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自辦訓練學員間霸凌防制要點
109.06.04 訂定
一、目的:
為防制自辦訓練學員間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 之需要,特訂定本分署自辦訓練學員間霸凌防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員為本分署自辦訓練學員,含職前訓練班、產訓專班及產學訓 相關合作計畫班。
三、霸凌之用詞定義及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 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 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 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霸凌樣態:
1. 關係霸凌:孤立、排擠、謠言、離間、流言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
2. 語言霸凌:恐嚇、威脅、謾罵、嘲笑、中傷、綽號、眼不見傷,但傷在內 心。
3. 肢體霸凌:暴力、勒索、搶奪、毆打、凌虐。
4. 性別霸凌:開黃腔、性騷擾、不雅照片、書報,性別或身體部位的嘲諷、
玩笑。
5. 網路霸凌:流言、八卦、辱罵、黑函、爆料。
6. 反擊霸凌:報復、反擊、轉嫁、欺負弱者。
四、通報權責:
班導師、任課教師或其他人員知有疑似學員間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本要 點規定向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通報,俾利進行後續確認及調查。
五、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 組成防制學員間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學員間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 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分署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副召集人 (由召集人指定)、自辦科科長、特輔科科長、工場股股長、班導師、學者
專家、學員代表等。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 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代表及學生 代表,共同負責防制學員間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 疑似學員間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 向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申請調查;班導師、任課教師或其他人員知有疑 似學員間霸凌事件時,亦應立即向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通報。前開單位 於受理申請或通報後,應於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學員間霸凌因應 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三) 申請人或通報者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 之者,受理單位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學員間霸凌申請調 查表」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通報者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得不予受理。(申請調查表如附件一)
(四)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檢舉人或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班級、聯絡電話、住址及申請調查 日期。
2. 行為人之姓名及班級。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二),並載 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五)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 定代理人陪同。若學員現場有失當之言詞或行為時,得通報政風單位及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並及時向分署長官報告。
(六)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學員間 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同意,且 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 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案件調查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並於送達學員間霸凌因應小組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九)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防制學員間霸凌因應 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 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之受訓權,本分署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3.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4. 防制學員間霸凌因應小組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防制學員間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 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二) 完成調查後,確認霸凌事件成立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 輔導行為人改善。
(十三) 行為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 為未成年者)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
(十四) 學員間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 關協助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 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 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 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分署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申復;其以言詞為之 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 受理申復後,應交由審議小組(成員另由分署長指派)於30日內作成附理 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七、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 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 霸凌事件經查證確實,並依學員獎懲評量要點懲處後,本分署應對加害人 監督之,並告知禁止對受害人報復,如有報復情形發生時,將採取進一步 之懲處。
八、隱私之保密:
(一)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 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二)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學員間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四)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密件 歸檔,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或 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調查處理學員間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去識別化,並以代號為之。
九、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非屬學員間霸凌事項,則依「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處理學員陳情案件注意事項」或「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中彰投分署學員間性騷擾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學員間霸凌申請調查表
檢舉或申 請人姓名
檢舉或申請 人身分證號
檢舉或 申請人 班級 檢舉或申
請人聯絡 電話
檢舉或申請 人住址
行為人 姓名
行為人 班級
霸凌類型 □毆打 □勒索 □孤立、排擠 □恐嚇、威脅 □謾罵、嘲笑
□謠言中傷 □黑函 □開黃腔 □辱罵 □其他:
內容
申請人或檢舉人簽章: 受理人:
申請日期: 受理日期:
備註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