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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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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8 年 09 月 25 日)

第一條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 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 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

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 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 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五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六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七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八條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 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

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 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 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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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

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 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 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 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

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 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第十二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 使職權。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

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 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 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

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 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 10 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 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 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

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 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 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 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 者,不在此限。

無班及家長代表之選舉方式,請增列。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 對 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準則及本辦法第十 六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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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並 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 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

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

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罷免案經提出及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立即通知被罷 免之家長委員,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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