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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蔡璇慧
電話:02-82367073 傳真:02-82367079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1060454A00_ATTCH1.rtf、1060454A00_ATTCH2.jpg)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 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 本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
,業經本會103年10月27日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發布
,自104年1月1日施行。本會為落實該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 心健康之訂定意旨,兼顧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 檢)之品質及其便利性,進而促進公務人員健康自主性管 理,針對該要點第5點有關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 及第7點第1項有關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2則函釋
(詳後),予以補充規定,均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二、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
按健檢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一般健檢之醫療機 構係限於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 含診所,本會乃以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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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 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
再以同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釋,進一步放寬一 般健檢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 醫療機構」實施之。
三、關於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
(一)按健檢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
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相關補助金額基準得參考 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
「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鑑於部分公務人員對於前揭一般健檢醫療機構範圍之新 規定及函釋,尚未知悉,而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 實施一般健檢,為免滋生費用補助之爭議,本會於上開 104年8月19日函釋,一併規定公務人員如至規定範圍以 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
,惟以104年為限。
四、綜上,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 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 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 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五、本(104)年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補助經費期限即將 屆至,爰請各機關持續宣導轉知同仁,以保障其權益。
六、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c 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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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 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並附本會上開104年5月14 日及同年8月19日函。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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