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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工作類別:
□1.製造工作 □2.營造工作 □3.家庭看護工作
□4.家庭幫傭工作 □5.海洋漁撈工作 □6.機構看護工作
□7.屠宰工作 □8.外展農務工作 □9.外展製造工作
□10.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11.雙語翻譯工作
□12.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3.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14.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15.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16.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17.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8.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19.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申請項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 用)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申請人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身 分 證 字 號)
申請接續聘僱順位 □第1順位 □第2順位 □第3順位
□第4順位 □第5順位(順位別如背頁說明)
轉換資料庫登錄 □已自行登錄 □尚未登錄(登錄資格如附件,但已自行登錄者免附)
泰國(030) 菲律賓(024) 馬來西亞
(019) 印尼(009) 越南(033) 蒙古(021)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人
製造業、營造業填寫:本公司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平均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 人,有外國人配額 人,尚可接續聘僱外國人 人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 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 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海洋漁 撈工作、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4.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5.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
□6.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但雇主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免附:
(1)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2)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3)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4)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或蘭花、蕈菇、蔬菜等之 農業工作。
※以第1或3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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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申請案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或 □本申請案係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請擇一 勾選),並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單位圖記)
通訊地址:
負責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聯絡電話:( )-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聯絡人: 聯絡電話:( )-
(以下虛線範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文專用區)
收文章: 收文號:
順位別說明如下:
第1順位: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 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2順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 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第3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4順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第5順位: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第二類外國人:
製造、營造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 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1順位需檢附)
□2.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特定製程或 特殊時程之文件正本。(製造業第2順位需檢附)
□3.初次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
(第3順位需檢附)
※□4.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文件正本。(製造業 第4順位需檢附)
※□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政府計劃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書。(營造業第4順 位需檢附)
※□6.工廠登記證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製造業第5順位需檢附)
※□7.營造業登記證或特許事業登記證、工程合約書。(營造業第5順位需檢附)
家庭看護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1或3順位需檢附)
□2.申請人、被看護者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第2或4順位需檢附)
□3.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2或4順位需檢附)
家庭幫傭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1或3順位需檢附)
□2.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第2或4順位累計點數16點以上申請者需 檢附)。
海洋漁撈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2.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漁業執照及本國船員 名冊。(第2順位需檢附)
□3.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3順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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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本國船員名冊。(第4順位需檢附)
□5.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6.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 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機構看護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2.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 文件、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2順位需檢附)
□3.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3順位檢附)
□4.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2 或4順位需檢附)
□5.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 需檢附)。
□6.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需檢附)
□7.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第2或4順位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8.本國看護工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 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以護理之家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需檢附)
屠宰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正本。(以第2或4順位申請者應檢附)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持招募許可函接續聘僱者,免附)。 外展農務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以第2或4順 位申請者應檢附)
□3.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登記證影本(持招募許可函 接續聘僱者,免附)。
外展製造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之證明文件。(以第2或4順位申請者應檢附)
□3.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 登記證。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 補函正本。(第1順位檢附)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明、養殖登記證、種苗業登記 證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以第2或4順位申請者應檢 附)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第56條附表12規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業之證 明文件。(以第2或4順位申請者應檢附)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第三類外國人:
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第1或3順位需檢附)
□2.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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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附。(第2或4順位需檢附)
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特定製程或 特殊時程之文件正本。(製造業第2順位需檢附)
□2.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文件正本。(製造業 第4順位需檢附)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政府計劃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書。(營造業第4順 位需檢附)
※□4.工廠登記證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製造業第5順位需檢附)
※□5.營造業登記證或特許事業登記證、工程合約書。(營造業第5順位需檢附)
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1.申請人、被看護者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第2或4順位需檢附)
□2.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第2或4順位需檢附)
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1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漁業執照及本國船員 名冊。(第2順位需檢附)
□2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本國船員名冊。(第4順位需檢附)
□3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4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 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1.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 文件、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2順位需檢附)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團體立案證書影本。(第2 或4順位需檢附)
□3.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 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需 檢附)。
□4.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需檢附)
□5.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第2或4順位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6.本國看護工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 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以護理之家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第2或4順位申請者需檢附)
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2.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登記證影本。
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蘭花、蕈菇及蔬菜產業之證明文件。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http://www.wda.gov.tw 所載最新規定 辦理。
※表非必要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加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