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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張雅晶
電話:02-2397-9298#508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 三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2904號函 辦理。
二、查本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
,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 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 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 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 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 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 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 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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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5000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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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500_考訓科■■■■■■■105/04/0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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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 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 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構於公開 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 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 事機構。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人事機構、臺灣省諮議會人事室、臺灣省政府人事室、福 建省政府人事室、各直轄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直轄市議會 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2016-04-07
1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