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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乘搭学生服务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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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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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童 乘 搭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的 安 全 指 引 - 供 司 机 遵 守

( 1 ) 每 名 乘 客 必 须 获 分 配 一 个 结 构 稳 妥 并 牢 置 在 车 身 上 的 座 位 , 否 则 将 不 得 乘 搭 该 车 辆 。 司 机 须 确 保 其 车 辆 所 接 载 的 乘 客 , 不 会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乘 客 座 位 数 目 , 而 每 名 乘 客 均 需 计 算 在 内 。 任 何 人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车 辆 时 所 运 载 的 乘 客 ,如 人 数 超 过 该 车 辆 的 登 记 文 件 所 指 明 的 数 目 , 即 属 违 法 , 一 经 定 罪 , 可 处 罚 款 $ 5 , 0 0 0 及 监 禁 3 个 月 ,如 属 第 二 次 被 定 罪 或 随 后 再 次 被 定 罪 ,则 可 处 罚 款 $ 1 0, 0 0 0 及 监 禁 6 个 月 。

( 2 ) 为 尽 量 满 足 接 载 学 童 往 返 学 校 的 服 务 需 求 ,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车 队 资 源 , 在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时 , 虽 然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G 章 《 道 路 交 通 (交 通 管 制 ) 规 例 》 第 5 3( 1 )条 容 许 不 足 3 岁 的 儿 童 不 计 算 在 内 , 而 3 名 3 岁 或 3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 如 每 人 身 高 不 超 过 1 . 3米 , 则 算 作 2 人 , 但 该 规 例 第 5 3 ( 2 ) 条 亦 规 定 司 机 须 确 保 乘 客 坐 在 一 个 构 造 适 当 并 固 定 于 车 辆 车 身 的 座 位 上 。 在 运 用 法 例 赋 予 的 弹 性 计 算 车 辆 可 运 载 的 人 数 前 , 司 机 必 须 顾 及 学 童 乘 车 安 全 , 并 须 预 先 获 得 学 校 或 家 长 / 监 护 人 同 意 有 关 安 排 。如 需 更 多 数 据 ,请 致 电 1 8 2 3或 2 8 0 4 2 6 00 查 询 。

( 3 ) 现 时 「 客 运 营 业 证 」 的 发 证 条 款 规 定 , 所 有 运 载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学 童 的 校 巴 及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 每 辆 车 上 必 须 提 供 一 名 跟 车 保 母 。

( 4 )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A 章 ) 规 定 , 每 辆 于 2 0 0 9年 5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均 须 装 置

「 保 护 式 座 椅 」 。 有 关 详 情 , 请 你 参 阅 夹 附 的 附 件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

( 5 ) 本 署 已 于 2 0 2 1 年 1 0 月 通 知 业 界 在 在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或 该 日 后 首 次 登 记 的 每 一 部 新 的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均 须 为 所 有 后 排 乘 客 座 位 安 装 安 全 腰 带 。 乘 客 座 位 安 全 带 应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F 章 《 道 路 交 通 ( 安 全 装 备 ) 规 例 》 附 表 2 第 I部 的 安 全 带 要 求 。

( 6 ) 司 机 应 该 -

( i ) 检 查 他 们 的 车 辆 , 特 别 是 剎 车 系 统 、 驾 驶 系 统 及 所 有 轮 胎 , 确 保 性 能 良 好 才 可 开 车 ;

( i i ) 小 心 及 安 全 驾 驶 ;

( i i i ) 确 保 学 童 安 全 上 车 及 下 车 , 并 于 车 辆 已 完 全 停 下 时 , 才 可 让 学 童 上 车 或 下 车 ;

(2)

- 2 -

( i v ) 尽 量 利 用 校 内 的 泊 车 设 施 或 路 旁 停 车 处 , 供 学 童 下 车 ; ( v ) 与 跟 车 保 母 合 作 ;

( v i ) 除 非 情 况 安 全 , 否 则 切 勿 倒 车 。 倒 车 前 , 应 确 保 车 后 并 无 行 人 , 尤 其 没 有 儿 童 。 特 别 小 心 车 后 的 「 盲 点 」 ( 即 坐 于 驾 驶 座 位 时 看 不 到 的 车 后 部 分 路 面 ) 。 如 有 怀 疑 , 应 下 车 看 清 楚 , 以 确 定 情 况 。

( v i i ) 如 没 法 看 清 楚 车 后 情 况 , 倒 车 时 应 请 别 人 引 导 。 倒 车 时 , 路 程 切 勿 过 长 或 时 间 过 久 。 绝 不 可 从 小 路 倒 车 进 入 大 路 。 ( v i i i ) 对 学 童 及 家 长 和 善 有 礼 ;

( i x ) 经 常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 ( x ) 避 免 出 言 不 雅 ;

( x i ) 于 离 开 车 辆 的 时 候 , 切 勿 把 学 童 留 在 车 内 ;

( x i i ) 避 免 在 斜 路 上 泊 车 , 应 尽 量 在 平 路 泊 车 。 如 因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在 斜 路 泊 车 , 应 尽 可 能 靠 近 左 边 路 旁 路 边 石 泊 车 , 并 把 驾 驶 盘 扭 向 右 边 ( 向 上 斜 坡 ) 或 左 边 ( 向 下 斜 坡 ) 。 在 离 开 车 辆 之 前 , 必 须 先 关 掉 引 擎 , 入 适 当 排 文 件 , 然 后 拉 紧 手 掣 和 锁 好 车 辆 。

( x i i i ) 严 格 守 时 ─ 假 如 车 辆 在 预 定 时 间 前 到 达 接 载 地 点 ,除 非 所 有 乘 搭 该 车 辆 的 学 童 均 已 就 座 , 否 则 不 应 提 前 离 去 ; 如 果 车 辆 未 能 准 时 到 达 接 载 地 点 ,司 机 仍 须 耐 心 地 妥 善 接 载 所 有 学 童 ; ( x i v ) 确 保 刚 下 车 的 学 童 情 况 安 全 , 才 可 开 车 离 去 ;

( x v ) 确 保 司 机 本 人 , 以 及 任 何 乘 客 ( 包 括 学 生 及 跟 车 保 母 ) , 开 车 前 均 已 佩 戴 装 置 于 座 位 的 安 全 带 ( 如 有 的 话 ) 。 佩 戴 方 法 要 正 确 , 应 确 保 安 全 带 可 使 人 紧 扣 在 座 位 上 。 不 应 两 人 或 多 人 同 时 共 享 一 条 安 全 带 。 如 乘 客 拒 绝 佩 戴 安 全 带 , 司 机 可 考 虑 拒 绝 开 车 ;

( x v i ) 确 保 所 有 为 车 门 紧 急 出 口 及 任 何 动 力 开 关 车 门 而 安 装 的 警 告 装 置 均 运 作 良 好 ;

( x v i i ) 确 保 通 道 及 车 门 紧 急 出 口 畅 通 无 阻 ;

( x v i i i ) 在 车 辆 行 驶 时 , 不 要 使 用 手 提 式 流 动 电 话 或 广 播 系 统 ; 如 有 需 要 使 用 这 些 设 备 , 应 利 用 免 提 式 装 置 , 并 尽 量 保 持 对 话 简 短 ;

( x i x ) 确 保 校 巴 在 接 送 学 童 时 ,在 车 尾 展 示 有「 C A U T I O N C H I L D R E N 小 心 学 童 」 字 样 的 标 志 牌 ; 以 及

( x x ) 确 保 校 巴 在 接 送 学 童 时 , 在 挡 风 玻 璃 上 展 示 有 「 S T U D E N T S E R V I C E 学 生 服 务 」 字 样 的 标 志 牌 。 当 不 提 供 学 生 服 务 时 , 不 得 展 示 上 述 标 志 牌 ; 及

( x x i ) 确 保 校 巴 在 挡 风 玻 璃 上 展 示 由 运 输 署 发 出 的 有 效 停 车 限 制 区 许 可 证

禁 区 许 可 证 及 巴 士 专 线 许 可 证 ( 如 适 用 ) 。

(3)

- 3 -

( 7 ) 司 机 应 确 保 他 们 的 车 辆 没 有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 使 用 非 法 燃 油 不 但 构 成 违 法 的 逃 税 行 为 , 而 且 容 易 引 致 火 警 。

( 8 ) 司 机 应 知 道 灭 火 器 的 位 置 和 使 用 方 法 , 并 应 定 期 检 查 灭 火 器 所 显 示 的 容 量 不 少 于 最 低 水 平 , 而 且 仍 未 超 逾 有 效 日 期 。

( 9 ) 在 中 途 坏 车 时 , 司 机 应 先 顾 及 自 身 、 保 母 和 学 童 的 安 全 , 立 即 亮 起 危 险 警 告 灯 , 并 以 流 动 电 话 通 知 警 方 。 如 有 可 能 , 应 把 坏 车 移 离 行 车 道 , 停 放 在 避 车 处 、 路 肩 或 边 带 等 地 方 , 关 掉 引 擎 , 留 意 驶 经 车 辆 。

( 1 0 ) 如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或 意 外 , 司 机 及 保 母 应 协 助 学 童 保 持 镇 静 ,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 要 肯 定 所 有 人 都 可 安 全 地 离 开 行 车 道 , 并 能 在 一 个 安 全 地 方 等 待 救 援 时 , 才 可 离 开 车 辆 。 如 有 怀 疑 , 司 机 、 保 母 和 学 童 应 留 在 车 内 等 待 救 援 。 如 车 上 有 人 受 伤 , 司 机 应 在 合 理 及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把 车 辆 停 下 及 向 警 方 报 告 , 并 尽 快 安 排 通 知 学 校 及 家 长 。

运 输 署 2 0 2 2 年 7 月

(4)

附件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的 乘 客 座 位 规 格 ( 一 般称作「保 护 式 座 椅 」、「 安 全 座 椅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A 章《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规 定 ,每 辆 于 2 0 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均 须 装 置 「 保 护 式 座 椅 」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的 定 义

( 1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2 3 0 章 《 公 共 巴 士 服 务 条 例 》 第 4( 3) ( d)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 A0 3 ) 的 公 共 巴 士 ;

( 2 ) 用 于 提 供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4 章 《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 第 27 ( 5) ( a) 条 所 指 的 学 生 服 务 ( B0 1 ) 的 私 家 巴 士 ; 以 及

( 3 )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座 椅 结 构 、约 束 屏 障 结 构 及 座 椅 、约 束 屏 障 和 地 板 接 合 点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标 准 , 当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意 外 时 , 可 减 低 学 生 受 伤 的 程 度 ;

- 椅 背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须 以 吸 收 碰 撞 能 量 物 料 制 成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标 准 ;

- 椅 背 、 约 束 屏 障 及 其 他 受 管 制 表 面 不 可 安 装 可 折 合 的 桌 子 或 可 折 合 的 附 件 ;

- 座 椅 物 料 须 符 合 指 定 的 阻 燃 标 准 ; - 只 容 许 使 用 面 向 前 的 座 位 ; 以 及

- 乘 客 座 位 空 间 及 椅 背 高 度 须 达 至 指 定 的 要 求 。

申 请 营 办 学 生 服 务 须 知

- 任 何 于 20 0 9 年 5 月 1 日 或 之 后 登 记 的 「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 必 须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 74 A 章《 道 路 交 通 ( 车 辆 构 造 及 保 养 ) 规 例 》内 所 订 明「 学 生 服 务 车 辆 」 乘 客 座 位 的 规 格 。

- 如 有 关 车 辆 未 能 遵 照 法 例 装 妥 座 椅 ,将 不 获 运 输 署 批 出 客 运 营 业 证 ,或 不 获 运 输 署 签 发 「 学 生 服 务 」 批 注 。

查 询

有 关 乘 客 座 位 的 新 规 格 详 情 , 可 致 电 与 运 输 署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职 员 联 络 :

车 辆 规 例 及 标 准 组 分 部

巴 士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巴 士 检 验 ) 电 话 : 2 3 3 3 3 1 1 2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验 车 中 心 ( 有 关 小 巴 检 验 ) 电 话 : 2 7 5 9 7 5 7 3

有 关 申 请 详 情 , 可 致 电 或 传 真 与 运 输 署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职 员 联 络 :

公 共 车 辆 分 组

公 共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5 7 4 私 家 巴 士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4 5 0 学 校 私 家 小 巴 牌 照 服 务 电 话 : 2 8 0 4 2 2 6 3 传 真 : 2 8 6 5 1 2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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