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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資訊呈現程序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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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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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公共資訊呈現程序之探討

The Analysis of Procedures to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of Government Websites

陳祥

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Hsinag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E-mail: hschen@cm.nsysu.edu.tw

關鍵詞 (Keywords):

電子化政府(Electronic Government);政府網站(Government Websites ); 資訊呈現(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摘要】

我國各級政府機關 Web 網站之建置為電子化政 府之重要環節,肩負政府公共資訊網路化與便民 化服務之重大施政目標。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方式 針對十個政府網站的資訊呈現程序進行分析,分 別探討各機關之資訊發動權、資訊審核權、資訊 篩選權等攸關政府公共資訊公開化之重要構面。 研究結果顯示,各機關之資訊呈現流程相異,欠 缺標準資訊處理 程序,此外因電子化政府僅有政 策,欠缺立法與預算的支持,因此目前公共資訊 之呈現較難達成應有的目標。 【Abstract】

The building of government Websites has been a key point to the success of e-governments, seen as the means to dissemin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services to the public. This study, employing techniques of in-depth interviews, analyzes ten government Websites in exploring the procedures of disseminat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side organizations. A few issues

have been discussed, such as information activating right, information evaluating rig ht, and information approving right, which are important dimensions in building a successful electronic governme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a better and useful procedure and standard is neede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inside each government agency.

研究背景研究問題

政府機關行政資訊網路

我國推動電子化政府及共享政府資訊及網路資源之芻 議,可溯及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行政院核定建設「政府機

關行政資訊網路」(Government Information Network)為源

起,其後行政院不斷依據資訊科技的進展充實電子化政府 的內涵,首先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由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革 新方案,推動「建立電子化府、創造競爭優勢」的目標, 積極創造「電子化 網路化政府」,以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及為民服務品質[1]。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行政院開始正式積極推動電子化/ 網路化政府為期三年的中程計畫,以求能落實「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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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化政府」的政策目標,於八十六年委托中華電信公 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建構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台灣區骨 幹網路,稱為「政府網際服務網」(GSN),於八十六年 一月開始規劃,該年七月開始提供服務,逐級提供各機 關申請上網[2]。該計畫主要是在全台各地鋪設必要的網 路基本建設,如網路中心與網路節點,讓所有政府機關 皆能利用固定專線或撥接上網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環 境,提供彼此間溝通與為民服務、行政作業及專業應用 等資訊系統之共同平台[3]。 如果以我國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程作為分類標準,實 際上可將政府機關網站資訊流通分成四個階段。早期政 府網站的資訊流通可稱為 Gopher 階段(民國 84 年至 85 年),初期僅開放「政府機關電子資料流通總目錄」一 項服務,網站以靜態連結與文字查詢為主,後來因為 WWW 的發展迅速,各級政府機關紛紛建立所屬網站, 於是在第二階段(民國 85 年至 87 年)時建立「政府便 民服務電子窗口」,提供搜尋引擎、索引、政府新聞網、 民意信箱等等,資訊流通的豐富度則更上一層樓。及至 第三階段的「政府網際服務網」(GSN)(民國 87 年至 91 年),政府則開始進行大規模的骨幹建設與各機關專 線固接上網服務,除整合原有「便民服務電子窗口」外, 並將各機關網站進行串接與分類,便利民眾上網使用, 在資訊流通的整合上,可謂前所未有。目前我國電子化 政府的服務與建設則進入第四階段的「入口網」,於民 國 91 年三月推出整合型入口網站,進行跨機關的資訊 整合,建立起雙向、互動的線上服務功能。

政府機關網站資訊公共化

根據上述以資訊流通之演變進程做為我國電子化政 府的發展分類,可以發現資訊流通是由點開始,進而發 展到面;從一個機關開始,進而成為串接各個機關網站 的網;由單向的資訊提供,到資料庫建構的搜尋引擎, 最後到線上服務的提供。整個進程代表我國電子化政府 的發展能夠循序漸進,目前已近臻成熟階段。 然而在整個發展進程中,最值得注意的關鍵點就是整 個電子化政府「網」的建構過程。由於行政院順應潮流, 曾經大力支持各級政府機關建立機關所屬網站,並認為 機關所屬網站的建立能夠「提升施政效向及效益」、「加 強便民服務功能」、「節省政府人力及經費」、「塑造政府 機關形象」與「提升人民的滿足感」[5],因此行政院在 民國 86 年通過「建立電子化及網路化政府」政策, 要求各級政府能夠「加速公共資訊網建設,擴大便民資 訊服務」[6]。 行政院通過上述該項政策的背後意涵與具體實現,就 是要讓各級政府機關建立屬於自己的網站,讓政府能夠 順利再造,具備更佳的為民服務效率,並希望各級政府 機關除了能夠在網頁上提供該機關的基本資訊內容 外,亦能提供便民服務資訊、加值資訊、申辦服務或其 他互動式機制。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止,GSN 的寬頻電 路固接數為 7308 條,撥接帳號用戶數為 9561 個,各政 府機關共建立 991 個全球資訊網( WEB)伺服器,另外 由 GSN 建立的虛擬全球資訊網主機 458 個[3]。 由於我國電子化政府的發展主要都是透過行政院研考 會為主要的推動機關,其間並未透過立法方式為政策背 書,自然在預算編列與規劃上就無法明顯呈現推動各級 政府網站建置與維護的決心,也讓各級政府機關在配合 行政院電子化/網路化政府的政策時,常常力不從心。 因此負責推動此項業務的行政院研考會則採行各類行政 手段與措施來指導與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建立網站。例 如,研考會在各機關未編列相關預算與員額的情況下, 要求各業務單位能夠從現有人力中指定專人、專時負 責,建立定期更新工作,並將網站建置成效列入考績評 量項目,使各機關的主管與承辦人員能對網站重視[5]。 另外為了讓各級政府機關能夠順利因應因電子化政 府政策需要而新增的業務,行政院研考會建議採行的 「行政手段」,主要是要讓各政府機關能夠使業務單位 重視網站的架設與維護,這些手段包括:「定期由機關 主管召開網站業務檢討會來檢討網站工作績效」、「藉由 主管監督及預算控制等手段」、「要求業務單位每季整理 網站內容成月報呈上查閱」,「藉由績效考核制度」、「藉 由人情關係鼓勵」、「藉由網頁設計比賽」等等[5],來完 成各政府機關網站架設與運作的政策目標。換言之,行 政院研考會在推動各級機關架設網站與後續之網站維 護上,並未進行立法程序,亦未納入各單位年度預算之 範疇內,僅以各種行政手段來推動行政院會通過之政 策,並在技術上提供訓練與支援,並以製作輔導手冊[5] 等方式予以輔導。 相較於我國政府僅以政策宣示或行政手段推動各級 政府網站的建置與維護,執電子化政府牛耳的美國政府 作法就有不同。美國聯邦政府於 1980 年完成「文件減 量法」(Paper Reduction Act),隨後十多年聯邦政府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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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資訊系統進行文件、資訊之分享與減量,其後之 1993 年政府效能與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of 1993)[7],美國國會於 1995 年通過新版的 文件減量法修正案( Paper Reduction Act of 1995)[8],及 美國政府管理與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之編號 130 文件(OMB Circular No. A-130)[9]。 以上之法律與其他散見於各式法律中的條文,適成為推 動聯邦政府各機關推動網站建置與維護的最大力量。

政府網站資訊呈現之程序

由於我國是透過行政命令來推動各級政府網站的架 設,因此一向較缺乏完整的標準程序與可作為指導原則 的 步 驟 , 這 種 稱 為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數 位 資 料 管 理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ERM)的方法自然而然 就成為推動電子化政府與利用政府網站散發公共資訊 時的盲點,歷年來也較少有從史料保存與政府檔案管理 的觀點來看待資訊呈現的程序[10]。 Erlandsson[11] 曾 經 呼 籲 政 府 機 關 在 推 動 網 路 化 時,應該注重每一份檔案的生命週期。他認為,從數 位檔案還沒誕生前,各機關就必須先行建立記錄管理 的標準程序與政策,並且確信這些程序與政策能夠符 合機關體制的文化。儘管有類似的呼籲,雖然如此, Erlandsson 發現美國聯邦政府的網站資料管理卻不甚 健全,到底記錄保存應該由資料管理者、網站管理者 或是內容提供者來負責,其實界線不甚分明, 對於某 些聯邦政府單位而言,紀錄的紙本還是電子版本才是 正式版本其實還有爭議。

McClure & Sphere[12]在研究過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 門網站的資料保存與維護程序後,認為網站管理者常會 面對誰有權在網站上公布資訊的困擾,例如到底誰有權 利公布及到底公布的資訊是否真確等等,他們認為網站 的資料呈現基本上是一個複雜的議題,往往涉及跨部門 的協調與溝通,並且亟需建立標準程序與方針,對於在 網站上公布資訊則需更加謹慎與更嚴密的管控。國內學 者張百傑[13]則指出,假若組織內的成員有意抗拒或不 願積極配合資訊系統的推廣,將會對於電子化政府造成 不利的影響。他認為,基層官僚是推展資訊化過程中的 實際推手,必須允許基層官僚參與決策,才能成功推 動。魏啟林[14]指出,政府應該將政府文件資料全部 上網,而且應該做到資料與文件的產生從源頭開始就要 電子化,必須要做到所有的公務人員都能隨手作網頁 電子文件。 綜上所述,政府網站在推動與執行上,往往必須面對 數個在資訊呈現上的議題:到底是誰有權利將資訊放置 於網站上供民眾取閱、到底是誰有權來審查這些應該置 於網站上的資訊、及到底是誰來決定甚麼樣的資訊應該 公開。在過去幾年裡,行政院試圖推動「政府資訊公開 法」,從中規範政府在何時、用甚麼方法、公開甚麼樣 的資訊給民眾,但這只是規範了整個政府網站資訊呈現 步驟與標準的一部份,整個資訊呈現的過程,似乎還有 不少模糊與不明的地方。 根據刻正在立法院靜待審議的「政府資訊公開法」 草案中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指的是政府的施政作為, 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行政機密外,都應該提供給國民利 用,使國民得以參與、瞭解政府作為。我國的政府資 訊公開法中明訂,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 應人民請求提供之。如第八條所示,「與民眾權益攸關 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 原則,並適時為之。」 既然政府資訊之公開應該以主動為原則,在建構政府 網站的同時,理應有一套完整的公開程序來規範何人在 何時應該公開何種政府資訊。在「政府資訊公開法」尚 未實施的此時,行政院研考會為了讓各級政府機關在網 站架設完成後能運作順利,特別提出一套相當簡略的流 程與步驟[5],希望各政府機關能依循「政府資訊公開法」 的精神,提昇其網站的內容與品質。至於在網站資訊之 監控與品質管制上,研考會認為資訊內容在上網之前, 必須先通過一套完整的品質管制流程以確定上網資訊 的正確性,並避免不適當或機密資訊外流。研考會建議 的流程為:一般性例行性更新資訊則由各業務負責人員 審核,再送交各業務單位主管審閱 後上網,至於較大 資訊量的更新或改版,則在業務單位主管審閱後由 MIS 部門最後校稿後再上網[5]。 然而,研考會所設定的這項一體適用的標準流程,在 步驟上似乎過於簡略,且充滿了模糊的地帶,在實際運 作上雖無窒礙難行之處,但對於政府機關在網路資訊的 主動公開性上顯得不足,對於政府公共資訊的公開化因 為主動性不足而有不利的影響。例如,政府公共資訊公 開上網的發動權全由業務單位的承辦人員掌控,一旦承 辦人員不甚重視政府資訊公共化的政策目標,亦不願自 添麻煩,則政府資訊公開化的美意將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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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本是最大的資訊製造和供應者,因此在一個民主 社會裡,政府原則上應盡量充分提供經由納稅人付費所 製造產生的資料,以供納稅人查詢與使用。政府資訊公 開法即要求各政府機關均負有主動公開資訊的義務,而 善用網路將資料上網是有效減輕作業負擔的重要方法 [10]。然而目前各政府機關網站的實際負責承辦人並沒 有一套明確的政府資訊公開化準則可以作為依循,實際 承辦人員很難決定那些應該上網,那些不必上網。因為 各政府機關在執行資料電子化時欠缺詳細的指導性程 序,使得許多網站在建置後是否能發揮原先預設的功能 令人存疑,其所提供的資訊內容是否符合民眾所需亦不 明確,這都讓電子化政府網站可能喪失其應有功效。 本研究之目的為探討各級政府機關網站公共資訊呈 現的程序。所謂的政府機關網站公共資訊呈現程序,意 指各級政府機關在建構及維護其網站內容時,在將其口 頭或書面資料轉換成電子資料時,可能會經過哪些的步 驟與程序。根據以上所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的政府網 站公共資訊呈現的程序,可以包括三個構面: 一、 政府網站資訊的公佈流程與權限控制:政府網站 所使用的的公共化資訊其從書面資料或口語轉變 成網站上的數位化資訊之間的過程,這些過程包 括政府資訊公共化的發動權歸屬、所經由的管制 與核准關卡、修正與權限的管控等等,皆屬於此 面向所欲探討的方向。 二、 政府網站的資料更新與權限:此問題主要關注的 是政府網站資料更新及資料更新的相關問題,如 負責更新的部門所屬,更新權限誰屬、更新的時 間、更新的核准與校對等課題。 三、 政府網站的資料來源與政府出版品:此問題探討 的是關於政府出版品與資料的出處,也就是政府 有平面的政府出版品資料,而網站上是否也有政 府出版品電子檔的內容,及公佈資料的來源等。 簡單的說,本研究乃是要研究政府機關網站上的資訊 內容的呈現程序:誰決定刊登甚麼內容(資訊的發動 權)、誰來決定這些內容要不要刊登(資訊的審核權)、 誰來決定有那些內容可以刊登(資訊的篩選權)、誰來 決定資訊何時更新(資訊的更新權)。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對為數數千以上的各政府機關網站採取立意抽 樣(purposive sampling),再針對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 進行深度訪談。立意樣本的取樣方式敘述如下: 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年曾舉辦第一屆 行政機關網站評獎活動(參見 http://www.a-site.nat.gov. tw/pre-recommand.html),共選出推薦優良網站五十三個 機關。本研究從這五十三個網站中,分北中南三區的地 理區域予以分類,再依照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之權責分 別進行二次分類,其後再根據教育文化、財政經濟、政 治社會作為三度分類的標準,據此取得具有以上三個面 向的政府網站,俾求能夠涵蓋各個領域的政府機關網 站,而不致因為樣本數過小而忽略某些層次的機關網 站。所選取之政府機關分類請參見表 1。 表 1 選定之各類政府機關名稱 中央 地方 北 交通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行政院新聞局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台北市地政處 中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嘉義市政府 南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高雄縣文化局 高雄市地政處 研究者在行文取得上述政府機關的正式同意下,研究 者依計畫前往進行深度訪談,主要的訪談對象為選定之 各政府機關網站的資訊負責人員或是相關的資訊中心 負責主管。研究者訪談之前,已先將本研究所關切的四 大議題轉換成較為具像的問題,分別如下: 1. 貴單位網站的建立是否有書面撰寫好的網站政策 或機制? 2. 網頁的設計是委外或是內部完成?網頁的維護是 否有專人專職負責? 3. 貴單位是誰有權利決定什麼資料應該與不應該公 佈在網頁上?貴單位公佈資料在網頁上的流程為 何? 4. 網站資料如何更新?誰有權更新? 5. 資訊的收集與提供如何取得? 6. 在政府出版品書報社取得的資料是否都在網站公 佈?在網站公佈的出版品或電子資料是否可以在 政府出版品書報社取得?網站是否努力從事電子 資料的蒐集? 在進行各政府機關網站的訪談外,三位具備資訊管理 背景的碩士生研究助理另以瀏覽被訪談機關網站作為 輔助,以瞭解網站所呈現之資訊內涵與方式。此項瀏覽 行為主要是用來增進研究人員對政府網站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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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分析與討論

在訪談上述十個政府單位及同步瀏覽各網站內容 後,本研究將資料彙整並依照研究的議題予以分類,並 分析訪談資料,以便解釋本研究所提出的三大面向。 本研究資料之彙整,主要是根據訪談內容予以編碼。 編碼過程主要是由三位具備資訊管理背景的碩士研究 生擔任,針對訪談結果進行分析,然後依照前述事先設 定的四大議題進行編碼。編碼的主要目的是要能夠針對 每一項問題的具體答案進行檢視,編碼者在進行分析與 檢測時,若有意見上之歧見,則反覆透過面對面溝通協 調的機制來取得共識,但在實際的執行上,由於訪談結 果相當成功,答案至為明顯,因此產生歧異的次數甚 少,內容分析法上編碼的信度( interceding reliability) 趨近於百分之百。 政府網站缺乏明確之具體目標 根據資料分析結果,僅有交通部與嘉義縣政府具備網 站架設與維護的策略目標,其餘受訪單位對於網站設立 之目標與未來維護之策略,都沒有具體的書面資料。如 果一個網站在建置前未設定明確的目標,很可能對於網 站之設立功能無法掌握,網站營運後因為當初沒有設定 目標,所以對於是否能夠發揮功能也沒有可以用來評量 的準則。本研究所採取的方便樣本母群體為經過政府評 選的推薦優良政府網站,其中卻有大部分未設定網站功 能目標,可以推知目前大部分的政府機關網站未具備目 標的情形應該相當普遍,因此政府網站是否能夠發揮功 能需有待進一步的觀察與研究。 會產生這種較不尋常的情況,應該可以歸納於下列兩種 原因。第一,由於行政院研考會在大力推動電子化政府的 同時,曾利用各種行政策略與手段要求行政院各下屬機關 於短時間建置網站,因此各政府機關的網站建置動機,其 中有一部份並不是出於自我的需求,而是因應上級機關的 要求而勉強設立,在這種情況下,對於目標的設立與功能 上的需求分析也就付之闕如。第二,另外一個原因則是因 為許多政府機關是在需求不明的情況下設立網站,事前並 未對其單位的屬性與民眾的需求進行分析與調查,僅是一 窩蜂的追隨他人為該單位設立網站,至於為何要設立網站 與網站所能發揮的功效就予以忽略。 政府網站缺乏後續維護之預算 大部分受訪機關設立網站與後續維護的經費,並未列 在年度預算中,也就是說,行政院研考會大力遊說各機 關成立網站以達到便民的服務,但在受訪的單位中,僅 有台北市地政處編列一年十四萬元的網站架設與維護費 用,其餘各單位皆是挪用其他費用應急。例如,嘉義縣 政府高雄市地政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費用是挪 用該單位的業務費,台北市捷運局則僅在需要在硬體或 軟體汰舊換新時才編列預算,而高雄縣文化局則是利用 文建會、教育部的補助款作為網站的架設與維護費用。 缺乏預算、未有專人專責進行網站的架設與維護,往 往是造成網站內容與服務項目無法向上提昇的主要原 因,如果電子化政府的推動有賴各級政府機關挖東牆補 西牆的移花接木模式,對於網站的提昇與後續的推動顯 非長久之計。 業務承辦單位擁有發動權 從表 2 中可以看出,根據所進行訪談的結果,在資訊 的發動權上,各機關都是由業務承辦單位直接進行發 動,未有由上而下的指導模式。此種現象相當符合行政 院研考會的期望,而事實上也與目前各政府機關責任層 級劃分相配。也就是說,政府機關網站上的資訊內容, 主要是由與資訊內容相關的承辦單位率先提出,進行資 訊發動權。 單位主管握有資訊審核權 至於資訊的審核權方面,根據行政院研考會的原則指 示,各政府機關對於網站內容資訊的審核權,對於一般 性例行性更新資訊,則由各業務負責人員審核,再送交 各業務單位主管審閱後上網,至於較大資訊量的更新或 改版,則在業務單位主管審閱後由 MIS 部門最後校稿後 再上網。根據本研究訪談所得,資訊的審核權都是在於 各政府機關的主管,如果是中央級機關,通常是由機關 內部之二、三級主管負責審核;如果屬於縣市政府的網 站,資訊內容的審核權則在於各局處首長,如果是地方 政府的二級單位,則由局處長負責審核,但也有由局處 下之課室主管負責審核,在審核權方面,顯然政府機關 並未完整釐清,在權責上似乎並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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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網站內容之資訊發動權與資訊審核權 單位 資訊發動權 資訊審核權 嘉義市政府 業務單位 長官批准 北市捷運局 業務單位 長官批准 交通部 各單位 長官批准 高雄市地政處 各科室 長官批准 高雄縣文化局 各科室 局長簽准 海洋生物博物館 各自決定 長官批准 智慧財產局 各單位 各單位主管 台北市地政處 業務單位 各科室長官 行政院新聞局 業務單位 課長 玉山國家公園 各單位 長官批准 儘管表面上各政府機關網站內容的資訊發動權與審核 權相當一致,但根據訪談結果,各單位對於資訊的發動權 與審核權的實際運作模式常常界線不明、程序不明,而且 很可能因為各單位的屬性不同,而在流程上產生差異。 網站資訊更新權責劃分混亂 由於研考會建議各單位網站內容之小量更新可由業 務單位行之,若需大量更新則賴資訊部門協助。根據訪 談所得,受訪單位在網站資訊更新的權責劃分上相當混 亂(參見表 3),有的是委由資訊科室人員代勞,僅有中 央級機關交通部、教育部轄屬機關海生館設有專人管 理,其餘多是委由下屬各單位自行更新,其中最特殊的 情況當屬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因為其網站內容之更新並 未由資訊室代勞,也未由該局員工親自操刀,而是完全 委外。顯見目前政府機關網站內容之更新程序未制度 化,比較明顯的是網站內容更新多賴資訊室之專門技術 人員協助,業務單位對於網站之內容較無能力處理,而 且各單位情形各異。 事實上這種情形的產生與各單位的預算員額編制有 相當的關係,因為行政院研考會要求行政院各所屬機關 進行網站建置時,並未在同時通過任何法令的修訂,意 即對於各機關原有編制員額並未增加,法定之業務量亦 未變更,但因為政策推動的緣故,實際上各單位的業務 量卻因為電子化政府網站的建立而增加,使得各機關只 能挪用其他計畫之經費作為網站建置與維護之費用,至 於員額之增列或專人之設置,就變得力有未逮。 出版品資訊公開難以達成 針對各受訪機關網站的資訊蒐集與資訊篩選權,各單 位顯然樂於將各單位之文字出版品置於網站上供民眾閱 覽,但卻又面臨經費無著落、無專人辦理之「巧婦難為無 米之炊」的窘況,能夠置於網站上的出版品相當有限,有 的僅止於標題,有的進一步放上出版品之簡介,但對於將 各種紙面出版品數位化,置於網站上供民眾下載與閱覽 上,各單位顯然力有未逮(參見表 4);尤其在各單位要將 過往之文字出版品數位化,不僅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硬 體容量的增加與財力的投入都是不可少的,在目前政府 「又要馬而肥,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情況下,多半無法在 短期間達成。 表 3 機關網站資訊更新權掌控 單位 資料更新權掌控 嘉義市政府 資訊部門 北市捷運局 資訊部門 交通部 各單位 高雄市地政處 資訊部門 高雄縣文化局 委外辦理 海洋生物博物館 各單位 智慧財產局 資訊部門 台北市地政處 資訊部門 行政院新聞局 專人負責 玉山國家公園 資訊部門,部分委外 表 4 政府機關網站政府出版品數位化 單位 單 位 出 版 品 電 子 化 置於板上 網 上 有 政 府 出 版 品 書 報 資料 政 府 出 版 品 是 否 有 詳細內容 嘉義市政府 是 否 無 北市捷運局 是 是 無 交通部 是 否 無 高雄市地政處 無政府出 版品 否,網上資料 由內政部提供 無 高雄縣文化局 是 是,有出版品 簡介 無 海洋生物博物館 是 是,有出版品 簡介 無 智慧財產局 是 是 有 台北市地政處 無政府 出版品 無 無 行政院新聞局 是 是 有 玉山國家公園 是 是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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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由於研考會在推動政府網站建置 上,所訂定的一些原則性指導流程並無法一體適用,使 得各政府機關在網站資訊的發動權、審核權、篩選權上 並不一致,且在資訊上網的流程管控上,尚有一些不流 暢的情況發生。 此外,由於政府機關的網站建置與維護,並未編列常 態性經常預算,也未設置專人專責進行規劃與管理,因 此各機關在網站資訊的呈現上力有未逮。其中最顯而易 見的就是有關各政府機關資訊上網方面的不足。事實 上,基於人力物力與財力的匱乏,各機關並不可能將單 位所屬的文字版資料數位化,置於網上供民眾閱讀與瀏 覽。這一點很可能是我國電子化政府最弱的一環,因為 空有介面漂亮的網頁與寬廣的頻寬,並不能建構出完整 實用的電子化政府。如果不能在美麗的外表下有十足的 內涵、豐富的資訊、充實的內容,電子化政府不過是虛 有其表,我國的機關網站最大的致命傷似乎就在此。 我國電子化政府在建立政府機關網站上,主要目的是 要能夠讓各機關具備「提升施政效向及效益」、「加強便 民服務功能」、「節省政府人力及經費」、「塑造政府機關 形象」與「提升人民的滿足感」等功能,然而卻因為各 機關在實質的資訊豐富度上顯得不足,使得不管是在便 民服務或是在節省人力與經費上,力有未逮,民眾在使 用各級政府機關網站時,依然會發現資訊匱乏的情形, 也就是努力在美麗的網站內搜尋,卻找不到想要的資 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各網站並未將資訊數位化。 本研究以初探式的訪談方式,試圖深入分析所選定的 政府機關網站其資訊呈現之程序,希望能夠瞭解政府機 關將資訊由一般書面文字轉為數位化的標準程序。研究 發現,政府機關由於欠缺一套標準化流程,使得在網站 的資料呈現與更新上未臻一致,權責有待釐清;此外, 由於欠缺常態性預算的編列,因此未有專人專責負責網 站內容的籌辦,致使許多政府機關網站的內容的提昇上 與服務功能的提供上有待努力。

附註

[1] 行政院資訊發展推動小組(1998)。邁向二十一世 紀的電子化政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 電子化 網路化政府推動計畫八十八年度政府網 際服務網(GSN)計畫書。民八十八。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 [3] GSN 推動現況(2003)。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 [4] 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設立源由。 網路:http://www.nici.nat.gov.tw/intro.html [5] 政府網站輔導手冊(2003)網路:http://www.rdec. gov.tw/mis/standard/gsn-award/schedule.htm [6] 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推動方案(1997)。行政 院。網路:http://www.ey.gov.tw/planning_old/pz871022 -1.htm

[7] U.S. Congress. 103rd Congress, 1st Session. 1993.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of 1993: Public Law 103-62, 103rd Congress, 1st Session.

[8] U.S. Congress. 104rd Congress, 1st Session. 1995.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95: Public Law 104-13, 104th Congress, 1st Session.

[9]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1996). Management of fede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Circular No. A-130). Washington, DC: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10] 江偉平(1999)。研考雙月刊,23(5)。 [11] Erlandsson, A. (1996).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A literature review.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Archives' (ICA) Study. ISBN 0-9682361-2-X.

[12] McClure C. & Sprehe T. (1998). Guidelines for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on State and Federal Agency Websites. Report of a research study sponsored by National Historical Publications and Records Commission.

[13] 張百傑(1999)。人力發展月刊,88,67-75。 [14] 魏啟林(1999)。研考雙月刊,23(5),3-16。

數據

表 2  網站內容之資訊發動權與資訊審核權  單位  資訊發動權  資訊審核權  嘉義市政府  業務單位  長官批准  北市捷運局  業務單位  長官批准  交通部  各單位  長官批准  高雄市地政處  各科室  長官批准  高雄縣文化局  各科室  局長簽准  海洋生物博物館  各自決定  長官批准  智慧財產局  各單位  各單位主管  台北市地政處  業務單位  各科室長官  行政院新聞局  業務單位  課長  玉山國家公園  各單位  長官批准  儘管表面上各政府機關網站內容的資訊發動權與審核 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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