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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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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編 印 單 位: 教務處註冊組

地 址: 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 電 話:(02)33662388 轉 202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ca.ntu.edu.tw/recruit.asp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http://reg.aca.ntu.edu.tw/hope/

編 印 日 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

108學年度學士班希望 入學招生 重要日程表

※高中學校負責人員上網登錄聯絡資料,再協同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各項審查資料。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107年9月20日(星期四)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之「招生資訊」。

公告網址:http://www.aca.ntu.edu.tw/recruit.asp

由 高 中 學 校 推 薦考生,上網登 錄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報名期間: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 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每日上午8:00至9:00系統備份,系統暫時關閉)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請高中學校經校內程序審核後,推薦適合就讀之學生,再協同考生 上網完成報名作業。

◎高中學校請統籌由1名負責人員留存聯絡資料,並下載表件。

協 同 考 生 上 網

作 業

登錄報名資料

上傳審查資料

確 認 上 傳 資 料

◎請高中學校負責人員協同考生「登錄報名資料」,考生應繳交之審 查資料,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分項「上傳審查資料」後,並完成「確 認上傳資料」作業,始完成報名程序。

◎確認上傳資料截止時間: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完成報名作業後,考生即可自行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報名作業。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審 查 及 篩 選 合 格 考 生 名 單

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學生名單查詢:107年11月8日(星期 四)中午12時起公布於網站。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 榜

◎放榜日期: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中午12時以後公布於網站,僅 供個人查詢。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榜日中午起個別寄發考生成績單及正、備取生報到通知書。

正 、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報到日期: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下午 2時起,至 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晚上12時止。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備取生遞補錄取公告:107年12月21日(星期五)中午12時起。

備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作 業

◎錄取生已辦理報到後(備取已獲遞補錄取後),欲放棄本校錄取資格 者,最遲應於108年2月27日(星期三)下午5時(以郵戳為憑)前向本 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逾此期限後則受規範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其 他各大學(各科技校院)入學招生(詳見內頁「十、網路報到」)。

◎本校辦理「已報到之備取生」遞補錄取作業截止時間:108年3月5 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

(3)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簡 章 目 錄

一、招生目的.........................1 二、修業年限.........................1 三、報名資格.........................1 四、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2 五、報名方式.........................2 六、報名應繳交資料......................3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4 八、放榜...........................5 九、成績單寄發........................5 十、網路報到.........................5 十一、獎助學金之申請事項說明..................6 十二、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6 附錄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附錄2、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0 附錄3、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13 附件1、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入學招生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14

(4)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107年9月11日經本校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1 次會議核定

一、招生

目的

本校依教育部制定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針對來自弱勢家庭 的學生設立「臺大希望計畫」。本計畫含四大項目:(1)希望入學計畫、(2)希望助學計 畫、(3)希望關懷計畫、(4)希望就業計畫。由入學開始,即照護學生於修業年限在學期 間之生活與學業輔導,乃至畢業前後之實習與就業,依照各階段之任務屬性,分別由本 校各專責單位協力辦理,完整照顧弱勢學生的學業、生活與未來。本項招生乃執行上述

「希望入學計畫」,期能藉由高中學校校長及教師們近距離地觀察推薦適合的學生,提 供入學本校的機會。本計畫所預定招收的學生,其在校學科成績也許不很優秀,無法經 由目前的升學管道錄取至本校;然而即使身處逆境,他們仍具有認真上進、服務人群的 特質,且在獲得協助後有希望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期於未來能回饋鄉里、發揮利他精神。

二、修業年限:

依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三、 報名資格: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一)

目前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中學校」,含普通 型、技術型、綜合型或單科型學校)就讀高中三年級之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者。

(符合二項(含)以上者可重複勾選,但須個別備齊資料。本項攸關資格之證明如係 由高中學校於證明之影本加蓋戳章者,本校不予受理)

1.至少最近連續 3 年(105 年至 107 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具有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 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含考生全戶成員之姓名、稱謂、

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且 107 年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中如未具考生 以外之其他成員之姓名、稱謂、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之資料者,應另附戶籍謄本 等可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3)清寒證明、家庭中僅單一成員獲核可領取生活扶助金者,非屬本校認可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範圍,不符合本項報名資格規定。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本條例請參閱附錄 2),

至本項招生報名時已取得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之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 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須繳交全戶成員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6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請至國稅局或各 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a.申請地點:各縣市稅捐稽徵稽徵所(稽徵處),詳細地點請至國稅局網站或以

(5)

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查詢相關申請作業,申辦前仍請自行再確認 本項申請之確切地點及應備齊之物品,避免徒勞往返。

b.申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時,需攜帶:

(a)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二項均要)、印章。

(b)全戶成員之身分證正本,如成員中有未成年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 本,以及全戶成員之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申請人委任書或 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3.新移民子女

(1)「新移民」係指其他國籍國民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與本國 籍國民締結婚姻前,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且居住於國外者。 「新移民子女」

係指申請學生於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 為新移民者,且延續至高中現階段,外配之父(母)親仍與學生共同居住且為其 主要扶養人。

(2)符合本項資格者,應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106 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含「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申請方式同前項 2.「特殊境遇」第(3)點 所列。

(三) 學業成績不是唯一考量因素,其本身資質優秀,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人格特 質,能展現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且在學習能力上具有潛能,有希望順利完成在 本校之學業;經在學之高中學校審慎篩選及評估後,認為值得推薦至本校就讀者。

四、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 本項招生請由高中學校推薦適合就讀本校系之學生後辦理報名作業,不受理學生 逕行申請。

(二) 報名前,請高中學校先經校內評選後,全校推薦適合就讀本校之學生至多2名。

(三) 本項招生不需繳交報名費。

(四) 本項招生係本校單獨規劃辦理招生,著重於照顧經濟環境及社會資源條件長期以

來較為困乏之學生,經由高中學校之推薦後,再由本校辦理書面審查,藉以瞭解

申請人過去求學歷程、人生經歷、家庭經濟、人格特質等情況,俾以確認考生雖 然長期以來缺乏有利之成長環境,但卻能展現人生積極面及良好之在校表現、學 習動機及意願。故考生無法檢附任何弱勢及特殊境遇之具體證明及檢附本校制定 之表件,僅有繳交推薦函及歷年成績單者,將無法通過初步審核同意其報名。

(五) 如考生已經由其他入學管道錄取至本校者,不得再提出本項招生之入學申請。

(六) 為充分瞭解考生之家庭狀況、在校學習、個人優點、特質及需求扶助等情況,由 高中學校所提供之推薦函及相關文件,本校將列為機密,謹慎保管,不對外公開 及查閱資料。

五、報名方式

(一)

本項報名作業請統籌由校內負責人員1名上網留存負責人員之聯絡資料,再協同學 生於報名期限前完成各項報名作業。

1. 報名期間: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2.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二) 考生可依其學習志趣至多申請2個學系組為志願別,請先點選「登錄報名資料」項

(6)

目,完成填寫報名資料及志願別。(若電腦無法顯示部份文字者,請另填寫「造字

申請表」,本表格可於本校報名網站下載填寫。)

(三) 繳交審查資料:考生完成第(二)項作業後即可進行個人之繳交資料及上傳作業,

繳交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1. 本項招生規定各校推薦之考生應繳交之審查資料,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至本 校。考生請點選「上傳審查資料」項目,進入「上傳資料」選項,依本校設立之 項目分項上傳各單一項目檔案,再點選完成「確認上傳資料」作業後,始完成報

名程序。

2. 各考生申請資料除照片應以JPG檔案上傳外,其他書面資料請以PDF格式檔案上 傳,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3MB為原則。

3. 各考生上傳之審查資料於確認前皆可重複上傳,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

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惟若審查資料一經點選完成「確認上傳資料」後,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更換及補送資料,請考生務必審慎檢視上傳之資 料後再行確認。

4. 各考生均應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確認上傳資料」作業,針對已完成確認者,

本「上傳審查資料」項目下即可點選「上傳名單查詢」俾供該高中學校負責人員 查閱。。

5. 本校於報名期間截止後,審查資料上傳系統即關閉本項功能,考生即使已於報名 期間內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但未及時於報名期間截止前完成「確認上傳資料」

作業者,以未完成報名論。

6. 高中學校(考生)如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全數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不符合報名 資格論者,本校將不受理補件再予審查。

7. 即使已繳交攸關報名資格之證明文件,但經本校認定為不符合資格者,考生不得 異議。

8.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email地址應正確,避免本校無法聯絡 而致延誤通知重要事項。

(四) 自行上網查詢初審是否合格:

於報名截止後,本校即進行報名資格審查作業,並將於107年11月8日(星期四)中

午12時起開放供考生查詢是否已通過第一階段初步審核。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六、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 報名基本資料:請於「登錄報名資料」填寫各欄資料。

(二) 照片: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之彩色大頭照,限 JPG 檔。如經錄取後,此照 片檔將作為製作學生證之用。

(三)

符合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請查閱「三、報名資格」第(二)

項之報名資格,並備齊各項報名資格之證明正本。

(四)

學歷證明:請繳交目前學生為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備註:報名時先繳交在學證明文件,惟錄取後,應於辦理新生註冊入學時繳驗高中畢 業證書正本。(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應繳驗同等學力證明,「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摘要版)請參閱附錄 1)

(五)

高中歷年成績單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1. 本成績證明須由考生就讀高中學校出具,且須加蓋教務處戳章。

(7)

2. 歷年成績單之內容應包含高一至高二下學期共計 4 個學期各學科(含必修及選修)

成績、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班級人數排名及班級排名百分比、類組人數排名 及類組排名百分比。

(六)

個人自述書:本格式請由高中學校負責人員逕至本校報名網站下載。

(七)

就讀高中學校之教師推薦函 2 封以上:本校有既定格式,請由高中學校負責人員

至本校報名網站下載。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八)

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利審查(或相關佐證或須扶助)之資料:

本項各份資料請高中學校協助檢查學生活動及獎項等各項原始證明悉為正本,分 項列舉於彙示總表(本格式請逕至本校報名網站同一網頁下載填寫),內容可為:

1. 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發揮熱心服務、侍親至孝、友愛行為、體恤或關懷他人 等事蹟,足以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可為同儕之模範者,可出具此相關獎項或 報導等證明。

2. 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或公益活動或擔任服務工作等之證明。

3. 參與學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或擔任班級幹部等之證明。

4. 於語言、文學、藝術、技能、科學、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優秀表現之證明。

(九)

提供各類有關生活扶助或社會關懷之有利資料:不限定繳交。

1. 社會公益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輔導機構之輔導員或負責人之說明函:可以於起 頭處述明推薦人姓名、職務、聯絡電話及辦公室地址等資料,再陳述內容,無限 定格式,可自由書寫,說明人需於結尾處簽名及加註日期。

2. 居住同一地區之村(里)長或里幹事之說明函:本說明事項同上。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 招生

名額 正取 35 名

備取

名額 備取

5 名

甄選 項目

書面審查 100%

若有需要,本校得安排考生來校口試、電話訪談或實地訪視。

甄選 流程 及其 方式

一、 由高中學校推薦,並協同考生辦理報名:

由高中學校經校內篩選程序推薦學生,

每校至多 2 名

。推薦學校應盡力 舉證考生所具備之特質,故請考生繳交就讀高中學校之教師推薦函至少 2 封以上。

二、 經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考生名單:

考生依其學習志趣填寫至多 2 個學系組志願別後並完成報名,本校於 報名截止後即審查各考生報名資格及篩選合格名單,確定:(1) 符合 本校所訂定之弱勢身分、(2) 資質優秀且具潛能、(3) 具有利他、服 務、關懷的人格特質。

三、 於第一階段篩選合格考生名單後,分送至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本校參與本項招生之學系均預設 1 個名額,

經第一階段篩選合格者先

依各考生之「第 1 志願」分送至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8)

八、放榜

(一)

公布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以後。

(二) 公布方式:於本校網站公布,提供考生個別查詢,並以信函寄發通知。

公布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三) 審查結果正式公布後,考生應主動查詢,俾於獲知正取(備取)後如期辦理網路報 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九、 成績單寄發

(一)

寄發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中午以後。

(二) 為避免寄失,高中學校負責人員協同考生於登錄報名資料時,所登錄之地址應正確 無誤。

十、網路報到

(一)

依報育部規定,特殊選才(本校含「特殊人才甄選入學」及「希望入學」二項招 生)錄取生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故已辦理他校報 到之錄取生,應先向該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本校報到。),違者將 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且報到後不得參加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大學

個人申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 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 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甄選 流程 及其 方式

四、 經本校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及篩選:

各學系參考第一階段審查結果,進行專業審查,擇優錄取適合就讀該 學系組之考生,若有必要,各學系亦可通知考生前來口試、視訊面試、

進行電話訪談、提問要求學生以書面回應或實地訪視。

若無適當人選則該學系可從缺;

若有多位優秀之適當人選,該學系可 錄取 2 名(含)以上。

五、 確定錄取者之決選名單:

若上述第 1 志願經學系甄選後錄取者超出 40(含)名考生,即送至「希 望計畫審查小組」參考兩階段之審查結果,重新排序擇優錄取前 35 名列為正取生(不排列名次),5 名列為備取生(備取生須排列備取名 次),則本學年度希望入學招生辦理完成。

若第二階段第一輪錄取者不滿 40 名,則所餘名額繼續進行學系之第 二輪甄選作業,將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但尚未錄取之考生以第 2 志願送 系審查,上述二輪錄取考生總數如超過 40(含)名即送至「希望計畫 審查小組」擇優錄取並如上方式排序,但原則上以第 1 志願錄取者排 序在先。

上述第二階段甄選作業至多至第二輪截止。

六、 如報名人數或審查(含決選)結果不如預期,本校得不足額錄取。

審查 結果

評定各考生為「正取:錄取(學系組別)」 、 「備取:如獲遞補,錄取(學

系組別)」或「不錄取」。

(9)

(二)

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應於 107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起至 12 月 20 日(星 期四)晚上 12 時止之時間內辦理網路報到,請至下列網址登錄是否願意入學就讀(或 登記遞補)。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三)

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未報到者,正取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備取 生則取消其遞補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四) 本項招生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有載明所錄取之學系組別,依上述公布之錄取結果,

於遞補作業截止時間前若有錄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其錄取學系之缺額不再補足,

依序可遞補之備取生係以此名備取生所錄取之學系組別遞補之。

(五)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自 107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起,截止時間 為 108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於遞補作業截止前如有備取生獲遞補錄

取,本校將以限時掛號信函及電話通知該名備取生錄取,並於網站公告訊息,逾 此期限後,本校將不再辦理備取生之遞補作業。

(六)

正取生如已辦理報到後(備取如已獲遞補錄取後),欲放棄本校錄取資格者,最遲 應於 108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以郵戳為憑)前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

,否則不得參加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大學個人申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 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甄 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十一、獎助學金之申請事項說明

(一)

註冊入學後,有關獎助學金之申請,悉依本校相關規定之各項申請資格辦理。

(二) 有關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等助學申請事宜可於 108 年 6 月底至本校「新生暨轉 學生入學服務網」之「學士班」項目下查詢。

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http://reg.aca.ntu.edu.tw/newstu/。

十二、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

(一)

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列有「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同時在本校擁有二個(含)以上 學士班學籍者」應令其退學之規定,考生請務必留意勿牴觸本項規定。

(二)

本校將於 108 年 8 月初寄發新生入學通知書,錄取考生應依通知書所示或自行上

網至「新生暨轉學生入學服務網」詳閱有關註冊、選課等相關規定,並依本校規 定之註冊日期由本人親自辦理註冊事宜。註冊時,應持高中(職)正式畢業證書 正本以備繳驗(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未繳驗者,取 消其註冊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http://reg.aca.ntu.edu.tw/newstu/ (本網站預計於 108 年 6 月底公布資訊)。

(三) 本校學士班新生於註冊前須完成一般體格檢查,檢查項目及時間將由保健中心規 劃,本體檢之通知事項亦將於 108 年 6 月底前於上述新生入學服務網供新生查詢。

(四) 醫學院各學系新生於辦理註冊手續時,須配合台大醫院眼科醫師實施辨色力檢 查,並依註冊相關事項規定辦理。

(五)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規定,或個人或出具證明者所繳之證件或證明

(含所繳學歷、歷年成績資料、經濟弱勢、特殊境遇、課外活動、參與服務機構

活動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塗改等情事,未入

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

(10)

業之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 其畢業資格。

(六)

各高中學校如為舉薦學生而特意製發不實之報名資料或證明,經本校查證屬實 者,未來將不再受理該校之希望入學及其他特殊人才甄選入學申請案。

(七) 註冊入學後,各學系如有需修習相關課程之規定,學生應依其規定辦理選課。

(八) 考生於本次招生各階段辦理過程中如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請於事實 發生後二週內檢具相關事實及內容,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放榜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必要時得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得依法再 提行政爭訟。

(十) 錄取生如在入學之前有重大行為偏差,經本校查證屬實並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本 校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一)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經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11)

附錄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2)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13)

附錄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通過版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活環 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 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 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 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 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 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 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 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 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 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14)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 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 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 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

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 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 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 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 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15)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 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 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 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 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 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

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 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6)

附錄 3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文學院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1010 中國文學系 6010 農藝學系 1020 外國語文學系 6030 農業化學系

1030 歷史學系 6050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1040 哲學系 6060 動物科學技術學系

1060 圖書資訊學系 6070 農業經濟學系 1070 日本語文學系 6120 昆蟲學系

理學院 6130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

2020 物理學系 管理學院

2030 化學系 7011 工商管理學系企業管理組

2040 地質科學系 7012 工商管理學系科技管理組

2070 心理學系 7020 會計學系

2090 大氣科學系 7030 財務金融學系

社會科學院 7040 國際企業學系

3030 經濟學系 7050 資訊管理學系

3050 社會學系 公衛學院

3100 社會工作學系 8010 公共衛生學系

醫學院 電機資訊學院

4010 醫學系 9010 電機工程學系

4020 牙醫學系 9020 資訊工程學系

4030 藥學系 法律學院

4040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A011 法律學系法學組

4060 護理學系 生命科學院

4080 物理治療學系 B010 生命科學系

工學院 B020 生化科技學系

5010 土木工程學系 5020 機械工程學系

5070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17)

附件 1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 名 錄取學系組

目 前 錄 取 情 況 ( 請 勾 選 )

正取生(已完成報到)

備取生(已完成報到,但尚未獲遞補錄取)

備取生(已完成報到且已獲遞補錄取)

本人經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錄取至國立臺灣大學 學系 組,因故放棄錄取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灣大學

錄取生簽章 聯絡電話 身 分

證 號 家長(監護 碼

人 ) 簽 章 聯絡電話 日 期 年 月 日

---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本校接獲考生 放棄錄取希望入學招生 學系 組之聲明書,放棄錄取資格自此日生效。

錄取學校章戳: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依報育部規定,特殊選才(本校含「特殊人才甄選入學」及「希望入學」二項招生)錄取生

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故已辦理本校報到之錄取生,應先向 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他校辦理報到。),違者將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且報到後不得參加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大學個人申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科技校院 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 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 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二、已辦理報到之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欲放棄入學(或遞補錄取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 母或監護人簽章後,於 108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三)前,向國立臺灣大學聲明放棄。放棄入學 (或遞補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寄件地址:10617 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註冊組魏小姐。

三、請附貼足限時回郵信封一個,並填妥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以憑回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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