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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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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應考人在報名登錄完成後,須於 101 年 8 月 17 日前(含當日,

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寄件者 將不予受理。

2.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

3.電子計算器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詳如本須知第 13 頁。

4.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待。

編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http://www.moex.gov.tw

(2)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連結(下載)

101 8 7 二

101 8 16 四

報 名

1.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 期將無法報名。

2.應考人須於 101 年 8 月 17 日 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以 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 名程序。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2.報名方式

3.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101 11 16 五 寄 發 入場證

如於 11 月 23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 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二科查詢。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將於考試舉行 前適時公告於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 區/考試資訊」之本考試「考試舉行 相關事宜」中。

101 12 1 六 101 12 2 日

舉 行 考 試

1.本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 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事 項,應考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閱卷規則。

1.考試日程表

2.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01 12 4 二

公布測 驗式試 題答案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 載於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歷年 考畢試題查詢」。

101 12 4 二

101 12 8 六

試題疑 義提出 期 限

1.紙本申請者請以限時掛號 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 試題請註明:題庫管理處 收;申論式試題請註明:專 技考試司收)。

2.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 限。

1.採網路及紙本申請方式雙軌並 行。(受理截止日為 12 月 8 日)

2.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應考人 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或本 須知第 17 頁。

102 2 19 二

榜示暨 寄發成 績及結 果通知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 查詢。

1.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2 2 20 三 102 3 1 五

受理複 查成績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3)

目錄 頁次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1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2

參、報名方式………3

肆、應考資格………3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4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4

柒、報名注意事項………5

捌、其他注意事項………11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6

拾、提出試題疑義………17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18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19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20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20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20

拾陸、常見 Q & A………21

※附件 1 本考試應考資格表………

24

※附件 2 本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5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26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28

※附件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30

※附件 6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32

※附件 7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3

※附件 8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36

※ 附件 9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8

※ 附件 10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2

(4)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登錄完成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 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

(101 年 8 月 17 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 名程序。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雖已完成登錄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及 繳費完竣,則報名視為無效,如影響應考人應試權益,其責任自負。

※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 10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5 時整,請儘早完成報 名程序,避免於報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報名、考試、榜示及其他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 101.8.7 起至 101.8.16 下 午 5 時止

採網路報名,並須於 101 年 8 月 1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掛 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 序,逾期不予受理。

二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101.11.16 寄發 1.入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報 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 詳細確實。

2.如於 11 月 23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 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 2 科查詢(02-22369188 轉 3923、3924)。如仍未及於考試 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 鐘,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 務組辦理補發。

三 舉行考試 101.12.1 至 101.12.2 考試日程表請見本須知附件 2。

(5)

四 公布測驗式試 題答案

101.12.4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九,第 18 頁。

五 試題疑義提 出期限

網路及紙本受理期限:

101.12.4 至 101.12.8

請見本須知第拾項之二,第 17 頁。

六 榜示 預定於 102.2.19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成績單)

預定於 102.2.19 起 3 日內 寄發

1.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 封袋,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 料製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 時,務必詳細確實。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 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 考選部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八 複查成績提 出期限

102.2.20 至 102.3.1 1.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2.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五,第 19 頁。

九 寄發考試及 格證書

預定於 102.3.18 前寄發。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 人數,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 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 調整。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表件郵寄地點:本考試報名書表請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須 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 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分別在各考 區之各試區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 試場等相關訊息,可於 11 月 16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進入網

(6)

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參、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 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http: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

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或信用卡繳款紀 錄),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 技考試司第 2 科收。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9「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肆、應考資格

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第4條之規定辦理。其應考資格請見附件1。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 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5.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6.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1.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滿三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 考試規則」第6條之規定辦理。其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請見附件2。

二、 命題大綱: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 下查詢。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 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總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8 條規定: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 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 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 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8)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應繳下列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 1.新台幣 1,000 元(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不得申請 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1)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全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路 信 用 卡 、 Web 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 背面空白處。

(3)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附件 7。

3.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本須知附 件 8「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列退費事由 得申請外,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照片 1.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2.背面請書寫姓名、考區、報考類科,固貼在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三)國民身分 證影印本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1 份,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不可遺漏。

2.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 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印本。

3.外國人士報考,請黏貼護照影本,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 號碼。

(四)報名履歷 表

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請將國民身分證正、背 面影印,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五)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1 款資格應考者:

(1)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 業證書不採。

(2)第 1 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括職業學校、高級中學或其 他同等之學校。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 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 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2 款資格應考者:

(1)應繳驗考試院核發之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並曾任記帳士有關職務滿四年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所稱

「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

(9)

(五)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之服務年資 滿四年者。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 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3.以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第 3 款資格應考者:

應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及相關文件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種 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 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5.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6.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印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 還。

二、填寫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完成登錄後,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 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俾供寄 發報名表件之用。

(二)報名登錄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 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三)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10)

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四、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影印本 須知附件6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 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2科辦理。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 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 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 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 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 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 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11)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件10)。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 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 用桌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 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 作。(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 腦。(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 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 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 等輔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 作或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三)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12)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20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6點至第11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 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 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 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 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閱卷 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 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 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 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 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 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 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13)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 協助措施者,須於報名時勾註並附繳「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

六、退補件程序: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本部將先以簡訊、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應 考人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記帳士」及「補件編號:○○○」(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8095),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3、

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七、考試前,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請撥試務電話 洽詢。(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貳項)

(14)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法處 理。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 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 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 當天第一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 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二十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 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 監場人員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辦理試務機關,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 、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15)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

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 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 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 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 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 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 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 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 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 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16)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 需用品。

第 10 條 應考人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 部分不予評閱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三、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考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

五、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 明,於報名或知悉時,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02-22369188 分機3923、3924),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六、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 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 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 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 於各試場公布欄。

(二)至 101 年 7 月底止,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計有 125 款,相 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下之「國 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 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 列。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共計 114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17)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HC127V AU-06 LC-160LV CA-10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LC-401LV CA-11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MW-5V CA-12

MA-80V AT-01 HC184 AU-03 MW-8V CA-02

SA-200L AT-02 HC191 AU-10 SL-100L CA-13

SA-787 AT-03 HC219 AU-11 SL-240LB CA-14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SL-300LV CA-15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SL-760LC CA-1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SX-100 CA-17 品牌:AURORA(共 15 款)LC-210HiII CN-02 SX-220 CA-18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SX-300P CA-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SX-320P CA-04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17 款) 品牌:E-MORE(共 25 款)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DT810 AU-12 HL-100LB CA-05 DS-3E EM-05

DT810V AU-13 HL-815L CA-06 DS-3GT EM-15

DT3910 AU-16 HL-820LV CA-07 DS-120E EM-06

DT3915 AU-07 HL-820VA CA-08 DS-120GT EM-16

HC115A AU-02 HS-8LV CA-09 DS-200GTK EM-2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FB-200 FB-01 KEC-7711 ED-01

JS-20GT EM-17 FB-216 FB-02 KEC-7713 ED-02

JS-120E EM-08 FB-510 FB-08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

JS-120GT EM-18 FB-520 FB-09 品牌:Paddy(共 4 款)

JS-200GTK EM-27 FB-530 FB-10 型號 識別標識

MS-8L EM-23 FB-550 FB-11 PD-H036 PA-01

MS-12E EM-09 FB-560 FB-12 PD-H101 PA-02

MS-20GT EM-20 FB-570 FB-13 PD-H208 PA-03

MS-80L EM-19 FB-580 FB-14 PD-H886 PA-04

MS-112L EM-02 FB-590 FB-15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MS-120E EM-10 FB-701 FB-05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

NS-200GTK EM-28 FB-810 FB-03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FBMS-80TV FB-04 PT212 CK-03

SL-103 EM-13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PH245 CK-02

SL-201 EM-14 品牌:H-T-T(共 3 款) PT256-G

SL-220GT EM-21 型號 識別標識 PT256-B CK-04

SL-320GT EM-22 SCP-298 HL-01 PT383 CK-05

SL-709 EM–11 SCP-308 HL-05 PT899 CK-06

SL-712 EM–03 SCP-328 HL-02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SL-720 EM–04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CP-371 HL-03

SCP-913 HL-04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UB-220 CK-12 UB-320 CK-20 品牌:UB(共 20 款) UB-225 CK-13 UB-330 CK-2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W UB-360 CK-22

UB-200-Y UB-226-B UB-370 CK-23

UB-200-W CK-07

UB-226-R

CK-14

UB-800-P

UB-206-Y UB-233 CK-15 UB-800-G

UB-206-W CK-08

UB-236M CK-16 UB-800-B

UB-210 CK-09 UB-238 CK-17 UB-800-R

CK-24

(19)

UB-211 CK-10 UB-239M CK-18 UB-820 CK-25

UB-212-B UB-266-P UB-850-P

UB-212-R

CK-11

UB-266-G UB-850-G

UB-266-B UB-850-B

UB-266-R

CK-19

UB-850-R

CK-26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1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 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2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fx-82SOLAR CA-19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品牌:E-MORE(共 3 款)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27 EM-01 UB-500P CK-01

fx-183 EM-24

fx-330s EM-25 備註:

1.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 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 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 可能會遺失。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 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二、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

四、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20)

五、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劃滿。切不可劃出方格外,或只劃半截線。

六、如答錯要更改時,須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 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九、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 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提出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網路及紙本受理截止日為 12 月 8 日)

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

(三)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考量網路

(21)

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101 年 12 月 8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專技考試司第 2 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 、 一 張 試題 疑義 申 請 表 只能 陳述 一 題 , 如有 多題 , 請 重 複申 請作 業 。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試題如附件3、申論式試題如附件4)。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九、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即 101 年 12 月 4 日),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公 布(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鉛筆於測驗式試卡 上作答者為限)。

十、本部自 92 年度起,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 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拾壹、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本考試預定於102年2月19日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應考人如於榜示7日後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來電洽詢。

二、榜示及格者,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 式寄發;前揭證書規費新台幣512元(含手續費12元),請於規定期限內辦 理繳費;完成繳費者,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如未依規定期限內 繳費,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則不予寄發。繳費完成後,繳款證明或收 據聯請自行留存,無須繳回。

三、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 考試院及格證書費。若係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符合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請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俾憑審核。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22)

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預定自102年2月20 日起至3月1日止),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1之1號「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務處」收,

憑以辦理。

六、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5,請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 區/申請表單下載)下載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 依附件5規定之格式辦理。

七、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一)複查成績之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申請日期、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請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印本不採)。

(三)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行負責)。

八、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各項查詢電話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專技考試司第2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923、3924。

傳真號碼:(02)22368095。

二、網路報名操作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電話:(02)22369188轉3288、3325 三、本部公共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254、3256。

四、考試院及格證書查詢電話:(02)82366000轉6212。

(23)

五、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 局電子郵件科)。

聯絡電話:(02)27031604轉27~29。

傳真號碼:(02)27037981。

聯絡地址:10658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89號9樓。

拾參、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 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 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 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 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118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2 年 2 月 19 日榜示之日起,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 而定。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電腦語音系統查榜,亦可利用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肆、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1、2、3、4、5、6):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 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 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 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 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24)

拾陸、常見 Q&A

1. 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 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 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瀏覽),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 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 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2.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若已報名存 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 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 加蓋私章或簽名。

3.接獲本部補件通知後,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請於信封上書明:(a)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b)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 2 科收」;(c)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記帳士」及「補 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d) 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2)以傳真方式: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

02-22368095),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3、3924)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4.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 依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附件 7)辦理繳費,並 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類科:記帳士」、「○○

考區」及「姓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俾憑

(25)

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溢繳費用部分須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後,其餘費用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掛號方式郵寄支票至應 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5.應考人於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辦理?

答: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之應考人變更通 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 身分證影本。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及身 分證影本各乙份,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 2 科辦理。

6. 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以電腦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會員專區」,點選

「忘記密碼」功能後,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1)點選「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 立即回覆。

(2)點選「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點選「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選項,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若一 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 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碼設 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部資訊管理處。

7.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本考試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11 月 20 日後至

(26)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1 年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 2 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 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8. 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1)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 2 科。

(2)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洽承辦單位,確認試區試場 後,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可至「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系統查詢試場分配情 形。若有疑義,請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2 科查證。

(27)

本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科

編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602

記 帳 士

依記帳士考試規則第 4 條: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ㄧ、第一款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括職業學校、高級中學或其他同 等之學校。另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 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 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航海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 格。

二、第二款所稱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其計算自初等考試或相當等 級之特種考試錄取榜示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之 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三、前項所稱有關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經政府主管機 關依法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其服務年資以專 任者為限。

附件 1

(28)

1 0 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期 12 月 1 日(星期六) 12 月 2 日(星期日)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預備 0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08:50 預備 11:00

類 考 科 試

及 時 編 間

考試

09:00

11:00

考試

13:00

14:00

考試

15:10

17:10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1:10

12:10

602

記帳士

國 文

(作文與測驗)

※記帳相關法

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租稅申報實務 ※稅務相關法 規概要

一、12 月 1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 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科目前端有「※」符號之「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有「◎」符號之「國文(作文與測 驗)」、「會計學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中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占 60%,「測驗」採測驗式試 題占 40%;「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測驗式試卷請以品質優良之黑色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請以藍、黑 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上列應試科目除「國文」1 科為普通科目外,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 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 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除提供權 益維護措施外,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 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 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 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附件 2

(29)

1 0 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測 驗 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聯絡電話: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 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即 101 年 12 月 4 日)起 5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 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 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 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 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 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 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 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附件 3

(30)

1 0 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測 驗 式)

等級:普通考試 類科:記帳士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 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31)

1 0 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申 論 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聯絡電話: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 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全部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即 101 年 12 月 4 日)起 5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 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 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 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

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 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 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 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附件 4

(32)

1 0 1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等級:普通考試 類科:記帳士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 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33)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生年月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名 稱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考 試 等 級 普通考試

考 試 類 科 記帳士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次 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預定自 102 年 2 月 20 日起 至 3 月 1 日止,以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 郵資之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 士考試試務處收。地址為: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請參照次頁格式辦理)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附件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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