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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 外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經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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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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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探 討 職 業 訓 練 券( vocation trainal voucher)的 意 涵、職 業 訓 練 券 相 關 之 文 獻 , 內 容 共 分 為 三 節 : 第 一 節 、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 第 二 節 、 外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經 驗 。 第 三 節 、 我 國 的 職 訓 環 境 及 實 施 職 訓 券 的 條 件 。 第 四 節 、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 有 關 資 料 、 文 獻 取 自 職 訓 局 的 「 職 業 訓 練 劵 」 訓 練 計 畫 , 包 括 國 內 外 期 刊 、 著 作 、 碩 ( 博 ) 士 論 文 等 資 料 之 分 析 探 討 。

第 一 節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的 實 施 方 式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 目 前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的 實 施 方 式 , 以 公 訓 機 構 自 辦 職 業 訓 練 、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訓 練 、 合 作 ( 與 企 業 或 學 校 ) 辦 理 訓 練 等 訓 練 方 式 , 依 訓 練 的 性 質 、 目 標 、 方 法 及 期 限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壹 、 自 辦 職 業 訓 練

係 由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自 行 辦 理 的 訓 練,目 前 自 辦 的 訓 練 種 類

包 括 有:養 成( 職 前 )訓 練、失 業 者 短 期 訓 練、在 職 人 員 進 修 訓 練 、 接 受 公 民 營 企 業 委 託 訓 練、師 資 進 修 訓 練、援 助 海 外 國 家 職 業 訓 練:

一 、 養 成 ( 職 前 ) 訓 練

( 一 ) 性 質 與 目 標

係 指 新 進 求 職 者 為 學 得 職 業 上 所 需 的 基 本 技 能 、 相 關 理 論 知 識、正 確 工 作 習 慣 與 良 好 工 作 態 度,實 施 的 較 長 期 而 有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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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訓 練 。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七 條 內 容 , 養 成( 職 前 )訓 練 係 對 十 五 歲 以 上 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含 )以 上 之 國 民, 所 實 施 有 系 統 的 職 前 訓 練 。 這 種 訓 練 主 要 以 學 校 剛 畢 業 的 初 次 就 業 者 為 對 象 , 使 其 學 得 就 業 的 知 能 , 促 進 順 利 就 業 為 目 標 。

( 二 ) 實 施 規 定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養 成 訓 練 之 實 施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1.由 政 府 立 案 的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

2.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職 類 養 成 訓 練,應 依 其 所 規 定 之 訓 練 課 程 、 訓 練 時 數 及 訓 練 設 備 辦 理 訓 練 。

3.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 由 職 訓 機 構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 4.辦 理 未 經 公 告 職 類 之 養 成 訓 練 , 由 職 訓 機 構 擬 訂 訓 練 計

畫 ,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 三 ) 採 行 措 施

1. 一 般 技 工 養 成 訓 練

以 培 養 一 般 性 單 能 工 為 目 標 , 招 收 十 五 歲 以 上 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以 上 之 青 少 年 , 施 予 一 年 或 半 年 以 下 , 以 單 位 行 業 為 主 的 訓 練 , 結 訓 後 可 參 加 丙 級 技 能 專 案 檢 定 ,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 近 幾 年 來 為 因 應 大 量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現 階 段 以 失 業 者 為 主 , 稱 為 失 業 者 短 期 訓 練 。

2. 高 級 技 工 養 成 訓 練

以 培 養 一 般 性 多 能 工 為 目 標 , 招 收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前 二 年 在 職 訓 機 構 及 高 職 補 校 上 課 訓 練 , 第 三 年 至 事 業 機 構 生 產 實 習 , 訓 練 期 滿 可 參 加 乙 級 技 術 士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 成 績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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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者 可 取 得 高 職 文 憑 及 乙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 現 階 段 政 府 的 政 策 以 失 業 者 訓 練 為 主 , 九 十 二 年 以 後 高 級 技 工 養 成 訓 練 暫 時 停 辦 。

3. 技 術 員 養 成 訓 練

招 收 高 中 ( 職 ) 畢 業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理 論 課 程 在 工 專 上 課 , 技 能 課 程 在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上 課 , 每 年 有 三 個 月 至 事 業 單 位 生 產 實 習 , 所 實 施 為 三 年 期 的 訓 練 , 目 的 為 培 養 高 級 技 能 勞 動 者 。 訓 練 期 滿 可 參 加 乙 級 技 術 士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 成 績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專 科 文 憑 及 乙 級 技 術 士 資 格 。 現 階 段 政 府 的 政 策 以 失 業 者 訓 練 為 主 , 九 十 二 年 以 後 技 術 員 養 成 訓 練 暫 時 停 辦 。

4. 職 業 訓 練 師 養 成 訓 練

旨 在 培 養 合 格 的 職 業 訓 練 師 , 招 收 專 科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者 , 施 予 一 年 期 訓 練 , 結 訓 後 參 加 乙 級 技 術 士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 成 績 合 格 者 可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及 具 有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格 。 現 階 段 政 府 的 政 策 以 失 業 者 訓 練 為 主 , 九 十 二 年 以 後 技 術 員 養 成 訓 練 暫 時 停 辦 。

二 、 失 業 者 短 期 訓 練

以 失 業 者 為 主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 協 助 失 業 者 學 得 職 業 技 能 , 使 其 能 順 利 的 再 就 業 。

三 、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訓 練

以 在 職 人 員 為 主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 屬 於 第 二 專 長 或 技 術 進 修 訓 練 。

四 、 接 受 公 民 營 企 業 委 託 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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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劃 公 民 營 企 業 在 職 員 工 , 為 提 升 技 術 水 準 , 可 以 專 案 委 託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代 為 培 訓 該 企 業 所 需 技 術 , 費 用 由 企 業 自 行 負 擔 。

五 、 師 資 進 修 訓 練

為 提 升 訓 練 師 新 的 專 業 知 能 及 因 應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轉 型 任 務 之 能 力 ,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相 關 之 課 程 , 或 委 託 大 學 院 校 、 學 術 機 構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等 單 位 , 代 為 培 訓 職 訓 師 應 具 備 的 相 關 技 術 訓 練 。

六 、 援 助 海 外 國 家 職 業 訓 練

規 劃 協 助 友 好 國 家 的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培 訓 , 或 協 助 成 立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或 代 為 培 訓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等 訓 練 。

貳 、 委 外 辦 理 訓 練

近 幾 年 來 我 國 因 為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要,而 以 現 有 的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訓 練 容 量 及 訓 練 職 類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 因 此 , 政 府 採 取 運 用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 委 託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參 予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目 前 職 訓 局 推 動 委 外 辦 理 的 職 業 訓 練 案 包 括 有 , 職 業 訓 練 券 專 案 訓 練 、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培 訓 、 新 興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 提 升 數 位 能 力 訓 練 、 原 住 民 專 案 訓 練 等 :

一 、 職 業 訓 練 券 專 案 訓 練

政 府 為 協 助 失 業 者 能 再 就 業 之 目 的 , 核 發 給 符 合 條 件 者 作 為 參 加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之 訓 練 劵 , 稱 為 「 職 業 訓 練 劵 」, 簡 稱 為 「 職 訓 劵 」; 委 由 民 間 合 格 的 訓 練 機 構 來 辦 理 , 目 前 適 用 對 象 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及 特 定 對 象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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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培 訓

政 府 為 協 助 訓 練 失 業 或 待 業 之 大 專 青 年,提 升 其 資 訊 之 專 業 技 能 , 以 投 入 資 訊 業 界 之 生 產 行 列 , 加 速 國 內 資 訊 化 腳 步 及 協 助 國 民 就 業 之 目 標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

三 、 新 興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政 府 為 協 助 訓 練 役 畢 失 業 或 待 業 之 大 專 青 年,提 升 其 專 業 技 能 ,以 投 入 新 興 發 展 產 業 , 加 速 發 展 國 內 新 興 重 點 產 業 及 協 助 國 民 就 業 。

四 、 提 升 數 位 能 力 訓 練

為 輔 助 失 業 者 提 升 數 位 能 力,規 劃 辦 理 電 腦 基 礎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

五 、 原 住 民 專 案 訓 練

為 協 助 原 住 民 就 業 , 規 劃 辦 理 原 住 民 專 班 訓 練 。

參 、 合 作 辦 理 訓 練

為 配 合 企 業 用 人 及 技 能 需 求 , 政 府 亦 推 動 與 企 業 合 作 辦 理 訓

練,目 前 實 施 與 企 業 合 作 辦 理 訓 練 案 有,台 德 精 英 計 畫 訓 練、訓 用 合 一 專 案 訓 練 、 產 訓 專 案 訓 練 等 :

一 、 台 德 精 英 計 畫 訓 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員 工 , 促 使 技 職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合 流 , 並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 奠 定 紮 實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 引 進 德 國 「 雙 軌 制 」 訓 練 模 式 , 特 與 教 育 部 、 德 國 經 濟 辦 事 處 組 成 專 案 工 作 小 組 , 規 劃 推 動 台 德 合 作 新 模 式 職 業 訓 練 與 職 業 教 育 菁 英 計 畫 , 簡 稱 「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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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訓 用 合 一 專 案 訓 練

規 劃 配 合 企 業 晉 用 新 進 人 員 實 施 之 職 前 訓 練,結 訓 成 績 合 格 者 企 業 必 需 錄 用 , 政 府 補 助 35%訓 練 費 用 。

三 、 產 訓 專 案 訓 練

配 合 企 業 用 人 及 技 能 需 求,企 業 與 職 訓 中 心 共 同 訂 定 招 募 條 件,並 由 職 訓 中 心 成 立 甄 選 小 組,本 於 公 開、公 平 原 則 辦 理 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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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外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經 驗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劵 計 畫 係 仿 效 外 國 實 施 的 職 業 訓 練 劵 , 因 此 , 探 討 外 國 實 施 的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經 驗 , 以 瞭 解 外 國 為 何 要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劵 之 因 素 , 其 實 施 之 經 驗 , 應 有 足 以 我 國 學 習 及 可 取 之 處 , 俾 能 提 供 意 見 給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實 施 之 參 考 。

壹 、 英 國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經 驗

英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劵 制 度 屬 於「 給 付 移 轉 方 案 」( Benefit Transfer Prog ra m, 簡 稱 B T P) 的 一 部 份 。 BT P 是 對 於 失 業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每 月 給 予 一 張 領 據( voucher), 該 領 據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個 月 。 如 果 失 業 者 在 有 效 期 滿 之 前 找 到 工 作 , 則 可 將 此 領 據 交 給 雇 主 , 雇 主 再 持 領 據 按 月 向 政 府 請 領 僱 用 津 貼 , 而 每 月 僱 用 津 貼 的 金 額 等 於 失 業 者 當 月 所 能 領 到 失 業 給 付 的 期 望 值 , 亦 即 失 業 給 付 乘 以 維 持 失 業 狀 態 的 機 率。例 如,如 果 某 失 業 者 在 第 n 個 月 找 到 工 作 的 機 率 是 1/n+ 1,

失 業 給 付 每 月 12000 元 , 若 此 失 業 者 在 第 七 個 月 找 到 工 作 , 並 將 領 據 交 給 雇 主 , 則 雇 主 憑 領 據 可 請 領 僱 用 津 貼 12000 ×( 1- 1/8) = 10500 元;次 月 可 請 領 僱 用 津 貼 12 0 00 ×( 1 - 1/ 8 )( 1 - 1/ 9 )= 933 3 元 ; 其 餘 月 份 可 依 此 類 推 ; 惟 每 張 領 據 請 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 由 於 隨 著 失 業 期 間 的 延 長 , 失 業 者 找 到 工 作 的 機 率 愈 低 , 故 每 張 領 據 最 初 所 能 請 領 的 僱 用 津 貼 會 隨 著 失 業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增 加 , 但 會 隨 僱 用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減 少 。

如 果 雇 主 在 僱 用 之 後 有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 則 除 僱 用 津 貼 之 外 , 雇 主 尚 可 憑 領 據 向 政 府 請 領 訓 練 津 貼 , 其 金 額 以 政 府 原 本 要 提 供 此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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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者 的 訓 練 補 貼 為 限 。 為 避 免 雇 主 將 訓 練 津 貼 移 作 他 用 , 其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訓 練 必 須 是 經 由 獨 立 的 私 人 機 構 來 訓 練 。 此 外 , 為 避 免 勞 工 所 受 的 職 業 訓 練 成 效 僅 能 用 於 目 前 的 工 作 , 一 旦 換 了 工 作 就 毫 無 用 處 , 故 勞 工 完 成 訓 練 之 後 , 必 須 通 過 全 國 性 的 技 能 檢 定 , 政 府 才 支 付 訓 練 津 貼 ( 勞 委 會 就 業 安 全 政 策 , 民 87) 。

綜 觀 上 述 可 知 , BTP 雖 然 也 是 藉 由 補 貼 雇 主 來 協 助 失 業 者 之 就 業 , 但 其 補 貼 金 額 會 因 失 業 期 間 與 僱 用 期 間 的 長 短 而 不 同 , 工 資 補 貼 是 採 定 額 補 貼。使 得 BTP 較 一 般 工 資 補 貼 更 符 合 經 濟 效 益,歸 納 其 結 論 是 因 為 有 下 列 之 因 素 :

一 、 失 業 者 在 失 業 期 間 因 原 有 工 作 技 能 退 化 , 導 致 生 產 力 較 就 業 者 低 , 雇 主 若 以 相 同 工 資 僱 用 失 業 者 , 則 必 須 負 擔 較 高 的 成 本 。 工 資 補 貼 就 是 為 彌 補 雇 主 所 需 額 外 付 出 的 成 本 , 以 提 高 其 僱 用 失 業 者 之 意 願 。 因 為 失 業 期 間 愈 長 , 勞 工 工 作 技 能 退 化 程 度 愈 嚴 重,雇 主 所 要 額 外 付 出 的 成 本 就 愈 高。另 一 方 面,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後 , 原 有 工 作 技 能 逐 漸 恢 復 , 雇 主 額 外 付 出 的 成 本 也 逐 漸 降 低 。 因 此 , 欲 求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 政 府 對 雇 主 的 補 貼 金 額 應 正 好 等 於 其 所 額 外 付 出 的 成 本 , 亦 即 補 貼 金 額 應 隨 失 業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增 加 , 但 隨 僱 用 期 間 的 延 長 而 減 少 , 而 BTP 的 補 貼 金 額 正 是 依 此 方 式 計 算 。

二 、 BTP 對 雇 主 的 補 貼 是 自 願 性 , 亦 即 只 有 失 業 者 願 意 以 領 據 換 取 工 作 機 會 , 而 雇 主 願 意 以 工 作 機 會 換 取 領 據 時 , 政 府 才 會 對 雇 主 補 貼 。 經 由 失 業 者 與 雇 主 雙 方 面 自 由 選 擇 , 使 得 實 際 補 貼 金 額 會 接 近 雇 主 所 需 , 以 及 勞 工 所 要 求 的 補 貼 金 額 。 反 觀 一 般 工 資 補 貼 是 採 強 迫 性 , 亦 即 只 要 所 僱 用 的 對 象 符 合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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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政 府 一 概 補 貼,如 此 很 容 易 產 生 道 德 危 機( moral hazard)

的 問 題 , 亦 即 獲 得 補 貼 的 大 都 是 原 本 不 須 補 貼 或 所 需 補 貼 金 額 低 於 實 際 補 貼 金 額 的 雇 主 , 形 成 經 濟 學 上 所 稱 的 絕 對 損 失

( deadweight loss) 。 另 一 方 面 , 會 因 工 資 補 貼 而 願 意 去 就 業 的 失 業 者 , 也 大 都 是 預 期 可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金 額 低 於 實 際 補 貼 金 額 者 。

三、BTP 對 雇 主 的 補 貼 金 額 等 於 失 業 者 原 本 預 期 可 領 取 的 失 業 給 付 , 故 不 會 增 加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 一 般 工 資 補 貼 雖 也 能 藉 由 協 助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 將 所 節 省 下 來 的 失 業 給 付 用 於 補 , 但 因 上 述 道 德 危 機 的 發 生 , 政 府 所 能 節 省 的 金 額 將 遠 低 於 補 貼 的 金 額 , 故 政 府 勢 必 得 另 闢 財 源 。

貳 、 瑞 典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經 驗

依 據 李 誠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研 究 報 告 , 瑞 典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的 改 革 始 自 1986 年 , 在 此 之 前 ,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是 由 全 國 勞 動 市 場 委 員 會

( National Labor Market Board, 簡 稱 AMS) 與 全 國 教 育 委 員 會

( National Labor of Education, 簡 稱 SO)共 同 負 責 。 前 者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職 訓 種 類 與 數 量 ; 後 者 負 責 職 訓 課 程 的 提 供 與 管 理 。 此 制 度 實 施 後 發 生 三 個 問 題 :

一 、 由 於 公 共 職 訓 的 需 要 者 並 不 負 擔 成 本 , 故 在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職 訓 種 類 與 數 量 時 , 往 往 不 考 慮 經 濟 效 益 , 導 致 資 源 浪 費 。 二 、 由 教 育 主 管 部 門 負 責 職 訓 , 容 易 過 度 學 術 化 , 對 勞 動 市 場 需

求 的 改 變 , 無 法 迅 速 回 應 。

三 、 AMS 與 SO 分 別 隸 屬 不 同 部 會 , 二 者 之 間 權 責 不 清 , 容 易 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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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推 諉 責 任 。 有 鑑 於 上 述 三 個 問 題 之 嚴 重 性 , 瑞 典 政 府 逐 於 1986 年 對 公 共 職 訓 進 行 第 一 次 改 革 , 其 改 革 重 點 是 將 公 共 職 訓 的 事 權 統 一 , 全 由 勞 工 部 負 責 。 在 此 制 度 下 , 勞 工 部 每 年 編 列 公 共 職 訓 預 算 給 AMS, AMS 再 將 該 預 算 分 配 給 所 轄 24 個 區 域 性 勞 動 市 場 委 員 會( Regional Labor Market Boards,簡 稱 LANs) 。 每 一 個 LAN 再 根 據 所 分 配 到 的 預 算 , 以 及 其 所 在 區 域 之 就 業 服 務 所( Emplo yment Service Offices,簡 稱 AF)

的 需 求 , 決 定 所 要 購 買 的 職 訓 課 程 種 類 與 數 量 。 目 前 瑞 典 國 家 , 總 計 分 為 24 個 區 域 共 有 350 個 就 業 服 務 所 , 每 一 個 就 業 服 務 所 負 責 將 LAN 所 購 買 的 職 訓 課 程 分 配 給 申 請 受 訓 者( 李 誠 , 民 88) 。

在 供 給 方 面,則 是 在 勞 工 部 下 成 立 全 國 就 業 訓 練、技 術 教 育 委 員 會 ( National Board of Emplo yment Training and Technical Educa- tion , 簡 稱 A MU G roup ; 本 文 簡 寫 為 AM U) , 取 代 原 先 的 S O。 在 AMU 下 設 有 24 個 區 域 性 的 AM U, 負 責 將 職 訓 課 程 賣 給 LA Ns。 每 一 個 區 域 性 的 AMU 又 設 有 若 干 技 能 中 心( AMU Skill Center)實 際 負 責 職 訓 課 程 的 執 行 與 提 供 諮 訊 服 務 , 目 前 共 有 110 個 技 能 中 心 。

基 本 上,除 事 權 統 一 之 外,1986 年 的 改 革 尚 強 調 分 權 化 與 市 場 機 能 。 就 分 權 化 而 言 , AMU 除 了 每 年 訂 定 每 一 區 域 A MU 的 目 標 , 以 及 定 期 任 命 董 事 成 員 之 外 , 並 不 直 接 干 預 其 日 常 運 作 。 另 一 方 面 , AMS 除 了 分 配 預 算 之 外 , 也 不 干 涉 LANs 的 運 作 , 每 一 個 區 域 性 的 AMU 必 須 自 負 財 務 責 任 , 其 主 要 財 源 為 出 售 職 訓 課 程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 政 府 不 再 給 予 補 貼 。 此 外 , 除 了 AMU 之 外 , LANs 也 可 以 向 其 他 公 民 營 單 位 購 買 職 訓 課 程 , 而 其 選 擇 標 準 完 全 基 於 經 濟 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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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考 量 , 不 會 特 別 偏 愛 AMU。

自 1986 年 改 革 以 來 , LANs 逐 漸 增 加 向 其 他 單 位 購 買 職 訓 課 程 , 導 致 AMU 在 公 共 職 訓 所 占 比 例 下 降 。 然 而 其 賣 給 私 部 門 的 職 訓 課 程 卻 逐 年 上 升 。 據 瑞 典 勞 工 部 統 計 , AMU 藉 由 提 供 私 人 公 司 職 訓 課 程 所 賺 取 的 收 益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25%,因 此 使 得 AMU Group 在 1992 年 不 須 政 府 任 何 補 貼 。 雖 然 如 此 , 改 革 後 的 公 共 職 訓 體 系 仍 有 三 個 問 題 極 待 解 決 ( 勞 委 會 就 業 安 全 政 策 , 1998) :

( 一 ) 接 受 AMU 職 訓 者 之 就 業 安 置 率 低 於 大 部 份 其 他 單 位 職 訓 者 。

( 二 ) LANs 的 運 作 缺 乏 經 濟 誘 因,尤 其 對 所 購 買 職 訓 課 程 是 按 受 訓 人 次 與 受 訓 週 數 計 費 , 並 不 管 訓 練 課 程 能 否 有 助 於 受 訓 者 之 就 業 。

( 三 ) AMU 技 能 中 心 的 許 多 職 訓 師 是 由 原 先 的 SO 移 轉 過 來 , 雖 有 接 受 正 統 的 教 師 訓 練 , 但 是 缺 乏 產 業 經 驗 , 故 很 難 針 對 勞 動 市 場 需 求 提 供 適 當 的 訓 練 課 程 。

瑞 典 的 公 共 職 訓 於 1993 年 進 行 第 二 次 改 革 , 此 次 改 革 的 目 標 是 將 AMU 民 營 化 , 透 過 市 場 機 能 , 進 一 步 提 高 其 效 率 。 由 於 AMU 所 提 供 的 職 訓 課 程 範 圍 很 廣 , 並 非 全 部 課 程 都 能 由 市 場 機 能 來 決 定 其 數 量 , 再 加 上 人 員 的 轉 移 、 資 遣 等 須 從 長 計 議 。 簡 言 之 , 瑞 典 政 府 將 公 共 職 訓 之 改 革 分 二 階 段 進 行 , 並 有 其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

第 一 階 段 是 將 AMU 改 制 成 為 國 營 的 母 公 司( 稱 為 AMU Concern Incor por ated ) , 而 將 24 個 區 域 性 的 AMU 改 制 為 A MU Con cern 的 子 公 司 。 母 公 司 的 股 權 由 政 府 擁 有 , 其 董 事 成 員 亦 由 政 府 任 命 ; 子 公 司 的 股 權 由 母 公 司 擁 有 , 董 事 成 員 由 母 公 司 任 命 。 不 論 是 母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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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子 公 司 的 董 事 席 次 皆 不 超 過 七 人 , 並 皆 以 專 業 能 力 為 主 要 的 任 命 標 準 。

第 二 階 段 是 將 AMU 公 司 化 的 同 時 , 瑞 典 政 府 也 積 極 健 全 職 訓 市 場 , 一 旦 市 場 成 熟 之 後 , 再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哪 些 公 共 職 訓 課 程 可 以 民 營 化 , 哪 些 仍 須 維 持 公 營 。

參 、 美 國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經 驗

職 業 訓 練 劵 在 美 國 使 用 的 情 況 相 當 普 遍 , 其 主 要 原 因 與 政 府 的 政 策 有 關 , 美 國 政 府 一 向 尊 重 市 場 機 制 , 除 非 不 得 已 , 很 少 干 預 市 場 的 運 作 。 職 業 訓 練 劵 能 協 助 市 場 功 能 的 發 揮 , 因 此 政 府 比 較 喜 歡 使 用 訓 練 劵 來 校 正 市 場 的 失 靈 與 訓 練 投 資 偏 低 的 現 象 。 美 國 政 府 充 分 瞭 解 政 府 功 能 也 有 失 靈 的 時 候 , 以 政 府 功 能 代 替 市 場 失 靈 , 很 可 能 會 因 為 政 府 的 失 靈 而 導 致 更 不 堪 設 想 的 後 果 。

根 據 職 訓 專 家 Dilulio( 1997) 之 研 究 , 一 般 社 會 訓 練 投 資 偏 低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訓 練 的 影 響 是 長 期 性 、 是 難 以 量 化 的 , 再 加 上 人 力 資 本 一 向 是 無 法 如 其 他 資 本 財 可 在 銀 行 抵 押 , 因 此 即 使 有 很 高 的 教 育 投 資 報 酬 率 的 項 目 , 通 常 一 般 人 民 也 很 難 向 銀 行 取 得 教 育 投 資 的 貸 款 從 事 此 項 人 力 投 資 。 此 種 資 本 市 場 在 人 力 訓 練 上 的 失 靈 導 致 各 國 政 府 都 辦 理 獎 學 金 , 或 政 府 特 別 撥 款 作 為 學 生 從 事 教 育 投 資 的 貸 款 。 在 校 正 市 場 失 靈 時 , 政 府 固 然 可 以 採 取 直 接 干 預 的 辦 法 , 例 如 我 國 政 府 即 主 動 地 辦 有 很 多 的 職 業 訓 練 班 , 但 是 政 府 在 員 工 訓 練 上 亦 經 常 發 生 政 府 失 靈 的 現 象 , 因 為 政 府 設 立 的 訓 練 課 程 不 一 定 是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課 程 , 政 府 設 立 的 訓 練 機 構 通 常 亦 因 為 缺 乏 激 勵 的 功 能 , 效 率 不 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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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 言 之 , 訓 練 投 資 的 偏 低 是 各 國 政 府 都 公 認 的 事 實 , 但 如 何 去 校 正 此 種 市 場 的 失 靈 , 各 國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 英 國 、 美 國 等 比 較 尊 重 市 場 功 能 的 國 家 , 喜 歡 使 用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方 式 , 由 政 府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人 民 自 己 決 定 前 往 那 一 種 類 的 機 構 、 接 受 那 一 職 類 的 訓 練 。 職 業 訓 練 劵 可 以 加 強 市 場 的 功 能 , 使 接 受 訓 練 的 民 眾 有 充 分 的 選 擇 權 , 而 提 供 訓 練 的 機 構 , 因 為 要 爭 取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開 班 , 會 提 供 其 最 有 效 及 最 低 成 本 的 訓 練 課 程 , 因 而 促 進 了 勞 動 市 場 的 功 能 , 使 職 業 訓 練 發 揮 其 最 高 的 效 率 。

職 訓 劵 不 一 定 只 用 在 員 工 的 職 業 訓 練 上 , 亦 可 以 用 於 其 他 的 訓 練 項 目 上 , 以 美 國 政 府 為 例 , 他 們 對 一 些 假 釋 犯 給 予 與 假 釋 期 一 樣 長 久 的 職 訓 劵 。 假 釋 犯 可 以 憑 此 劵 到 任 何 學 校 接 受 對 他 們 最 有 利 的 正 規 教 育 訓 練 , 也 可 以 憑 此 劵 到 任 何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 或 戒 毒 訓 練 , 或 其 他 對 校 正 犯 罪 行 為 有 助 的 訓 練 。 但 是 假 釋 犯 在 假 釋 期 間 如 再 犯 法 , 他 們 不 但 會 立 即 被 送 回 監 獄 , 並 且 會 加 重 刑 期 一 至 二 年 , 因 此 很 少 假 釋 犯 願 意 放 棄 此 種 優 厚 的 條 件 而 假 釋 期 間 犯 法,此 對 假 釋 犯 重 新 做 人 有 很 大 的 鼓 舞 作 用( Dilulio 19 97, p. 42)。

美 國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企 業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 對 辦 有 訓 練 劵 的 企 業 , 在 職 訓 劵 的 支 出 方 面 可 以 免 繳 所 得 稅 。 職 訓 劵 的 使 用 對 中 小 企 業 更 是 有 所 助 益 ,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訓 練 的 員 工 , 通 常 會 被 工 作 條 件 良 好 、 福 利 優 厚 的 大 型 企 業 挖 角 , 此 時 政 府 如 能 給 中 小 企 業 職 訓 劵 , 員 工 可 以 憑 此 劵 至 不 同 的 機 構 接 受 對 自 己 最 有 利 的 訓 練 , 或 企 業 在 辦 理 員 工 訓 練 時 , 可 以 向 員 工 收 取 此 類 訓 練 劵 以 補 助 他 們 部 份 的 訓 練 費 用 ( Schiller 1983) 。

簡 言 之 , 職 訓 劵 的 好 處 是 在 於 它 的 彈 性 、 方 便 與 強 化 市 場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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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是 政 府 校 正 勞 動 市 場 失 靈 但 又 不 是 以 「 政 府 失 靈 」 來 代 替 「 市 場 失 靈 」 的 有 效 干 預 工 具 。 國 內 有 些 學 者 亦 認 為 , 職 訓 劵 的 使 用 對 低 教 育 水 準 、 殘 障 、 長 期 失 業 的 中 高 齡 民 眾 特 別 有 利 。 因 此 , 我 國 政 府 亦 於 民 國 87 年 由 職 訓 局 試 辦 此 類 殘 障 人 士 的 職 訓 劵 方 案 。

美 國 近 年 來 受 國 際 化 、 自 由 化 、 全 球 化 與 快 速 技 術 轉 變 的 影 響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 每 年 有 200 萬 員 工 因 為 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而 失 去 原 有 工 作 , 美 國 的 學 者 與 政 府 官 員 均 認 為 只 有 促 進 全 國 勞 動 力 技 術 的 全 面 提 升 、 勞 動 力 品 質 的 全 面 提 升 , 才 能 使 美 國 在 國 際 市 場 中 作 有 利 的 競 爭 , 才 能 使 人 民 永 續 地 就 業 ( 李 誠 , 民 88) 。

為 達 成 全 國 勞 動 力 品 質 的 提 升 , 美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一 直 希 望 將 成 功 的 「 大 兵 訓 練 劵 計 畫 」 擴 大 至 全 體 勞 動 人 口 ; 於 是 在 1992 年 布 希 總 統 曾 提 出 「 職 業 訓 練 2000」 的 法 案 , 其 目 標 為 1993 年 開 始 由 政 府 提 撥 7500 萬 美 元 、 1995 年 增 加 到 2 億 美 元 的 職 業 訓 練 金 , 以 訓 練 劵 的 方 式 促 使 全 國 勞 動 力 從 事 職 業 訓 練 , 提 升 勞 動 人 口 的 技 術 。 但 此 法 案 因 為 經 費 來 源 不 明 , 而 被 國 會 否 決 ( 李 誠 , 民 88 ) 。

柯 林 頓 總 統 1995 年 再 提 「 美 國 工 作 人 口 機 會 法 」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透 過 一 個 職 業 訓 練 帳 戶 的 建 立 , 使 所 有 需 要 職 業 訓 練 的 勞 動 人 口 都 有 一 個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的 機 會 , 如 此 達 成 美 國 勞 動 人 口 品 質 不 斷 的 提 升 , 人 民 達 成 終 身 教 育 的 目 的 , 此 案 推 行 的 單 位 是 勞 工 部 與 教 育 部 , 而 實 際 執 行 的 單 位 是 州 政 府 ( 王 治 平 , 民 82) 。

「 美 國 工 作 人 口 機 會 法 」 ( Working American Opportunit y Act 1995 ) 的 宗 旨 如 下 所 述 :

一 、 提 供 因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 技 術 提 升 而 導 致 「 失 序 」 的 員 工

( dislocated worker)或 在 經 濟 上 處 於 弱 勢 的 員 工 , 一 個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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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本 身 技 術 的 機 會 。 本 法 中 所 謂 「 失 序 」 的 員 工 , 是 指 因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 技 術 提 升 而 被 遣 散 或 被 通 知 即 將 遣 散 , 且 在 原 行 、 職 業 再 就 業 機 會 不 大 的 員 工 ; 或 長 期 性 失 業 , 再 就 業 機 會 渺 茫 的 員 工 ; 或 自 營 作 業 員 工 因 社 區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或 因 天 災 人 禍 而 失 業 的 員 工 。

二 、 輔 助 個 人 作 生 涯 規 劃 時 的 最 佳 選 擇 。

三 、 以 職 業 訓 練 劵 的 方 式 代 替 過 去 聯 邦 政 府 直 接 辦 理 的 訓 練 辦 法 , 以 期 擴 大 個 人 在 職 訓 方 面 的 選 擇 權 。

四 、 協 助 個 人 從 事 「 職 業 訓 練 」 與 「 基 礎 教 育 」 二 者 之 間 的 最 佳 組 合 , 使 員 工 在 追 求 「 永 續 就 業 」 的 過 程 中 對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訓 練 有 最 大 的 選 擇 空 間 。

五 、 建 立 一 個 可 以 提 供 及 時 又 可 靠 的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系 統 , 以 便 員 工 在 使 用 職 業 訓 練 劵 時 可 以 作 最 適 當 、 最 有 利 的 選 擇 。 有 關 其 建 立 之 制 度 , 摘 述 如 下 :

建 立 職 業 訓 練 帳 戶 的 制 度 : 此 制 度 是 凡 屬 失 序 的 員 工 可 以 向 州 政 府 申 請 , 經 審 核 批 准 後 , 政 府 為 其 設 立 為 期 二 年 、 每 年 3000 元 美 金 的 職 業 訓 練 帳 戶 , 員 工 可 使 用 此 帳 戶 支 付 與 職 業 訓 練 有 關 及 就 業 輔 導 相 關 的 費 用 , 但 後 者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750 元 美 金 。 建 立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制 度 : 此 制 度 是 州 政 府 建 立 合 格 的 訓 練 機

構 與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的 名 單,這 些 機 構 可 以 是 學 校、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或 民 間 辦 理 之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的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 所 謂 合 格 是 指 在 績 效 上 合 乎 一 定 標 準 的 機 構 ; 政 府 所 要 提 供 的 資 訊 , 除 了 這 些 機 構 開 設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外 , 並 包 括 這 些 機 構 過 去 的 結 業 率 、 就 業 率 、 考 取 職 業 證 照 或 政 府 辦 理 職 業 標 準 考 試 及 及 格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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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業 後 的 薪 資 狀 況 、 所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所 使 用 技 術 間 的 關 係 。 使 用 訓 練 劵 的 員 工 可 以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判 定 那 些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對 他 們 的 訓 練 與 就 業 最 有 幫 助。美 國 新 就 業 暨 訓 練 法 案( 職 訓 局 , 民 86)

1 995 年 「 勞 動 人 口 機 會 法 」 雖 然 未 獲 國 會 通 過 , 但 是 全 國 上 下 對 此 法 有 相 關 程 度 的 認 同 , 經 過 三 年 的 努 力 , 相 類 似 的 「 勞 動 力 投 資 合 夥 法 」 終 於 在 1998 年 7 月 獲 得 國 會 的 通 過 , 並 在 8 月 11 日 經 柯 林 頓 總 統 批 准 與 公 佈 。 與 「 工 作 人 口 機 會 法 」 相 比 較 , 該 法 適 用 範 圍 較 窄 。 其 法 案 的 內 容 共 分 五 章 :

第 一 章 : 以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合 夥 , 民 間 機 構 與 政 府 共 同 合 夥 的 方 式 , 建 立 一 套 勞 動 力 投 資 制 度 。 第 二 章 : 成人教育的部份,整合聯邦政府的 70 多項職業訓練方案。

第 三 章 : 本 法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職 業 訓 練 的 關 係 , 如 貿 易 法 、 退 伍 軍 人 就 業 法 、 美 國 老 人 法 等 , 該 章 亦 規 定 成 立 全 國 性 的 21 世 紀 勞 動 力 委 員 會 、 其 成 員 及 功 能 。

第 四 章 : 職 業 復 健 法 的 修 訂( R e habil ita tion Act ), 並 將 修 正 後 的 復 健 法 延 長 五 年 。

第 五 章 : 通 則 , 是 執 行 本 法 時 所 需 知 道 的 各 項 法 則 。

綜 觀 美 國 「 大 兵 訓 練 劵 」 之 所 以 推 動 得 很 成 功 , 主 要 有 如 下 幾 個 因 素 : 此 計 畫 的 訓 練 對 象 是 退 伍 軍 人 「 特 定 人 士 」 , 有 政 府 雄 厚 的 財 源 , 又 有 優 良 的 訓 練 計 畫 。

近 年 來 美 國 亦 受 到 國 際 化 、 自 由 化 、 全 球 化 與 快 速 技 術 轉 變 的 影 響 , 每 年 有 200 萬 員 工 因 為 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而 失 業 ( 失 去 原 有 的 工 作 ) , 美 國 政 府 為 達 成 全 國 勞 動 力 品 質 的 提 升 , 於 1995 年 推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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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 動 人 口 機 會 法 」 , 希 望 將 成 功 的 「 大 兵 訓 練 劵 計 畫 」 擴 大 至 全 體 勞 動 人 口 。

當 年 「 勞 動 人 口 機 會 法 」 雖 然 未 獲 國 會 的 通 過 , 但 是 全 國 上 下 對 此 法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認 同 , 經 過 三 年 的 努 力 , 於 1998 年 通 過 相 類 似 的 「 勞 動 力 投 資 合 夥 法 」 , 基 本 上 是 將 美 國 推 行 非 常 成 功 的 「 大 兵 訓 練 劵 」 的 經 驗 移 轉 到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 以 提 升 勞 動 人 口 就 業 的 能 力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 「 勞 動 力 投 資 合 夥 法 」 是 使 用 訓 練 劵 最 廣 泛 、 影 響 最 大 的 法 案 。

肆 、 結 語

綜 合 上 述 外 國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主 要 因 素 , 可 歸 納 以 下 之 結 論 , 提 供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之 參 考 :

一 、 因 為 產 業 結 構 的 變 化 。 二 、 因 為 科 技 進 步 的 快 速 。

三 、 因 為 大 量 的 失 業 者 需 要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

四 、 因 為 公 訓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之 需 求 。

五 、因 為 需 要 運 用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 協 助 解 決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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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我 國 的 職 訓 環 境 及 實 施 職 訓 券 的 條 件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是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主 要 提 供 者 之 一 , 目 前 我 國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共 有 十 一 所 : 隸 屬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者 有 六 所 , 隸 屬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者 有 一 所 , 隸 屬 行 政 院 退 輔 會 者 有 一 所 , 隸 屬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者 有 一 所 , 隸 屬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各 一 所 。 瞭 解 目 前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的 環 境 狀 況 ,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條 件 是 否 成 熟 , 是 攸 關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實 施 之 成 敗 。

壹 、 我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環 境

一、 隸 屬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的 六 所 公 共 職 訓 中 心 , 主 要 職 類 及 業 務 萎 縮 狀 況 :

職 訓 局 所 屬 的 六 所 職 訓 中 心 依 據 勞 委 會 之 政 策 指 示,自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起 分 為 三 年 逐 漸 調 減 自 辦 訓 練 職 類 , 漸 調 後 的 職 類 如 就 業 市 場 有 需 求 , 改 採 取 委 外 訓 練 方 式 辦 理 ; 調 減 原 則 為 : 招 生 不 足 的 職 類 、 就 業 率 不 佳 的 職 類 、 非 屬 該 中 心 的 核 心 職 類 等 。 第 一 年 調 減 該 中 心 職 類 的 25%,第 二 年 調 減 該 中 心 職 類 的 20%,第 三 年 調 減 該 中 心 職 類 的 15%,局 屬 的 每 個 職 訓 中 心 只 剩 40%的 核 心 職 類 自 已 辦 理 訓 練 。

( 一 ) 泰 山 職 訓 中 心 ( 職 訓 局 所 屬 的 中 心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之 前 以 辦 理 師 資 養 成 訓 練 為 主,共 有 14 個 訓 練 職 類 , 包 括 電 機 工 程 班 、 職 大 電 機 工 程 班 ( 與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建 教 合 作 ) 、 自 動 控 制 班 、 冷 凍 空 調 班 、 工 業 電 子 班 、 視 聽 電 子 班 、 通 訊 電 子 班 、 電 腦 輔 助 電 路 設 計 班 、 精 密 機 械 班 ( 與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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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技 術 學 院 建 教 合 作 ) 、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班 、 模 具 設 計 班 、 機 械 製 圖 設 計 班 、 鋼 結 構 工 程 監 造 班 、 視 訊 媒 體 設 計 班 。 九 十 一 年 調 減 鋼 結 構 工 程 監 造 班 、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班 、 電 腦 輔 助 電 路 設 計 班 、 視 聽 電 子 班 等 4 個 班 ; 九 十 二 年 調 減 職 大 電 機 工 程 班 、 精 密 機 械 班 、 模 具 設 計 班 等 3 個 班 ; 九 十 三 年 調 減 機 械 製 圖 設 計 班 、 視 訊 媒 體 設 計 班 等 2 個 班 。

並 且 於 九 十 二 年 起 停 辦 師 資 養 成 訓 練 , 調 整 為 以 失 業 者 為 主 的 職 前 訓 練 , 目 前 該 中 心 自 辦 的 職 前 訓 練 班 僅 有 5 個 職 類 , 分 別 為 電 機 工 程 班 、 自 動 控 制 班 、 冷 凍 空 調 班 、 工 業 電 子 班 、 通 訊 電 子 班 等 。

( 二 )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 台 南 職 訓 中 心 、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等 5 個 中 心

其 餘 5 個 職 訓 局 所 屬 的 職 訓 中 心,如 同 泰 山 職 訓 中 心 的 情 況 , 原 有 的 訓 練 職 類 調 減 剩 40%, 調 減 後 的 職 類 如 果 就 業 市 場 有 需 求 , 都 將 改 採 取 委 外 訓 練 方 式 辦 理 。

( 三 ) 非 隸 屬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的 其 他 五 所 公 共 職 訓 中 心

非 屬 職 訓 局 的 公 共 職 訓 中 心,其 訓 練 職 類 及 業 務 不 受 勞 委 會 政 策 的 影 響 , 仍 舊 依 據 各 中 心 之 情 況 自 由 發 展 。

二 、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發 展 的 瓶 頸 與 面 臨 的 衝 擊 :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的 發 展 、 訓 練 職 類 的 調 整 、 招 訓 人 數 的 增 加 、 訓 練 設 備 的 汰 舊 換 新 、 訓 練 環 境 的 改 善 等 等 , 均 需 政 府 預 算 經 費 的 支 應 ; 而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的 預 算 科 目 、 額 度 及 用 途 等 均 受 到 相 當 的 限 制 。 尤 其 近 年 來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的 發 展 方 向 、 訓 練 計 畫 等 所 編 列 的 概 算 需 求 , 往 往 遭 到 上 級 機 關 折 數 的 刪 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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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得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競 爭 力 之 提 升 發 生 困 難 。

其 次 , 各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隸 屬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 造 成 組 織 型 態 及 人 員 編 制 互 異 , 經 費 預 算 與 待 遇 亦 不 一 致 , 此 外 訓 練 機 具 設 備 無 法 確 切 掌 握 汰 舊 換 新 , 與 產 業 界 需 求 有 所 脫 節 ; 訓 練 師 員 額 係 依 日 間 養 成 訓 練 容 量 編 制 , 各 訓 練 職 類 技 術 內 容 差 異 性 大 、 互 通 性 低 , 一 般 課 程 並 無 多 餘 的 師 資 可 供 調 度 , 辦 理 經 常 性 訓 練 已 使 師 資 足 夠 勞 累 , 加 上 不 定 期 、 臨 時 性 的 委 託 訓 練 、 夜 間 訓 練 、 技 能 檢 定 等 業 務 , 使 得 訓 練 師 之 工 作 負 荷 超 載 ; 即 使 有 心 也 難 以 繼 續 進 修 、 研 習 新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

前 些 年 訓 練 師 之 離 職 或 退 休 , 其 缺 額 不 再 增 補 新 進 的 員 額 , 雖 然 現 在 已 解 凍 可 以 填 補 缺 額 , 但 只 能 以 約 聘 人 員 雇 用 , 工 作 條 件 無 保 障 ; 因 此 , 難 以 遴 聘 到 真 正 有 工 作 經 驗 的 優 良 訓 練 師 , 所 以 對 於 產 業 需 求 及 科 技 快 速 之 變 化 , 更 加 難 以 因 應 與 發 揮 。 所 以 才 有 立 法 委 員 及 學 者 建 議 政 府 引 進 外 國 所 推 動 的 職 業 訓 練 券 , 作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合 作 的 橋 樑 。

貳 、 我 國 實 施 職 訓 券 之 條 件

從 第 二 節 外 國 實 施 職 訓 券 的 國 家 之 主 要 因 素,觀 之 我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環 境 也 具 有 相 同 的 因 素 : 一 、 因 為 產 業 結 構 的 變 化

我 國 近 年 來 產 業 結 構 也 出 現 快 速 的 變 化 , 原 來 的 傳 統 產 業 受 大 陸 低 廉 工 資 的 影 響 , 紛 紛 遷 移 東 南 亞 或 大 陸 設 廠 ( 根 據 經 濟 部

統 計 資 料 91.01~94.12 工 廠 減 少 7325 家 ) , 造 成 國 內 工 作 機 會 的 減 少 , 失 業 人 口 數 量 因 此 而 隨 之 增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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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 為 科 技 進 步 的 快 速

全 球 科 技 的 快 速 進 步 , 帶 動 我 國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亦 跟 進 , 例 如 我 國 近 年 來 的 電 腦 科 技 、 生 物 科 技 、 奈 米 科 技 、 醫 療 科 技 等 快 速 的 進 步 , 此 高 科 技 列 為 我 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 須 要 培 訓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 但 以 現 有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的 師 資 及 設 備 , 所 培 訓 之 人 才 顯 然 無 法 含 蓋 產 業 所 需 之 人 力 。

三 、 因 為 大 量 的 失 業 者 需 要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近 年 來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的 變 化 及 科 技 的 快 速 進 步 , 使 許 多 勞 工 因 此 失 去 原 有 的 工 作( 勞 委 會 失 業 率 統 計 90 年 由 約 3.5%至 92 年 攀 升 至 約 5%), 必 須 再 去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 學 習 新 的 職 業 技 能 , 希 望 能 有 機 會 重 回 職 場 工 作 , 所 以 為 了 需 要 滿 足 大 量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四 、 因 為 公 訓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職 業 訓 練 之 需 求

我 國 現 有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雖 有 十 一 所 , 其 自 辦 訓 練 容 量 每 年 僅 有 四 萬 餘 人 , 無 法 滿 足 約 五 十 萬 失 業 者( 92 年 12 月 約 5%的 失 業 率 ) 的 職 業 訓 練 之 需 求 。 因 此 , 政 府 推 動 各 種 委 外 訓 練 , 目 的 為 滿 足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五 、 因 為 政 府 需 要 運 用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 協 助 解 決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我 國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容 量 及 訓 練 職 類 , 無 法 滿 足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因 此 , 政 府 需 要 運 用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 協 助 解 決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所 以 仿 傚 外 國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 於 九 十 二 年 起 全 面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計 畫 。

我 國 推 動 職 訓 券 之 背 景 及 訓 練 環 境 , 有 上 述 與 外 國 實 施 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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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同 之 因 素 ; 然 而 , 根 據 外 國 實 施 職 訓 券 制 度 的 經 驗 , 其 制 度 的 設 計 很 重 要 , 包 括 何 種 職 業 訓 練 適 用 於 此 制 度 , 委 託 單 位 的 篩 選 與 評 估 等 因 素 , 都 是 職 訓 券 制 度 能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 除 此 之 外 , 民 間 職 訓 機 構 承 辦 的 意 願 與 能 力 , 參 訓 者 對 民 間 職 訓 機 構 優 劣 之 辨 別 能 力 , 以 及 參 訓 者 所 能 擁 有 之 選 擇 空 間 等 因 素 能 否 配 合 , 也 都 攸 關 職 訓 券 制 度 實 施 之 成 敗 。

綜 合 上 述 國 家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推 動 與 實 施 狀 況 , 可 歸 納 以 下 之 結 論 , 提 供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之 參 考 :

( 一 ) 可 以 比 照 英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 其 制 度 屬 於 「 給 付 移 轉 方 案 」( Benefit Transfer Program, 簡 稱 BTP), BTP 是 對 於 失 業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每 月 給 予 一 張 領 據 ( voucher) , 如 果 失 業 者 在 有 效 期 滿 之 前 找 到 工 作 , 則 可 將 此 領 據 交 給 雇 主 , 雇 主 再 持 領 據 按 月 向 政 府 請 領 僱 用 津 貼 , 該 領 據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個 月 。 BTP 對 雇 主 的 補 貼 是 自 願 性 , 亦 即 只 有 失 業 者 願 意 以 領 據 換 取 工 作 機 會 , 而 雇 主 願 意 以 工 作 機 會 換 取 領 據 時 , 政 府 才 會 對 雇 主 補 貼 。 BTP 對 雇 主 的 補 貼 金 額 等 於 失 業 者 原 本 預 期 可 領 取 的 失 業 給 付 , 故 不 會 增 加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

( 二 ) 可 以 比 照 瑞 典 將 全 國 就 業 訓 練 技 術 教 育 委 員 會 ( 本 文 簡 寫 為 AMU),改 制 成 為 國 營 的 母 公 司,使 AMU 成 為 公 司 化 , 並 積 極 健 全 職 訓 市 場 , 再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哪 些 公 共 職 訓 課 程 可 以 民 營 化 , 哪 些 仍 須 維 持 公 營 。

( 三 ) 可 以 比 照 美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帳 戶 , 以 職 業 訓 練 劵 來 整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 並 給 人 民 一 個 終 身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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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 ( 訓 練 ) 的 機 會 。

( 四 ) 應 邀 請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決 策 與 修 訂 , 促 使 職 業 訓 練 劵 能 順 利 推 動 , 以 落 實 其 預 期 之 成 效 。

( 五 )應 建 立 公 正 公 平 的 評 估 制 度,以 提 升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績 效,並 提 供 民 眾 選 擇 績 優 的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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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為 瞭 解 國 內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相 關 研 究 , 親 自 拜 訪 職 訓 局 主 管 科 室 多 次 , 請 教 相 關 的 主 辦 人 員 , 獲 得 有 關 資 料 ; 並 蒐 集 國 內 外 期 刊 、 雜 誌 、 著 作 、 碩 ( 博 ) 士 論 文 等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 以 建 立 本 研 究 之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

壹 、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政 府 為 因 應 近 幾 年 來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並 增 加 職 業 訓 練 的 容 量 及 職 類 , 並 配 合 隨 到 隨 訓 的 時 效 性 , 擬 仿 效 外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 引 進 民 間 的 訓 練 資 源 , 共 同 參 予 職 業 訓 練 之 辦 理 , 以 解 決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容 量 及 訓 練 職 類 的 不 足 。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由 職 訓 局 委 託 中 央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接 受 職 訓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李 誠 , 民 88), 進 行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 其 研 究 報 告 摘 述 如 下 :

一 、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觀 點 :

問 卷 調 查 48 家 訓 練 機 構 , 對 「 利 用 職 訓 券 的 方 式 讓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的 看 法 。 其 中 有 20 家 表 示 贊 成 , 佔 全 部 受 訪 者 的 45.8%;贊 成 者 未 達 半 數,顯 示 當 時 讓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時 機 尚 未 成 熟 。

二 、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承 辦 職 訓 券 的 意 願 :

為 瞭 解 各 訓 練 機 構 對 於「 承 辦 職 訓 券 制 度 的 意 願 」, 該 研 究 詢 問 各 受 訪 機 構 未 來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職 訓 券,提 供 參 訓 學 員 職 業 訓 練 。 結 果 有 47 家 回 答 該 問 項 , 有 30 家 表 示 願 意 , 佔 全 部 受 訪 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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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有 願 意 承 辦 職 訓 券 之 訓 練 機 構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 顯 示 職 訓 券 推 動 實 施 之 可 行 性 。

三 、 職 訓 券 制 度 適 用 對 象 之 優 先 順 序 :

有 關 職 訓 券 制 度「 適 用 對 象 的 優 先 順 序 」, 各 受 訪 機 構 看 法 很 不 一 致 ; 認 為 應 以 「 轉 業 訓 練 或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 為 第 一 優 先 者 有 15 家 , 佔 全 部 回 答 該 問 項 者 的 32 .6 %; 認 為 應 以 「 特 定 對 象 之 就 業 訓 練 」為 第 一 優 先 者 有 9 家 , 佔 19.6%; 適 用 對 象 之 優 先 順 序 認 為 均 未 達 半 數,顯 示 職 訓 券 適 用 對 象 可 由 決 策 單 位 依 據 情 況 需 要 做 決 定 。

四 、 成 立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小 組 的 觀 點 :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詢 問 受 訪 機 構 對 成 立「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小 組 」的 看 法 , 回 答 的 有 43 家 , 有 35 家 表 示 贊 成 , 佔 全 部 回 答 該 問 項 者 的 77.8 %; 贊 成 成 立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小 組 者 超 過 半 數 以 上 , 顯 示 職 訓 券 制 度 應 成 立 「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小 組 」 。

綜 合 職 訓 局 委 託 學 術 界 對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以 國 內 的 職 業 訓 練 環 境 與 條 件,已 具 有 實 施 之 可 行 性,但 其

實 際 情 形 有 待 於 這 兩 年 執 行 成 果 的 檢 驗 。

貳 、 職 業 訓 練 券 法 治 化 之 探 討

根 據 經 濟 部 資 料 統 計 , 我 國 企 業 大 部 分 為 中 小 企 業 , 其 平 均 壽 命 不 長 , 加 上 員 工 流 動 率 偏 高 。 因 此 , 大 多 數 企 業 常 以 挖 角 方 式 , 藉 以 提 高 企 業 內 的 人 力 素 質 ; 很 少 自 行 辦 理 或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 所 以 , 過 去 的 職 業 訓 練 幾 乎 以 政 府 所 辦 理 的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為 主 。

近 幾 年 來 政 府 為 因 應 大 量 失 業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採 取 引 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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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的 訓 練 資 源 , 共 同 參 予 職 業 訓 練 之 辦 理 , 以 解 決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容 量 及 訓 練 職 類 的 不 足 。 其 中 於 八 十 七 年 試 辦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職 業 訓 練 券 」 制 度 , 委 外 辦 理 的 實 施 結 果 如 何 ? 根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民 國 九 十 年 碩 士 論 文( 邱 欣 怡 碩 士 論 文 , 民 90), 在 第 六 章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檢 討 其 文 中 指 出 應 回 歸 法 規 化 , 其 研 究 摘 述 如 下 :

一 、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內 容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之 規 定 , 其 補 助 訓 練 標 準 主 要 如 下 :

( 一 ) 持 券 人 員 得 自 行 參 加 政 府 立 案 的 職 訓 、 福 利 、 醫 療 等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 或 經 政 府 立 案 的 學 校 、 技 藝 補 習 班 、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以 配 合 就 業 為 目 的 所 開 辦 之 班 次 , 或 經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的 事 業 機 構 , 所 提 供 以 生 產 或 即 訓 即 用 為 目 的 之 訓 練 。

( 二 ) 訓 練 時 間 為 期 一 個 月 ( 含 ) 以 上 , 每 月 訓 練 時 數 在 八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全 日 制 之 訓 練 , 且 二 年 內 未 曾 參 加 政 府 公 費 補 助 者 。

( 三 ) 不 符 合 補 助 的 條 件 為 :

1. 經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量 該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券 人 員 無 就 業 能 力 或 無 就 業 意 願 者 。

2. 兩 年 內 重 複 申 請 政 府 公 費 補 助 者 。

3. 參 加 之 訓 練 非 屬 政 府 立 案 之 職 訓 、 福 利 、 醫 療 、 學 校 、 技 藝 補 習 班 、 事 業 機 構 所 開 辦 之 訓 練 。

4. 參 加 之 訓 練 非 屬 職 業 訓 練 性 質 或 參 加 語 文 、 體 育 活 動 、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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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 、 民 俗 、 休 閒 等 非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之 班 次 或 有 爭 議 者 。 二 、 職 業 訓 練 券 執 行 之 單 位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第 四 項 規 定,主 辦 單 位 為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公 共 訓 練 組 )、 台 北 市 政 府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各 縣 市 政 府;而 執 行 單 位 為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其 主 要 任 務 是 受 理 職 業 訓 練 券 申 請 及 資 格 審 查,經 就 業 諮 詢 或 職 業 適 性 評 量 後 核 發 職 業 訓 練 券,受 理 職 業 訓 練 券 費 用 申 請 及 資 格 審 查,並 按 季 將 印 領 清 冊 及 申 請 表 件 等 函 送 職 訓 局 核 銷 作 業 。

三 、 經 費 的 來 源

本 案 所 需 經 費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支 應 , 基 金 之 來 源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就 業 安 定 費 之 收 入

( 二 ) 本 基 金 之 孳 息

( 三 ) 其 他 有 關 收 入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設 立 的 目 的 , 為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所 以 辦 理 「 職 業 訓 練 券 」 符 合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功 能 。

四 、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運 作 流 程

凡 符 合 資 格 的 身 心 障 礙 者,可 向 各 地 區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核 發 職 業 訓 練 券,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則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或 辦 理 職 業 適 性 評 量 , 經 評 量 為 有 就 業 能 力 或 就 業 意 願 者 可 核 發 職 業 訓 練 券 。

持 券 者 自 行 參 加 訓 練,先 行 繳 交 訓 練 費 用,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結 訓 證 書 影 印 本 向 原 核 發 職 訓 券 之 公 共 就 服 機 構 申 請 訓 練 費 用 補 助 。

五 、 制 度 之 檢 討

(28)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的 實 施 , 是 政 府 基 於 保 障 人 民 就 業 安 全 的 權 利,經 過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的 學 習,以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順 利 就 業。為 解 決 當 時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資 源 不 足 的 缺 失,採 用 由 受 訓 者 自 行 選 擇 民 間 職 訓 機 構 。

該 篇 論 文 試 著 評 估 這 種 政 策 是 否 判 斷 正 確,但 由 於 無 法 取 得 持 券 者 名 單 進 行 調 查,僅 以 訪 談 職 業 訓 練 局、台 北 市 就 服 中 心 人 員 , 有 關 職 訓 券 實 施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問 題。根 據 訪 談 結 果 發 現,職 業 訓 練 券 有 其 別 於 「 專 班 委 外 」 之 優 點 ,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可 避 免 委 託 經 費 使 用 不 當

專 班 委 外 有 「 委 託 經 費 」 , 而 職 業 訓 練 券 是 由 持 券 者 自 己 找 訓 練 機 構,先 自 費 受 訓,訓 練 結 束 政 府 再 補 助 訓 練 費 用,因 此 , 可 避 免 委 託 時 產 生 之 弊 端,承 辦 人 員 不 必 因 避 免「 圖 利 」之 嫌 疑 , 而 採 取 平 分 「 委 託 經 費 」 的 做 法 。

( 二 ) 易 觸 及 服 務 對 象 , 使 原 本 不 願 或 無 法 受 訓 者 來 接 受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表 示 , 試 辦 「 職 訓 券 」 後 , 經 常 接 到 工

會 人 員 的 詢 問 電 話 ,因 為 其 辦 理 之 訓 練 無 法 適 用 職 訓 券 而 抗 議 。 該 論 文 之 表 示, 姑 且 不 論 其 訓 練 成 效 ,職 訓 券 的 確 提 高 民 眾 對 職 業 訓 練 之 需 求 , 使 使 原 本 不 願 或 無 法 受 訓 者 來 參 加 訓 練 。

( 三 ) 可 提 供 政 府 無 法 開 辦 之 訓 練 課 程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所 開 辦 的 訓 練 課 程 , 主 要 是 依 法 定 程 序 且 經 核 准 的 職 類 ,無 法 快 速 反 應 社 會 及 產 業 之 需 求, 而 職 業 訓 練 券 是 委 託 民 間 訓 練 單 位 辦 理,可 以 彌 補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無 法 開 辦 之 訓 練 課 程 。

( 四 ) 不 受 開 班 時 間 的 限 制 , 較 有 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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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委 託 辦 理 的「 專 班 訓 練 」,每 年 有 其 固 定 開 班 的 時 間 , 受 訓 者 得 配 合 其 開 班 的 時 間, 經 常 需 等 上 好 幾 個 月, 職 業 訓 練 券 可 由 持 券 者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時 間 的 班 次 , 較 具 彈 性 。

六 、 制 度 設 計 之 檢 討

此 篇 論 文 提 出 下 列 制 度 設 計 上 的 問 題 :

( 一 ) 法 源 依 據 不 足

截 至 九 十 年 仍 在 試 辦 階 段 , 其 「 試 辦 要 點 」 不 具 恆 常 性 , 造 成 規 範 力 不 足 。

( 二 ) 目 的 多 重 , 沒 有 著 力 點

根 據 當 時 職 訓 局 的 說 帖 , 目 的 為 彈 性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 理 論 上, 職 業 訓 練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就 業。 該 篇 論 文 認 為 試 辦 要 點 無 確 切 的 著 力 點 。

( 三 ) 與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有 部 分 重 複

根 據 此 篇 論 文 研 究 者 訪 問 職 訓 局 , 相 關 人 員 表 示 職 業 訓 練 券 是 沿 襲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而 來。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為 安 定 失 業 者 受 訓 期 間 之 生 活 , 而 職 業 訓 練 券 則 是 訓 練 費 用 之 補 助 , 實 際 有 所 不 同 。

( 四 ) 尚 未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又 擬 開 放 更 多 對 象 適 用

職 業 訓 練 券 初 試 辦 時 , 其 適 用 對 象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但 尚 未 對 其 試 辦 之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又 開 放 更 多 對 象 適 用 ,對 於 政 策 之 規 劃 , 是 一 項 冒 險 的 嘗 試 。

七 、 執 行 過 程 之 檢 討

當 時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際 執 行 過 程 中 , 則 遭 遇 到 一 些 問 題 :

( 一 ) 提 供 日 間 訓 練 的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不 多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規 定 , 持 券 者 必 須 全 日 制 訓 練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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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予 補 助 費 用 , 後 來 雖 放 寬 認 定 , 但 不 符 合 當 初 的 設 計 原 則 。

( 二 ) 持 券 者 是 否 確 實 去 受 訓 存 有 疑 慮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實 施 流 程 , 受 訓 者 結 訓 後 繳 交 原 核 發 職 訓 券 與 結 訓 證 書 , 即 可 申 請 訓 練 費 用 補 助 , 不 易 監 督 與 查 證 。

( 三 )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的 管 理 不 易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規 定 , 持 券 者 可 自 行 參 加 政 府 立 案 的 職 訓 、 福 利 、 醫 療 等 機 構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 或 經 政 府 立 案 的 學 校 、 技 藝 補 習 班 、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配 合 以 就 業 為 目 的 所 開 辦 之 班 次, 或 經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的 事 業 機 構 ,提 供 以 生 產 或 即 訓 即 用 為 目 的 之 訓 練。至 於 過 去 辦 理 訓 練 的 成 效 如 何 ? 是 否 可 以 推 介 就 業 等 條 件 並 無 限 制 。

( 四 ) 就 業 情 形 難 以 追 蹤 , 且 成 本 太 高

根 據 此 篇 論 文 訪 談 台 北 市 政 府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 就 業 情 形 的 追 蹤 非 常 困 難 ,持 券 者 有 跨 區 受 訓 及 跨 區 就 業, 所 以 實 際 追 蹤 非 常 困 難 , 既 使 要 追 蹤 , 付 出 成 本 很 高 。

( 五 ) 訓 練 機 構 無 法 提 出 就 業 保 證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規 定 , 並 無 就 業 率 之 規 範 機 制 ,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更 無 法 提 出 就 業 保 證 。

( 六 ) 持 券 者 不 一 定 具 有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與 課 程 、 職 類 之 能 力

( 七 ) 有 些 民 眾 無 法 負 擔 先 墊 繳 訓 練 費 用

( 八 ) 發 生 爭 議 時 , 沒 有 申 訴 的 管 道

( 九 ) 適 性 評 量 僅 是 形 式

( 十 ) 未 妥 善 規 劃 成 效 評 鑑

該 篇 研 究 論 文 之 檢 討 結 論 , 肯 定 政 府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券 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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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使 民 間 的 職 訓 資 源 更 能 被 運 用 , 但 對 於 整 個 制 度 未 能 做 完 整 的 規 劃 , 認 為 仍 有 許 多 需 要 改 善 之 處 。

綜 合 此 篇 論 文 有 關 對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之 檢 討 , 其 針 對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試 辦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職 業 訓 練 券 」 制 度 , 並 根 據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 之 規 定 。 當 時 的 適 用 對 象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 其 依 據 僅 為 試 辦 要 點 之 規 定 , 因 此 , 尚 未 有 完 整 的 的 實 施 計 畫 。 其 次 , 由 於 殘 障 者 生 理 或 心 理 的 限 制 , 不 僅 就 業 能 力 較 一 般 人 薄 弱 , 其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也 較 多 , 雖 然 政 府 一 直 努 力 改 善 殘 障 者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的 機 會 與 訓 練 環 境 , 也 獲 得 不 錯 的 成 果 , 但 仍 有 許 多 須 要 努 力 與 改 善 的 空 間 。

根 據 李 誠 的 研 究 報 告 及 邱 欣 怡 的 碩 士 論 文 之 探 討 , 歸 納 出 如 下 之 結 論 :

一 、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在 我 國 推 動 實 施 之 可 行 性 是 肯 定 的 。 二 、 試 辦 多 年 的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券 試 辦 要 點 」 ,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正 式 的 法 規 化,訂 定 為「 職 業 訓 練 券 實 施 計 畫 」。

三 、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有 意 願 承 辦 職 業 訓 練 券 之 訓 練 。 四 、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應 實 施 訓 練 成 效 之 評 估 。

五 、 職 業 訓 練 券 制 度 九 十 二 年 全 面 實 施 , 其 成 效 有 待 評 估 與 改 進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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