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場規則
一、 測驗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測驗當日攜帶 與報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發。
二、 每節測驗說明時間不可翻閱試題本,測驗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三、 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 15 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四、 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五、 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應試用品請勿攜入試場,且不得在場內 向他人借用。
六、 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或補習班文宣品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鬧鐘,
及 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測驗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 地板上;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未依規定放置而經監試委員發現者,國文、數學、英語、社會或自然 5 科扣該科測驗分數 6 分,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七、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八、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 測驗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後,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九、 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 驗不予計分。
十、 5 科答案卡或寫作測驗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或答案卷、損壞試題本,
或在答案卡、答案卷上、寫作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一、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和自然 5 科測驗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
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寫作測驗作答時,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如有書寫不清或汙 損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寫作測驗作答時,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作答,亦不得使用詩歌體。若考生以詩歌體作答,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四、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委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五、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本節測驗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卡(卷)離場。交卡(卷)
後強行修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如為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或自然 5 科,扣該科測驗分數 6 分;如為寫作測驗,扣一級分。
十六、測驗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或答案卷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委員,經監試委員確認無誤,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
答案卷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七、違反本測驗試場規則者,其處理方式悉遵照「101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辦理。
可量出
不可攜帶 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