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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 9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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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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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

97.3.19 本校第 5 次學術主管會報通過 97.5.21 本校第 50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 97.9.26 台高(三)字第 0970182809 號函同意備查 98.11.25 本校第 17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8.12.23 本校第 18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9.01.27 本校第 6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04.27 99 學年度第 7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0.07.06 本校第 7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05.30 100 學年度第 7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1.10.26 本校第 7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05.22 101 學年度第 9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3.10.22 103 學年度第 2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4.01.14 103 學年度第 4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06.22 104 學年度第 9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6.03.22 105 學年度第 5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05.09 106 學年度第 8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7.12.19 107 學年度第 4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8.04.24 107 學年度第 8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06.17 108 學年度第 16 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學術卓越之教師,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及師資陣容,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編制內及延攬之新聘專任教師於各學術領域具有卓越性及累積性績效,且均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助金,並依績效表現由校長聘任為本校之師大講座、研 究講座、特聘教授及優聘教授:

(一)三年內課程意見調查每年均達 3.5 分以上(新進教師不受此限);

(二)每年平均有 1 件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或展演);

(三)每年平均有 1 篇國際 I 類(SCI、SSCI、A&HCI)或 Scopus 學術論文(或評審、典 藏作品)或三年內出版 1 本傑出等級以上之專書。

第三條 各級卓越教師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大講座

1.曾獲諾貝爾獎或同等級學術獎者。

2.當選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外相當職級之院士或為教育部終生榮譽國家講座。

3.曾獲總統科學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其它同等級學術獎者。

4.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

5.曾獲最重要國際性組織或國際級藝術單位頒發重要獎項者(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6.曾獲行政院文化獎者。

7.曾獲得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人員獎或特約研究人員獎者。

8.曾獲得二次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且獲核定一次特約研究人員計畫者。

(二)研究講座

1.三年內獲國家級獎項者(如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行政院傑出科技 人才獎、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或相當層級之獎項等)。

2.三年內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傑出學者研究計畫者。

3.三年內曾擔任國際級最重要學會會士者(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4.於 Scopus 資料庫中,屬各次領域中世界排名前 20 名競爭力學者(以 SciVal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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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查詢近五年引用數排名為主)。

(三)特聘教授

1.三年內獲國內外學術組織頒授重要學術獎項者。

2.三年內個人曾受邀於國際性藝術單位展演、獲國際級藝術單位頒發獎項及典藏作 品者、國際性體育競賽獲前三名者、以及獲頒授重要獎項,且具傑出創作展演成 果者(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3.四年內出版 2 本學術專書,且為單一作者,並獲本校出版中心評定為卓越專書 者。已獲獎之專書,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4.三年內刊登原創性學術論文於 Impact Factor > 25 之期刊者(如:Science, Nature, Cell 等),且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5.三年內共發表 7 篇以上 SSCI 或 10 篇以上 SCI 國際期刊論文,其中半數以上須於 各次領域 JCR(IF)值排名前 20%(SSCI) 或 10%(SCI)的期刊發表,或三年內共發 表 6 篇以上 A&HCI 國際期刊論文。或三年內共發表 7 篇以上 Scopus 國際期刊論 文(須於各次領域 SJR 值排名前 5%的期刊發表)。以上論文之發表須為該論文之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6.三年內獲吳大猷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者。

7.三年內皆獲得公民營營利事業單位或財團法人產學合作計畫案經費平均每年達 新台幣 250 萬元(含)以上且管理費平均每年達新台幣 30 萬元(含)以上者,惟申 請減列管理費之計畫,不得以該計畫提出申請及納入前述之平均金額。

8.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每年最多以一件計,累計達 25 件者。

9.同年度累積 15 件展演新作品以一次計,累計達 25 次者。

10.同年度累積展演音樂類作品時間長度 60 分鐘以一件計,累計達 25 件者。

11.於 Scopus 資料庫中,屬各次領域中世界排名前 50 名競爭力學者(以 SciVal 資 料庫查詢近五年引用數排名為主)。

12.三年內擔任國際頂尖期刊(須於各次領域 JCR(IF)值排名前 10%)的總主編 (Editor in chief)。

(四)優聘教授

1.符合前款(三)特聘教授之第 1、2 項條件者,依送審評分及視經費狀況,由審議 委員核定獲獎教師名單。

2.三年內曾擔任國際組織主席(由審議委員會認定)。

3.四年內出版 2 本學術專書,且為單一作者,並獲本校出版中心評定為傑出專書 者。已獲獎之專書,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4.三年內共發表 5 篇以上 SSCI 或 8 篇以上 SCI 國際期刊論文,其中半數以上須於 各次領域 JCR(IF)值排名前 50%(SSCI) 或 20%(SCI)的期刊發表,或三年內共 發表 4 篇以上 A&HCI 國際期刊論文。或三年內共發表 6 篇以上 Scopus 國際期刊 論文(須於各次領域 SJR 值排名前 7%的期刊發表)。以上論文之發表須為該論文 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5.近三年皆獲得公民營營利事業單位或財團法人產學合作計畫案經費平均每年達 新台幣 150 萬元(含)以上且管理費平均每年達新台幣 20 萬元(含)以上者,惟申 請減列管理費之計畫,不得以該計畫提出申請及納入前述之平均金額。

6.科技部(原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每年最多以一件計,累計達 20 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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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年度累積 15 件展演新作品以一次計,累計達 20 次者。

8.同年度累積展演音樂類作品時間長度 60 分鐘以一件計,累計達 20 件者。

9.於 Scopus 資料庫中,屬各次領域中世界排名前 100 名競爭力學者(以 SciVal 資 料庫查詢近五年引用數排名為主)。

10.當年度曾獲教學傑出獎者。

11.當年度曾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12.三年內擔任 A&HCI 期刊、JCR(IF)值排名前 75%之 SCI 或 SSCI 期刊總主編(Editor in chief)。

13.三年內擔任 A&HCI 期刊、JCR(IF)值排名前 15%之 SCI 或 SSCI 期刊副主編 (Associate editor)。

以前述(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條件申請師大講座者,毋需符合第二條之基本條件。

前述(三)、(四)款之論文發表篇數,SSCI 論文 1 篇得抵 1.5 篇 SCI 論文或 TSSCI 論文或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 THCI-Core)論文;A&HCI 論文 1 篇得抵 SSCI 論文 1 篇或 1.5 篇 SCI 論文;TSSCI 論文或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 THCI-Core) 論文 1 篇得抵 SCI 論文 1 篇,以上論文篇數需為已刊登者始得計算。

以上三年內之學術表現,係自申請截止日推算過去 3 年之時間。

第四條 申請及聘任作業:

(一)本獎助每年辦理一次,受理申請時間依函文公告日期為準。申請人應填具申請 表並檢附近五年(不包含育嬰假期間)之論著目錄、重要論著抽印本、具體學術 成就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院長核可後送交研究發展處。留職停薪或借 調至他單位任職者不得申請。

(二)各級卓越教師之聘任,由校長擔任當然委員及召集人,邀請相關領域具卓越 學術成就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定期召開審議會議,申請獲審議通過者,

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獲獎人未達教授級者,暫不予發聘,惟考量教師之卓 越表現,仍核予同等級卓越教師獎勵金。校長如考慮特殊情況之需要,得專 案同意聘任。

第五條 核給比例(維持榮銜之人數不計入):

(一)師大講座: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 3%以內。

(二)研究講座: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 5%以內。

(三)特聘教授: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 7%以內。

(四)優聘教授:占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 9%以內。

第六條 獎勵與任期:

(一)各級卓越教師於受聘期間,支領以下獎助金:

1.擔任師大講座者: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支領每月 30 萬元至 40 萬元之獎助金;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支領每月 21 萬元至 29 萬元 之獎助金;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支領每月 12 萬元至 20 萬元之獎 助金;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支領每月 9 萬元至 11 萬元之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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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至第八目,支領每月 6 萬元至 8 萬元之獎助 金。如符合晉級之條件,得於年度受理申請時間重新審議獎助金額度。

2.擔任研究講座者:支領每月 4 萬元至 5 萬元之獎助金。

3.擔任特聘教授者:支領每月 2 萬元至 3 萬元之獎助金。

4.擔任優聘教授者:支領每月 1 萬元至 2 萬元之獎助金。

5.上述獎勵額度,依本校經費及獲獎者對本校之貢獻程度,決定獎勵金額。

(二)師大講座任期及支領獎助金期間至退休或離職止。其餘各級卓越教師以三年為 任期,期滿重新申請審議,依所符合等級支領獎助金;若未通過,不再支領獎 助金。曾獲研究講座及特聘教授仍具有其榮銜,另優聘教授榮銜自動終止。任 期內享有校內免費停車之優惠,其子女視當年申請名額,得優先考慮同意其就 讀本校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任期屆滿,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續聘。

各級卓越教師於獎助期間離職、退休、不予聘任或遭本校停權等情形,應終止 獎助及相關優惠;如為留職停薪或借調至他單位任職者,於留職停薪或借調期 間暫停發放獎助金,俟復職後再續發給;如獲晉級之獎助,則原獎助金自動終 止。獲獎者如同時獲得校外講座者,則於該講座結束後,方能給予本項獎勵之 經費。

(三)同獲本校科技部補助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者,獎勵金擇一領取,科技部補助不足 部份,由本獎勵金補差額。

第七條 績效要求:

(一)卓越教師未來績效除著重教學與研究外,並提供校內各項學術活動補助案諮詢 與審查服務,及協助本校所舉辦相關學術工作坊,分享教學、研究經驗。

(二)每年定期繳交績效自評報告,並提送審議委員會作為下一年度核給獎勵之依 據。

(三)曾獲得獎勵者,下一期申請前需於研發處相關刊物或網站投稿研究成果。

第八條 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一)教學方面:

1.卓越教師得依本校實施教學助理制度要點,申請教學助理。

2.由本校教學發展中心提供教師研習手冊、教師教學資源手冊與數位教學平台 使用手冊等。

(二)研究方面:

1.卓越教師得依本校相關減授時數規定申請減授。

2.依本校各項學術獎補助辦法,鼓勵卓越教師發表個人學術研究成果及執行創 新研究計畫。

(三)行政方面:提供研究空間、資訊設備、數位化教學環境及技術服務,鼓勵卓越 教師使用數位教學平台。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由本校自籌收入及政府專案核准之經費支應。

(二)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得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 助,其辦法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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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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