稱為工 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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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訓學員: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之學 員。

五、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直接監督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該等單位之 直接監督機關。

六、 COVID-19 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 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 理通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七、 COVID-19 疑似病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經檢測「SARS -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 抗原快篩)結果為陽性者。

參、辦理實體訓練條件

一、 疫情警戒為第三級以上期間,應關閉訓練場所,暫停 實體訓練。

二、 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應依本指引自行完成

「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如 附件一),並分依下列屬性提報相關單位備查。

(一) 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應填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該機關內部核 定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二) 本部所屬分署委外或補助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 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本部 所屬分署備查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三) 接受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地方政府委託或 補助之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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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方 得辦理實體訓練。

(四) 其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與政府合作辦訓之機構團 體: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 理查檢表」經其直接監督機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 體訓練;若直接監督機關另有相關指引,得依其規 定辦理。

(五)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理查檢表」,經管轄之地方政 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

三、 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工作人員,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 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

(二) 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開放 實體訓練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病毒核酸 檢驗陰性證明。

四、 訓練單位應於事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製作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冊,

並配合實聯制等相關措施,適時更新。

五、 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教室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 備後,除以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且不得超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

如因容留人數限制,須拆小班上課。

六、 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 接受服務,應符合以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 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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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 日已達 10 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

算)」、「呼吸道檢體 SARS-CoV-2 病毒核酸檢驗結 果為陰性或 Ct 值 ≥30」等 3 項條件解除隔離治療,

並完成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及「距發 病日已達 10 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 算)」2 項條件,並由衛生單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 書,續完成 7 天居家隔離者,則無須檢驗陰性證 明。

七、 可繼續實施線上教學之課程,建議仍採線上教學為原 則。

八、 開課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 潔消毒作業、隔離空間調度規劃、準備充足之防疫設 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

肆、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準備期

(一)工作整備 1.造冊

(1)工作人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 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工作 人員之 TOCC,即旅遊史(Travel)、職業史

(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

(Cluster),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 險,造冊所有工作人員名單。

(5)

(2)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 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參訓 學員之 TOCC,即旅遊史(Travel)、職業史

(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

(Cluster),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 險,造冊所有參訓學員名單。

(3)住宿學員造冊: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登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 照工作人員,於首次上課前符合本指引「參、

三」之規定,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宿 區及使用衛浴分流計畫造冊。

2.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 訂定健康監測計畫,落實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 健康狀況監測,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訓練單 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健康監測事宜,確保 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 健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

(2) 工作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 溫≥37.5℃)、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 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 時,應主動向訓練單位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 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有 COVID-19 感染 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就 醫」之說明處置。

(3) 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 人力備援規劃,工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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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 如工作人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

亦應主動通知訓練單位。

(5) 前開工作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

「COVID-19 採檢後應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 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留在家中,不可外 出。

(6)建議工作人員下載台灣社交距離 APP,確實掌握 工作人員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3.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1)加強訓練單位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 為。

(2)工作人員應佩戴口罩及面罩,工作區並應設置 隔板,並得視需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戴手 套取代手部衛生。於值勤前後應量測體溫,進 行健康管理。

4.規劃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

訓練單位應規劃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之實聯制、

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

(二)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 訓練單位應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或 肥皂、環境清潔消毒用品等清潔用品,並備口罩 及面罩。

2. 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 乳室等公眾頻繁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 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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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窗戶空間及地下室仍不開放,每日進行公共區 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 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 含操作之工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 天課程前後,皆需清潔、消毒。

4. 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者應提出宿舍降載(含清消 作業)計畫

(1) 應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毒,並做好 宿舍出入管理,落實量測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 等。

(2) 學員住宿區以二人一室為原則,如無法提供套 房式住宿,則規劃分艙分流使用衛浴並加強清 消作業,除公共區須規劃每日定期消毒外,於 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

二、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全程佩戴口 罩,並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

(二) 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參照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 引:公眾集會」及「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 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辦理,以「能否事先掌握 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 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 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 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 6 項指標進行風險 評估,並應符合社交距離規範,必要時得改採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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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辦理。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試場前配合量 測體溫,並應配戴口罩,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 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三) 如參訓學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應 主動通知訓練單位。

(四) 參訓學員進出訓練場域,應全面配戴口罩,落實實 聯制,並確實量測體溫及執行人流管制措施等,並 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訓練期間內參訓學員每日體溫 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 次,若 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 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應主動通報 訓練單位,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發病者為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 例轉送就醫」之說明處置。

(五) 落實分艙分流管制,儘量安排同一訓練班級之學員 與工作人員於同一區域,規劃單一出入口,並保持 室內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避免與其他班級之參訓 學員與工作人員接觸,並要求參訓學員應自備筆進 行簽到。

(六) 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 或手部消毒劑、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 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關耗材。

(七) 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 間,學員輪流操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 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用及消毒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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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 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環境為密閉空間,應 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使用 冷氣空調。

(九) 如有餐廳,以提供餐盒外帶為原則,備餐人員應佩 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用餐環境 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 之人員間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座位應使用隔板 區隔。

(十) 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 布、拖把要經常清潔更換。

(十一) 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 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 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及妥善處理口鼻 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 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十二) 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若學員未依規定配 戴口罩,訓練單位將依法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 行裁罰。

(十三) 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 訓學員是否有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 道症狀。

(十四) 工作人員定期篩檢原則

1. 工作人員每週應進行一次 SARS-CoV-2 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試劑)或病毒核酸檢驗;但已完成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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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第一劑疫苗滿 14 日或曾為 COVID-19 確診病 例但已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病日未 滿 3 個月者,可不納入定期篩檢對象。

2. 抗原快篩或病毒核酸檢驗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 檢時之疾病狀態判定,但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 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持續監測健康狀況。

3. 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 SARS-CoV-2 快 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

伍、發生疑似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 一、 監測通報:

(一) 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 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 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 相關TOCC,以提供醫師即時診斷通報。

(二) 訓練單位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為陽性者(以下稱 疑似病例),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通報單如附件三)。

二、 疑似病例轉送就醫

(一) 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 院所就醫、在班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 工具前往。

(二) 若在當日上課時段出現疑似病例,疑似病例依指示 送醫或返家前,應各自暫時安置於訓練單位內獨立 隔離空間;工作人員提供疑似病例服務時,建議穿 戴之個人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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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送醫後,應進行清潔消 毒,負責環境清潔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

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四) 若需使用救護車,應事先告知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 入的醫院疑似病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 處置措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三、 疑似病例不可提供或使用訓練資源;若經衛生主管機 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 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陸、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 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 19 確診病例 時,應立即通知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 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 防疫人員之指示,配合疫調、匡列及篩檢等防疫措 施。

二、 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 應將訓練單位所有相關活動人員造冊,並向所有人

員宣導請其確實配合進行疫調。並立即就現有已知 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或上課時間等),分 下列情形通知:

1. 非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 家中(一人一室)或宿舍內 (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 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並暫勿外出,在家或宿 舍一人一室隔離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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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2. 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 訓練單位內隔離空間(或宿舍內)並暫勿外出,等 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 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 訓練單位內有人確診,應至少停課 3 日,以進行環 境清潔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 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三) 訓練班級內 1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訓練單 位除至少停課 3 日,實施消毒外,該授課班級至少 停課 14 日(含 3 日消毒),訓練單位內有 2 名參訓學 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至少停課 14 日(含 3 日消毒),

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 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四) 前述 (二)至 (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 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 整。

三、 停課期間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 進行健康監測,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

應主動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 或直接督導機關。

四、 當訓練單位內出現 COVID-19 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 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過之空 間,加強清潔消毒;恢復上課前,應再次進行環境清 潔消毒作業;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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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柒、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二),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 政府及職業訓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 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 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每日填報自我查檢表。

(二)落實通報機制。

(三)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 構之直接監督機關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 監督機關

(一) 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作業。

(二) 持續關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 訊,適時轉知訓練單位,並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 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 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 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訓練單位 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 定,將轉請地方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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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訓練單位因應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檢表 訓練單位名稱:

訓練班別名稱: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服務條件 1. (1)工作人員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滿 14 日。

(2)未施打疫苗或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

但已於首次提供服務前提供 3 日內抗原快 篩或病毒核酸檢驗陰性證明。

□是 □否

2. 工作人員每週應進行一次 SARS-CoV-2 抗原快 篩(含家用快篩試劑)或病毒核酸檢驗;但已完 成接種第一劑疫苗滿 14 日或曾為 COVID-19 確 診病例但已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 病日未滿 3 個月者,可不納入定期篩檢對象。

□是 □否

3. 使用人數(含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應降載,以 活 動 據 點 面 積 扣 除 固 定 設 施 設 備 後 , 除 以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且不得超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 限。

□是 □否

4. 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登 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照工作人員,

於首次上課前符合本指引「參、三」之規定,

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宿區及使用衛浴 分流計畫造冊。

□是 □否

□不適用

5. 所有進出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均應造冊並規劃

實聯制。 □是 □否

通報監測 機制

6. 詢問及記錄參訓學員及其同住成員之 TOCC,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並有前 開人員具感染風險時之回報機制。

□是 □否 7. 工作人員造冊與訂定健康監測機制、工作人員

發生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之請假規則及人力備 援規劃,並有異常追蹤及處理機制。

□是 □否 8. 指派專責人員落實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每日體

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並有回報機制。 □是 □否

(15)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9.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

常,且經就醫評估接受 COVID-19 相關採檢 者,應落實「COVID-19 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是 □否

建置防疫 機制

10. 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 梯、廁所、設備等之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 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具或機 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

皆需清潔、消毒。

□是 □否

11.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場域應全程佩 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 部衛生。

□是 □否

12. 建立分艙分流機制,確保服務過程可保持室 內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

□是 □否 13. 訓 練 場 域 內 設 有 充 足 洗 手 設 備 ( 包 括 洗 手

台 、 肥 皂 或 手 部 消 毒 劑 、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 手紙等相關耗材。

□是 □否

14. 維持教室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 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環境為 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 必要,儘可能不使用冷氣空調。

□是 □否

15. 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 次備餐完畢後,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是 □否

□不適用 16. 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

員間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座位應使用隔 板區隔。

□是 □否

□不適用 17. 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

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清潔更換。 □是 □否 18. 加 強 宣 導 防 治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相 關 訊

息。 □是 □否

19. 有隔離空間供疑似感染者暫留或具感染風險

者留置,並符合感染管制原則。 □是 □否

(16)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疑似病例

應變措施

20. 有對疑似病例者採取適當隔離防護措施的機

制,且服務人員清楚知悉。 □是 □否 21. 訂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於訓練場域內發生

發 燒 或 出現 呼吸道 症 狀 時之 就醫動 線 與 流 程。

□是 □否 確診病例

應變處置

22.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均知悉服務期間內,有 確診病例時之通報、應變、配合事項、暫停 服務及環境清潔等處置措施。

□是 □否

23. 應於訓練場域明顯處張貼,有確診病例時應 通報之衛生主管機關聯絡資訊,並備有訓練 單位 COVID-19 快篩陽性通報單。

□是 □否 24. 屬同日不同時段,與其他單位共用場地之活

動據點,應建立與其他單位緊急聯絡資訊。

□是 □否

□不適用 25. 應定期向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宣導有確診病

例時之通報與應變、暫停服務及環境清潔等 處置措施。

□是 □否 26.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發生確診病例,應進行

空間清潔消毒,包含各活動區域之窗簾、圍 簾等均須拆卸清洗,負責環境清潔消毒的人 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 的個人防護裝備。(若無免填)

□是 □否

宿舍降載 計畫

27. 提供學員住宿之分署應提供降載及分艙分流 使用共用衛浴計畫並列冊等(含人員進出管制 及相關清潔消毒等規定)

□是□否

□不適用

查檢人員簽章: 查檢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人員簽章:

(17)

附件二、訓練單位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查核表 訓練單位名稱:

訓練班別名稱: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服務條件 1. (1)工作人員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滿 14 日。

(2)未施打疫苗或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

但已於首次提供服務前提供 3 日內抗原快 篩或病毒核酸檢驗陰性證明。

□是 □否

2. 工作人員每週應進行一次 SARS-CoV-2 抗原快 篩(含家用快篩試劑)或病毒核酸檢驗;但已完 成接種第一劑疫苗滿 14 日或曾為 COVID-19 確 診病例但已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 病日未滿 3 個月者,可不納入定期篩檢對象。

□是 □否

3. 使用人數(含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應降載,以 活 動 據 點 面 積 扣 除 固 定 設 施 設 備 後 , 除 以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且不得超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 限。

□是 □否

4. 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登 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照工作人員,

於首次上課前符合本指引「參、三」之規定,

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宿區及使用衛浴 分流計畫造冊。

□是 □否

□不適用

5. 所有進出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均應造冊並規劃

實聯制。 □是 □否

通報監測 機制

6. 詢問及記錄參訓學員及其同住成員之 TOCC,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並有前 開人員具感染風險時之回報機制。

□是 □否 7. 工作人員造冊與訂定健康監測機制、工作人員

發生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之請假規則及人力備 援規劃,並有異常追蹤及處理機制。

□是 □否

8. 指派專責人員落實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每日體

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並有回報機制。 □是 □否

(18)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9.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

常,且經就醫評估接受 COVID-19 相關採檢 者,應落實「COVID-19 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是 □否

建置防疫 機制

10. 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 梯、廁所、設備等之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 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具或機 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

皆需清潔、消毒。

□是 □否

11.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場域應全程佩 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 部衛生。

□是 □否

12. 建立分艙分流機制,確保服務過程可保持室 內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

□是 □否 13. 訓 練 場 域 內 設 有 充 足 洗 手 設 備 ( 包 括 洗 手

台 、 肥 皂 或 手 部 消 毒 劑 、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 手紙等相關耗材。

□是 □否

14. 維持教室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 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環境為 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 必要,儘可能不使用冷氣空調。

□是 □否

15. 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 次備餐完畢後,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是 □否

□不適用 16. 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

員間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座位應使用隔 板區隔。

□是 □否

□不適用 17. 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

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清潔更換。 □是 □否 18. 加 強 宣 導 防 治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相 關 訊

息。 □是 □否

19. 有隔離空間供疑似感染者暫留或具感染風險

者留置,並符合感染管制原則。 □是 □否

(19)

查檢項目 查核內容 查檢結果 疑似病例

應變措施

20. 有對疑似病例者採取適當隔離防護措施的機

制,且服務人員清楚知悉。 □是 □否 21. 訂有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於訓練場域內發生

發 燒 或 出現 呼吸道 症 狀 時之 就醫動 線 與 流 程。

□是 □否 確診病例

應變處置

22.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均知悉服務期間內,有 確診病例時之通報、應變、配合事項、暫停 服務及環境清潔等處置措施。

□是 □否

23. 應於訓練場域明顯處張貼,有確診病例時應 通報之衛生主管機關聯絡資訊,並備有訓練 單位 COVID-19 快篩陽性通報單。

□是 □否 24. 屬同日不同時段,與其他單位共用場地之活

動據點,應建立與其他單位緊急聯絡資訊。

□是 □否

□不適用 25. 應定期向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宣導有確診病

例時之通報與應變、暫停服務及環境清潔等 處置措施。

□是 □否 26. 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發生確診病例,應進行

空間清潔消毒,包含各活動區域之窗簾、圍 簾等均須拆卸清洗,負責環境清潔消毒的人 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 的個人防護裝備。(若無免填)

□是 □否

宿舍降載 計畫

27. 提供學員住宿之分署應提供降載及分艙分流 使用共用衛浴計畫並列冊等(含人員進出管制 及相關清潔消毒等規定)

□是□否

□不適用 自我查檢

28. 訓練單位訓練上課期間每日填報防疫管理指

引自我查檢表 □是□否

查核單位及人員簽章: (簽名並述明職位) 受查核訓練單位人員簽章: (簽名並述明職位)

(20)

附件三、訓練單位COVID-19 快篩陽性通報單(範例)

通報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訓練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報人姓名: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縣/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動空間是否有其他單位使用:□是(請填寫其他單位資訊) □否

單位(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緊急連絡人及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2)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緊急連絡人及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3)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緊急連絡人及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人員總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參訓學員總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案姓名 人員類別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年齡 病毒核酸檢驗採檢院所名稱 安置場所

(如仍於訓練場域內,請註明地點)

1 2

※訓練單位發現抗原快篩陽性之個案,請於 24 小時內填具本表回傳轄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並盡速取得病毒核酸檢驗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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