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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A A
Q1:【各表】填報的資料屬實,但無法順利送出完成填報?
A: 請依據「資料檢核通報機制」提交人工審核。
「資料檢核通報機制」:步驟1-先按「暫存」按鈕,將資料暫存於系統中→步驟2-填寫承辦人姓名、
電話→步驟3-按下「送出」按鈕→步驟4-輸入無法通過檢核之原因及本表承辦人之E-mail→步驟5- 等待承辦人員回覆處理結果
Q2:【表一】若一人兼多項主任、組長如何填報;若主任同時在兩間學校服務,要算在那一間學校?
A: 主任、組長數以人數計算。例如:若同時擔任 2 個職位的主任或組長,則以 1 人計算,且以較高 職位計列。
若主任跨校服務,請填列於領有主管加給的那間學校。
由幹事所兼任之主任也需計入主任的欄位中。
Q3:【表一國中】本校有體育班,體育班學生是否算「一般生」?
A: 否,表一之「一般生」不包含體育、藝術才能班、特教班、特殊安置方案及保護性個案之學生。
Q4:【表二】修業生和畢業生有何不同?
A: 修業生係指修業期滿,成績未達畢業標準,學校發給「修業證書」者;畢業生則以有領取畢業證 書者計算。
Q5:【表二國中】上學年度畢業生或修業生若有聯絡不上,無法得知現況者,如何填報?
A: 請依該學生在校狀況及瞭解予於初判,如仍無法判定者則填列「未升學未就業」項。
Q6:【表二】學生數是否包含「在家自學」、「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學生?
A: 是,表二學生數請填報 9 月 30 日有學籍之學生,因此包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安置於中途 學校」之學生;若有特殊教育班或分校、分班等之學生,也請一併統計。
Q7:【表二、五、六、十四】本校今年已停招,為何仍需填報?
A: 貴校雖已停招,但仍需填報各表(表二、五、六、十四)之上學年畢業生及修業生資料。
Q8:【表三】本校有 3 班特殊班(集中式、資源班及巡迴班各一班),為何系統的總計只呈現 1 班?
A: 因班級數的總計係不包含分散式的班級。
Q9:【表三】若集中式特教班屬於混齡性質,資料應該填在哪一個年級?
A: 若各年級集中於同一班上課,其班級數計列在學生人數年齡層最多的相對年級。
Q10:【表三】何謂藝術才能班?何謂體育班?
A: 藝術才能班係指依「藝術教育法」成立之班級,而體育班則指依「國民體育法」成立的班級。
2 Q11:【表四】學生裸視視力檢查資料期間為何?
A: 請填報本學年第 1 學期視力檢查資料。
Q12:【表四】有戴眼鏡之學生是否為本表填報範圍?
A: 是,無論是否有戴眼鏡均需填報其裸視視力檢查資料,裸視視力指檢查學生未矯正(未戴眼鏡)之視力。
Q13:【表四】若學生因身心障礙無法檢測或檢測當天因故缺席,如何填報學生裸視視力表?
A: 如因上述原因無法得知裸視視力情形,可免予將其列入統計,惟請於附註欄位以文字說明。
Q14:【表五】若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僅註記原住民身分為平地原住民,沒有族別,該如何填報?
A: 請將該生資料填報於「族籍尚未申報」欄位中。
Q15:【表五】若某原住民學生自國中畢業後,未進入一般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籍並未設在任何學校,此類學生是否計入「上學年度原住民畢業生升學人數」?
A: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3 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 實驗教育,故應計入升學人數。
Q16:【表六】何謂「僑生」或「港澳生」?
A: 「僑生」定義: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 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港澳生定義: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6 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若 對僑生之認定尚有疑義者,請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02)7736-6712 或僑務委員會僑生處
(02)2327-2640。
Q17:【表六】僑生之新舊生別為何?
A: 新生係指本學年度 1 年級新生或新轉入僑生;舊生係指學籍本來就在該校之僑生(含復學生或重 修生等)。
Q18:【表七】「長期代理教師」定義?
A:「長期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且時間達 三個月以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Q19:【表七】借調老師是否計算?
A: 由 A 校編制內教師全職借調到 B 單位,則 A 校改計列長期代理教師(代理三個月以上)資料。
Q20:【表七】若老師同時教授 2 個以上科目,請問教師主要任教領域要填哪一個?
A: 請填在任教節數較多的科目,或選擇其中一個主要科目填列,以不重複(單選)填報為原則。
Q21:【表七】全校教師無論是否為正式老師都要計入表七當中嗎?
A: 本表包含校長及編制內之現有教師人數,即包括校長、教師兼行政職、教師兼導師、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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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不含專任運動教練、專案增置教師員額、附設幼兒園及學前特教教師之教師;另 請假或全職借調在外 3 個月以上之教師不計列,改計列代理教師資料,若未聘代理教師,則兩者 人數皆不計入。
Q22:【表八】約聘職員、工友是否須填報?
A: 否,本表以編制內現有人數計算。若貴校無編制內職員、工友,請於附註欄位以文字說明。
Q23:【表九】興建中之校地校舍是否需填報表九?
A: 興建中之校地校舍因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不在表九填報範圍。
Q24:【表九】若是完全出租借給與該校無關之機關或私人機構使用之部分(如:社區大學)使用是否 須填報,那麼借入的部分是否須計入?
A: 出租借的部分請列於使用情形之「其他」欄位,惟其資料不會列入「總計」之中,至於向其他單 位租借入者,請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分別計列於「現在使用」、「興(新)建未使用」、「不堪使用」
或「閒置未用」等 4 種情形。
Q25:【表九】綜合活動中心,該如何填報?
A: 請依實際使用用途歸類,分別填入適當欄位。
例如:某校活動中心地下室有韻律教室、舞蹈教室、機房、樓梯,1 樓有演講廳、會議室、音樂 教室、健康中心、樓梯,2 樓活動中心、舞臺、舞臺準備室、儲藏室、樓梯。則歸類如下:
地下室韻律教室、舞蹈教室、音樂教室請填列「特別教室」項,
會議室、健康中心請填列「辦公室」項,
演講廳及活動中心、舞臺、舞臺準備室,請填列「禮堂」項,
地下室機房、儲藏室及各樓層樓梯等未列計的項目,請填列「其他」項。
Q26:【表九】無障礙設施或輔具的定義為何?
A: 無障礙設施或輔具指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學習用具、輔助產品或相關設施,如語音教材、點字書、
無障礙之室內外通路、升降設備、停車位、坡道或扶手...等。
Q27:【表九、十、十一】國中小合校的學校如何填報?
A: 表九校地校舍資料請以專屬國小使用之資料填入國小,其他請填入國中報表;學校若共用圖書館 可以區分國中、國小資料者,請區分後分別填入國中、小報表;若無法區分,圖書館(室)數為 避免重覆計算,請計入國中,國小不計列,其他欄位則請依「國中小學生數比率」設算,再分別 填入國中、小報表。;表十一私立學校之教育經費資料請依國小、國中學生數比率設算分別填入 國小、國中報表。
Q28:【表九、十】圖書館若為 3 間教室打通使用如何計算間數?
A: 間數請填 1 間。禮堂、圖書館等間數請以實際間數或整棟填列(請填 1 間,面積則以整棟計算), 勿以教室大小設算。
4 Q29:【表十】若由各班導師統一借閱如何填報?
A: 若導師於期間內幫班上 30 位學生(每次每位學生一本)共借閱五次,則須填報借閱人次 150 人 次,借閱冊次 150 冊次。本表之借閱人次及冊次以累計計算。
Q30:【表十】購置圖書資料經費是否包含報紙、雜誌?
A: 是,購置圖書資料經費包含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電子書、光碟等所有館藏資料經費,但不 包含贈書。
Q31:【表十】若是由各界機構捐贈經費給學校自行購買圖書如何填報?
A: 各界機構捐贈經費給學校自行購買圖書數,請填列於捐贈圖書欄位。
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係指上學年度來自捐贈列入編目之圖書冊數,不包含電子書、光碟等非
書資料。
Q32:【表十二】何謂「新住民子女」?
A:新住民子女指父或母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等新住民者,若已入 本國籍,或已死亡、失蹤、離婚,仍應計列;另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者視為外國籍學生不計列。
Q33:【表十二 A】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民在臺探親期間由台灣籍父(母)收養,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時,
是否列入本表填報?
A:若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其身分即為本國人,故不用填本表。
Q34:【表十四】若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是否須填報?
A:是;新住民係指中國大陸、港、澳及其他國家之外籍配偶,與本國籍人士締結婚姻 ”當時” 其身分 為非本國籍人士。故不論日後是否已取得國民身分證,只要締結婚姻當時身分為非本國籍人士,
該表需計列。
Q35:【表十六】學生獎懲人數如何填報?
A: 學期內同一項人數以不重複計算為原則,次數則以加總計列。例如:甲生第 1 學期記嘉獎 2 次,
後再計嘉獎 1 次,則第 1 學期嘉獎欄人數為 1,次數為 3;甲生第 2 學期記嘉獎 2 次,後再計小功 1 次,則第 2 學期嘉獎欄人數為 1、次數為 2,小功欄人數為 1、次數為 1。
Q36:【表十六】學生獎懲人數統計,若有一位學生因連續違反校規被學校記 3 次小過處分,惟該學 生以勞動服務方式銷過 1 次,請問填報時是填原始的記過次數(3 次)或者是功過抵銷後(2 次)的 結果?
A: 請學校填列學生功過抵銷後的結果,就上述例子來說,僅需填報人數 1 次、次數 2 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