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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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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童 乘 搭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的

安 全 指 引 - 供 学 校 巴 士 服 务 营 办 商 遵 守

( 1 ) 每 名 乘 客 必 须 获 分 配 一 个 结 构 稳 妥 并 牢 置 在 车 身 上 的 座 位 ,否 则 将 不 得 乘 搭 该 车 辆 。营 办 商 须 确 保 他 们 的 车 辆 所 接 载 的 乘 客 ,不 会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乘 客 座 位 数 目 ,而 每 名 乘 客 均 需 要 计 算 在 内 。任 何 人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车 辆 时 所 运 载 的 乘 客 ,如 人 数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数 目 , 即 属 违 法 , 一 经 定 罪 , 可 处 罚 款

$ 5 , 0 0 0 及 监 禁 3 个 月 , 如 属 第 二 次 被 定 罪 或 随 后 再 次 被 定 罪 , 则 可 处 罚 款 $ 1 0, 0 0 0 及 监 禁 6 个 月 。

( 2 ) 为 尽 量 满 足 接 载 学 童 往 返 学 校 的 服 务 需 求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车 队 资 源 ,在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时 ,虽 然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G 章《 道 路 交 通 (交 通 管 制 ) 规 例 》 第 5 3( 1 )条 容 许 不 足 3 岁 的 儿 童 不 计 算 在 内 , 而 3 名 3 岁 或 3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 如 每 人 身 高 不 超 过 1 . 3米 , 则 算 作 2 人 , 但 该 规 例 第 5 3( 2 ) 条 亦 规 定 司 机 须 确 保 乘 客 坐 在 一 个 构 造 适 当 并 固 定 于 车 辆 车 身 的 座 位 上 。在 运 用 法 例 赋 予 的 弹 性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前 ,司 机 必 须 顾 及 学 童 乘 车 安 全 ,并 须 预 先 获 得 学 校 或 家 长 / 监 护 人 同 意 有 关 安 排 。 如 需 更 多 数 据 , 请 致 电 1 8 23 或 2 80 4 2 6 00 查 询 。

( 3 ) 为 免 产 生 混 乱 ,乘 搭 不 同 车 辆 的 学 童 ,应 佩 戴 不 同 的 标 记 ,以 资 识 别 。

( 4 ) 应 确 保 学 童 乘 乘 车 辆 时 , 必 须 遵 守 规 则 , 例 如 : ( i ) 除 上 车 或 下 车 时 , 切 勿 离 开 座 位 ;

( i i ) 切 勿 与 司 机 谈 话 或 大 声 呼 叫 ; ( i i i ) 切 勿 玩 耍 ;

( i v ) 尽 量 避 免 在 车 厢 内 饮 食 以 保 持 清 洁 ; ( v ) 切 勿 将 头 、 手 或 身 体 任 何 部 分 伸 出 窗 外 ; ( v i ) 车 辆 如 未 完 全 停 下 时 , 切 勿 上 车 或 下 车 ; ( v i i ) 切 勿 把 玩 车 门 紧 急 出 口 ; 以 及

( v i i i ) 切 勿 把 玩 安 全 带 或 在 行 车 时 解 开 安 全 带 。

( 5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车 辆 已 完 全 停 下 时 ,才 可 让 学 童 上 车 或 下 车 。校 内 的 泊 车 设 施 或 路 旁 停 车 处 ,应 尽 量 使 用 供 学 童 下 车 。就 校 外 的 上 、落 车 地 点

营 办 商 应 拣 选 安 全 及 便 利 、以 及 避 免 对 其 他 车 辆 造 成 阻 塞 的 位 置 ,如 一 般 上 落 客 货 区 或 屋 苑 内 车 流 较 少 的 平 台 或 车 流 较 少 的 路 段 。

( 6 ) 现 时「 客 运 营 业 证 」的 发 证 条 款 规 定 所 有 运 载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学 童 的 校 巴 及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每 辆 车 上 必 须 提 供 一 名 跟 车 保 母 。校 车 营 办 商 应 为 其 每 一 名 跟 车 保 母 提 供 一 份 经 常 更 新 的 乘 车 学 童 的 名 单 ,以

(2)

- 2 -

确 保 没 有 学 童 遗 漏 或 错 乘 车 辆 。以「 车 驳 车 」形 式 接 载 学 童 增 加 遗 留 学 童 的 风 险 , 因 此 不 建 议 采 用 。

根 据 「 客 运 营 业 证 条 件 的 说 明 」 , 跟 车 保 母 的 定 义 及 其 责 任 如 下 :

( i ) 跟 车 保 母 应 为 年 届 2 1岁 、 体 格 良 好 的 成 年 人 。

( i i ) 跟 车 保 母 应 按 照 法 例 规 定 的 载 客 量 , 确 保 每 个 在 校 巴 上 的 学 童 可 获 分 配 座 位 1个 。

( i i i ) 跟 车 保 母 应 确 保 学 童 在 校 巴 完 全 停 定 之 后 才 小 心 地 上 落 校 巴 。

( i v ) 跟 车 保 母 应 确 保 车 上 全 部 学 童 均 获 得 适 当 座 位 , 以 及 校 巴 的 车 门 关 闭 妥 当 ; 并 应 在 学 童 乘 车 期 间 , 给 予 妥 善 照 顾 。 ( v ) 跟 车 保 母 应 点 齐 学 童 人 数 , 确 保 学 童 安 全 抵 达 学 校 , 以 及 在

回 程 时 由 家 长 /监 护 人 接 回 。

( v i ) 学 童 乘 搭 校 巴 时 ,跟 车 保 母 应 维 持 学 童 的 秩 序 。遇 上 意 外 时 , 应 帮 助 学 童 保 持 镇 定 ,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

由 于 现 时 许 多 学 校 都 会 为 其 学 生 举 办 各 类 课 余 活 动 , 以 致 学 生 的 放 学 时 间 不 一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须 分 多 个 时 段 接 载 学 童 回 家 , 增 加 了 营 办 商 为 每 段 路 程 调 配 保 母 照 顾 学 童 的 难 度 。 有 鉴 于 此 , 请 学 校 、 家 长 教 师 会 与 营 办 商 三 者 之 间 多 作 沟 通 , 尽 量 协 调 若 干 划 一 时 段 接 载 学 童 上 下 课 , 让 营 办 商 得 以 按 规 定 安 排 跟 车 保 母 之 余 , 同 时 确 保 了 学 生 的 安 全 。

( 7 ) 在 1 9 8 4 年 1月 1 日 或 之 后 出 厂 的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如 车 辆 的 前 排 左 侧 设 有 座 位 ,必 须 在 该 座 位 配 备 认 可 的 安 全 带 。在 1 99 6 年 6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如 车 辆 的 前 排 中 间 设 有 座 位 ,必 须 在 该 座 位 配 备 认 可 的 安 全 带 。另 外 ,本 署 已 于 2 0 2 1年 1 0 月 通 知 业 界 在 在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或 该 日 后 首 次 登 记 的 每 一 部 新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均 须 为 所 有 后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装 安 全 带 。 乘 客 座 位 安 全 带 应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F 章 《 道 路 交 通 ( 安 全 装 备 ) 规 例 》 附 表 2 第 I 部 的 安 全 带 要 求 。

( 8 ) 营 办 商 应 提 醒 司 机 开 车 前 应 确 保 乘 客 ( 包 括 学 生 及 跟 车 保 母 ) 均 已 佩 戴 装 置 于 座 位 的 安 全 带 (如 有 的 话 ) 。佩 戴 方 法 要 正 确 ,应 确 保 安 全 带 可 使 人 紧 扣 在 座 位 上 。 不 应 两 人 或 多 人 同 时 共 享 一 条 安 全 带 。 如 乘 客 拒 绝 佩 戴 安 全 带 , 司 机 可 考 虑 拒 绝 开 车 。

( 9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车 辆 经 常 保 持 清 洁 。

( 1 0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获 通 知 有 关 行 车 路 线 的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接 载 地 点 及 车 辆 到 达 的 时 间 。

(3)

( 1 1 ) 应 确 保 学 童 安 全 抵 达 学 校 ,而 学 童 乘 车 返 家 时 ,则 由 家 长 / 监 护 人 接 回 。

( 1 2 ) 除 非 事 前 获 家 长 / 监 护 人 及 学 校 同 意 ,营 办 商 不 应 擅 自 更 改 路 线 或 为 他 们 的 服 务 作 其 他 安 排 。其 后 获 同 意 的 任 何 其 他 安 排 ,应 由 校 方 代 表 营 办 商 公 布 。

( 1 3 ) 如 有 营 办 商 未 经 运 输 署 许 可 ,在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司 机 位 旁 或 车 厢 后 方 加 设 乘 客 座 位 ,例 如 :可 随 意 搬 动 的 座 椅 ,以 木 板 或 大 型 工 具 箱 搭 成 的 临 时 座 位 等 , 将 会 触 犯 法 例 。 一 经 定 罪 , 可 处 罚 $ 1 0 ,0 0 0 及 监 禁 6 个 月 。

( 1 4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所 有 为 紧 急 出 口 及 任 何 动 力 开 关 车 门 而 安 装 的 警 告 装 置 均 运 作 良 好 。

( 1 5 ) 为

提升

安 全 ,以 下 一 系 列 改 善 学 校 巴 士 安 全 的 措 施 已 于 1 9 97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

( i ) 所 有 校 巴 和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前 左 侧 , 须 安 装 一 块 有 相 当 大 小 的 车 外 倒 后 镜 ;

( i i ) 所 有 校 巴 和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司 机 座 位 后 面 的 动 力 开 关 车 门 , 须 设 有 警 告 装 置 ;

( i i i ) 所 有 校 巴 和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的 紧 急 出 口 车 门 ,须 设 有 警 告 装 置 , ( 乘 客 座 位 数 目 不 超 过 1 2 个 的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不 在 此 限 ) ; ( i v ) 所 有 校 巴 和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必 须 在 司 机 驾 驶 间 安 装 广 播 系

统 ( 由 于 法 例 禁 止 司 机 在 车 辆 行 驶 时 使 用 手 提 式 通 讯 设 备 , 当 司 机 使 用 广 播 系 统 时 , 应 利 用 免 提 式 装 置 ) ;

( v ) 所 有 在 1 9 97 年 5 月 1 日 或 以 后 登 记 的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必 须 采 用 新 的 颜 色 设 计 , 车 身 须 髹 上 黄 色 , 中 间 则 髹 上 一 条 紫 色 横 线 ; 以 及

( v i ) 所 有 校 巴 在 接 送 学 童 时 , 必 须 在 车 尾 展 示 有 「 CAUTI O N C H I L D R E N 小 心 学 童 」 字 样 的 标 志 牌 。

此 外 , 根 据 「 客 运 营 业 证 条 件 」 , 校 巴 在 接 送 学 童 时 , 必 须 在 挡 风 玻 璃 上 展 示 有 「 ST UDENT SERV ICE 学 生 服 务 」 字 样 的 标 志 牌 。 当 不 提 供 学 生 服 务 时 , 不 得 展 示 上 述 标 志 牌 。

( 1 6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他 们 的 车 辆 没 有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不 但 构 成 违 法 的 逃 税 行 为 , 而 且 容 易 引 致 火 警 。

(4)

- 4 -

( 1 7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在 车 辆 上 而 位 处 方 便 及 容 易 拿 取 的 位 置 ,存 放 最 少 一 个 消 防 处 认 可 的 灭 火 器 。该 灭 火 器 须 保 持 良 好 性 能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状 态 , 而 且 仍 未 超 逾 有 效 日 期 。

( 1 8 ) 如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 或 因 恶 劣 天 气 而 致 教 育 局 宣 布 学 校 停 课 , 营 办 商 应 视 乎 实 际 情 况 ,首 先 联 络 学 校 ,然 后 立 刻 作 出 安 排 ,尽 快 把 学 童 载 返 学 校 或 送 回 家 。

( 1 9 ) 如 遇 到 意 外 ,应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学 校 / 家 长 。此 外 ,营 办 商 应 积 极 考 虑 设 立 遥 控 系 统 ,以 加 强 与 各 车 辆 的 联 系 ,并 应 在 每 部 车 辆 上 设 置 急 救 箱 。

( 2 0 ) 营 办 商 应 向 司 机 及 跟 车 保 母 作 出 训 示 及 安 排 适 当 的 训 练 ,教 导 他 们 在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的 时 候 ,如 何 协 助 学 童 保 持 镇 静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带 领 学 童 安 全 撤 离 车 辆 。如 车 上 有 人 受 伤 ,司 机 应 把 车 辆 停 下 。司 机 应 在 合 理 及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向 警 方 报 告 , 并 安 排 将 意 外 尽 快 通 知 学 校 / 家 长 。

( 2 1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 章《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规 定 , 每 辆 于 2 0 0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均 须 装 置「 保 护 式 座 椅 」。有 关 详 情 ,请 你 参 阅 夹 附 的 附 件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

( 2 2 ) 运 输 署 鼓 励 业 界 ,在 提 供 接 载 幼 儿 园 或 小 学 学 生 的 服 务 时 ,应 优 先 使 用 已 装 置「 保 护 式 座 椅 」和 已 在 后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装 安 全 带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运 输 署 2 0 2 2 年 7 月

(5)

附件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的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一 般称作「保 护 式 座 椅 」、「 安 全 座 椅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A 章 《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规 定 , 每 辆 于 2 0 0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均 须 装 置 「 保 护 式 座 椅 」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的 定 义

( 1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2 3 0 章 《 公 共 巴 士 服 务 条 例 》 第 4 ( 3) ( d)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 A0 3 ) 的 公 共 巴 士 ;

( 2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27 ( 5) (a )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B 0 1) 的 私 家 巴 士 ; 以 及

( 3 )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座 椅 结 构 、约 束 屏 障 结 构 及 座 椅 、约 束 屏 障 和 地 板 接 合 点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标 准 , 当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意 外 时 , 可 减 低 学 生 受 伤 的 程 度 ;

- 椅 背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须 以 吸 收 碰 撞 能 量 物 料 制 成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标 准 ;

- 椅 背 、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不 可 安 装 可 折 合 的 桌 子 或 可 折 合 的 附 件 ; - 座 椅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阻 燃 标 准 ;

- 只 容 许 使 用 面 向 前 的 座 位 ; 以 及

- 乘 客 座 位 空 间 及 椅 背 高 度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要 求 。

申 请 营 办 学 生 服 务 须 知

- 任 何 于 20 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 必 须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 章《 道 路 交 通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内 所 订 明「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 如 有 关 车 辆 未 能 遵 照 法 例 装 妥 座 椅 ,将 不 获 运 输 署 批 出 客 运 营 业 证 ,或 不 获 运 输 署 签 发 「 学 生 服 务 」 批 注 。

查 询

有 关 乘 客 座 位 的 新 规 格 详 情 , 可 致 电 与 运 输 署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职 员 联 络 :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巴 士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巴 士 检 验 ) 电 话 : 2 3 3 3 3 1 1 2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小 巴 检 验 ) 电 话 : 2 7 5 9 7 5 7 3

有 关 申 请 详 情 , 可 致 电 或 传 真 与 运 输 署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职 员 联 络 :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公 共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5 7 4 私 家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4 5 0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2 6 3 传 真 : 2 8 6 5 1 2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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