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号:
出国时间:
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派遣方(甲方):北京外国语大学
被派遣人(乙方):
被派遣人所在单位名称:
甲方(派遣方)
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 甲方代理人: 人事处
甲方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2 号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电话:
乙方(被派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学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手持电话:
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身份证号:
担保人联系电话: 手持电话:
担保人家庭住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经甲方、乙方、乙方担保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 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乙方留 学计划内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由甲方派遣,派遣期间接
受甲方管理。
第三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国家(或地区)留学
(或进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留学期间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 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不从事有损祖国利 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 管理。
第五条 乙方在留学期间或回校后,需完成下列任务任意一 项:
(一) 访学和进修学习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完成 (鼓励与国外学者合作)一篇能够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国际重要期 刊(SSCI/SCI/A&HCI 收录期刊或其它高水平国际期刊)上发表 的论文(回校后两年内须录用或发表),或者做出水平相当的 科研成果。以上成果须检索证明或经所在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 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票认定;
(二) 访学和进修学习期间及回校后两年内,邀请一位本专 业领域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访问,并且作为第一作者或 通信作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 CSSCI/CSCD 收录国内重要学术期 刊发表或录用两篇及以上论文(须检索证明);
(三) 访学和进修学习回校一年内,开设一门本专业急需外 语新课程(教学评估须院系排名前 50%),或者完成一项与进修
学习内容相关的教改项目(结项评估须优秀)或外语编写的语言/
专业课教材(须回校后两年内授课使用)。
第六条 乙方按期完成访学和进修学习任务返校后,所在单 位应在两个月内组织基层学术委员会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公 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对其研修工作进行考核,考 核合格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其在境外期间停发的校内补贴总额作为奖励发放;
(二) 考核合格,且完成本协议第五条中任意一项的,其 在境外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总额作为奖励发放;
(三)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晋级时,视同出国期间完 成其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
科研成果报告)。
第八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时间或改变
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 3 个月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提
出申请。如确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须提前 3 个月向本单位
提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在 3 个月以内
的由学校人事处审批,3 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第九条 出国期限届满,未按时返校报到工作的,自逾期之 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或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回校后须在学校 工作至少 5 年,如未能履行在校服务满 5 年合约的,应承担以 下违约责任:
(一) 向学校全额偿还出国费用和支持奖励;
(二) 向学校支付违约赔偿金,留学期限在 1 年(含)以 下的,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赔偿金 20000 元人民币;留学期限 超过 1 年以上的,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赔偿金 40000 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经由 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 主 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 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
第十二条 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担保人,保证乙方执行本 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担保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
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担保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担 保人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方代理人、乙方、乙方 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变更或补充。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乙方担保人签字、甲方 法定代理人审核加盖甲方代理人印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乙方担保 人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甲方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甲方公章 乙方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