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年度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穩定就業津貼申請書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絡地址
受 僱 日 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市話) (手機)
事業單位
或團體 統 一 編 號
工作地址
檢附文件
□1.穩定就業津貼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4.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1、本人未於同一時期領取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2、本人已瞭解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相關規定,茲證明上列各欄均覈實填寫。若有溢領之津 貼,亦同意貴機關可逕自本人得領取之津貼中扣除繳還: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詳閱資料後本人正楷親簽)
1(正面)
附表一
穩定就業津貼請領說明
一、請領資格
依據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穩定就業津貼)相關規定,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得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向工作所 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穩定就業津貼。
二、給付金額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按季於每年 1、4、7 及 10 月核發穩定就業津貼,並撥 款至本方案指定金融機構所開設之青年儲蓄帳戶,補助期間最長以 36 個月為限。
三、 申請手續及津貼撥款
(一)青年應於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日及離職退保日起 15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申請穩定就業津貼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 書,以及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送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檢附文件不全者,應依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如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申請手續完備者:
1、穩定就業津貼係按青年實際受僱期間,以每月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計算。每月以 30 日 計算;未滿 30 日者,依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30 日之比率計算。
2、上開受僱期間係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舉例】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日為 106 年 8 月 1 日,且符合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及相 關要件,並於 106 年 9 月 8 日備齊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穩定就業津貼,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合格後,將於 106 年 10 月核算同年 8 月至 9 月(共計 2 個月)之穩 定就業津貼金額,並於 106 年 10 月撥款至指定帳戶,倘青年持續受僱,則於下一季(即 於 107 年 1 月)核算 106 年 10 月至 12 月(共計 3 個月)之穩定就業津貼金額,依此類 推。
三、 注意事項
(一)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於離職退保日起 15 日內,親自或以書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就業媒合服務。未依限通知,或經媒合,自最近一次離職日起 2 個月內未能再就業者,視 同退出本計畫。前開人員名單本部將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或協助。
(二)青年不得同時領取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此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不予核發穩定就業津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2、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3、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實地查核、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 之查對等。
4、其他違反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辦理。
2(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