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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日本教育政策對華僑學校之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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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日本教育政策對華僑學校之 影響

壹、在日本的華僑學校在法律上的位置

在日本所有的外國人學校(民族學校)不能得到文部省之認定,就 是說,文部省不承認所有外國人學校。

這與學校教育法大有牽連。在學校教育法第一章總則規定學校的範 圍以及基準,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19

當中制定的學校才是正規的學校(所 謂的一條校) 。這些一條校得依學校教育法,在文部省的監督之下

20

,採

19 「學校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2)

用所持日本的教師許可證的教師

21

,使用檢定教科書

22

,遵照學習指導要 領

23

來進行上課。

21 「教員職員免許法」第一章第二條

在此法律當中,所謂「教員職員」是, 「學校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之小 學、初中、高中、大學、盲人學校、聾人學校、殘疾人學校以及幼稚園(以下簡稱 學校)的教員及職員。

「教員職員免許法」第一章第三條

教育教員必須具有依此法律授予之各類適當之許可證。

22 「學校教育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條

在小學,必須要使用經文部大臣檢定之教科用圖書或文部省著作之教科用圖書。

「學校教育法」第三章第四十條

在初中,必須要使用經文部大臣檢定之教科用圖書或文部省著作之教科用圖書。

「學校教育法」第三章第五十一條

在高中,必須要使用經文部大臣檢定之教科用圖書或文部省著作之教科用圖書。

23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二章第二十五條

關於小學之教育課程,除此章訂定之規則外,得以文部大臣另外告示之小學校學習 指導要領為教育課程之基準。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三章五十四條

關於初中之教育課程,除此章訂定之規則外,得以文部大臣另外告示之中學校學習 指導要領為教育課程之基準。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四章五十七條

(3)

因此,橫濱中華學院等外國人學校雖然採用6、3、3學制,教育 課程、各科目的上課時間、學校設備等基本上跟日本的一條校無所不 同,而進行正規教育,但文部省視為不正規的學校,將橫濱中華學院等 所有外國人學校放在「各種學校

24

」的範圍內。

1975年7月在學校教育法改正之際,增設專修學校制度,而把 各種學校當中達到一定的設置基準的學校升格為專修學校。 此時分類 教育機關之法律上的位置分成一條校、專修學校、各種學校這三種。但 是,依據學校教育法第七章之二專修學校第八十二條之二

25

,外國人學

關於高中之教育課程,除此章訂定之規則外,得以文部大臣另外告示之高等學校學 習指導要領為教育課程之基準。

24 「學校教育法」第八章第八十三條

第一條所規定的學校以外的進行與學校教育類似之教育的(除第八十二條所規定之 專修學校)為各種學校。

25 「學校教育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之二 專修學校

第一條所規定的學校以外的教育施設,培養職業上或實際生活上必要的能力,以提

(4)

校無法升格為專修學校。一直到現在,在日本所有的外國人學校之法律 上的位置停留在各種學校的範圍內。各種學校,具體地說,是補習班、

駕駛學校、英語會話學校等之類。

貳、日本的教育法規對華僑學校學生的升學之 影響

一、大學入學考試相關資格問題

日本外國學校及民族教育等相關差別待遇情況常常會出現在大學 入學資格相關問題上。這個問題對於有設置高中部的東京中華學校及橫 濱中華學院而言,也是最直接的問題。而在這個問題上,國家和地方政 府的分歧也最為顯著。日本95所國立大學全都不承認外國人學校畢業 生的大學考試資格。對此,根據 1997 年 9 月 21 日朝日報紙(大阪版)

所報導,對於「爭取民族學校

26

出身者考試資格的全國連絡協議會」的

26 指所謂外國人學校。

(5)

調查,有 30 所公立大學

27

(佔全公立大學的 57%) 、219 所私立大學(佔 全私立大學的 52%)反應:在某些形式下會承認外國學校出身者的考 試資格

28

。其考試資格在各個大學中,依據「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 69 條(5)號

29

,認定外國學校的高中畢業生與日本高中畢業生具有同 等學力,而允許參加考試。於是乎,就是由各個大學來判斷。但是,雖 然說是允許了,但仍然未達公私立大學總數的一半。反過來說,目前的 現狀是至今為止仍有約半數的公私立大學不允許考試。

當然這種情況也存在於華僑學校中,國立大學受限於國家(文部省)的 解釋,一概不承認考試資格。於是乎,華僑學校高中畢業生一概不得參

27 國家(中央)所設立的學校稱為國立學校,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所設立的 學校稱為公立學校,學校法人所設立的學校稱為私立學校。

28 資料來源︰江原武一.2000.《多文化教育の 国際比較》.日本︰玉川大學出版部 P221, 第七行-第十行

29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六十九條

據學校教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關報考大學,具下面條件之一者,得以高中畢 業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6)

加國立大學入學考試。

在國家的立場上,所謂學校教育法第一條所規定的非學校之外國人 學校(包含華僑學校)學生,因為沒有接受法定義務教育,所以其畢業 生不包含在「認定與一般高中畢業生具有同等學力者」之內,自然不具 有大學入學考試資格。在近期參議院文教委員會的審議中,文部大臣及 政府委員(文部省) ,雙雙重述以往的立場,明白表示今後也沒有意願 調查外國人學校的教育內容是否與一般學校一樣具有同樣程度

30

。此 外,在朝日新聞論談會中,橫濱中華學院的杜國輝校長談到:「至目前 為止,文部省對於外國學校所實行之教育現狀及修訂完全不予理會。明 明只要做個調查就可以知悉有很多的學校和一般學校一樣內容整備完 善,但卻都不進行調查。我們學校也不曾有文部省的職員來過」

31

。一 方面,約有半數的公私立大學,基於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 69 條第5 項

32

,以獨自的判斷給予華僑學校等外國學校畢業生入學考試資格。在

30 資料來源︰江原武一.2000.《多文化教育の 国際比較》.日本︰玉川大學出版部 P222, 第四行第八行

31 杜國輝.1988.《校生門前払 い す る 国立大学 と文部省石頭》.於《論 座3》152-159.日本︰朝日新聞社

32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六十九條

據學校教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關報考大學,具下面條件之一者,得以高中畢 業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7)

這個背景之下,於少子化現象增加受測人數減少的現在,重要的是好好 思考經營、開始將市場擴展至外國學校。雖然如此,但比起門戶完全未 開的國立大學,這些公私立大學所採取的應對方式是現實而具教育性 的,在高喊國際化的時代裡,應該較能因應現代潮流。

在日本,會為高中沒畢業的學生舉行「大學入學資格檢定」而給予 大學入學考試資格,但是一直到最近,就連這個考試的受測資格也不給 予外國學校的學生。因此,為了取得大學入學考試資格,白天到外國學 校上課而晚上到日本的夜間學校上課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實在是事倍功 半。

在此我想先針對被稱為「大檢」的「大學入學資格檢定」是怎麼樣 的考試,說明其指導方針。

所謂的「大學入學資格檢定」 ,是針對由於高中沒畢業以致沒有大 學入學資格的人,認定他是否有與高中畢業生同等以上的學力,而以給 予廣泛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為目的的國家檢定。接受該檢定,若9科(部

(8)

分考生為 10 科)都合格(2000 年以為是 11 或 12 科),則給予大學入 學考試資格。2001 年度,日本全國有 1 萬 9 千人接受該檢定,合格人 數僅有七千人,合格率約略只有全部大檢受測人數的 37%。

如先前所述,因為包含華僑學校在內的外國學校學生,並非從學校 教育法所制定之正規中學畢業,所以不算受過義務教育,且不適用於大 學入學資格檢定規定 1951 年文部省令第十三號第二條

33

, 不給予考試 資格。但是,近期文部省於 1999 年 7 月發表「大學入學資格檢定之彈 性」措施

34

,從 2000 年 8 月開始,即使沒有中學畢業資格,只要年滿1 6歲,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考試,因為從 2001 年的入學開始適用此措施,

所以大舉進行關係省令的修訂。為此,華僑學校的學生也以「大檢」合 格為條件,開啟了國立大學入學考試之路。

雖說華僑學校學生的國立大學入學考試之路開啟了,但是,要通過 大檢卻不容易。之前已經提過,要通過大檢必須9科或 10 科全部合格,

33 大學入學資格檢定規程1951年文部省令第十三號

第一條 大學入學資格檢定係指有關大學入學,以認定是否具有與高中畢業者同 等以上之學力為目的之國家級檢定。

第二條 可以報考此檢定之者係初中(包括盲人學校、聾人學校、及殘疾人學校 之初中部在內)畢業者,以下省略。

34 資料來源︰江原武一.2000.《多文化教育の 国際比較》.日本︰玉川大學出版部 P222, 第十一行-第十六行

(9)

其合格率非常地低。這與大學入學考試科目漸漸減少、寬裕的教育蔚為 風尚的社會背景相互矛盾,相對於日本一般高中生可直接考國立大學,

而且只要考 2、3 科即可,而同樣是確實上學的華僑學校學生,卻在考 入學考試之前先要考大檢,這樣不但負擔大也有失公平。另外,我們也 不可以忘了,這個措施涵蓋有易與現行公私立大學的大學獨自入學資格 認定之規定相違背之內容。也就是說,透過大檢方式的門戶開放,以前 依「在大學裡,有高中和同等學力以上者」(前述之「學校教育法施行 規則」第 69 條(5)號

35

)此一規定允許外國學校畢業生考試的公私立 大學,若今後文部省加強指導要以大考為必備條件的話,則至目前為止 學生可直接考試的這些半數公私立大學學生也必須先參加大檢方可接 受大學入學考。

如同前面所提到的,由於華僑學校並非法律所制定之所謂「一條

35 「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第六十九條

據學校教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關報考大學,具下面條件之一者,得以高中畢 業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10)

校」,所以即使上課內容不輸日本國內的高中,但是有近半數的公私立 大學以及全部的國立大學都不能直接報考。

綜觀以上,筆者常常會覺得這是個多麼沒有條理、不合理的政策。

上過比日本學習指導要領課的數量還要更多課的學生,就算他們擁有與 日本一條校畢業學生同樣的權利也沒是理所當然的。日本政府應該馬上 承認外國學校學生對日本所有大學的入學資格才是。唯有這樣,才稱得 上是真正的國際化社會。

二、高中入學考試以及轉學至日本公立中小學的問題點。

在高中考試方面,除了東京都之外,幾乎沒有像前面所提到的那種 大學入學考試資格的問題。亦即,除了東京,華僑學校的所在縣市—神 奈川縣(橫濱中華學院及橫濱山手中華學校) 、大阪府(大阪中華學校) 、 兵庫縣(神戶中華同文學校)的地方自治,都承認這些華僑學校學生的 高中入學考試資格。但是,因為也有東京都是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說法,

所以相當忠實於政府的方針。這一次,在訪問東京中華學校之際

36

,透 過郭校長得知,在東京只有歸化日本國籍的學生才有國高中升學方面的

36 筆者於民國90年1月30日訪問東京中華學校

(11)

問題。歸化的學生,指的就是有日本國籍的華人。他們擁有日本國籍,

在法律上是為日本國民,而日本國民依日本教育法,擁有於學校教育法 第一條

37

所規定之正規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而進入像中華學校這 種法律上視為非正規學校的外國學校就學便違反了法律,因而不被承認 是接受義務教育的人。一旦歸化學生到中華學校就讀,地區的教育委員 會便會寄督促信給學生要他們到一般學校就讀。(這種督促信在神奈川 縣等其他地方亦同) 。不僅如此,實際擁有日本國籍的東京中華學校學 生,在考東京都立高中時,會因為沒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理由,而無法參 加入學考試。

此外,擁有日本國籍者自中華學校的小學畢業後,再要進入東京區

立中學時,也會因為沒有接受日本義務教育的原因,而無法進入日本的

中學。但聽說這還是會依區的不同,其處置方法也有所不同(東京都現

分為 23 區)此次,筆者向東京所有區公所裡的教育委員會打電話諮詢

了以上的問題。其結果如下。

(12)

【表7—1】有關已取得日本國籍之華人入學華僑學校之後轉到日本學 校時的問題之調查一覽表(調查對象為東京都內23區所有區政府教育 委員會學務課學事係)

A︰可以入學 ——————————— 一區 B︰小學還沒畢業之前,可以入學 ——— 七區 C︰可以入學,但是有條件 —————— 二區 D︰不得入學 ——————————— 三區 區政府 可不可 各區政府所說之解說

大田區 B 小學還沒畢業之前,能夠轉到日本學校,但是小學 畢業後,不得申請入學日本中學。以中華學校小學 部畢業不算小學畢業為理由。到中華學校小學部上 課相當於缺席日本小學校之狀態。

品川區 B 小學還沒畢業之前,能夠轉到日本學校,但是小學 畢業後,不得申請入學日本中學。以違反義務為理 由。

澀谷區 B 小學還沒畢業之前,能夠轉到日本學校,但是小學 畢業後,不得申請入學日本中學。因為課程之不同 而對學生的負擔較大,因此最好在小學低年級的時 候,盡量早一點轉到日本學校。亦不得申請入學日 本高中。

新宿區 D 因違反義務而原則上拒絕入學。(小學、中學都不 得申請)

千代區 B 小學還沒畢業之前,能夠轉到日本學校,但是小學 畢業後,不得申請入學日本中學。

中央區 A 可以入學。可以以中華學校之畢業證書來申請區內 之日本學校。

港區 B 小學還沒畢業之前,能夠轉到日本學校,但是小學

(13)

畢業後,不得申請入學日本中學。

文京區 C 可以轉校。但是務必經過轉校的學校進行之面試等 而決定是否可轉。

世田谷區 D 不得入學。倘若重新再上日本學校的小學一年級開 始唸書,可入學中學。

中野區 D 由於作為各種學校之中華學校不在義務教育機關 之範圍內,因此不得入學。到中華學校上課對於就 職及升學方面極為不利,請考慮小孩之將來,讓小 孩入學日本學校。

豐島區 B 基本上不得入學。但是,小學畢業之前,先轉到日 本小學校一次,設該學生之學籍後,可申請入學中 學。

杉並區 D 入學中學一定要小學畢業,中華學校小學部在法律 上沒有認定,所以中華學校小學部畢業不等於小學 畢業,因此無法入學日本中學。

台東區 C 由於中華學校在法律上沒有認定,因此中華學校小 學部畢業後,無法入學區立的中學。但是小學還沒 畢業之前,轉到區立之小學的話,還有可能。在此 種情況之下,以該學生之日語能力與一般日本人同 等為前提條件。

北區 D 由於中華學校不是義務教育機關,所以不得入學。

墨田區 B 按照學校教育法,基本上無入學資格。但是有一個

辦法。比如說,中華學校小學部畢業後,該畢業的

那一年的三月二十一日到三十一日這十天,形式上

念區立小學,設學籍,就能夠入學區立中學。在畢

(14)

板橋區 D 鑑於義務教育,請讓小孩上日本政府認可之小學 校。到中華學校去上課不是很好。關於入學資格問 題,高中比中學更不利。為了拿到日本小學之畢業 證書,也有在一定的期間(一個星期上一次或一個 月上一次等) ,到日本學校上課之類的方法,但是,

是 否 能 夠 辦 理 , 我 方 沒 有 辦 法 說 清 楚 。

(該區政府採取模稜兩可的態度)

練馬區 D 不得申請。以違反就學義務為理由。入學中華學 校,不利的事情較多。

目黑區 D 不得申請,因為入學中學一定要小學畢業。

足立區 D 不得申請。如果想要入學區立中學,從小學一年級 開始上區立小學校。

江戶川區 D 按照學校教育法,不得申請。

資料來源:研究者電訪資料綜整

參、日本的教育法規對華僑學校行政方面之影 響

一、教育資助、補助相關問題

國家及地方自治體所提出的教育資助問題,是教育推行上的根本教育保

(15)

障方式。在這一方面,華僑學校硬是受到極大的差別待遇。除了神戶大 地震被害學校補助時的「特例」,文部省對於包含華僑學校在內的外國 學校一慨不予資助的立場並沒有退讓。在這個「特例」中,神戶中華同 文學校獲得神戶市學校修復資助金(資助金額為校舍修復費用總金額之 一半)。不同於這樣的國家(文部省)當局的態度,對於擁有地方自治 體中各種學校資格之外國學校教育資助,雖然只有一點點但卻仍是有 的。對於屬於各種學校的外國學校之教育資助,其法律依據是根據私立 學校法第64條第5項

38

的適用規定以及以此為基準的第59條(資助)

39

。地方自治體的教育補助裡,大致可以區分為(1)對於學校法人的補 助(2)為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的補助(3)校舍修改或改建時的臨時性補 助等三個種類。另外, (1)對於學校法人的補助也稱為「經常費補助」,

此「經常費補助」大致區分為(a)學校設備補助(b)人事費補助(c)

教育研究費補助(d)借款利息之補助。實際上,主要有對外國學校施

38 私立學校法 第64條(5)

第3章之規定適用前項之法人。此時,同章規定中之「私立學校」也包括「私立專

(16)

實的是(a)學校設備補助 和 (c)教育研究費補助,至目前為止還 沒有地方自治體施行在學校經營上極為重要的(b)人事費補助。

在此,我們來看看實際上橫濱中華學院裡哪一個行政單位、以什麼樣的 名目在施行補助。首先,有神奈川縣縣民部私學宗教課的「經常費」,

以及橫濱市教育委員會指導第二課就學組的「學校設備補助」。其他方 面,還有針對幼稚園在籍家長,以外國學校幼稚園部補助的名目給予補 助。

接著,具體地針對日本一條校之私立學校之補助金與實際對華僑學校之 補助金,以百分比的方式做一比較,得到了這樣的結果。首先將 1995 年度對一條校之私立學校學生每一個人的補助金額

40

(年額,全國平均)

設定為 100%,那麼神戶中華同文學校的資助金約只有 50%獲得補助

(2001 年) 。其他,橫濱中華學院(橫濱山手中華學校的所在地也在同 一縣市內,因此也相同)是為 33%,大阪中華學校 31%,東京中華學 校實際上僅有 2.3%獲得補助(2001 年)。

在私立學校振興資助法中,對於設有私立各種學校的學校法人,因為將 資助設定為“適用”,所以對於非學校法人的財團法人東京中華學校的 資助金就特別的少。其他的華僑學校,雖然是學校法人,但作為私立學

40 資料來源︰朴三石.1997.《日本朝鮮校》.日本.朝鮮青年社.P237

(17)

校法人也只有支付少許的金額。

就像這樣,對於華僑學校的補助,我們知道它比原先應有的金額顯注地 少了很多。此外,儘管華僑學校學生家長在日本有納稅,甚至在橫濱、

神戶有中華街,在這條鬧街上華僑華人商人支付了高額的國稅及地方 稅,但是華僑學校還是沒有好好受到補助。筆者常想,這實在是個很大 的差別待遇。

100%

50%

33% 31%

2 3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一般私立學

神戶_

橫濱_ 大阪 東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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