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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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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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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101101

101101 年現行要點年現行要點年現行要點 年現行要點 10101010222 年2年年年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要點要點要點 要點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決議決議決議決議 一、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 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 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 點。

一、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 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 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 點。

照案通過。

二、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 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 (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 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 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 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 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 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 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二、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 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 (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 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 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 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基本條 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 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 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照案通過。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 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 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 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 作業組,由高雄市資訊教育網路中心擔任,

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 委員會應於 4 月 19 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 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 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 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三、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 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 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 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 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 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4 月 18 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 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 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公 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1.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

修正後通過。

註:

1. 刪除「,由高雄市資訊教育網路中心擔任」

2.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為 4 月 18 日。

(2)

四、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 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 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 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 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 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 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 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四、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 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 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 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 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 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 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 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1.台南市提:學校需有專業體育教師,可否提供專業體育 教師調動機制。(詳手冊 P.65)

2.澎湖縣提:國小介聘可否增加專長介聘(ex.輔導專長),

以符合國小教學實施現況。(詳手冊 P.72)

3.台中市提: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因專任輔導教師的 專業性與任務工作,與輔導活動科教師有異,倘專任輔 導教師以輔導活動科教師介聘至他校服務後,恐造成不 符合該校校務需求之窘境。爰建請於介聘作業中增列國 中「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別。(詳手冊 P.67)

專任輔導教師聘任尚未滿一年,本年度將 專任輔導教師增設類別的部分先維持原 作業方式辦理,留待下年度再行研議。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 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 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五、 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 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

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照案通過。

(一) 基本條件: (一) 基本條件: 照案通過。

1. 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 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 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1. 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 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 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照案通過。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 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2. 92 年 8 月 1 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 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

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照案通過。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 滿規定期限者。

3.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

滿規定期限者。 照案通過。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 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4. 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

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照案通過。

(二) 服務條件: (二) 服務條件: 照案通過。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 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 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 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 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1.新竹市提:有關 101 年申請介聘他縣市作 業要點服務條件第一點關於「實際教學」

之疑義,提請討論。(詳手冊 P.76) 由各縣市自行認定,維持原作業方式辦 理。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 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

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 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 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2. 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 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

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 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 育法」第 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照案通過。

(3)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 (8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 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 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3.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 (8月 1 日)回職復薪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 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 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照案通過。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 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 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 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 給標準如下: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 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 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 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 給標準如下:

照案通過。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照案通過。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 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 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

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 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 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 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照案通過。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 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 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 十分。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 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 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 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 十分。

新竹縣提:教師與配偶(未有設籍登記,

僅取得永久居留證)居住於不同縣(市),

是否可依本要點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之規定辦理,提 請討論。(詳手冊 P.73)

同意加入外籍配偶以永久居留證為依據 後通過。

修正後內容:配偶設籍於不同縣(市),申 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 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 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 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 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 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 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 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 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3. 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 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 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 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 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修正後通過。

註:

1.喪偶教師更改為單親教師。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 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 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 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 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 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新竹縣提:教師自幼父親亡故母親改嫁(惟 未辦理收養親屬關係), 是否可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詳手冊 P.74)

個案處理不列入,本要點維持原案。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 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5. 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

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照案通過。

(4)

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 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6. 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一年以 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 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提: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開宗明義指 出「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而訂定介聘積分之核 給標準。但從第1-4 點看出核給「已婚有偶家庭」團聚或照顧需求者之 積分高達90 分,相對之下單身教師需有照顧父母需求,符合第6 點「單 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落差甚大;至於同志、同居等其他家庭形式者,更未被納入。因此單身、

同志、同居等多元形式家庭者,在此要點之下受到相對不利益。此一雙 重標準有實質歧視之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家庭照顧與團 聚」之價值固然應當鼓勵,但不應只偏袒異性戀有偶之家庭團聚與照顧 需求。因此,本介聘要點應重新修改,將多元形式的家庭照顧與團聚需 求都考慮在內。(詳手冊P.64)

修正後通過。

註:

1.刪除單身二字。

2.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一年以上之縣(市) 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 者,給七十五分。

修正後內容: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 籍一年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 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7. 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照案通過。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 介聘者,給六十分。

8. 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

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照案通過。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9.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照案通過。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照案通過。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 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1. 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

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照案通過。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照案通過。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 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3. 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

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照案通過。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 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 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2.5分。

台中市提:為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之意願,

建議調整 102 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教 師兼主任年資積分由每滿一年加給 2 分提升 為每滿一年加給 2.5 分。(詳手冊 P.66)

修正後通過。

註:教師兼任主任、園長年資積分由每滿一年加 給 2 分提升為每滿一年加給 2.5 分。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 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 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5.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 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1.5 分(具 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台中市提:為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之意願,

建議調整 102 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教 師兼組長年資積分由每滿一年加給 1 分提升 為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詳手冊 P.66)

修正後通過。

註:教師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年資積 分由每滿一年加給 1 分提升為每滿一年加給 1.5 分。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 年加給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 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

年加給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照案通過。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 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 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 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7. 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 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 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 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照案通過。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 十分。

(三)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

十分。 照案通過。

(5)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1.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照案通過。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2.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照案通過。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 一分。

3.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 分。

照案通過。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 數。

4. 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

數。 照案通過。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 十分。

(四)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

十分。 照案通過。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照案通過。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照案通過。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3. 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照案通過。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 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 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 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照案通過。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 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 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 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 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五) 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 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 上,每滿一週,給 0.五分(一學分以十 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 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 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照案通過。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 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 分。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 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 分。

照案通過。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 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 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 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 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

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 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 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 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 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 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

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 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 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 師調入。

台中市提:建議修正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 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申請 表,增列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

(詳手冊P.70)

本年度專任輔導教師增設類別的部分先 維持原作業方式辦理,留待下年度再行研 議。

(6)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7 日至 5 月 10 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

並於 5 月 10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 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 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 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 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 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 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 4 月 26 日至 5 月 09 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

並於5月 09 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 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 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 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 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 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 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一) 教師合格證書或聘書。 (一) 教師合格證書或聘書。 照案通過。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二) 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照案通過。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 明文件)。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

明文件)。 照案通過。

(四 ) 介 聘 原 因 證 明 文 件 ( 具 多 款 介 聘 原 因 時,擇一採計)。

(四 ) 介 聘 原 因 證 明 文 件 ( 具 多 款 介 聘 原 因

時,擇一採計)。 照案通過。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

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 101 年 4 月 11 日起至 101 年 5 月 10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 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1.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2年 4 月 12日起至 102 年 5 月 9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 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 檢具 前 三 款 證 件 外須 檢 附 配 偶 有 關 證 件。

2.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

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照案通過。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 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 址)。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 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 址)。

照案通過。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 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 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 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

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照案通過。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 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 保證明。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 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 保證明。

照案通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 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

地所在地證明或加入農保之投保證明。 照案通過。

(7)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 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 外,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10 日,並應檢附正本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 各縣(市)存查。

3. 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 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 7 月 31 日 外,餘一律採計至 5 月 9 日,並應檢附正本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 各縣(市)存查。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 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 縣(市)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 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 失,經各縣(市)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 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 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 縣(市)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 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 失,經各縣(市)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 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照案通過。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 縣(市)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 縣(市)須與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照案通過。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 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 餘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 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 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 餘依志願順序填列,不同縣(市)的志願介 聘學校可混合填列。

照案通過。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月 18 日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 核後應於 5 月 23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 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 及申請表應攜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 場,以備查考。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 5月 17 日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 核後應於 5 月 24 日協調會結束後 2 個小 時內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 及申請表應攜至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 場,以備查考。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 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 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 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 委員會於 5 月 16 日至 5 月 23 日協調會 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 額。

十一、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於 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各縣(市) 申請介聘之學校(幼兒園)之開缺,均依 學校及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由縣(市) 委員會於5月 17 日至 5 月 24 日協調會 結束後 2 個小時內,上網登錄單調缺 額。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十二、介 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十二、介 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照案通過。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 供其他教師單調。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

供其他教師單調。 照案通過。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 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 調、互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 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 調、互調。

照案通過。

(8)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 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 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 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 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 理。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 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 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 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 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資料排序處 理。

照案通過。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3 日、5 月 24 日、 5 月 25 日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 議,由新北市召集,並以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局長為主席。各縣(市)委員會均 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

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 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 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 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 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 於 6 月 1 日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 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 同意該教師之介聘。原服務縣(市)委員 會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 歷證 件 及 通 知 單 至介 聘 學 校 接 受 審 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 (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 會。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 5 月 22 日、5 月 23 日、 5 月 24 日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 議,由苗栗縣召集,並以苗栗縣政府 教育處處長為主席。各縣(市)委員會均 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

電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 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 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分送各縣(市) 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 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 於5月 31 日前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 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 同意該教師之介聘。原服務縣(市)委員 會通知調出教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 歷證 件 及 通 知 單 至介 聘 學 校 接 受 審 查。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 (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 會。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及承辦縣市。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及承辦縣市後 照案通過。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 6 月 6 日將各校教 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 合委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 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 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 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 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 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 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 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 校服務。通過教評會審查而達成介聘 教師,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 不至該校報到。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6月 5 日將各校教 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 合委員會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 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 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並由 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 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 8 月 1 日生效。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 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 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 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 校服務。通過教評會審查而達成介聘 教師,於確認會議後不得持任何理由 不至該校報到。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

依 102 年作業日程修正日期後照案通過。

(9)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 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 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 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 效並取消協議。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 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 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 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 效並取消協議。

照案通過。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 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 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

應予以獎勵。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 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 處,其作業迅速、精確、績效特優者,

應予以獎勵。

照案通過。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 設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 學 校 ( 幼 兒 園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決 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委 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及附 設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 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向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之縣(市) 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 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 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 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 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 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 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 方無條件撤回。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 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 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 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 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 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 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 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 方無條件撤回。

1.檢附 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管制十年 名單(詳手冊 P.86)

檢附 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管制 十年名單後,照案通過。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 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

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照案通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園。(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 營利幼兒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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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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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附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課程登錄配合事項、辦理研習單位研習課程登錄 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臺中市國民小學實 施校內進修注意事項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