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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3589
承辦人:葉馨惠
電話:(02)2397-9298#313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 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諒達
)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 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 務;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
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 職務。
(二)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 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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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500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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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450_人力科■■■■■■■105/04/0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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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 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 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爰參酌上開銓敘部 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 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 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娩 假期間所遺業務,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本:總統府人事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人事室、立法院人事處、司法院人事處、考 試院人事室、監察院人事室、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人事機構、各直轄市政府人 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直轄市議會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 2016-04-07
1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