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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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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2001 年 11 月 7 日

(2)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壹、水平承諾

所有行業(在特定行業另 有規定者除外)

投資:

(3)

(a)除在特定行業列有限制措施者 外,外國企業及個人得在中華臺 北進行直接投資。

(b)對在中華臺北證券市場上市、上 櫃公司之證券投資,除本表特定 行業另有規定者外,無限制。

自然人入境及短期停留: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入境及 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a)商業訪客得入境且初次停留期間 不得超過九十天。

土地權利及利益之取得:

(3)農、林、漁、牧、狩獵、鹽、礦、水源用 地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

(4)除市場開放欄所列有關各類自然人之規定 外,不予承諾。

(3)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商 業 訪 客 係 指 為 參 加 商 務 會

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 其他類似活動,而在中華臺北停 留之自然人,且其在停留期間未 接受中華臺北境內支付之酬勞,

亦 未 對 大 眾 從 事 直 接 銷 售 之 活

動 。

(b)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得入境並 居留。初次居留期間為三年,惟 可申請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 次 數 無 限 制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 其他會員之法人僱用超過一年,

透過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分公司、

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份,短期 入境以提供服務之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 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 公司之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 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 決 策 權 之 部 門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 業技術,且對該組織之服務、研 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

(4)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識之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

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c)受中華臺北企業僱用之自然人得 入境並居、停留,但不得超過三 年。

(d)在中華臺北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 業所僱用之人員,得依下列條件 入境及停留:

i.

該外國企業已與在中華臺北從事 商業活動之企業簽訂服務契約。

ii.

此類人員應受僱於該外國 企業一年以上,且符合前述「專 家」之定義。

iii.

此類人員在中華臺北期間 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 之服務行為。並未給與此類人員 以取得專業證照之身份,在中華 臺北廣泛執業之資格。

每次停留之期間不得超過九十天 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此類入境許可之有效期間為十二 個月。

此類人員可在入境許可有效期間 之十二個月內多次入境。

契約必須係為提供下列服務而簽

(5)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訂:建築服務業(8671)、工程服

務 業 ( 8672 ) 、 工 程 綜 合 服 務 業

(8673)、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服 務業(8674)、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業(841,842,843,844.845,849)、研究 與發展服務業(851,852,853)、市場 研 究 與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服 務 業

( 864 )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業

(865)、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業

(866)、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 務 業 ( 8675 ) 、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業

( 633,8861-8866 ) ( 海 運 船 隻 及 陸 運設備除外)及旅行社與旅遊服務 業(7471)。

貳、特定行業承諾 一、商業服務業 A.專業服務業

(a)法律服務業

(861**)

i.由「外國法事務律師」

提供之法律服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獨立執

(1)無限制。

(2)無限制。

(3)限由已以獨資或合夥方式設立法 律事務所之自然人提供。註一

(1)無限制。

(2)無限制。

(3)事務所之名稱須表明「外國法事務律 師」註三

(3)

(a)中華臺北將依 下列條件許可

「外國法事務

一 :外國法事務律師須表明其取得律師資格之國籍。

(6)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行其原資格國法或國際

-有關婚姻、親子或繼承 事件當事人一造為中華 臺北人民或遺產在中華 臺北境內之個案,外國 法事務律師須與中華臺 北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提 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 之。

ii.外國法助理或顧問

-協助中華臺北律師或 外國法事務律師,但 不得以助理或顧問本 身名義從事訴訟或提 供其他法律服務

合夥註二人限於取得「外國法事務 律師」之自然人。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限由自然人提供。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律師」:

i. 服務提供者在其 原資格國為合格 律師;且

ii. 服務提供者 在其原資格國以 律師身份執業五 年以上。但外國 律師曾受中華臺 北律師聘僱為助 理或顧問,或曾 在其他國家或地 區執行其母國法 者,其受僱或執 業期間,以二年 為限,得計入所 須之五年執業經 驗中。

iii. 中華臺北加 入WTO以前,

已依中華臺北

「律師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受僱於中華 臺北律師擔任助 理或顧問之外國 律師,申請時受 僱滿二年者得申

二 :透明化註釋:依據中華臺北法律,「合夥」事業並非法人。

三 :取得中華臺北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加入在中華臺北法律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7)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會計、審計及簿記服 務業(862)

i.會計師(862**)

ii.其他(會計師除外)

(862**)

(c)租稅服務業(863)

i.所得稅簽證服務業

(1)除中華臺北會計師簽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會計師提供外,無 限制。

(2)除中華臺北會計師簽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會計師提供外,無 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 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除中華臺北所得稅簽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稅務代理人提供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請成為「外國法 事務律師」。

(b)加入WTO 時,中華臺北將 准許「外國法事 務律師」僱用中 華臺北律師或與 中華臺北律師合 夥。

(c)外國人於大學 法律相關科系畢 業,或至少有二 年法律相關工作 經驗,或通過任 何國家律師考試 者,得受僱於中 華臺北律師或外 國法事務律師擔 任助理或顧問工 作。

(8)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863**)

ii.租稅服務業(由稅務代 理人提供之所得稅簽證 服務除外)(863**)

(d)(e)(f)(g)

建築(8671)、工程

(8672)、綜合工程

(8673)及都市規劃與景 觀建築(8674)服務業

i.建築師

ii.專業技師

外,無限制。

(2)除中華臺北所得稅簽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稅務代理人提供 外,無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 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除中華臺北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 限制。

(2)除中華臺北建築簽師證相關服務 限由中華臺北建築師提供外,無 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 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此外,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建 築師事務所得僱用建築、土木及 相關工程技術之外國技術人員。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9)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iii.其他(建築師及專業技 師簽證服務除外)

(i)獸醫服務業(932)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航空電腦訂位系統除 外)

(841、842、843、844、

845、849)

C.研究與發展服務業

(851、852、853)

(1)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 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 限制。

(2)除中華臺北專業技師簽證相關服 務限由中華臺北技師提供外,無 限制。

(3)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事務所 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除開處方、診斷及診察相關業務 須由取得執業許可之中華臺北獸 醫師提供外,無限制。

(2)無限制。

(3)

(a)限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獸醫 診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

(b)獸醫佐須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 一:

i. 擔任獸醫助理四年以上;

ii. 從事獸醫相關業務五年以 上。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0)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D.不動產服務

-附帶於居住及非居住建 物與土地之銷售經紀服 務

(82203**、82205**)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 業

(b)航空器租賃(涉及航 空權者除外)

(83104**)

(c)自用小客車融資租賃

(83101**)

(d)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

(83106-83109)

(e)其他(832)

F.其他商業服務業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1)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a)廣告服務業

i.電視及廣播廣告服務業

(為電視台或廣播電台 製作或播映/廣播廣告)

(871**)

ii.其他廣告服務業

(871**)

(b)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 調查服務業(864)

(c)管理顧問服務業

(865)

(d)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 務業(866)(包括在 付費基礎上依照契約管 理與操作健康照護設 備,但不包括執行醫療 專業行為)

(e)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12)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業(8676)

(f)附帶於農、林、牧之 顧問服務業

(88110**、88120**、8 8140**)

(h)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

(883、5115)

(i)附帶於製造業(出版 及印刷(88442)除 外)之服務業

(884**、885)

(k)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 業(872)

(m)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 問服務業(8675)

(n)設備維修服務業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3)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633、8861-8866)

(海運船隻、航空器及 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o)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874)

(p)攝影服務業(875)

(q)包裝服務業(876)

(r)出版服務業

(88442**)

(s)會議服務業

(87909*)

*為會議或類似事件提供 計畫、組織、管理及行 銷等營業性活動(包括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且出版 人及編輯人須在中華臺北有住所。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4)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外燴及飲料服務)

(t)其他

i.電話答復服務業

(87903)

ii.複製服務業(87904)

iii.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87905)

iv.郵寄名單編輯及郵寄服 務業(87906)

v.特製品設計服務業

(87907)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5)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二、通訊服務業

B. 國際快遞服務陸地運送 部分:除現行依法明 定由中華臺北郵政當 局保留之服務外,空 運快遞業者為將國際 遞送貨品送達收件 人,所產生之所有陸 地部分之服務。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6)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C. 電信服務業

-本行業承諾表係依據基本電信談判小組主席 1997 年 1 月 16 日有關基本電信承諾填表技術(編號:S/GBT/W/2/Rev.1)及同年 2 月 3 日有關頻率有限性之市場開放限制(編號:S/GBT/W/3)之兩份說明填列。

(A) 基本電信服務 設置機線設備之電信業 務註四:

(a)語音電話業務(7521) (b)分封交換式數據傳輸

業務(7523**) (c)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

業務(7523**)

(d)電報交換業務(7523**) (e)電報業務(7522)

(f)傳真業務(7521**, 7529**)

(g)出租電路業務 ( 7522**,7523**)

(1)無限制。

(2)無限制。

(3)除以下所列者外,其餘無限制:

-服務提供者須為在中華臺北設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人對單一服務提供者之直接 投資不得超過 20%,對中華電信 以外之服務供給者之直接

(1)無限制。

(2)無限制。

(3)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須為中華臺北人 民。

中華臺北採行附件 之監管原則。

四:依中華臺北電信法規定,此類電信業務須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17)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o)其他

 陸上行動通信業務 行動電話(75213*) 無線電叫人( 75291*) 中繼式無線電話 (7523**, 75213*) 行動數據通信

(7523**)

及間接投資合計可達 60%註五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投資持有中 華電信股份之比例,合計不得超 過 20%。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除以下所列者外,其餘無限制:

-服務提供者須為在中華臺北設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人對單一服務提供者之直接 投資不得超過 20%,對中華電信 以外之服務提供者之直接及間接 投資合計可達 60%註六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投資持有中華 電信股份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須為中華臺北人 民。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五:透明化註釋:

直接投資指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間接投資指外國人透過中華臺北公司所持有之股份。

判定外資比例是否超過規定時,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中華臺北公司持有之間接投資比例:

間接投資比例=中、外合資公司直接投資某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X)外國人直接投資該合資公司之持股比例。

據此,外國人之直接投資比例加計以上述方式計算出之間接投資比例,最高可達 60﹪。

六:同註五。

(18)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20%。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9)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衛星行動通信業 (75213*)

轉售業務註八

(a)語音電話業務(7521)

(1)須與我國持照業者簽訂商業協 定。

(2)無限制。

(3)除以下所列者外,其餘無限制。

 服務提供者須為在中華臺北設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

 外國人對單一服務提供者之直接 投資不得超過 20%,對中華電信 以外之服務提供者之直接及間接 投資比例合計可達 60%註七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投資持有中 華電信股份之比例,合計不得超 過 20%。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須為中華臺北人 民。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20)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分封交換式數據 傳輸業務(7523**)

(c)電路交換式數據傳輸 業務(7523**)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d)電報交換業務(7523**) (e)電報業務( 7522)

(f)傳真業務( 7521**, 7529**)

(g)出租電路業務(7522**, 7523**)

(o)其他:

行動電話(75213*) 無線電叫人(75291*) 中繼式無線電話

(7523**,75213*) 行動數據通信(7523**)

七:同註五。

註八:依中華臺北電信法規定,此類電信業務由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21)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電信加值業務註九

(h)電子文件存送業 (7523**) (I)語音存送業務 ( 7523**)

(j)資訊儲存、檢索業務 (7523**)

(k)電子資料交換業 (7523**)

(l)加值傳真(含存轉、存 取)業務(7523**) (m)編碼及通信協定轉 換業務(CPC n.a.) (n)資訊處理業務(843**) (o)其他

遠端交易業務 電子佈告欄業務

文字處理編輯業 務

D. 視聽服務業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九:依中華臺北電信法規定,此類電信業務由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22)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a)錄影帶及電影之製

作與行銷服務業 (9611**)

(b)電影放映服務業 (96121)

(c)廣播及電視服務業 (96131,96132)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

-無線廣播及電視:百分之七十的無線 廣播及電視節目必須是中華臺北 自製。

-有線電視:百分之二十的有線電視節 目必須是中華臺北自製。

上述所提的百分比係以系統經營 者在現行播放頻道中之播放總小時 數為計算基礎。

(2)無限制。

(3)

-無線廣播及電視:百分之七十的無 線廣播及電視節目必須是中華臺 北自製。

-有線電視:百分之二十的有線電 視節目必須是中華臺北自製。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此外,廣播及電視事業股票交易之受讓者必

(23)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d) 錄音服務業

上述所提的百分比係以系統經營 者在現行播送頻道中之播送總小時 數為計算基礎。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須是居住在中華臺北之國民。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511-518)(包含疏浚業)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四、配銷服務業

A. 經紀商服務業(621)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24)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批發交易服務業(武器及

軍事用品除外)(622)

C. 零售服務業

(631,632,6111,6113,6121) (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

D. 經銷(8929)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五、教育服務業 學生接受 CPC

9222,9223,9224,923,924 及 929 所述教育之留學服務註十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25)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教育服務業

(9222,9223,9224,923,924,929)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除下列限制外,無限制:

-校長/班主任及校董會董事長必 須為中華臺北人民。

-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 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 位。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六、環境服務業

A.污水處理服務業(9401);

廢棄物處理服務業(9402);

衛生及類似服務業(9403), 其他;(9404,9405,9409) B.附屬於自然景觀保護諮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6)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詢服務業(9406**)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七、金融服務業

金融服務業所列所有行業

A.保險及保險相關之服務 業

(a)直接保險

i.人壽保險﹑傷害險及 健康險(依中華臺 北法律現行由政府

(1)除下列所述外,不予承諾:

(a)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此類保險 涵括下列之任一項或全部:被運 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 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及

(1)無限制。

所有金融商品之申 請將於收到完整文 件後之3個月內審核 並回應;已經其他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 之金融商品申請案 將於收到完整文件 後之15日內審核並 回應。中華臺北持 續計畫進一步加速 及簡化新種與現存 金融產品之一般審 核程序。

1.所有保險費率﹑保 單條款﹑要保書及 財政部指定之其他

(27)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保留之強制性社會

安全服務及年金保 險除外)

ii.產險

(b)再保險及轉再保險服 務

(b)國際轉運貨物。

(2)除個人壽險外不予承諾。此外,不 允許國外金融服務供給者在中華 臺北境內從事招攬及行銷活動。

(3)商業組織呈現限於分公司﹑子公司

﹑合資或辦事處之形態;當外國 相互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形態呈現 時,此分公司之母公司至少須有 新台幣20億元之淨值。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除下列之保險經紀服務外不予承 諾:

(2)不予承諾。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相關資料以及此等 項目之修正,在出 單之前可先報請財 政部備查。已經其 他金融機構申請核 准之保險商品申請 案,除非財政部在 收到完整文件後十 五日內駁回,否則 即可出單;如係新 保險商品申請案,

除非財政部在收到 完整文件後九十日 內駁回,否則即可 出單。

2.官方版之保單得以 英文發行,但中文 譯本須併附。

(28)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c)保險中介(包括保險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以及保險業務員)

(d)保險附屬服務(包 括理賠﹑精算服務及 顧問服務)

(a)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此類保險 涵括下列之任一項或全部:被運 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 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及

(b)國際轉運貨物。

(2)不予承諾。

(3)除海事保險公證人外,所有已在中 華臺北設立分公司之外國保險代 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必須僱 用領有中華臺北保險代理人﹑經 紀人或公證人執照證書者至少一 人執行業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此外,取得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及公證人合格證書者不得以個人 名義執業。

(1)無限制。

(2)無限制。

(2)不予承諾。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29)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 (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 外)

本次行業所列所有服務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除下列所述外,無限制:

-非中華臺北境內之金融服務提供 者,不得在中華臺北境內從事勸 誘及行銷活動;

-國外消費之金融服務限於經服務 提供者所屬會員國所允許之服 務。

(3)除下列所述外,無限制。

(a)經由在中華臺北設立之商業組織 以提供本段所列示之銀行服務 者,限於設立下列組織:商業銀 行﹑外國銀行分行﹑銀行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外匯經紀商﹑信用

(1) 不予承諾。

(2) 無限制。

(3)無限制。

在符合中華臺北主 管機關之正當規定 下,中華臺北允許 應客戶要求開設海 外外幣存款帳戶及 移轉資金至這些帳 戶。明確而言,即 中華臺北居民被允 許自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尋求海外開戶 之資訊。外國銀行 在台分行被允許應 客戶要求提供開設 海外外幣存款帳戶

(30)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卡機構及票券金融公司。

(b)在中華臺北設立之下列金融機構 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票 券金融公司以及外匯經紀商。

(c)商業銀行:除經財政部許可者 外,同一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

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

且同一關係人持股總數,不得超過 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

(d)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符合業績 條件,或其資產或資本在全球銀行 中排名前五百名者,得在中華臺北 申設其第一家分行。業績條件要求 指外國銀行於前三曆年度與中華臺 北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 美元以上,且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 需不少於一億八千萬美元。

(e)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i.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外幣

之申請表格及填表 資訊。開設海外帳 戶之申請表格必須 由客戶直接送至國 外總行以辦理核准 手續。外國銀行不 得經由任何管道勸 誘此類業務,包括 在中華臺北登廣 告、促銷或牌告資 訊。

(31)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a)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 還資金

(b)所有型式之貸款

與新台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 務,且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公司 股票及不動產業務。

ii.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限於非 居住民及辦理外匯業務之銀 行。

(f) 信託投資公司:禁止新設。

(g)外匯經紀商:

投資外匯經紀商受下列限制:

i.單一國內或國外金融機構投資 之股權限於10%。

ii.金融機構以外之單一國內或國 外投資者之股權限於20%。

外國貨幣經紀商投資不受上述限 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3)無限制。

(3)無限制。

(32)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c)融資租賃

(d)支付及各種貨幣支付 工具

(e)保證及承諾

(3)不可收受外幣支票存款及發行外幣 可轉讓定期存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 不得:

(a)收受外幣現金;

(b)准許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 取。

(3)

(a) 同一外國銀行在華所設全體分行 對單一客戶授信總餘額,外幣部 分不得超過其總行淨值之25%;

新台幣部分不得超過其新台幣授 信總餘額之10%或新台幣十億 元,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b)外幣融資之取得僅限於有交易基礎 之情況。

(c)外幣貸款承作對象限於國內事業 及個人。除出口後之外幣貸款

(3)無限制。

(3)無限制。

(3)無限制。

(3)無限制。

(33)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f)為自己或客戶交易下 列工具:

-貨幣市場工具

-外匯

-金銀條塊

-未在交易市場交易且 依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公告不受期貨交易法 規範之衍生性商品,

如:匯率選擇權﹑利 率選擇權﹑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利 率交換﹑遠期利率協 議以及保證金交易

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 幣。

(3)無限制。

(3)無限制。

(3) 同一外國銀行在華所設全體分行 對單一客戶授信總餘額,外幣部 分不得超過其總行淨值之25%;

新台幣部分不得超過其新台幣授 信總餘額之10%或新台幣十億 元,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外幣保證承作對象限於國內企業 及個人。

(3)遠期外匯業務需有交易基礎。

銀行分行不得為自己交易公司股 票。

(3)無限制。

(3)無限制。

(3)無限制。

(34)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g)參與短期票券之發行

(h)貨幣經紀

(i)信託服務

(k)由其他金融服務提 供者提供與傳送之金 融資訊﹑金融資料處 理及相關軟體

(3)無限制。

(3)外匯經紀商不得從事新台幣貨幣市 場之經紀業務。

(3)銀行不得收受保本保息之信託基 金。

(3)無限制。

(35)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3)無限制。

C.證券與期貨

(f)透過集中交易市場

﹑櫃台交易或其他方 式,為自己或客戶交 易下列工具:

─期貨交易法規範之衍 生性產品,包括但不 限於期貨及選擇權註十一

─可轉讓證券

(g)參與所有種類證券之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十一 : 透明化註釋:所有衍生性產品均受期貨交易法規範,除非法中規定受相關主管機關,即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免除者外。

(36)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發行(短期票券除外),

包括承銷及募集之代理

(不論公開或非公開)

及提供此類發行之相關 服務

(i)資產管理,如現金或 資產組合管理、所有型 式之共同投資管理、退 休金管理、保管、存託 及信託服務

(3)證券業務僅包括經紀﹑承銷及自 營。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a)除符合(b)i、ii、iii之資格條件者 外,單一股東與其關係人持有一公 司之股權上限為25%。

(b)至少20%之持股須來自符合下列資 格之發起人: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i. 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至少新台幣 650億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或投資信託(包括該機構及其 50%以上控股之附屬機構管理之 資產)。

(37)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ii. 銀行:於世界銀行資產或

淨值排名居前1000名內。

iii. 保險公司:持有至少新台 幣80億元以上之證券資產。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一集中交易市 場只可設立一家集保事業。註十二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j)金融資產之清算服 務,包括證券﹑衍生 性產品及其他可轉讓 工具

(k)由其他金融服務提 供者提供與傳送之金

(1)除本國證券發行人得經由Euroclear

﹑CEDEL或DTC(集保信託公司)

為清算外,餘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僅證券交易所及其所委託之集保事 業可提供清算服務。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一集中交易市 場僅可設立一家集保事業。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十二 : 經金融局准許從事保管業務之銀行可替共同投資基金提供此類服務。

(38)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融資訊﹑金融資料處

理及相關軟體

(l)諮詢(即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提供之下列服 務:a﹑接受委託提供 證券投資相關之研究﹑

分析與建議;b﹑發行 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 品;c﹑舉辦有關證券 投資之講習;d﹑提供 其他經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核准之有關證券 投資顧問服務)、中介 及其他輔助之金融服務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4)除水平承諾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 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人體健康服務業(931) (1)無限制。 (1)無限制。

(39)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 租或租賃服務業

(2)無限制。

(3) 醫院須由非營利機構設立註十三。 此外:

(a)外國人擔任董事會董事不 得超過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

(b)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必須具有醫療專業資格。

(4)持有中華臺北發給之醫療執照者 才能提供醫療服務。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持有中華臺北發給之醫療執照者才能提供 醫療服務。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九、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包括提供外

燴)

(a) 旅館(限於觀光旅館)(不 包括提供食物及飲料服 務)

(64110**)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十三 :透明化註釋:非營利機構可向營利機構採購與消費服務。

(40)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旅館(限於一般旅館)

(64110**)

(c)提供食物服務(642)(包括 提 供相關飲料服務)

B .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服 務 業 (7471)

C.導遊服務業(7472)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1)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 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限由旅行業提供服務。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不予承諾。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此外。

外國人取得外僑居留證並已居住在中華臺 北境內超過六個月者,可申請參加導遊考 試。

(41)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B.新聞機構服務業(962)

D.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 (限於 96411,96412,96419)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 無限制。

(2) 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此 外,發行人或編輯人必須在中華臺北有住 所。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十一、運輸服務業 C.空運服務業註十四 (a)航空器維修

(b)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十四 :其定義見「航空運輸服務業附則」。

(42)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c)電腦訂位系統

E.鐵路運輸服務業

(a)旅客運輸(7111)

(b)貨物運輸(7112)

(d)鐵路運輸設備維修 (8868**)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1)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 承諾。

2)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1)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2)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43)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F.公路運輸服務業

(a)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 賃業)

(b)貨物運輸 (限於汽車貨物 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運 輸),不包括現行公路法 定義之汽車路線貨物運 輸

(d)公路運輸設備維修 (6112,8867)

H.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 業

(a)裝貨服務業(機坪裝卸貨 除外)(741**)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4)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b)倉儲服務業(742)

(c)貨運代理服務業(7480)

(d)其他支援與輔助性運輸 服務業(地區性裝載及運 送除外)(7490**)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技術上不可行。

(2)無限制。

(3)無限制。

1)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 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1)無限制。

(2)無限制。

(3)無限制。

(4)除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

(45)

 行業或次行業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加承諾 諾。

(46)

 行業別   不符合最惠國待遇之措施  適用之國家  適用期間 需要豁免之條件 所有行業

空運之支援及附 屬服務業

-機場機坪裝卸 服務(741**)

-其他空運支持 服務業

(7469**)

土地權利及利益之取得

外國自然人及法人在互惠基礎上,准許租賃或 購買土地做為辦公室、住所、商店及工廠、教 堂、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及墳場 之用。

外籍航空公司得依雙邊空運協定自行處理裝卸 貨業務。

外籍航空公司得依雙邊空運協定自行處理其飛 機之清潔、消毒及拖曳工作。

所有國家

所有國家

所有國家

永久適用

永久適用

永久適用

互惠要求

雙邊空運協定

雙邊空運協定

(47)

參考文件 範圍

下列為基本電信服務監管架構之定義及原則。

定義

使用者指服務之消費者及業者。

基本設備指公眾電信傳輸網路或服務設備,其:

(a)由單一或少數業者專營或主導提供,且

(b) 為提供服務,因經濟上或技術上之理由,無法被替代。

主要業者指在基本電信服務相關市場有能力實質地影響參與條件(價格及提 供方面)之業者,因其能:

(a)控制基本設備;或

(b)利用其於市場中之地位。

1.競爭的防護

1.1 電信反競爭行為的防範

應維持適當措施以防止個別或共同形成之主要業者從事或繼續反競爭行為。

1.2 安全防護

上述反競爭行為尤其應包括:

(a)從事反競爭之交叉補貼 ;

(b) 利用因反競爭行為得自競爭對手之資訊;且

(c)讓其他業者無法及時取得為提供服務所必需之基本設備技術資訊及營運 有關資訊。

2.網路互連

2.1 本節適用於提供公眾電信傳輸網路或服務之業者間的互連,旨在使甲業者的 使用者可與乙業者之使用者通訊,若已提出承諾,且可接取乙業者提供之 其他服務。

2.2 確保網路之互連

保障在網路內任何技術上的適當點,得以與主要業者之網路互連,此 等互連提供應:

(a)無歧視性條款﹑條件(含技術標準及規範)及費率下提供,且品質不低 於提供給其自營的類似業務,或提供給非關係企業業者或其子公司或 其關係企業業者之類似業務;

(b)及時,且各項條款﹑條件(含技術標準及規範)及成本導向之費率等,

皆須透明化﹑合理化,並考慮經濟可行性,將網路功能充分細分,俾 介接業者可不必支付不須使用之網路設備費用;且

(c)除提供大部分使用者介接之網路終端點外,亦應依業者要求於網路內任 何一點為其介接,其收費應反映必要之額外設備建構成本。

2.

3 網路互連協商程序之公開化

與主要業者網路互連之協商程序應可公開取得。

2.

4 網路互連安排之透明化

確保主要業者將其網路互連協議或參考用之網路互連提議可公開地取得。

2.

5 網路互連之爭議處理

(48)

(a)任何時間或

(b)已公告週知之一合理期間後

向獨立之國內機構(其可能是下述第5段所列之監理機構)求助,俾 在合理時間內解決先前未定案之有關網路互連之條款、條件及費率之爭議。

3.普及服務

會員有權定義其欲維持之普及服務義務之種類;只要此義務在透明化﹑非 歧視性及公平競爭下監管,且未逾越會員所定義之普及服務所必要之負擔,

則義務本身將不被視為反競爭行為。

4.發照標準之公開化

當要求具備執照時,下列資料應予公開:

(a)所有發照標準及完成執照審查通常所需之時間;

(b)個別執照的條款及條件。

申請者得要求得知執照未准之理由。

5.獨立之監理機構

監理機構須與所有基本電信業者分離且不對其負有經營責任,其決策及決 策過程對所有業者須是公正的。

6.稀有資源的分配使用

包含頻率﹑編碼及通行權等稀有資源的分配及使用的任何程序,必須客觀 的﹑及時的﹑透明化的﹑非歧視性的執行。現行各頻段分配情形應可公開 取得,但供特定政府部門使用之詳細頻段除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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