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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童 乘 搭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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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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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童 乘 搭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的 安 全 指 引 - 供 家 长 / 监 护 人 遵 守

( 1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教 导 他 们 的 子 女 在 乘 乘 车 辆 时 ,必 须 遵 守 规 则 ,例 如 :

( i ) 除 上 车 或 下 车 时 , 切 勿 离 开 座 位 ; ( i i ) 切 勿 与 司 机 谈 话 或 大 声 呼 叫 ; ( i i i ) 切 勿 玩 耍 ;

( i v ) 尽 量 避 免 在 车 厢 内 饮 食 以 保 持 清 洁 ; ( v ) 切 勿 将 头 、 手 或 身 体 任 何 部 分 伸 出 窗 外 ; ( v i ) 车 辆 如 未 完 全 停 下 时 , 切 勿 上 车 或 下 车 ; ( v i i ) 切 勿 把 玩 紧 急 出 口 ; 以 及

( v i i i ) 切 勿 把 玩 安 全 带 或 在 行 车 时 解 开 安 全 带 。

( 2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教 导 他 们 的 子 女 避 免 携 带 大 型 物 品 乘 乘 车 辆 。

( 3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教 导 他 们 的 子 女 , 应 在 开 车 前 及 行 车 时 佩 戴 安 全 带 ( 如 有 的 话 ) 。佩 戴 方 法 要 正 确 ,应 确 保 安 全 带 可 使 人 紧 扣 在 座 位 上 ;不 应 两 人 或 多 人 同 时 共 享 一 条 安 全 带 。如 乘 客 拒 绝 佩 戴 安 全 带 , 司 机 可 考 虑 拒 绝 开 车 。

( 4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与 校 方 合 作 ,以 确 保 他 们 的 子 女 安 全 抵 达 学 校 ,而 乘 车 返 家 时 , 则 由 他 们 接 回 。

( 5 ) 为 确 保 他 们 的 子 女 获 得 妥 当 及 安 全 的 学 校 巴 士 服 务 ,车 辆 应 已 获 得 下 列 所 需 的 服 务 批 准 :

( a ) 非 专 营 公 共 巴 士 营 办 商 须 持 有 由 运 输 署 发 出 的 有 效 「 客 运 营 业 证 」,而 有 关 公 共 巴 士 的「 客 运 营 业 证 证 明 书 」已 取 得「 学 生 服 务 」 的 批 准 ; 及 / 或

( b )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营 办 商 须 持 有 由 运 输 署 发 出 的 有 效 「 客 运 营 业 证 」,而 其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的「 客 运 营 业 证 证 明 书 」已 取 得「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服 务 」 的 批 准 ; 及 / 或

( c ) 私 家 巴 士 营 办 商 ( 即 学 校 ) 须 持 有 由 运 输 署 发 出 的 有 效 「 客 运 营 业 证 」 , 而 有 关 私 家 巴 士 的 「 客 运 营 业 证 证 明 书 」 已 取 得

「 学 生 服 务 」 的 批 准 。

(2)

- 2 -

( 6 ) 家 长 / 监 护 人 应 该 注 意 ,现 行 法 例 及 适 用 于 提 供 学 生 服 务 的 非 专 营 巴 士 和 私 家 小 巴 所 属 的 发 牌 条 件 ,均 已 订 明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必 须 在 车 身 清 楚 标 示 乘 客 座 位 数 目 , 有 关 规 定 如 下 :

每 辆

巴 士

须 清 楚 及 正 确 地 以 划 一 大 小 而 高 度 不 少 于 10 毫 米 的 中 英 文 字 体 ,

在 车 厢 内 及 外 面 的 尾 部 或 左 侧

,标 明 该 巴 士 提 供 给 乘 客 的 座 位 数 目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A 章 《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第 48 条 〕 ; 以 及

每 辆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须 在

其 外 面 的 左 右 两 侧

,清 楚 及 正 确 地 以 划 一 大 小 而 高 度 不 少 于 1 0 0 毫 米 的 中 英 文 字 体 , 标 明 提 供 给 乘 客 的 座 位 数 目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章《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第 4 9 条 〕 。

营 办 商 应 确 保 他 们 的 车 辆 所 接 载 的 乘 客 ,不 会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乘 客 座 位 数 目 ,而 每 名 乘 客 均 需 要 计 算 在 内 。任 何 人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车 辆 时 所 运 载 的 乘 客 ,如 人 数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数 目 , 即 属 违 法 。

为 尽 量 满 足 接 载 学 童 往 返 学 校 的 服 务 需 求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车 队 资 源 ,在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时 ,虽 然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G 章《 道 路 交 通 (交 通 管 制 ) 规 例 》 第 5 3( 1 )条 容 许 不 足 3 岁 的 儿 童 不 计 算 在 内 , 而 3 名 3 岁 或 3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 如 每 人 身 高 不 超 过 1 . 3米 , 则 算 作 2 人 , 但 该 规 例 第 5 3( 2 ) 条 亦 规 定 司 机 须 确 保 乘 客 坐 在 一 个 构 造 适 当 并 固 定 于 车 辆 车 身 的 座 位 上 。

在 运 用 法 例 赋 予 的 弹 性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前 , 司 机 必 须 顾 及 学 童 乘 车 安 全 , 并 应 预 先 获 得 学 校 或 家 长 / 监 护 人 同 意 有 关 安 排

。 如 需 更 多 数 据 , 请 致 电 1 8 2 3 或 28 0 4 2 60 0查 询 。

( 7 ) 家 长 / 监 护 人 亦 应 该 注 意 , 现 时 「 客 运 营 业 证 」 的 发 证 条 款 规 定 , 所 有 运 载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学 童 的 非 专 营 巴 士 及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每 辆 车 上 必 须 提 供 一 名 跟 车 保 母 。

由 于 现 时 许 多 学 校 都 会 为 其 学 生 举 办 各 类 课 余 活 动 , 以 致

学 生 的 放 学 时 间 不 一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须 分 多 个 时 段 接 载 学

童 回 家 , 增 加 了 营 办 商 为 每 段 路 程 调 配 保 母 照 顾 学 童 的 难

度 。 有 鉴 于 此 , 请 学 校 、 家 长 教 师 会 与 营 办 商 三 者 之 间 多

作 沟 通 , 尽 量 协 调 若 干 划 一 时 段 接 载 学 童 上 下 课 , 让 营 办

(3)

- 3 -

商 得 以 按 规 定 安 排 跟 车 保 母 之 余 , 同 时 确 保 了 学 生 的 安 全 。

( 8 ) 根 据 《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章 ) 规 定 ,每 辆 于 20 0 9 年 5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均 须 装 置

「 保 护 式 座 椅 」 。 有 关 详 情 , 请 你 参 阅 夹 附 的 附 件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

( 9 ) 本 署 已 于 20 2 1 年 10 月 通 知 业 界 在 在 2 0 22 年 7 月 1 日 或 该 日 后 首 次 登 记 的 每 一 部 新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均 须 为 所 有 后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装 安 全 带 。 乘 客 座 位 安 全 带 应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F 章 《 道 路 交 通 ( 安 全 装 备 ) 规 例 》 附 表 2 第 I部 的 安 全 带 要 求 。

( 1 0 ) 运 输 署 鼓 励 业 界 ,在 提 供 接 载 幼 儿 园 或 小 学 学 生 的 服 务 时 ,应 优 先 调 配 已 装 置「 保 护 式 座 椅 」和 已 在 后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装 安 全 带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运 输 署 2 0 2 2 年 7 月

(4)

附 件

- 4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的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一 般称作「保 护 式 座 椅 」、「 安 全 座 椅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A 章 《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规 定 , 每 辆 于 2 0 0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均 须 装 置 「 保 护 式 座 椅 」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的 定 义

( 1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2 3 0 章 《 公 共 巴 士 服 务 条 例 》 第 4( 3 )( d)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 A0 3) 的 公 共 巴 士 ;

( 2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2 7( 5) ( a)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B 0 1) 的 私 家 巴 士 ; 以 及

( 3 )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座 椅 结 构 、 约 束 屏 障 结 构 及 座 椅 、 约 束 屏 障 和 地 板 接 合 点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标 准 , 当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意 外 时 , 可 减 低 学 生 受 伤 的 程 度 ;

- 椅 背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须 以 吸 收 碰 撞 能 量 物 料 制 成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标 准 ;

- 椅 背 、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不 可 安 装 可 折 合 的 桌 子 或 可 折 合 的 附 件 ; - 座 椅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阻 燃 标 准 ;

- 只 容 许 使 用 面 向 前 的 座 位 ; 以 及

- 乘 客 座 位 空 间 及 椅 背 高 度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要 求 。

申 请 营 办 学 生 服 务 须 知

- 任 何 于 2 0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 必 须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 章 《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内 所 订 明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 如 有 关 车 辆 未 能 遵 照 法 例 装 妥 座 椅 ,将 不 获 运 输 署 批 出 客 运 营 业 证 ,或 不 获 运 输 署 签 发 「 学 生 服 务 」 批 注 。

查 询

有 关 乘 客 座 位 的 新 规 格 详 情 , 可 致 电 与 运 输 署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职 员 联 络 :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巴 士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巴 士 检 验 ) 电 话 : 2 3 3 3 3 1 1 2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小 巴 检 验 ) 电 话 : 2 7 5 9 7 5 7 3

有 关 申 请 详 情 , 可 致 电 或 传 真 与 运 输 署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职 员 联 络 :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公 共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5 7 4 私 家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4 5 0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2 6 3 传 真 : 2 8 6 5 1 2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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