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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常備消防手到特設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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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常備消防手到特設消防署:日治

時期臺灣常備消防之引進與發展

蔡秀美

*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日治時期臺灣常備消防制度創建的背景、發展過程及其 歷史意義。指出 1910 年代中期起臺灣的義勇消防組織已無法滿足社會對消 防效率的要求,加以內地延長主義政策的展開,1922 年臺北消防組首先創 設常備消防手,臺中、臺南、基隆、嘉義等都市亦相繼創設,由是開啟臺 灣近代常備消防的序幕。其後,各地常備消防編制繼續擴大,常備消防人 員的身分和待遇亦獲得改善。1943 年,臺灣總督府進而創立消防署,專門 職司消防事務,以警察擔任消防署的幹部,並將常備消防人員納入此一機 關的基層編制,臺灣近代常備消防制度於焉成立。日治時期此一制度始終 未能全面普及,加以常備消防人員絕大多數是日本人,臺灣人為數甚少。 惟不可否認的,其已為戰後臺灣消防制度的建置和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常備消防制度、常備消防手、消防署、消防組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本文撰寫期間,承蒙吳師文星、謝師國興費心指導,提示許多寶貴的建議,並仔細 評閱原稿,潤飾文字,指正疏失和不足;投稿後,復蒙匿名審查人仔細審查,惠賜 修改意見,使本文得以更臻完善。謹此特申謝忱。若尚有不當之處,均由本人自負 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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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日 治 時 期 係 臺 灣 近 代 消 防 制 度 由 萌 芽 、 成 長 到 定 制 的 時 期。日治之初,來臺日人為了維護生命財產安全,乃根據日本 國內的經驗,徵得臺灣總督府之同意,陸續在臺灣各地重要的 都市建立日人組成的消防組;同時,各地方當局在保甲制度成 立後,賦予各地臺人壯丁團救火之任務,經常實施消防演習和 訓練,使之具備近代救火的知識和操作新式消防器械的技術, 於是,日人消防組和臺人壯丁團遂成為臺灣社會雙軌並行的消 防組織;接著,一面購置新式消防器械,設置消防設施,一面 推廣近代防火觀念和消防新知。影響所及,迄至 1921 年,在 各 地 方 當 局 監 督 和 管 理 下 , 臺 北 、 臺 中 、 基 隆 、 打 狗 ( 高 雄 )、 臺 南 、 嘉 義 、 新 竹 、 阿 緱 ( 屏 東 ) 等 地 , 已 有 日 人 組 成 的消防組負責地方消防工作,而未成立消防組的地區,則有臺 人保甲壯丁團負責救火任務。就性質而言,前者為義勇消防組 織,而後者為義務消防組織。1 當臺灣各地消防組織略具規模和基礎時,1921 年 5 月日本 中 央 當 局 進 而 以 勅 令 公 布 「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 臺 灣 總 督 府 據 之 以 府 令 制 定 「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施 行 規 則 」, 規 定 消 防 組 織 成 立之標準,將各地因地制宜的消防組規程賦予統一的法源,責 成各州廳警務局保安課負責辦理消防業務;接著,1922 年臺北 消 防 組 比 照 日 本 國 內 首 先 設 置 常 備 消 防 手 ; 其 後 , 臺 中 、 臺 南、基隆、嘉義等地亦相繼設置常備消防組員;1927 年全臺各 地 消 防 組 進 一 步 聯 合 成 立 「 臺 灣 消 防 協 會 」, 加 強 彼 此 間 的 相 互交流和合作,並加入大日本消防協會,成為日本帝國消防體 系 的 一 環 ; 1937 年 隨 著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 臺 灣 被 納 入 戰 時 體 制 中,各項制度或設施無不因應戰時需要而有所調整,消防亦不 1 詳 見 拙 文 〈 臺 灣 近 代 消 防 制 度 之 萌 芽 ─ 以 日 治 初 期 臺 北 地 區 在 臺 日 人 消 防 組 之 試 行 為 中 心 (1895-1904) 〉 , 《 臺 灣 文 獻 》 , 58:2( 南 投 , 2007.6) , 頁283-312; 〈 臺 灣 近 代 消 防 教 育 的 開 端 ─ 日 治 前 期 消 防 訓 練 探 析 ( 1895-1921) 〉 , 《 臺 灣 學 研 究 》 , 4( 臺 北 , 2007.12) , 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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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1943 年,乃比照日本國內分別成立臺北消防署、高雄消 防署、基隆消防署,以高階警察擔任消防署的主要幹部,並頒 布 「 警 防 團 令 」, 結 合 消 防 與 空 防 , 統 合 防 衛 團 、 消 防 組 、 壯 丁 團 , 以 配 合 戰 時 動 員 ; 1945 年 日 本 戰 敗 , 結 束 臺 灣 殖 民 統 治。隨著接收與改制,臺灣消防制度進入新紀元。 由上清楚地顯示,1921 年以降臺灣消防制度之發展與日治 前期迥然有別,消防制度的內涵顯然更加強化和完備,尤其是 1922 年臺北消防組在既有的義勇消防人員之外,另行創設常備 消防人員,開啟臺灣近代常備消防的序幕,其後,其他重要都 市亦相繼設置常備消防人員,可說成為臺灣近代第一批專業的 消防人員。易言之,1921 年以降出現的近代常備消防人員,其 性質顯然異於 1921 年以前應需要臨時從事救火防災工作的消 防組員和保甲壯丁團員。此一常備消防制度何以至 1922 年始 出現?其與當時臺灣總督府的統治政策之關係為何?與日本近 代消防制度的發展有何關連?其在臺灣近代消防制度史上具有 什麼意義?對臺灣近代社會產生哪些影響?與臺灣戰後消防制 度之關係為何?以上在在均是有待深入探討之課題。然而,向 來似乎仍鮮少關於常備消防之相關研究,僅見學位論文概略提 及。2有鑑於此,本文擬針對此一具有重大意義的常備消防之出 現和發展,進行詳細的探討,藉期有助於適切了解臺灣近代消 防制度之發展及其特色。

二、臺灣常備消防之引進

(一)近代日本常備消防之發軔 常 備 消 防 制 度 為 近 代 西 方 國 家 的 社 會 防 災 救 護 體 系 之 一 環,明治維新初年日本亦見常備消防制度之萌芽。所謂「常備 消 防 」, 係 指 平 時 常 設 的 消 防 設 施 , 設 有 常 備 消 防 組 員 隨 時 備 2 詳 見 黃 天 祥 , 〈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火 災 災 害 對 建 築 與 都 市 發 展 影 響 之 研 究 〉 ( 中 壢 :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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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 一 旦 接 獲 警 報 , 立 即 前 往 救 火 。31876 年東京警視廳將負 責 冬 防 警 戒 巡 邏 的 消 防 屯 所 改 名 為 「 消 防 分 遣 所 」, 其 人 員 全 年常駐其間,開啟日本近代常備消防制度之端緒。其值勤方式 分成消防組、幫浦組、新幫浦組等,消防組為以小頭副(按: 相當於今之副小隊長,下同)以上職位者 1 人、纏持(持消防 隊分組標誌者)以下者 19 人,分成甲、乙兩組,每半個月或 隔夜輪班,擔任夜間值勤工作;幫浦組則在每一分遣所設置 1 組 , 以 小 頭 副 以 上 職 位 者 1 人 、 筒 先 ( 握 消 防 水 管 口 的 消 防 員 ) 以 下 19 人 看 守 大 幫 浦 ; 至 於 新 幫 浦 組 ( 引 進 之 新 式 幫 浦)則以小頭副以上 1 人、筒先以下 10 人常駐之;同時,規 定各組夜勤消防組員進行轄區內的巡邏工作,以警戒火災之發 生。每日下午 7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以消防組 6 人、幫浦組 4 人、別手組45 人為一組,組頭提燈擔任先導,其他人則攜帶鳶 口(救火鉤)、別手組攜帶小刺叉 2 把、穿著救火服裝巡邏; 發現火災時,立即展開滅火,並迅速向分遣所報告。其夜警津 貼,每人發給便當費 3 錢 5 厘。翌(1877)年消防組和幫浦組 的夜勤改採半數隔日輪流值勤制。5近代常備消防制度未正式建 立前,冬季為了警戒夜間發生火災而建立的夜勤巡邏組織,不 僅在日本東京出現,歐美、中國亦有類似的組織。此一冬季夜 勤巡邏組織的性質已近似常備消防制度,可說是近代常備消防 制度的準備階段。 然而,由於夜勤消防員值班時每有酗酒、賭博等下流社會 不 守 規 律 的 行 為 , 甚 至 火 災 發 生 時 , 夜 勤 消 防 員 趕 赴 火 災 現 3 本 堂 平 四 郎 , 〈 法 律 上 よ り 我 國 に 於 け る 消 防 制 度 の 性 質 を 論 じ 併 せ て 立 法 上 並 に 實 際 上 よ り 之 が 改 良 方 法 を 論 ず 〉 , 《 大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雜 誌 》 ,9 ( 東 京 ,1904.4) , 頁 24。 4 別 手 組 係 1876年 東 京 消 防 組 進 行 消 防 組 員 之 整 編 , 將 原 來 每 組 70人 的 消 防 組 員 裁 減 為 每 組50人 , 其 餘 未 被 編 入 消 防 組 的 組 員 另 成 立 「 別 手 組 」 。 其 主 要 工 作 為 火 災 發 生 時 使 用 日 本 傳 統 的 消 防 工 具 , 專 門 負 責 破 壞 家 屋 以 阻 止 火 勢 延 燒 。 參 見 國 書 刊 行 會 編 , 籔 內 喜 一 郎 監 修 , 《 写 真 図 説 日 本 消 防 史 》 ( 東 京 : 國 書 刊 行 會 ,1984) , 頁72。 5 國 書 刊 行 會 編 , 籔 內 喜 一 郎 監 修, 《 写 真 図 説 日 本 消 防 史 》 , 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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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並未充分發揮滅火的作用。因此,上述消防員的冬季夜勤 制度,並未如時人所期待地發揮準常備消防制度的效果。6 有鑑於此,1880 年東京的消防機關進而模仿歐洲先進國家 的常備消防制度,在內務省警視局設置消防本部(按:為目前 東京消防組的前身),7制定「消火卒規則」,成立「中隊」作為 常備消防組織,以取代前述分遣所長期雇用的夜勤消防員。惟 因該隊成立尚淺,其救火技術欠熟練,而遠不及具有江戶町火 消傳統的義勇消防組,加以經常與消防組相對立和衝突,遂於 翌(1881)年解散,再度恢復分遣所的消防員夜間巡邏制度, 並改而設置警視廳消防本署,在東京市內設置消防分署 6 處。8 1891 年,東京警視廳將消防本署改名為消防署,其下仍設 6 個消防分署。消防署設署長 1 人,以擔任警察部長的警視兼 任之,綜理全區的常備消防和義勇消防事務;各消防分署設分 署長(即消防士)1 人,以警部兼任之,指揮各分區內的各消 防組。其中,消防士係依據警視廳官制而設置的災害警察專業 人員;同時,舉凡消防事務細則之制定、消防手(按:係指一 般消防人員)之任免亦均依據警視廳官制規定之。上述消防行 政機關係屬警察機關內部的分課,足見東京常備消防的建立與 警察制度關係十分密切,消防事務自始即劃歸警察部門掌理。9 6 鈴 木 淳 , 《 町 火 消 た ち の 近 代 : 東 京 の 消 防 史 》 ( 東 京 : 吉 川 弘 文 館 , 1999) , 頁 84。 7 其 後 , 該 消 防 機 關 歷 經 數 次 變 遷 , 其 變 遷 過 程 為 1880年 內 務 省 警 視 局 消 防 本 部 ─1881年 警 視 廳 消 防 本 署 ─ 1891年 警 視 廳 消 防 署 ─ 1896年 警 視 廳 消 防 本 部 ─1913年 警 視 廳 消 防 部 ─ 1948年 3月 東 京 消 防 本 部 ─ 1948年 5月 東 京 消 防 廳 。 詳 見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東 京 :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1984) , 第 1、 4卷 , 頁 113、279-314。 8 本 堂 平 四 郎 , 〈 法 律 上 よ り 我 國 に 於 け る 消 防 制 度 の 性 質 を 論 じ 併 せ て 立 法 上 並 に 實 際 上 よ り 之 が 改 良 方 法 を 論 ず 〉 , 頁24。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卷1, 頁 110-113。 鈴 木 淳 , 《 町 火 消 た ち の 近 代 : 東 京 の 消 防 史 》 , 頁86-100。 9 本 堂 平 四 郎 , 〈 法 律 上 よ り 我 國 に 於 け る 消 防 制 度 の 性 質 を 論 じ 併 せ て 立 法 上 並 に 實 際 上 よ り 之 が 改 良 方 法 を 論 ず 〉 , 頁24。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4卷 , 頁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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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消防行政機關漸具規模,新式消防機具之引進及消防 專業人才之培養遂漸次發展。1884 年東京購置英國シャンドメ ー ソ ン 公 司 製 造 的 單 人 持 用 直 立 式 蒸 氣 幫 浦 ( single-acting-vertical) 一 臺 , 配 置 在 消 防 本 署 , 該 幫 浦 容 易 運 轉 、 水 力 較 大、具有 30 馬力、吸水量一分鐘 1,565 公升、噴水高度 46 公 尺,性能較為優良。10因此,1889 年陸續購置同型的消防幫浦 8 臺,分別配置在消防本署轄下的各派出所(按:其後,改配 置 在 各 消 防 分 署 )。 並 且 , 在 各 派 出 所 責 成 消 防 官 一 、 二 人 作 為 消 防 幫 浦 的 機 關 士 ( 按 : 意 指 負 責 管 理 該 幫 浦 的 機 械 士 ), 以指揮被稱為「機關士附屬」的雇傭人員 16 人,從事幫浦的 保管、整理及噴水等事宜。1900 年已有機關士附屬 144 人、義 勇消防組員 1,640 人。前者係操作新式蒸氣幫浦、擁有新技術 和新規律的專門人員,後者則是使用日本國內製造的手壓幫浦 及傳統的消防器具、參考歐美技術、繼承傳統救火技能和習慣 的人員。如此一來,東京各地的消防分署遂形成由經常上班的 職員「機關士附屬」所構成的蒸氣幫浦隊,以及以手壓幫浦為 主力的義勇消防組之體制。11 (二)日本國內其他都市常備消防之建立 上述東京市當局之作法後來紛紛為日本其他都市所仿行。 要之,隨著常備消防手身分之改變和待遇之改善,以及專司消 防事務的特設消防署之成立,常備消防員被納入特設消防署之 編制,與消防幹部均成為支領薪俸的官吏,常備消防制度於焉 成立。此一「特設消防」又稱為「官設消防」。12 繼東京之後,1890 年仙臺、1901 年京都和大阪、1905 年 甲府、1910 年青森和名古屋等地方都市,亦陸續設置常備消防 人員及措施。1890 年仙臺市當局計畫以市內各戶樂捐和向消防 10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1卷 , 頁 179-180。 11 鈴 木 淳 , 《 町 火 消 た ち の 近 代 : 東 京 の 消 防 史 》 , 頁 125-126。 12 井 上 茂 作 , 《 消 防 を 語 る 》 ( 東 京 : 渡 邊 豐 重 , 1937),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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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幹部借款等方式籌措經費,設置定雇消防夫 30 人,規定每 5、6 人分別駐守在消防幫浦放置處 4 處,其餘的人則置於其他 重 要 街 道 , 給 予 每 人 津 貼 ,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率 先 前 往 失 火 處 救 火,平日則打掃市內。131901-1912 年間京都市當局在轄區各地 配置蒸氣幫浦 1 部,並以各幫浦常設機關手(按:係指管理消 防幫浦的機關士)管理之;1913 年進而新設常備消防手,1916 年該市在轄區內各警察署分別配置常備消防手 8 人。141901 年 大阪府在每一消防器械放置處設置常備消防夫的守衛室,消防 夫日夜留守,每當消防夫就寢之際,將其制服和鞋子放置在枕 頭 附 近 , 以 便 接 獲 緊 急 通 報 後 , 可 立 即 著 裝 前 往 失 火 地 點 救 火。151905 年甲府市購置蒸氣幫浦等器械後,乃在警察署任命 機關士(常備員)1 人,該機關士的工作平日為保養修理消防 器械及飼養(拉曳消防幫浦的)馬匹,夜間則與當地消防組負 責幫浦的人員輪流值勤,看守望火樓。1910 年青森市新購置蒸 氣幫浦,接著,設置該幫浦的機關係監督(按:係指對負責管 理幫浦的機械士進行監督者)1 人和機關係(按:係指負責管 理幫浦的機械士)2 人,均是有給且須經常上班者。161910 年 名 古 屋 市 設 置 消 防 詰 所 ( 按 : 意 指 消 防 事 務 所 ), 以 常 設 消 防 夫負責火災之預防、警戒、鎮壓、救護等之活動,其編制為取 締和副取締各 1 人、警戒員 18 人、機關手 2 人。17在上述已建 置 常 備 消 防 人 員 的 都 市 中 , 僅 有 1910 年 大 阪 市 進 一 步 公 布 「大阪市消防規程」,建立特設消防署(官設),該署下設四個 消防署,成為繼東京之後第二個常備消防設施。顯示 1900 年 13 山 口 龍 之 助 , 《 仙 臺 消 防 誌 》 ( 仙 臺 : 河 北 新 報 社 , 1935),頁 74-75。 14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1卷 , 頁 332-333。 15 〈 火 災 消 防 に 關 す る 注 意 〉 , 《 警 察 協 會 雜 誌 》 , 12( 東 京 , 1901.5) , 頁 78-81。 16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1卷 , 頁 332、 334-335。 17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編 集 委 員 会 , 《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 ( 愛 知 : 愛 知 県 警 察 本 部 , 1971) , 第 1卷 , 頁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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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起,日本以地方都市為中心的常備消防雖已漸次推廣,惟限 於經費而無法比照東京建立消防署,只能因應需要設置少數的 常備消防人員。18 (三)日本國內常備消防之整備 大正初年以降,由於日本國內內閣更迭頻繁、大正民主思 潮所造成的社會不安,加以經濟不景氣,內務省乃致力於強化 警察機關,以及消防機關的常備化。1913 年日本分別以勅令、 訓令公布「警視廳官制」、「警務廳處務細則」等各項法令,進 行各項警政改革,其中,將原來東京的消防本部改為警視廳消 防部,廢除由警視擔任的消防本部長一職,改以奏任官(高等 官)出任消防部長、消防司令官;至於消防手,係指消防署的 常 勤 消 防 手 , 以 判 任 官 擔 任 之 ; 同 時 , 開 設 警 視 廳 消 防 練 習 所 ,19由 消 防 部 長 擔 任 所 長 , 推 動 招 考 和 訓 練 消 防 手 之 事 務 , 報考資格為年齡 20-40 歲、未有不良嗜好和前科者,通過學科 考試和體格檢查後錄取之。錄取者進入該所受訓三個月後,其 中,成績考核及格者再受訓六個月即可結業。除了上述自消防 練習所結業的消防手之外,另在各消防署對已任職多年的消防 組 員 進 行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消 防 實 務 訓 練 , 使 其 習 得 消 防 技 術 。20 透過上述改善消防手的待遇,以及實施消防手和消防組員的訓 練等措施,結果,消防人員的素質漸次提升。1916 年進而實施 消防手特別任用制度,從工作滿三年且具有精勤證書的消防手 中考察其實務成績,並舉行學科考試,成績合格者得擔任警部 消防士,以提升消防人員的品質。該制度之實施,無疑的頗能 鼓舞東京市消防人員的士氣,尤其是具有判任官資格的常備消 防手,從而奠定自消防機關內部培養和拔擢消防人才的基礎。 18 詳 見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1卷 , 頁 331-335。 19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2卷 , 頁 24。 20 藤 口 透 吾 、 小 鯖 英 一 , 《 消 防 100年 史 》 ( 東 京 : 創 思 社 , 1968) , 頁 15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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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1916 年之前日本任命具有警部職等的消防士時,係從警察 中挑選適任者,然而,由於消防事務的內容異於一般的警察事 務,必須擁有特殊的技能和經驗;若以未有消防經驗的警察直 接指揮監督消防工作,則不僅無所助益,且可能有礙於救火工 作。21 地方都市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由於日本國內產 業蓬勃發展,人口迅速集中在大都市,火災發生的威脅增加, 既有的消防體制已難以因應。22因此,1919 年日本中央當局乃 廢 除 「 大 阪 市 消 防 規 程 」, 進 而 以 勅 令 發 布 「 特 設 消 防 署 規 程 」, 在 指 定 的 道 府 縣 設 置 特 設 消 防 署 , 配 置 消 防 專 任 官 , 直 至 1946 年該規程始作修訂,實行長達 27 年。23依據「特設消 防署規程」的規定,北海道廳、大阪府、京都府、神奈川縣、 兵 庫 縣 、 長 崎 縣 、 新 潟 縣 、 埼 玉 縣 、 愛 知 縣 、 廣 島 縣 、 山 口 縣、福岡縣等地均設有特設消防署,並配置消防專任官,消防 專任官係配屬在各道府縣的警察部門,專門負責道府縣的消防 行政工作,並接受負責掌理各道府縣消防業務的警察部長之指 揮 ; 消 防 署 運 作 所 需 的 經 費 由 各 道 府 縣 的 警 察 費 支 應 之 。24顯 然的,各道府縣透過特設消防署之成立,使得向來長期接受各 地警察署管轄的消防行政,轉變為接受府縣知事的指揮監督, 形成與各地警察署分離而獨立的態勢。然而,該規程並未全然 21 藤 口 透 吾 、 小 鯖 英 一 , 《 消 防 100年 史 》 , 頁 164-165。 22 國 書 刊 行 會 編 , 籔 內 喜 一 郎 監 修, 《 写 真 図 説 日 本 消 防 史 》 , 頁104。 23 國 書 刊 行 會 編 , 籔 內 喜 一 郎 監 修 , 《 写 真 図 説 日 本 消 防 史 》 , 頁 104。 後 藤 一 藏 , 《 消 防 団 の 源 流 を た ど る—二 一 世 紀 の 消 防 団 の 在 り 方 —》 ( 東 京 : 近 代 消 防 社 ,2001) , 頁 109。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2卷 , 頁30。 24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消 防 協 會 百 週 年 紀 念 事 業 常 任 委 員 會 , 《 日 本 消 防 百 年 史 》 , 第2卷 , 頁 31-32。 規 定 宜 設 置 特 設 消 防 署 的 道 府 縣 都 市 如 下: 北海 道 廳 ( 札 幌 市 、 函 館 市 、 室 蘭 市 ) 、 大 阪 府 ( 大 阪 市 、 堺 市 、 布 施 市 、 吹 田 市 ) 、 京 都 府 ( 京 都 市 、 舞 鶴 市 ) 、 神 奈 川 縣 ( 橫 濱 市 、 川 崎 市 、 橫 須 賀 市 ) 、 兵 庫 縣 ( 神 戶 市 、 尼 崎 市 、 西 宮 市 ) 、 長 崎 縣 ( 長 崎 市 、 佐 世 保 市 ) 、 新 潟 縣 ( 新 潟 市 ) 、 埼 玉 縣 ( 川 口 市 ) 、 愛 知 縣 ( 名 古 屋 市 ) 、 廣 島 縣 ( 廣 島 市 、 吳 市 ) 、 山 口 縣 ( 下 關 市 、 宇 部 市 ) 、 福 岡 縣 ( 福 岡 市 、 小 倉 市 、 門 司 市 、 八 幡 市 、 若 松 市 、 戶 畑 市 、 大 牟 田 市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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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各地方消防行政作為警察行政之一環的性質,蓋各地特設 消防署仍依規定配置了受警察部長指揮的消防專任官。要之, 該 規 程 實 可 謂 正 式 確 立 日 本 國 內 主 要 地 方 都 市 的 消 防 常 備 制 度 , 並 奠 定 昭 和 初 期 以 降 其 他 地 方 都 市 消 防 常 備 化 的 基 礎 。25 儘管如此,迄至 1919 年,日本國內在縣廳所在地設置特設消 防署者僅有東京、大阪、名古屋、京都、橫濱、神戶等重要都 市 。26至 於 一 般 地 區 轄 區 內 主 要 的 消 防 組 織 仍 是 稱 之 為 「 公 設 消防組」的義勇消防組織,其組員並未支領月俸,僅領取津貼 而 已 ;27仍 未 設 立 特 設 消 防 署 之 都 市 , 僅 有 因 應 需 要 而 設 置 的 常備消防人員,其規模往往無法與特設消防署相提並論。影響 所及,1895 年以降納入日本帝國統治的殖民地臺灣亦不例外。 (四)臺灣常備消防設立之背景 1921 年以前,臺灣各地已陸續成立義勇性質的消防組和義 務性質的保甲壯丁團等,作為地方上的救火組織。同時,隨著 手壓幫浦等消防器械之引進,以及消防栓、消防警鐘等消防設 施 之 建 置 , 臺 灣 的 近 代 消 防 制 度 可 說 已 粗 具 規 模 和 基 礎 。 其 中,消防組乃是以救火作為主要職責的消防組織,其組員平日 各有專職,消防工作僅是屬於兼業性質,每當火災發生時,以 警鐘發出信號,於是,平日各有專職的消防組員、壯丁團員迅 速從工作崗位返回其住處,穿上消防制服,趕赴火場;同時, 幫浦、水管等各種消防器械相繼運抵火場。然而,警鐘發出信 號時,往往是火勢最熾烈之時刻,而聽到警鐘信號後才開始著 裝 前 往 火 場 的 消 防 人 員 , 顯 然 緩 不 濟 急 。28加 以 每 年 冬 季 , 臺 灣的消防組與東京相同,消防組員均必須依規定於每年 12 月 25 國 書 刊 行 會 編 , 籔 內 喜 一 郎 監 修, 《 写 真 図 説 日 本 消 防 史 》 , 頁104。 26 後 藤 一 藏 , 《 消 防 団 の 源 流 を た ど る —二 一 世 紀 の 消 防 団 の 在 り 方 —》 , 頁 109。 27 井 上 茂 作 , 《 消 防 を 語 る 》 , 頁10-11。 28 詳 見 〈 火 災 と 消 防 - 消 防 夫 の 常 備 問 題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475號 , 1918年 7月 2日 , 7版 。 〈 火 災 の 度 に 又 も 起 る 消 防 問 題 —当 局 の 一 考 を 煩 は す—〉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6542號, 1918年 9月 7 日 ,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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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旬起至翌年初,以數人為一組每夜輪值,從事冬防警戒的工 作,以預防火災和竊盜事件發生;但是此一具常備性質工作的 時間為期短暫,翌年春季來臨時,消防組員仍必須回歸常態, 不必每夜輪值夜警,常備消防的作用頗為有限。至於此一時期 消 防 制 度 運 作 成 效 為 何 ? 根 據 圖 一 , 1901-1921 年 《 臺 灣 總 督 府統計書》中關於火災的統計顯示,儘管日治初年以來臺灣各 地消防組織漸次建立和強化,近代消防知識和觀念漸次引進和 推廣,但各地的火災次數並未隨之顯著下降,仍呈現高低起伏 的現象,足見此一時期近代消防似尚未發揮顯著的成效,仍有 進一步改善的空間。用是,常備消防制度之引進遂成為當務之 急。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1 8 9 7 1 8 9 8 1 8 9 9 1 9 0 0 1 9 0 1 1 9 0 2 1 9 0 3 1 9 0 4 1 9 0 5 1 9 0 6 1 9 0 7 1 9 0 8 1 9 0 9 1 9 1 0 1 9 1 1 1 9 1 2 1 9 1 3 1 9 1 4 1 9 1 5 1 9 1 6 1 9 1 7 1 9 1 8 1 9 1 9 1 9 2 0 1 9 2 1 年度 次 數 日人 臺人 圖一 1897-1921 年火災次數 備 註:缺1919 年統計書。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官房統計課,〈火災〉,《臺灣總督府統計書》,第一~第八,明治 30-37 年,頁 104、120-121、185、229-230、283-285、334-335、463-465、272-273。臺 灣總督官房統計課,〈火災ノ一〉,《臺灣總督府統計書》,第九~第二十五,明 治 38 年-大正 10 年,頁 371-377、250-251、217-219、235-236、208-209、178-179、 208-209、212-213、232-235、248-251、276-279、278-281、280-283、268-26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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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時論對臺灣常備消防之倡議 資料顯示,雖然新式消防器械和設備陸續引進和建置,但 1914 年起向來的義勇消防組織已無法完全滿足時人對救火效率 的需求,尤其是每當發生大火時,上述義勇消防制度的缺失往 往成為延誤救火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讓新式的消防設備有效 地發揮功能,進而提升救火效率,時論開始經常呼籲當局設置 常備消防措施。1914 年 11 月 7 日凌晨 3 時臺北城內北門街旅 館 「 日 之 丸 」( 按 : 原 文 為 日 の 丸 ) 發 生 被 稱 之 為 日 本 領 臺 後 規模最大的火災,該場火災在東風助燃下,火勢猛烈,警鐘大 響後,警察、警察官與司獄官練習所練習生、消防組紛紛趕赴 現場救火,水道課及電氣課的職員亦相繼前來打開自來水栓、 切 斷 電 線 等 , 加 以 當 時 新 購 置 的 蒸 氣 幫 浦29與 火 場 相 距 不 遠 , 足 以 立 即 用 來 滅 火 ;30然 而 , 即 使 救 火 人 員 拼 命 救 火 , 蒸 氣 幫 浦亦充分利用,但救災效果仍相當有限,歷時約兩個小時始完 全滅火,造成房屋延燒 86 間,損失至少約 21 萬圓。31考其原 因,誠如災後《臺灣日日新報》社論檢討救火經過時指出的, 主要在於欠缺完善的消防措施所致,亦即是顯然蒸氣幫浦數量 29 蒸 氣 幫 浦 係 1914年 臺 北 廳 當 局 鑑 於 臺 北 市 街 陸 續 出 現 高 樓 大 廈 之 建 築 ,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 以 手 壓 幫 浦 恐 怕 無 法 有 效 滅 火 , 遂 向 東 京 市 原 唧 筒 製 造 所 訂 購 蒸 氣 幫 浦 , 同 年8月 運 抵 臺 灣 。 該 幫 浦 及 其 所 有 附 屬 品 合 計 金 額 約 3千 餘 圓 , 乃 是 市 原 求 技 師 於1899年 製 造 成 功 的 日 本 製 蒸 氣 幫 浦 , 以 馬 匹 一 頭 拉 曳 具 有20馬 力 的 幫 浦 , 每 小 時 汲 水 量 350石 、 噴 水 距 離 45公 尺 ( 按 : 原 文 為 150尺,1尺為0.303公尺),使用管口半徑約5公分(按:原文為2吋)的水管2枝。 詳見〈蒸汽唧筒到著〉,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5087號 , 1914年 8月 12日, 7版。 30 〈 火 事 あ る 記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5170 號 , 1914 年 11 月 8 日 ,3版 。 〈領臺以來の 大 火 —八 十 六 戶 燒 失 す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5170號, 1914年 11月 8日, 1版。 31 據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初 步 統 計 , 火 災 延 燒 範 圍 為 臺 北 府 前 街 一 丁 目 31-52番 戶 ( 共46戶 ) , 以 及 同 街 二 丁 目 1-4番 戶 、 76-85番 戶 ( 共 40 戶 ) , 合 計 86 戶 。 關 於 損 失 金 額 , 「 日 之 丸 」 旅 館 的 損 失 金 額 約6萬 圓 , 延 燒 家 屋 損 失 約 15萬 圓 , 合 計 損 失 金 額 至 少 約 21萬 圓 。 詳見〈領臺以來の 大 火 —八 十 六 戶 燒 失 す 〉,1版 ; 〈火災後報〉,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 北 ), 第 5171號 , 1914年 11月9日 ,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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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日之丸」旅館火災的情景 資 料 來 源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5170 號,1914 年 11 月 8 日,3 版。 圖三 「日之丸」旅館火災延 燒區域圖 資料來源:《臺灣日日新報》(臺北), 第5170 號,3 版。 及前往救火的人力均有所不足。32時人詩作亦吟嘆道:「祝融又 襲火之丸。火舌舐天曉色寒。蒸氣唧筒僅一挺。難拯八十又三 軒 。 」33由 上 可 知 , 時 論 一 致 認 為 臺 北 欠 缺 足 夠 的 蒸 氣 幫 浦 。 尤其是關於消防人力問題,該報社論進一步強調,即使增置蒸 氣幫浦,但若未有能操作消防幫浦的消防人員,亦無濟於事; 並 指 出 此 次 北 門 街 發 生 火 災 之 際 ,「 直 到 原 放 置 在 距 離 火 場 甚 近的臺北廳署之幫浦開始運轉為止,仍需要二十分鐘,此乃完 全未有常備消防夫的緣故。」蓋即使警鐘鏗鏘作響,集合消防 夫仍不得不需要一些時間,可說是消防組織未常備化所致。因 此,該報建議當局除了宜增購蒸氣幫浦二部之外,且每部幫浦 宜設置常設消防夫約 10 人。34 1918 年 2 月 9 日清晨 7 時臺北位於八甲庄和艋舺車站之間 的一家織蓆工場失火,並延燒至鄰近民宅,至少損失約一萬數 32 〈 火 事 の 消 口 ( 下 ) — 機 關 の 充 實 を 要 す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5188號, 1914年 11月 27日 ,3版 。 33 塗 墨 戲 樓 , 〈 頓 狂 詩 - 火 災 即 目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5170 號 ,1914年11月8日 ,3版 。 34 〈 火 事 の 消 口 ( 下 ) —機 關 の 充 實 を 要 す 〉 ,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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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圓 ,35亦 是 另 一 引 起 重 視 的 事 件 。 該 次 火 災 發 生 之 際 , 當 地 居民利用緊急通話系統聯絡電話交換局,告知失火地點,交換 局 據 報 後 聯 絡 消 防 詰 所 ( 按 : 意 指 消 防 事 務 所 , 下 同 ), 迅 速 完成火災通報工作。儘管如此,消防人員抵達火災現場時已是 火災通報後的二、三十分,而軍隊及警察官練習所練習生早已 馳至火場從事救火。36災後,《臺灣日日新報》對該火災的消防 工作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其要點可歸結為二:其一,再度強 調設置常備消防的重要性,指出固然緊急火災通報系統在此次 救火過程中發揮一定的效果,惟無可否認的,實有必要建置與 此 相 對 應 的 常 備 消 防 設 施 , 俾 便 充 分 發 揮 和 提 升 救 火 效 率 。37 蓋消防人員抵達火場之速度必須分秒必爭,當火源燃燒五分鐘 後 , 將 可 能 降 低 消 防 幫 浦 的 效 能 而 釀 成 大 火 。38亦 即 是 , 消 防 的最大要件在於一旦發生火災,消防人員宜儘快前往火場,趁 火 勢 尚 微 弱 時 一 口 氣 撲 滅 之 , 方 不 至 於 出 現 大 火 災 。39因 而 同 年 8 月,《臺灣日日新報》載稱:常備消防之建置、淡水河之 利用、煤煙之取締,以及水浴場、劇場、公會堂、電氣鐵道、 真正的飲食店、共同便所(按:意指公廁)等設施之興建,均 是時人希望臺北市當局建設的都市設備。40 35 〈 朝 火 事 —損 害 一 萬 八 千 圓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6333號 , 1918 年 2 月 10 日 , 7 版 。 〈 八 甲 火 事 — 損 害 一 萬 數 千 圓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334號, 1918年 2月 11日 ,4版 。 36 〈火災と非常電話— 一昨朝の火災に應用〉,《臺灣日日新報》(臺北),第 6334號,1918年2月11日,5版。 37 〈火災と非常電話— 一昨朝の火災に應用〉,《臺灣日日新報》(臺北),第 6334號,1918年2月11日,5版;〈 火 災 及 非 常 電 話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335號 , 1918年 2月 12日 , 4版 。 該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係 警 務 課 為 了 縮 短 火 災 通 報 時 間 , 參 照 日 本 東 京 的 經 驗 , 與 電 話 交 換 局 進 行 交 涉 後 而 建 立 的 作 法 。 亦 即 是 , 一 旦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 民 眾 聯 絡 電 話 交 換 局 後 , 交 換 局 必 須 依 據 火 災 和 強 盜 殺 人 事 件 之 性 質 , 分 別 通 知 消 防 組 和 警 務 課 。 參 見 〈 開 始 非 常 通 話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307號 , 1918年 1月 15日 , 6版。 38 〈 出 火 餘 燼 — 疑 問 の 火 元 消 防 夫 の 常 備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350號, 1918年 2月 27日 ,7版 。 39 〈 火 事 の 消 口 ( 下 ) —機 關 の 充 實 を 要 す 〉 ,3版 。 40 〈 都 市 の 設 備 欲 し い 物 盡 し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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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警察官練習所練習生敏捷的救火行動,頗受時論之 讚揚。在滅火過程中,警察官練習所的練習生較消防組人員先 抵達火場救火。該報指出練習所的消防隊(按:指練習生組成 的隊伍)每次均較快抵達火場,顯示其於緊急集合命令之哨音 響起的數分鐘內即完成整隊,而消防組則無法做到;固然消防 組排有依不同時間外出巡視者,仍無法像練習所的練習生那般 迅 速 集 合 整 隊 前 往 救 火 。 此 一 情 形 並 非 消 防 組 的 消 防 人 員 欠 佳,而是現行組織欠完善所致;該報表示儘管練習生看起來有 如常備消防人員,但不能將防火的任務完全委諸練習生,蓋因 警察官練習所並非消防人員練習所,無法專門教導消防學。相 對的,臺北消防組員反而是消防專家,有待當局將臺北消防組 改為常備的組織,一旦發生火災,消防組即可像練習生一般, 全員迅速集合趕赴火場。41事實上,針對 1914 年北門街火災的 救火行動,已有詩作特別讚揚警察官練習所練習生的貢獻,略 謂 :「 火 焰 成 渦 風 似 狂 , 街 南 街 北 黑 煙 橫 ; 仝 郵 便 局 仝 電 柱 , 功 績 尤 多 練 習 生 。 」42顯 然 的 , 警 察 官 練 習 生 迅 速 前 往 火 場 滅 火和全力救火的表現,深獲時人肯定。此外,1918 年 6 月底, 臺北八甲庄再度發生火災時,警察官練習生仍然迅速趕赴火場 救 火 。43警 察 官 練 習 所 練 習 生 的 救 火 行 動 亦 同 樣 見 於 軍 隊 士 兵,例如 1913 年 9 月 3 日臺北南門外的專賣局工場發生火災 時,駐在專賣局附近的山砲兵中隊士兵亦較臺北消防組先抵達 火 場 救 火 , 即 時 鎮 壓 火 勢 。44無 怪 乎 , 時 論 指 出 在 臺 北 消 防 組 號 ,1918年8月 1日 ,7版 。 41 詳見〈 火 災 と 消 防 —消 防 夫 の 常 備 問 題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475號,1918年 7月2日,7版。 42 塗 墨 戲 樓 , 〈 頓 狂 詩 -火 災 即 目 〉 , 3版。 43 該火災於1918年6月30日發生在臺北艋舺八甲庄,起火地點在警察官練習所前,幸 賴練習生迅速集合,全員出動前往救火,連生病的練習生亦被動員參加救火,遂未 釀成大災。詳見〈 八 甲 火 災 〉 、 〈 八 甲 庄 の 晝 火 事—練 習 生 の 活 動 振 り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474號 , 1918年 7月 1日 , 4、 5版 ; 〈 八 甲 火 災 續 聞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475 號 , 1918 年 7 月 2 日 , 6 版 。 44 詳見〈 專 賣 局 工 場 の 火 災 — 雜 品 倉 庫 內 よ り 發 火 、 損 害 は 僅 少 な る 見 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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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火場之前,若無山砲部隊及其他單位的協助,則專賣局工 場 的 損 失 必 定 擴 大 。45要 之 , 上 述 警 察 官 練 習 所 練 習 生 或 軍 隊 士兵聽到警報迅速前往火場所表現的效率,凸顯臺灣義勇消防 制度的缺失,更加凸顯臺灣常備消防設施建置的必要性。 既然設置常備消防已是當務之急,接著,應如何建置呢? 時論建議當局採行支付月薪給消防夫使其成為常備員的方式, 然 而 , 鑑 於 全 面 將 臺 北 消 防 組 的 所 有 消 防 人 員 轉 為 常 備 消 防 員,需要可觀的經費,在施行上恐造成困難,因此,乃折衷建 議當局先在局部地區設置部分常備人員,例如前述 1914 年臺 北城內大火後建議設置常備消防組員 10 人,1918 年臺北八甲 庄 火 災 後 建 議 設 置 10-20 人 ,46使其晝夜駐守;當火災發生時 立即趕赴火場,並備妥幫浦和水管,馬上從事救火工作;至於 其餘的組員則仍維持原義勇消防員身分,配合常備消防組員相 繼投入救火工作。同時,關於消防器械,指出使用以馬匹拉曳 的 蒸 氣 幫 浦 曾 發 生 消 防 人 員 不 知 使 用 方 法 , 造 成 幫 浦 動 彈 不 得,或是馬匹不聽指揮前進等之情形,以致往往延宕救火,火 勢遂延燒一、二棟房屋,乃建議應購置蒸氣幫浦車。47 在上述時論極力倡議下,1918 年 10 月,臺北廳下有力之 士組成的地方稅調查委員會,乃開會針對臺北消防組是否設置 常備員進行討論。會議上,儘管該會調查委員大致均認同有設 置常備消防員之必要,惟考量到所需經費高達 5,800 圓,而必 須 增 加 徵 收 地 方 稅 和 捐 款 , 遂 暫 時 擱 置 。48由 上 顯 示 , 建 置 消 防常備與否實受限於地方經費是否充裕,蓋 1902 年臺北消防 組成立以來,屬於官督民辦的組織,其維持運作之經常費用仰 み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539號 , 1918年 9月 4日 , 7版 。 〈 火 災 の 度 に 又 も 起 る 消 防 問 題—当 局 の 一 考 を 煩 は す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542號, 1918年 9月 7日, 7版。 45 〈 火 災 の 度 に 又も 起 る 消 防 問 題 —当 局 の 一 考 を 煩 は す —〉 ,7版 。 46 〈 火 災 と 消 防 - 消 防 夫 の 常 備 問 題 〉 , 7版。 47 〈 火 災 の 度 に 又も 起 る 消 防 問 題 —当 局 の 一 考 を 煩 は す —〉 ,7版 。 48 〈愈々俎に上った臺北常設消防問題—果して成立するか〉,《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6570號, 1918年 10月 5日, 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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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 地 方 經 費 、 個 人 捐 款 等 之 補 助 ;49其 中 , 關 於 地 方 經 費 , 儘 管總督府於 1902 年制定地方稅規則,惟仍由總督府當局統籌 分 配 地 方 經 常 經 費 , 地 方 廳 並 無 獨 立 之 財 政 。50因 此 , 臺 北 廳 在欠缺經費自主權的情況下,擬增置常備消防員時,乃不得不 徵 求 地 方 人 士 同 意 另 行 籌 措 財 源 , 作 為 建 置 費 用 。 正 因 為 如 此,當地方財源籌措有所困難時,常備消防員設置之議只好暫 緩而未能立即實現。 要而言之,1914 年以降臺灣消防組有待常備化之問題,已 逐漸受到時論的重視。迨至 1918 年以降,時論更經常提出設 置常備消防人員之建議。可惜的是,上述建議均因地方預算的 緣故,而未能立即付諸實現。 (六)臺北常備消防員建置之經緯 1919 年 10 月,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上任後,發表以內地延 長 主 義 政 策 為 其 施 政 方 針 , 據 之 展 開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 1920 年 10 月,參照日本國內的地方制度,改革臺灣的地方制度,制定 州 、 市 、 街 庄 制 度 , 並 確 立 州 、 市 、 街 、 庄 各 有 其 獨 立 之 財 政 , 僅 部 分 經 費 由 總 督 府 編 列 「 州 廳 費 」 補 助 之 ,51地 方 當 局 的 財 源 較 過 去 穩 定 和 充 裕 。 翌 ( 1921) 年 , 廢 「 三 一 法 」, 制 定「法三號」,從此,日本國內之法律原則上亦適用於臺灣。52 同年 5 月 10 日,日本中央當局立即公布勅令第 206 號「臺灣 消防組規則」,臺灣總督府旋即於同月 19 日發布「臺灣消防組 規則施行規則」,53作為消防組織成立之標準,比照日本國內, 將各地因地制宜的消防組規程賦予統一的法源,責成各州廳警 49 詳見拙論〈從水龍到消防車—日治前期臺灣消防制度之研究(1895-1921)〉(臺 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7),頁87。 50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87),頁60。 51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頁60。 52 黃 秀 政 、 張 勝 彥 、 吳 文 星 , 《 臺 灣 史 》 ( 臺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 2002) , 頁 181、184。 53 〈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 、 〈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施 行 規 則 〉 , 《 府 報 》 ( 臺 北 ) , 第2381號, 1921年 5月 19日 , 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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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局保安課負責辦理消防業務,規定由各市街庄負擔消防組的 費 用 ,54由 是 正 式 確 立 臺 灣 近 代 的 消 防 立 法 。 從 此 , 臺 灣 近 代 消防組織、器械及相關措施,亦步亦趨地隨著日本國內的消防 而發展。臺、日兩地消防人員的交流互動亦越來越密切。 1921 年 12 月,臺北州購置蒸氣幫浦車一部運抵臺灣,耗 資 1 萬數千圓。據稱,其啟動不僅遠較原來以馬匹拖曳蒸氣幫 浦的方式便捷,且水力較強大,頗為便利,蒸氣幫浦車遂成為 臺北最新的消防器械。儘管如此,時論仍亟盼當局在更新消防 器械之同時,能更進一步建置常備消防措施,並表示其所望者 並非要求設置許多常備消防員,而是先在消防詰所內經常性配 置 8-10 人的常備消防組員,若設置常備員 8 人,採隔日輪值 制,則需要常備員 16 人;如此一來,蒸氣幫浦車將可充分發 揮效能,消防員 8 人亦能迅速抵達火災現場,火災損失將可大 為減少。55 1922 年 1 月,臺北市協議會在該年度預算書中「社會事業 費 」 下 , 編 列 消 防 費 32,187 圓 , 其 中 , 特 別 編 列 常 備 消 防 費 13,687 圓。顯示臺北市當局終於開始編列經費設置常備消防組 員。其具體設置計畫為在第一消防詰所(在城內府前街)增設 「 常 設 消 防 夫 」( 按 : 係 報 紙 之 稱 呼 、 州 報 則 稱 常 備 消 防 手 ) 計 12 人 , 以 每 6 人 為 一 組 輪 班 , 晝 夜 駐 守 , 實 施 隔 日 勤 務 制;同時,另擬在「營繕土木費」項下編列 2,400 圓,分別在 第二、三部消防詰所(在大稻埕、艋舺)增建平房,供消防夫 留宿,俾消防夫能於火災發生時非常便捷地敲打警鐘發布失火 信 號 。56就 此 一 預 算 觀 之 , 常 設 消 防 夫 設 置 費 用 佔 該 年 度 消 防 預算的 42%,且遠多於 1918 年輿論所建議的預算 5,800 圓, 54 鷲巢敦哉,《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臺北:著者,1938),收入中島利郎、吉原 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東京:綠蔭書房,2000),Ⅱ,頁187。 55 〈 臺 北 巿 で 購 入 し た 自 動 車 ポ ン プ 更 に 一 步 を 進 め た い の は 消 防 夫 の 常 置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7735號,1921年 12月 13日 ,7版 。 56 〈 臺 北 市 豫 算 に 現 は れ た 新 消 防 の 設 備 —常 備 消 防 十 二 名 の 新 設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7783號, 1922年 1月 30日 ,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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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常備消防員之設置越來越受重視。再者,就常備消防員設 置的區域觀之,12 名常備消防員均屬於臺北消防組第一部的組 員,常駐在臺北城內府城街一帶。城內地區不僅是總督府各官 署 所 在 之 要 地 , 亦 是 日 本 人 主 要 聚 居 之 地 。 至 於 分 駐 在 大 稻 埕、艋舺兩地的臺北消防組第二、三部,則未有如第一部般明 確設置常備消防員之計畫,僅編列增建平房之預算,作為該二 部的消防組員可經常休憩留守之處。由上可知,常備消防設置 區域之構想係優先考量設置在總督府官署之所在,亦即是以日 本人聚居之地優先設置常備消防。 上述計畫之預算通過後,同年 4 月開始實施。57其實施情 形為,以常備消防夫 6 人輪班,每日在消防詰所值勤,定時輪 流在約 36 公尺(按:原文為 120 尺,1 尺約 0.303 公尺)的警 鐘 臺 上 看 守 , 注 意 火 災 的 發 生 , 以 便 不 論 晝 夜 、 不 論 何 種 情 況,常備消防夫均能及早發現火災,並馬上趕赴現場,加上新 增購的幫浦車剛運抵臺灣,兩者均被認為是使臺北消防設施完 備 之 曙 光 。58上 述 臺 北 市 當 局 的 常 備 消 防 設 施 , 可 說 正 式 開 啟 臺灣消防常備化之序幕。 若與日本國內相較,1922 年以降,臺灣此一因應實際需要 先在消防組內設置數名常備消防人員之權宜做法,可說與前述 1876 年東京、1890 年仙臺、1901 年京都和大阪、1905 年甲 府 、 1910 年 青 森 和 名 古 屋 等 都 市 的 情 況 相 似 。 顯 然 的 , 1922 年臺灣引進近代常備消防員,係參照日本國內常備消防制度之 做 法 。 就 時 間 觀 之 , 其 建 立 固 然 晚 於 東 京 、 大 阪 等 日 本 大 都 市,惟其展開常備消防之過程可說與日本的一般都市幾乎同步 發展。事實上,迄至 1920 年代,日本國內一般地方的常備消 防正處於發展階段,例如仙臺市、一宮市、岐阜縣即是。仙臺 57 〈 常 備 消 防 夫 と 自 動 車 喞 筒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7842號 , 1922年 3月 30日 , 7版 。 〈 彙 報 -消 防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213號 , 1922年 4月1日,頁 103。 58 〈 消 防 機 關 の 完 備 ガ ソ リ ン 喞 筒 の 到 著 と 常 設 消 防 夫 の 實 施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7852號, 1922年 4月 9日, 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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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鑑於 1919 年發生大火災損失慘重,乃於 1920 年先購置幫浦 2 臺,採用運轉手(即消防車駕駛員)2 人,責成其在警察署 樓上看守火災之發生;同年 11 月至翌年 4 月,增置消防手 4 人,合計 6 人,規定該 6 人輪班看守火警;1924 年購置幫浦車 2 部,並設置常備消防班,班員計 7 人,配置在警察署內,分 成 2 部輪班。其後,該常備班不斷擴充人員和編制,迨至 1929 年,復開設第二常備班 12 人;59又如 1928 年一宮市組織夜間 常 設 消 防 隊 , 1930 年 進 而 將 該 常 設 消 防 隊 改 為 全 日 服 勤 ; 601924 年 岐 阜 縣 亦 有 常 備 消 防 員 之 設 置 。61 質 言 之 , 儘 管 臺 灣 的 常 備 消 防 出 現 時 間 略 晚 且 僅 初 具 規 模 , 惟 毋 庸 置 疑 的 , 自 1922 年起已被納入日本近代常備消防制度的一環。

三、臺灣常備消防的發展及其特色

(一)全臺常備消防員編制之擴大 如前所述,繼 1922 年臺北消防組建置常備消防員之後, 臺灣各地重要都市亦紛紛仿照臺北之例,設置常備消防人員。 例如 1924 年 5 月,臺南市當局亦認為有設置常備消防之 必要,並打算設置常備消防手 6 人,但因經費預算不足,乃暫 時先任命消防手 2 人,命其在第一消防詰所值勤,以及學習保 養和操作幫浦的方法。62同年 8 月,臺中警察署在消防署設置 幫浦車後,亦任命常備消防夫 3 人。631924 年基隆消防組先任 命負責夜警(即夜間警戒巡邏)的人員 2 人,1926 年夜警人員 增為 4 人,1929 年進而設置常備消防手 9 人。64以上在在顯 59 山 口 龍 之 助 , 《 仙 臺 消 防 誌 》 , 頁 75。 60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編 集 委 員 会 , 《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 , 第2卷 , 頁 711。 61 後 藤 一 藏 , 《 消 防 団 の 源 流 を た ど る —二 一 世 紀 の 消 防 団 の 在 り 方 —》 , 頁 109。 62 〈 臺 南 常 設 消 防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 8609號 , 1924年 5月 5 日 ,4版 。 63 〈 臺 中 消 防 組 の 常 備 員 任 命 と 排 斥 の 聲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8700號,1924年 8月4日,3版。 64 基隆消防組,《 基隆 消防 概況 》( 基隆 :該 組, 1937),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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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常備消防設置之端緒往往須有熟悉操作新式消防器械或經 常性擔任夜警工作之人員相配合。 儘管如此,並非所有的消防組均具備設置常備消防組員的 條件,1931 年花蓮港消防組即是鮮明的例子。據《臺灣日日新 報》載稱,該消防組分成二部,有消防夫 60 人,人員尚稱充 分,惟由於消防夫均有固定的職業,有事而須出場時,其行動 恐欠迅捷,因此,有人要求在消防詰所設置常備員最少 3 人。 對此,組長奧井琢平表示,目前花蓮港總人口約 14,000 人,消 防組員數 60 人,固然尚稱適當,惟在消防器械上卻是全臺最 貧弱者,當務之急宜優先增購幫浦車等消防器械,亟望該組今 後 能 更 加 強 消 防 設 備 。65顯 示 其 認 為 該 組 宜 優 先 充 實 新 式 消 防 器械,足見常備消防組員之設置與否及其人數之多寡,實受限 於地方經費和實際需要,並非一蹴可幾。 當各地重要都市的常備消防逐漸粗具規模和基礎,各消防 組為了配合需要,乃開始在既有的基礎上增置常備消防組員, 擴大常備消防員的編制和加強其組織。以臺北消防組為例,如 表一所示,該市鑑於市內火災次數逐年增加,往往造成巨額的 財物損失,因而積極提升消防能力,一方面在已設置常備消防 員的地區增設常備員,一方面則在臺北市另一區域新增置常備 消防員,大幅擴大常備人員的編制。據 1931 年 2 月《臺灣日 日新報》載稱,臺北市當局將消防經費從原來的 17,172 圓,大 幅增為 50,988 圓,其中,不僅編列 3 萬圓預算購置 500 加侖和 750 加侖的消防車各一部,並計畫在第三部消防詰所增加消防 手 12 人。66同年 4 月第一部常備消防手已增為 20 人。67如此一 65 〈 花 蓮 港 街 の 消 防 組 を 常 備 制 度 に し た い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1233號 ,1931年7月 21號 ,3版 。 66 該 報 導 載 稱 : 來 年 度 起 在 太 平 町 二 丁 目 第 二 消 防 組 詰 所 , 設 置 常 備 消 防 手 12人 云 云 。 惟 對 照 其 他 文 字 , 此 「 第 二 消 防 組 詰 所 」 應 係 「 第 三 消 防 組 詰 所 」 之 誤 。 詳 見 〈 臺 北 州 訓 令 第 三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634 號 ,1931 年 4 月 1 日 , 頁 137 ; 〈 來 年 度 豫 算 か ら 觀 た 改 ま り 行 く 島 都 ( 六 ) / 三 萬 餘 圓 を 以 て 消 防 自 動 車 購 入 更 に 常 備 消 防 手 を 增 加 年 每 に 增 加 す る 火 災 の 為 に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1071號 ,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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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若加上臺北當局擬計畫設置在第三部消防詰所的常備消防 手 12 人,則臺北的常備消防手將可望增為 32 人。在時人的殷 切期望下,臺北消防組擬增設常備消防手 12 人的預算獲得通 過。於是,臺北當局積極展開規劃。同年 5 月,臺北北警察署 署長岩田此一警視乃任命原已編入第一部消防詰所的常備消防 手 6 人,以及新增設的常備消防手 6 人,共計 12 人,擔任第 三部的常備消防手,以每 6 人分別輪值排班;68至於另外新增 設的 6 名常備消防員則派駐在第一部。考此一配置之目的,乃 是在新建置的第三部消防詰所中,以有經驗的常備消防員帶領 新人的方式,俾迅速提升消防效率。其後,臺北消防組的常備 消防編制繼續擴大,1935 年 8 月繼而在千歲町成立臺北消防組 第二部常備消防詰所,配置常備消防手 12 人。69由是形成臺北 消防組在第一(位於本町四丁目)、二(位於千歲町三丁目)、三 (位於太平町二丁目)部均設有常備消防員的制度。 不僅臺北消防組如是,其他地區的消防組亦漸次增置常備 消防組員,購置新式消防器械,進一步強化常備消防能力,例 如 前 述 1929 年 正 式 設 置 常 備 消 防 手 9 人 的 基 隆 消 防 組 , 於 1932 年再增置常備消防手 2 人,計 11 人;1935 年復增置 2 人,計 13 人。701938 年以降,宜蘭、羅東等地區的消防組亦開 始設置常備消防手。 至於常備消防員的分工,概有纏係、機關係、筒先係、梯子 係、刺又係等。1930 年代中期,其 組 織 開 始 強 化 , 設 置 班 長 、 年2月8日,7版。 67 〈 臺 北 州 訓 令 第 三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634 號 , 1931 年 4 月 1 日 , 頁137。 68 〈 大 稻 埕 消 防 詰 所 常 備 手 を 增 員 全 部 て 十 二 名 と な る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1157號 , 1931年 5月 6日 , 7版 。 〈 大 稻 埕 消 防 詰 所 配 置 新 車 增 置 常 備 手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1158號 , 1931年 5 月7日, 4版。 69 臺北消防組第一部位於該市本町四丁目、第二部位於該市千歲町三丁目、第三部位 於該市太平町二丁目,參見〈 臺 北 州 訓 令 第 十 號 〉 、 〈 臺 北 州 告 示 第 七 十 九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1145號,1935年 8月20日 , 頁196。 70 基隆消防組,《 基隆 消防 概況 》, 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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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頭 ( 按 : 相 當 於 今 之 小 隊 長 , 下 同 )、 小 頭 副 等 幹 部 , 以 協 助負責常備消防工作的警察管理常備消防員。蓋隨著常備消防 手的人數不斷增加,向來負責監督指導常備消防手及其日常消 表一 1922-1940 年臺北州各地消防組常備消防手編制人數一覽表 臺北 基隆 宜蘭 羅東 蘇澳 北投 組別 年別 一 二 三 計 1922 12 - - 12 1927 16 - - 16 1929 20 - - 20 9 - - - 1931 20 - 12 32 9 - - - 1932 20 - 12 32 11 - - - 1934 20 - 12 32 11 - - - 1935 20 12 15 47 13 - - - 1937 24 16 15 55 14① - - - 1938 24 16 15 55 14 - 1 - - 1939 23 16 15 54 14 1 1940 25 16 15 56 14 2 1 - - 備 註:①1937 年 3 月基隆消防手人數為 13 人,表中係 9 月之人數。 資料來源:〈彙報─消防〉,《臺北州報》(臺北),第213 號,1922 年 4 月 1 日,頁 103。 〈臺灣消防組規則施行規則改正ノ件(府令第十七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 纂》冊號 4102、文號 8,行政警察,1928 年 4 月 24 日。〈臺北州訓令第十七 號〉,《臺北州報》,第 342 號,1929 年 5 月 21 日,頁 151。〈臺北州訓令第三 號〉,《臺北州報》,第 634 號,1931 年 4 月 1 日,頁 137。〈臺北州訓令第三 號〉,《臺北州報》,第778 號,1932 年 4 月 1 日,頁 104。〈臺北州訓令第一○ 號〉,《臺北州報》,第 1030 號,1934 年 6 月 1 日,頁 168。〈臺北州訓令第十 號〉,《臺北州報》,第1145 號,1935 年 8 月 20 日,頁 196。〈臺北州訓令第二 十號〉,《臺北州報》,第1318 號,1937 年 4 月 1 日,頁 117-118。〈臺北州訓令 第四十七號〉,《臺北州報》,第 1369 號,1937 年 9 月 8 日,頁 275。〈臺北州 訓令第十二號〉,《臺北州報》,第1430 號,1938 年 4 月 1 日,頁 121。〈臺北 州訓令第十四號〉,《臺北州報》,第 1604 號,1939 年 11 月 22 日,頁 284。 〈臺北州訓令第十五號〉,《臺北州報》,第 1679 號,1940 年 5 月 28 日,頁 226。 防訓練的警察 1 人已漸感人手不足,遂從常備消防手中選拔表 現優秀者作為輔佐,常備消防手的組織開始有上下之分,例如 據《臺灣日日新報》載稱,1935 年 10 月,為了配合即將舉辦 的 「 始 政 四 十 周 年 記 念 臺 灣 博 覽 會 」, 臺 北 當 局 任 命 臺 北 消 防 組第一部世田恒治及高橋惠作、第二部鹿江時之及上野清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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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班長,以輔佐警察即是。711937 年起第一部設小頭 1 人, 1940 年增為 2 人;72 同時,三處詰所均增置小頭副各 2 人。73 由上可知,常備消防員的配置地區係從中心都市擴展到地 方都市,其總人數呈現不斷增加之勢;同時,配合需要漸次增 設 幹 部 , 增 加 常 備 小 頭 、 小 頭 副 等 職 位 。 誠 如 1935 年 「 OA 生 」( 筆 名 ) 在 《 臺 灣 消 防 》 雜 誌 上 指 出 的 , 儘 管 在 理 想 上 常 備消防員之設置宜儘可能以配置足夠的人員為目標,但仍必須 考量各市的財政經費是否足以支應;為了臻於理想,理應改善 各 項 消 防 設 備 , 用 是 , 建 議 宜 依 各 都 市 人 口 比 例 建 置 常 備 制 度 。74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常 備 消 防 人 員 的 配 置 情 形 正 是 如 上 述 建 議 一般,以都市為中心漸進地發展。 (二)常備消防員之選任 常備消防組員究竟如何產生?一般而言,常備消防人員之 任用,係屬於郡守及警察署長的權限,與普通消防組員之任命 相 同 。75常 備 消 防 制 度 創 建 初 期 , 似 由 郡 守 及 警 察 署 長 從 轄 區 內 的 消 防 組 員 中 挑 選 適 當 的 組 員 擔 任 常 備 消 防 員 , 例 如 1924 年 8 月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載 稱 , 臺 中 警 察 署 打 算 任 命 山 本 書 記 、 橫 山 氏 、 中 井 氏 等 三 人 擔 任 臺 中 消 防 組 常 備 消 防 手 , 然 而,該州消防組大部分的組員對橫山、中井兩人之任命頗不以 為然,認為組內尚有其他更適任者,而試圖暗中抵制該兩人之 出任。76另以臺南消防組的常備消防組員為例亦然,蓋 1935 年 71 〈臺 博 を ひ か へ 消 防 組 の 強 化 新 に 數 氏 の 班 長 を 任 命 〉,《臺灣日日新 報》(臺北),第12758號,1935年10月6日,7版。 72 〈臺北州訓令第二十號〉,《臺北州報》(臺北),第1318號,1937年4月1日,頁 117-118。〈臺北州訓令第十五號〉,《臺北州報》(臺北),第1679號,1940年5 月28日,頁226。 73 〈臺北州訓令第十五號〉,《臺北州報》(臺北),第1679號,1940年5月28日, 頁226。 74 OA 生 , 〈 臺 灣 の 消 防 組 は 斯 く あ り た い —時 代 の 推 移 に 適 合 せ るや—〉, 《 臺 灣 消 防 》 ,53( 臺 北 ,1935.11) , 頁 14。 75 OA 生 , 〈 臺 灣 の 消 防 組 は 斯 く あ り た い —時 代 の 推 移 に 適 合 せ るや -〉 , 頁13。 76 〈 臺 中 消 防 組 の 常 備 員 任 命 と 排 斥 の 聲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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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消 防 組 的 常 備 消 防 組 員 概 有 佐藤滿男、高橋傳九郎、石田一 郎、岩崎清一、伊藤清、御澤休藏、畑本虎雄、原弘一、高田隆 男、栗栖喜代一計 10 人,77其中,石田一郎、伊藤清、御澤休藏 等三人係於 1933 年 11 月因救火有功而獲得表揚和賞金,78並獲 選為常備消防手;栗栖喜代一則於 1934 年 6 月在臺南市新町運 河發動機船超載乘客以致翻覆之事件中,因搶救溺水的乘客有 功,而獲得州知事表 揚 和 賞 金 ,799 月 進 而 被 任 命 為 常 備 消 防 手 。80顯 然 的 , 常 備 消 防 組 員 在 消 防 組 中 有 其 特 殊 之 地 位 , 若 非工作表現優秀而為眾望所歸者,則無法獲得選任。上述臺灣 常備消防員之任用實與日本國內一般地方都市常備消防員之產 生方式相似,均是從消防組中挑選優秀消防組員擔任之。81 其後,隨著常備消防步入常軌,乃漸次建立考試任用常備 消防員之制度,以取代原本自義勇消防組員中挑選之作法,有 志者必須通過體格檢查、學科考試、口試等之後,方能獲得任 用,例如 1935 年 2 月臺北市當局計畫在千歲町成立臺北常備 消防詰所時,舉辦常備消防員招募考試,報考者必須先通過體 格 檢 查 , 以 及 算 術 、 作 文 及 日 語 等 學 科 之 學 科 考 試 及 口 試 。82 日 治 末 期 , 隨 著 戰 局 之 發 展 , 日 人 常 備 消 防 手 應 召 入 伍 ,83造 第8700號,1924年 8月4日,3版。 77 參見〈附錄-臺灣消防職員錄〉,《臺灣消防》,46(臺北,1935.2),頁13。 78 〈 四 消 防 組 員 勇 於 撲 火 受 金 子 及 表 彰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臺北), 第 12065號 , 1933年11月 6日 , 8版 。 其 中 , 關 於 伊 藤 清 , 本 文 係 根 據1935年《臺 灣消防》刊載之「臺灣消防職員錄」,惟《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則 記 載 為 「伊藤 請」,應係誤植所致。 79 〈 臺 南 新 町 運 河 船 塢 渡 船 載 客 顛 覆 慘 事 白 晝 人 多 各 勇 於 拯 救 三 十 四 名 僅 斃 一 幼 女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2274號 , 1934年 6月 5日 , 4版 。 〈 軍 民 救 溺 三 十 六 名 州 知 事 表 彰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2338號, 1934年 8月 8日, 4版。 80 〈 會 員 異 動 〉 , 《 臺 灣 消 防 》 ,44( 臺 北 ,1934.9) , 頁 38。 81 例 如 前 述 提 及 之 1930年 一 宮 市 正 式 成 立 的 常 設 消 防 隊 即 屬 之 , 其 編 制 有 小 頭 及 消 防 手 。 詳 見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編 集 委 員 会 , 《 愛 知 県 警 察 史 》 , 第2卷 , 頁711。 82 〈 各 地 通 信 〉 , 《 臺 灣 消 防 》 ,47( 臺 北 ,1935.3) , 頁 21。 83 例 如 屏 東 消 防 組 的 常 備 消 防 手 原 口 金 造 奉 召 入 伍 , 其 後 於 1937年 9月 戰 死 在 中 國 上 海 , 詳 見 〈 屏 東 消 防 組 の 常 備 消 防 手 名 譽 の 戰 死 者 原 口 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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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常備消防員人力缺少,總督府當局遂經常舉行招募常備消防 員之考試,招募臺人擔任之,因而此一以考試任用常備消防員 的作法漸成定制,例如 1943 年 1 月,臺北消防組招募臺人青 年作為常備消防手,其錄取資格為年齡 20-25 歲、國民學校高 等科畢業者。84同年 4 月,當局將日人和臺人消防手的錄取年 齡放寬為 20-45 歲,且需品行方正、身體強健,並通過學科考 試、口試及健康檢查,學科考試內容仍為相當於國民學校高等 科 畢 業 的 程 度 。85可 見 日 治 末 期 增 補 常 備 消 防 組 員 時 , 臺 北 當 局已十分重視常備消防員的資格和學歷條件。 就常備消防組員的結構觀之,以 1935 年 2 月臺灣各地常備 消防員為例,據《臺灣消防》揭載「臺灣消防職員錄」顯示,全 臺 22 個公、私設消防組中有 9 個消防組設置常備消防手,分別為 臺北 32 人、基隆 11 人、新竹 3 人、臺中 5 人、彰化 1 人、嘉義 2 人、臺南 10 人、高雄 7 人、屏東 2 人,全臺常備消防組員人數 至少 73 人,幾乎悉數是日本人,臺灣人常備消防員可說屈指可 數 , 僅 基 隆 消 防 組 的 何 來 傳 一 人 。86概 言 之 , 日 治 時 期 常 備 消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3483號 ,1937年10月5日 ,5版 。 84 〈 本 島 人 靑 年 を 常 備 消 防 手 に 臺 北 消 防 組 募 集 〉 ,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 ( 臺 北 ) , 第15412號 ,1941年1月 30日 ,3版 。 85 〈 公 告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1968 號 , 1943 年 4 月 30 日 , 頁 154-155。 86 茲收錄1935年臺灣各地消防組常備消防人員名單如下;臺北消防組:(第一部)橋 本重雄、高橋惠作、上野清、栗坂守義、久保元孝一、秋山岩吉、須田幹一、姬野 櫻、平川一夫、野口隆次、小濱省三、尾藤安太郎、中村勘次、藤崎松雄、松下 進、野島善幸、田崎勇、長ヶ部民哉、岩永春吉、正島紋六;(第三部)福岡伊勢 太、鹿江時之、石川義太郎、矢ヶ部榮六、稅田恒治、土井與三郎、重松友吉、緒 方彌三郎、高木勝義、秋山等、緒方敏孝、中岡藤松。基隆消防組:柳井好雄、何 來傳、太田富太郎、上原武治、喜屋武松助、高橋加太郎、福迫靜雄、菊本武之、 金子次雄、岸本隆藏、片井忠治。新竹消防組:溝田千年、本田良一、高橋芳太 郎。臺中消防組:(第一部)柘植太郎、永田宗太郎、古川利一;(第二部)森岡 小次郎、吉留輔也。彰化消防組:古庄誠吾。臺南消防組:佐藤滿男、高橋傳九 郎、石田一郎、岩崎清一、伊藤清、御澤休藏、畑本虎雄、原弘一、高田隆男、栗 栖喜代一。嘉義消防組:坂本泰藏、吉田有。高雄消防組:石脇助太郎、古滿靜 一、津崎末喜、桑迫實、小林忠夫、野町正雄、伊藤男。屏東消防組:田中長一、 尾上藤三等。上述常備消防組員名單係指1935年2月以前全臺常備消防組員,並未 包含1935年2月以後新配置的常備消防組員,因此,8月 臺 北 消 防 組 在 千 歲 町 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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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員始終以日本人為主,即使 1943 年起臺北當局開始招募 臺人擔任常備消防手,仍無法改變日人為主的結構。 (三)常備消防員服制、勤務及待遇 1922 年臺北市常備消防組員創設之初,並未訂定明確的常 備消防員規程。因此,其任用資格、勤務規定、紀律規範、服 制配備、賞罰及撫卹等事宜,大致上均根據 1921 年臺北州訂 定 的 「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87施 行 之 。 常 備 消 防 員 平 日 以每 6 人一組輪班,在警鐘臺警戒火災之發生,一有火災立即 通報並前往救火;亦即是常備消防手除了輪班執行全日勤務工 作之外,其服制似與普通義勇消防手差異不大。1921 年以降, 臺北消防組普通義勇消防手的服制仍沿襲日本江戶時代町火消 的樣式,身穿紅、黑、白色相間的半衫,以及配戴帽子等。其 中,半衫和帽子均標有組長、副組長、纏、消防手等之職稱的 文字或紋樣,藉以區別其身份和職級(如圖四)。881922 年首批 常備消防手的服制亦大抵如是。 圖四 1921 年臺北普通消防手的服制 資料來源:〈臺北州令第二十四號 臺灣消防組規則施行細則〉,《臺北州報》第 114 號, 1921 年 7 月 8 日,頁 217。 第 二 部 常 備 消 防 詰 所 的 常 備 消 防 手12人 未 列 入 。 此外,羅東、宜蘭、蘇澳、員 林、田中、虎尾、臺東、林田村、花蓮港、玉里、吉野、豐田、鳳林等消防組未設 置常備消防手。詳見〈附錄-臺灣消防職員錄〉,頁5-28。 87 關於該細則之內容,詳見〈 臺 北 州 令 第 二 十 四 號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114號 ,1921年7月 8日 , 頁 207-220。 88 〈 臺 北 州 令 第 二 十 四 號 臺 灣 消 防 組 規 則 施 行 細 則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114號, 1921年 7月 8日 , 頁2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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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1925 臺北常備消防手服制 資料來源:〈臺北州令第十號〉,《臺北州報》第664 號,1925 年 5 月 19 日,頁 156。 迨至 1925 年 5 月,鑑於有區別常備消防手和義勇消防手 之必要,臺北州當局乃另外制定常備消防手的服制,規定其冬 服為穿著黑色或深藏青色之西式制服,配袖章及銀色的襟章和 鈕釦;夏服則穿茶色的小倉織(按:係指一種作為西服質料的 厚綿布)西式制服(如圖五)。89上述服制不僅異於普通義勇消 防 手 , 也 異 於 依 規 定 須 穿 戴 半 衫 和 帽 子 的 消 防 組 組 長 。 顯 然 的,常備消防手的西式制服裝扮具有象徵專業化的意義,其在 消防組隊伍中可說頗為醒目。其後,常備消防員的服制續有更 新,例如 1929 年增加長外套及雨帽(雨覆)等即是。90至於消 防組幹部開始穿著西式服制之時間則始於 1934 年,惟僅限於 小頭副以上之消防組幹部。91 1928 年 11 月,臺北當局發布「消防組員給與規程」,開始 明確規定常備消防員的勤務、薪資、獎懲等之事項。其中,規 定常備消防手的月俸為 30-80 圓,但擔任運轉手的常備消防手 89 〈 臺 北 州 令 第 十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664 號 , 1925 年 5 月 19 日 , 頁156。 90 〈 臺 北 州 令 第 十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342 號 , 1929 年 5 月 21 日 , 頁149-150。 91 〈 臺 北 州 令 第 十 四 號 〉 , 《 臺 北 州 報 》 ( 臺 北 ) , 第 1055號 , 1934年 9月 9 日 , 頁257-26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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