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资 助 学 校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资 助 学 校 "

Copied!
1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资 助 学 校

运 用 指 引

教 育 局

2 0 2 2 年 8 月 修 订

(2)

内 容

页 数

1 . 简 介 3

2 . 特 点 3

3 . 运 用 原 则 及 规 则 4

4 . 财 政 及 会 计 安 排 8

附 录

A 教 育 局 及 学 校 为 员 工 向 公 积 金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供 款 的 范 例

B 以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名 下 津 贴 聘 用 的 员 工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计 算 指 引

C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的 拨 款 分 配 通 知 书 D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的 开 支 预 算

E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的 开 支 报 告

(3)

1 . 简 介

1 . 1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以 下 简 称 营 办 津 贴 ) 旨 在 让 资 助 学 校 更 灵 活 地 运 用 资 源 , 以 支 援 学 校 施 行 校 本 管 理 。

1 . 2 本 指 引 旨 在 说 明 营 办 津 贴 的 特 点 , 以 及 学 校 恰 当 及 有 效 地 运 用 所 获 拨 款 的 原 则 与 规 则 , 亦 有 阐 释 实 施 营 办 津 贴 的 财 政 及 会 计 管 理 的 安 排 。

2 . 特 点

适 用 范 围

2 . 1 由 2 0 0 0 / 0 1 学 年 起 , 每 所 资 助 学 校 已 获 发 放 营 办 津 贴 , 用 以 支 付 营 办 开 支 。 营 办 津 贴 基 本 上 包 括 所 有 经 常 项 目 津 贴 , 但 不 包 括 薪 金 津 贴 或 以 实 报 实 销 或 以 发 还 款 项 方 式 发 放 的 津 贴 项 目 , 例 如 租 金 及 差 饷 津 贴 、 发 给 以 海 外 条 款 聘 用 的 教 师 的 旅 费 及 行 李 津 贴 。

结 构

2 . 2 营 办 津 贴 是 由 两 个 独 立 的 不 同 范 畴 组 成 , 即 一 般 范 畴 及 特 殊 范 畴 。 其 定 义 如 下 :

一 般 范 畴

一 般 范 畴 内 的 津 贴 包 括 大 部 分 经 常 项 目 津 贴 。 学 校 可 自 行 决 定 这 个 范 畴 内 各 项 津 贴 的 开 支 额 。 如 有 盈 余 , 学 校 可 把 余 款 用 作 补 贴 特 殊 范 畴 项 目 的 支 出 , 亦 可 用 于 营 办 津 贴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项 目 。

特 殊 范 畴

特 殊 范 畴 内 的 津 贴 , 用 作 达 成 特 定 政 策 目 标 。 特 殊 范 畴 内 每 项 津 贴 均 属 独 立 性 质 , 名 下 的 津 贴 款 项 不 可 互 相 调 拨 , 亦 不 可 调 拨 出 特 殊 范 畴 , 但 一 般 范 畴 的 盈 余 可 用 作 补 贴 特 殊 范 畴 的 支 出 , 这 项 安 排 旨 在 确 保 学 校 把 特 殊 范 畴 名 下 的 津 贴 用 于 指 定 用 途 。

2 . 3 营 办 津 贴 名 下 的 项 目 及 调 拨 的 灵 活 性 会 因 时 而 异 。 教 育 局 会 根 据 运 作 经 验 及 环 境 转 变 等 因 素 , 考 虑 把 特 殊 范 畴 内 的 某 项 组 成 津 贴 重 新 分 类 为 一 般 范 畴 , 或 把 特 殊 范 畴 内 的 若 干 津 贴 项 目 组 合 起 来 , 以 便 学 校 把 组 合 内 的 津 贴 灵 活 调 拨 。 此 外 , 日 后 当 教 育 局 获 取 拨 款 以 供 实 施 新 计 划 时 , 亦 会 决 定 应 否 把 所 得 拨 款 纳 入 营 办 津 贴 内 , 以 及 纳 入 哪 一 个 范 畴 。

(4)

首 年 拨 款 额

2 . 4 尽 管 1 9 9 9 年 有 通 货 紧 缩 的 现 象 , 2 0 0 0 / 0 1 学 年 的 营 办 津 贴 名 下 各 项 目 的 拨 款 额 , 仍 维 持 在 1 9 9 9 / 2 0 0 0 学 年 津 贴 额 的 水 平 。

日 后 的 调 整

2 . 5 教 育 局 会 根 据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动 逐 年 调 整 营 办 津 贴 的 拨 款 额 。 除 此 以 外 , 教 育 局 亦 会 根 据 班 级 数 目 / 学 生 人 数 / 开 办 科 目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营 办 津 贴 的 拨 款 。

检 讨 津 贴 款 额

2 . 6 除 根 据 通 货 膨 胀 及 上 述 各 项 数 量 上 的 变 动 来 调 整 拨 款 额 外 , 教 育 局 亦 会 在 有 需 要 时 , 检 讨 是 否 需 要 调 整 个 别 津 贴 的 拨 款 额 。

保 留 累 积 的 剩 余 款 项

2 . 7 为 了 让 学 校 更 灵 活 地 运 用 津 贴 , 由 2 0 0 0 / 0 1 学 年 起 , 学 校 可 把 营 办 津 贴 的 剩 余 款 项 , 累 积 达 至 1 2 个 月 的 津 贴 额 。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教 育 局 才 会 考 虑 学 校 保 留 累 积 剩 余 款 项 至 超 过 1 2 个 月 津 贴 额 的 申 请 。

2 . 8 当 学 校 累 积 的 剩 余 款 项 ( 下 文 第 3 . 7 段 所 述 预 留 作 为 员 工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承 担 额 的 款 项 不 计 算 在 内 ) 超 过 1 2 个 月 的 津 贴 额 时 , 学 校 可 自 由 决 定 从 哪 些 组 成 津 贴 的 余 款 退 回 教 育 局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学 校 可 考 虑 先 行 退 回 特 殊 范 畴 内 的 剩 余 款 项 , 然 后 再 退 回 一 般 范 畴 内 的 剩 余 款 项 。 这 种 做 法 基 于 一 般 范 畴 有 较 大 的 调 拨 空 间 让 学 校 日 后 可 把 一 般 范 畴 内 的 剩 余 款 项 调 拨 至 特 殊 范 畴 , 但 反 之 则 不 可 以 。

3 . 运 用 原 则 及 规 则

基 本 原 则

3 . 1 发 放 营 办 津 贴 , 旨 在 让 学 校 更 灵 活 地 运 用 资 源 。 因 此 , 学 校 可 按 校 董 会 定 下 的 目 标 及 政 策 , 厘 定 各 项 开 支 的 优 次 及 资 源 分 配 安 排 。 教 育 局 提 醒 学 校 须 确 保 有 效 益 的 资 源 调 拨 以 配 合 学 校 整 体 需 要 及 政 策 的 优 次 如 :

(5)

(a) 减 低 语 文 科 教 师 的 非 教 学 工 作 量 ; (b)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给 学 生 学 习 语 文 ; 及 (c) 提 供 资 金 赞 助 学 校 的 大 型 活 动 。

3 . 2 学 校 在 灵 活 运 用 资 源 的 同 时 , 必 须 审 慎 兼 顾 学 生 与 员 工 的 利 益 。 政 府 每 年 发 放 给 学 校 的 津 贴 , 足 以 支 付 各 项 营 运 开 支 ; 学 校 在 运 用 政 府 拨 款 方 面 , 应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财 政 计 划 及 良 好 的 预 算 , 以 切 合 现 届 学 生 的 需 要 及 配 合 学 校 发 展 和 各 项 政 策 的 优 次 。 学 校 亦 应 制 订 有 效 的 财 务 管 理 程 序 , 以 确 保 资 源 调 配 具 成 本 效 益 , 并 运 用 适 时 , 而 每 项 支 出 皆 使 用 得 宜 及 符 合 教 育 用 途 。 虽 然 学 校 可 以 保 留 最 多 相 当 于 1 2 个 月 的 营 办 津 贴 拨 款 作 为 余 款 , 但 学 校 不 宜 保 留 太 多 而 没 有 特 定 预 计 用 途 的 余 款 。 由 2 0 1 2 / 1 3 学 年 起 , 学 校 可 运 用 营 办 津 贴 的 盈 余 , 支 付 以 「 薪 金 津 贴 」 聘 请 的 教 职 员 在 放 取 下 列 特 定 的 无 薪 假 期 间 1, 因 法 定 假 日 /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开 支 :

(a)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统 称 无 薪 病 假 ) ; (b) 为 参 加 与 教 育 有 关 课 程 而 放 取 的 无 薪 进 修 假 期 ;

(c) 由 有 效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证 明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需 放 取 的 无 薪 假 期 ; 及

(d) 为 解 决 个 别 学 校 / 相 同 办 学 团 体 的 学 校 因 超 额 教 师 问 题 而 放 取 的 无 薪 假 期 ( 须 预 先 获 有 关 的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确 认 ) 。

至 于 其 他 不 在 上 列 的 无 薪 假 期 , 学 校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 包 括 以 非 政 府 经 费 支 付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开 支 。

3 . 3 根 据 营 办 津 贴 的 运 用 原 则 , 学 校 可 使 用 营 办 津 贴 资 助 学 生 参 加 本 地 / 外 地 的 学 习 活 动 / 比 赛 , 当 中 包 括 其 住 宿 和 交 通 费 用 。 有 关 安 排 涵 盖 由 学 校 推 荐 而 非 属 纯 由 学 生 要 求 参 加 的 学 习 活 动 / 比 赛 ; 如 学 生 同 时 由 其 他 途 径 得 到 赞 助 , 则 学 校 不 应 提 供 全 额 的 资 助 , 以 避 免 双 重 资 助 。 学 校 必 须 审 慎 运 用 资 源 , 并 征 得 校 董 会 的 批 准 。 学 校 应 制 订 有 效 的 财 务 管 理 程 序 , 以 确 保 资 源 调 配 具 成 本 效 益 , 并 运 用 适 时 , 而 每 项 支 出 皆 使 用 得 宜 及 符 合 教 育 用 途 。 所

1 学 校 教 职 员 的 无 薪 假 期 , 须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批 核 。 学 校 须 就 教 职 员 在 放 取 上 述 无 薪 假 期 而 衍 生 的 开 支 , 保 存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以 作 纪 录 及 查 阅 ( 如 有 需 要 ) 。

(6)

有 涉 及 学 生 参 加 本 地 / 外 地 的 学 习 活 动 / 比 赛 的 行 程 , 需 因 应 运 作 需 要 选 用 最 合 适 及 合 乎 经 济 原 则 的 交 通 工 具 。

3 . 4 学 校 不 得 把 拨 款 用 作 采 购 那 些 只 为 操 练 学 生 应 付 评 估 的 服 务 或 教 材 。 学 校 也 应 尽 量 减 少 为 庆 典 、 娱 乐 , 以 及 典 礼 活 动 或 向 其 他 学 校 致 意 而 购 买 花 篮 、 果 篮 、 花 圈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品 方 面 的 开 支 。 此 外 , 任 何 因 为 行 使 这 种 灵 活 机 制 而 引 起 的 经 常 费 用 , 学 校 须 确 保 能 够 由 营 办 津 贴 或 学 校 本 身 的 资 源 支 付 。

运 用 规 则

3 . 5 学 校 在 厘 定 有 关 营 办 津 贴 的 开 支 时 , 应 参 照 教 育 局 在 《 资 助 则 例 》 及 不 时 发 出 的 通 告 所 订 明 对 营 办 津 贴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资 助 范 围 。 此 外 , 学 校 亦 应 确 保 其 总 支 出 不 会 超 逾 营 办 津 贴 的 津 贴 额 , 即 教 育 局 不 会 接 受 学 校 申 请 增 加 营 办 津 贴 的 款 额 。

3 . 6 教 育 局 会 继 续 提 供 补 助 , 以 供 学 校 支 付 因 使 用 行 政 津 贴 /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2聘 用 的 校 工 、 文 员 及 其 他 辅 助 人 员 的 公 积 金 /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 强 积 金 ) 供 款 。 至 于 以 营 办 津 贴 范 围 内 其 他 津 贴 聘 用 的 职 员 , 学 校 须 以 有 关 的 津 贴 或 营 办 津 贴 名 下 的 剩 余 款 额 , 或 学 校 从 其 他 途 径 获 取 的 款 项 , 支 付 公 积 金 / 强 积 金 的 供 款 。 教 育 局 及 学 校 为 员 工 向 公 积 金 / 强 积 金 计 划 供 款 的 范 例 列 于 附 录 A 。

3 . 7 在 运 用 营 办 津 贴 名 下 的 津 贴 时 ( 例 如 以 「 学 校 发 展 津 贴 」 或 以 「 行 政 津 贴 」 / 「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 聘 用 员 工 ) , 学 校 应 在 这 些 津 贴 中 预 留 部 分 款 项 作 为 承 担 额 , 用 以 支 付 在 该 津 贴 下 聘 请 的 员 工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3。 如 这 些 款 项 不 敷 应 用 , 学 校 或 可 调 拨 营 办 津 贴 下 一 般 范 畴 的 余 款 以 应 付 开 支 。 学 校 应 备 存 独 立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分 类 账 , 并 且 计 算 每 位 员 工 离 职 时 , 学 校 所 须 支 付 的 金 额 。 (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计 算 指 引 列 于 附 录 B ) 。

3 . 8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及 规 则 , 下 述 开 支 不 得 从 营 办 津 贴 名 下 拨 款 支 付 ──

2 包 括 资 助 中 学 的 供 增 聘 文 书 助 理 的 行 政 津 贴 。

3 资 助 小 学 、 资 助 中 学 及 特 殊 学 校 会 另 外 获 发 补 助 , 以 支 付 运 用 行 政 津 贴 /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聘 用 的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长 期 服 务 金 ; 资 助 小 学 和 特 殊 学 校 亦 可 按 照 现 行 程 序 申 请 发 还 支 付 这 些 人 员 的 遣 散 费 。 至 于 资 助 中 学 , 则 应 透 过 行 政 津 贴 支 付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遣 散 费 , 学 校 不 会 获 发 还 款 项 。

(7)

( a ) 向 教 职 员 赠 送 纪 念 品 ;

( b ) 支 付 购 买 / 安 装 在 课 室 / 特 别 室 / 礼 堂 / 其 他 房 间 的 空 调 设 备 的 费 用 , 而 有 关 项 目 不 属 于 教 育 局 的 核 准 项 目 ( 如

「 空 调 设 备 津 贴 」 下 获 确 认 的 「 合 资 格 设 施 」 ) ; ( c ) 支 付 不 属 教 育 局 资 助 涵 盖 范 围 的 空 调 设 备 , 或 支 付 学

校 自 资 或 由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优 质 教 育 基 金 资 助 购 买 的 空 调 设 备 或 任 何 器 材 的 电 费 、 维 修 费 、 更 换 及 其 他 有 关 支 出 。 此 外 , 如 学 校 向 学 生 收 取 空 调 费 , 则 有 关 电 费 及 维 修 开 支 , 便 不 应 由 教 育 局 的 拨 款 支 付 ;

( d ) 以 学 校 发 展 津 贴 支 付 在 职 教 师 为 学 生 提 供 导 修 课 的 额 外 薪 金 ;

( e ) 员 工 消 闲 娱 乐 的 开 支 , 例 如 与 履 行 职 务 无 关 的 午 /晚 膳 食 开 支4

( f ) 员 工 附 带 福 利 / 福 利 条 件 , 包 括 房 屋 福 利 、 膳 食 供 应 或 膳 食 津 贴 、 医 疗 开 支 、 旅 游 开 支 5等 ;

( g ) 向 外 间 机 构 或 政 府 机 构 缴 交 的 罚 款 及 利 息 ; ( h ) 借 给 员 工 或 非 学 校 雇 员 的 贷 款 ;

( i ) 员 工 协 会 或 专 业 团 体 的 会 费 ;

( j ) 须 予 注 销 的 款 项 , 例 如 注 销 多 付 的 款 项 ;

4 根 据 基 本 原 则 , 员 工 消 闲 娱 乐 的 开 支 ( 例 如 午 / 晚 膳 食 开 支 ) 不 可 记 入 营 办 津 贴 或 其 他 学 校 经 费 帐 。 不 过 , 在 校 本 管 理 下 , 校 董 会 可 根 据 学 校 的 需 要 及 政 策 优 次 批 准 庆 典 及 酬 酢 开 支 , 惟 有 关 开 支 必 须 合 理 、 属 教 育 用 途 所 需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 为 此 , 学 校 员 工 因 履 行 职 务 关 系 而 在 学 校 重 要 活 动 ( 例 如 校 庆 晚 宴 、 家 长 教 师 会 周 年 晚 宴 等 ) 中 引 致 的 早 / 午 / 晚 膳 食 开 支 , 可 从 营 办 津 贴 中 支 付 。 在 提 供 这 些 开 支 时 , 学 校 须 避 免 奢 侈 , 并 须 谨 慎 作 出 决 定 。 每 个 场 合 及 每 名 有 关 员 工 在 这 方 面 的 开 支 上 限 为 早 餐 1 5 0 元 、 午 餐 3 5 0 元 及 晚 餐 4 5 0 元 , 包 括 服 务 费 和 小 费 。 如 有 关 开 支 超 越 上 述 的 上 限 , 校 董 会 须 提 供 充 分 理 据 。

5 校 董 会 可 批 准 教 师 [ 特 殊 学 校 包 括 相 关 的 教 职 员 / 照 顾 者 ( 如 适 用 ) ] 为 履 行 职 务 而 带 领 游 学 团 所 涉 及 的 随 团 教 师 费 用 , 以 及 员 工 因 履 行 学 校 指 派 的 工 作 或 培 训 ( 除 于 教 育 局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指 引 特 别 注 明 外 ) 所 引 致 的 交 通 费 ( 包 括 本 地 及 海 外 ) , 惟 有 关 开 支 必 须 合 理 、 属 教 育 用 途 所 需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 随 团 教 师 的 开 支 可 由 营 办 津 贴 支 付 。 然 而 , 往 返 住 所 和 学 校 所 引 致 的 交 通 费 一 般 不 获 发 还 。 所 有 涉 及 因 履 行 学 校 指 派 的 工 作 或 培 训 的 行 程 , 需 因 应 运 作 需 要 选 用 最 合 适 及 合 乎 经 济 原 则 的 交 通 工 具 。 学 校 在 拨 付 有 关 开 支 时 , 须 审 慎 衡 量 其 是 否 属 必 要 , 并 根 据 学 校 的 需 要 及 政 策 优 次 调 配 适 当 资 源 , 以 及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批 核 。

(8)

( k ) 办 学 团 体 的 总 部 或 其 他 服 务 单 位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开 支 , 包 括 员 工 薪 金 ;

( l ) 捐 款 ;

( m ) 支 付 教 职 员 在 本 地 / 海 外 进 行 访 问 所 需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 膳 食 及 有 关 费 用 , 而 有 关 访 问 以 游 乐 而 非 培 训 为 目 的 ; 及 ( n ) 教 育 局 不 时 发 出 的 通 告 / 通 函 所 公 布 的 任 何 其 他 项 目 。 上 述 支 出 项 目 并 非 包 揽 无 遗 。 教 育 局 会 不 时 按 需 要 修 订 该 支 出 项 目 名 单 , 并 会 把 有 关 改 动 通 知 各 学 校 。 如 有 疑 问 , 学 校 应 咨 询 教 育 局 的 区 域 教 育 服 务 处 。

4 . 财 政 及 会 计 安 排

开 支 预 算

4 . 1 为 方 便 学 校 预 先 得 知 下 学 年 可 获 得 的 营 办 津 贴 款 额 以 便 拟 订 各 项 开 支 预 算 , 教 育 局 将 在 每 个 学 年 开 始 前 向 学 校 发 出 一 份 拨 款 分 配 通 知 书 ( 有 关 样 本 见 附 录 C ) 。

4 . 2 学 校 应 根 据 该 份 拨 款 分 配 通 知 书 , 就 如 何 运 用 营 办 津 贴 的 拨 款 拟 订 一 份 开 支 预 算 ( 有 关 样 本 见 附 录 D ) , 并 把 预 算 提 交 校 董 会 审 批 。 开 支 预 算 一 经 核 准 , 学 校 便 应 向 各 有 关 人 士 公 布 。 学 校 亦 应 向 教 育 局 区 域 教 育 服 务 处 提 交 一 份 经 核 准 的 开 支 预 算 副 本 。

开 支 监 管

4 . 3 为 确 保 学 校 能 以 恰 当 及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运 用 营 办 津 贴 , 校 董 会 应 制 定 有 效 的 财 务 管 理 程 序 , 并 厘 定 津 贴 的 应 用 范 围 、 运 用 准 则 及 规 则 。 学 校 应 切 实 遵 行 经 核 准 的 开 支 预 算 来 运 用 拨 款 。 由 于 学 校 可 能 有 需 要 在 紧 急 及 在 无 法 预 测 的 情 况 下 , 修 改 经 核 准 的 开 支 预 算 , 而 校 方 又 可 能 难 于 要 求 校 董 会 及 时 作 出 批 准 , 故 此 学 校 可 请 求 校 董 会 考 虑 授 权 学 校 有 关 人 员 批 准 涉 及 款 额 少 于 某 个 限 额 的 预 算 修 订 。

4 . 4 学 校 应 确 保 各 项 开 支 的 总 额 不 超 逾 营 办 津 贴 的 总 拨 款 额 。 如 有 任 何 不 敷 之 数 , 学 校 均 须 使 用 本 身 的 资 源 填 补 。 此 外 , 教 育 局 如 发 现 学 校 有 不 恰 当 使 用 营 办 津 贴 的 情 况 , 便 会 要 求 学 校 解 释 何 以 出 现 这 些 违 规 的 行 为 。 如 学 校 未 能 给 予 合 理 解 释 , 学 校 必 须 以 本 身 的 资 源 填 补 有 关 开 支 。

(9)

发 放 营 办 津 贴

4 . 5 营 办 津 贴 的 款 项 会 按 照 下 述 安 排 发 放 ──

( a ) 行 政 津 贴 会 按 现 行 安 排 按 月 发 放 。

( b ) 其 他 津 贴 会 在 8 月 一 笔 过 发 给 学 校 ( 例 如 综 合 科 目 津 贴 ) , 或 每 半 年 发 放 一 次 , 分 别 在 8 月 及 4 月 ( 例 如 学 校 及 班 级 津 贴 )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局 会 在 学 校 确 定 该 学 年 的 班 级 数 目/ 学 生 人 数 / 开 办 科 目 总 数 后 调 整 这 笔 临 时 拨 款 。 ( c ) 校 本 新 来 港 学 童 支 援 计 划 的 拨 款 , 则 会 在 学 校 递 交 申

请 时 才 发 放 。

会 计 及 申 报 规 定

4 . 6 学 校 应 继 续 为 营 办 津 贴 范 围 内 的 每 个 津 贴 项 目 设 立 相 应 的 分 类 账 目 , 以 记 录 各 项 目 的 支 出 情 况 。 此 外 , 学 校 应 分 别 设 立 一 般 范 畴 统 制 账 目 及 特 殊 范 畴 统 制 账 目 , 以 供 记 录 及 监 察 各 项 开 支 盈 余 。 学 校 应 定 期 向 校 董 会 汇 报 营 办 津 贴 的 开 支 情 况 。 在 这 方 面 , 学 校 可 参 照 载 录 于 附 录 E 的 开 支 报 告 。

4 . 7 学 校 应 沿 用 现 行 做 法 , 向 教 育 局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交 每 年 经 审 核 的 账 目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财 务 申 报 表 。 为 提 高 透 明 度 , 教 育 局 鼓 励 学 校 把 经 审 核 的 账 目 上 载 于 学 校 网 页 , 学 校 亦 应 在 其 上 载 于 学 校 网 页 的 学 校 报 告 内 正 确 地 披 露 财 务 资 料 。 至 于 营 办 津 贴 , 学 校 应 根 据 有 关 递 交 经 审 核 的 账 目 的 现 行 通 函 , 提 交 财 务 申 报 表 。 学 校 应 要 求 核 数 师 证 实 , 学 校 在 运 用 营 办 津 贴 时 , 均 符 合 教 育 局 不 时 在 《 资 助 则 例 》 及 各 通 告 内 公 布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规 则 。

保 留 剩 余 津 贴

4 . 8 学 校 应 分 别 核 实 一 般 范 畴 及 特 殊 范 畴 名 下 的 津 贴 盈 余 结 存 。 学 校 应 把 各 项 剩 余 的 津 贴 款 额 相 加 ( 上 文 第 3 . 7 段 所 述 预 留 作 为 员 工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承 担 额 的 款 项 不 计 算 在 内 ) , 如 总 额 超 逾 该 年 获 发 的 营 办 津 贴 的 1 2 个 月 款 额 时 , 学 校 应 根 据 第 2 . 8 段 所 述 程 序 , 把 剩 余 款 项 退 回 教 育 局 。

行 政 津 贴 及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4 . 9 由 2 0 0 3 / 0 4 学 年 起 , 就 部 分 学 校 在 一 般 范 畴 下 未 必 有 足 够 余 款 来 履 行 现 有 以 行 政 津 贴 或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支 付 薪 酬 的 校 工 / 文 书 人 员 的 雇 佣 合 约 , 我 们 将 容 许 学 校 调 拨 特 殊 范 畴 下 的 余 款 , 补 贴 就 继 续 聘 请 该 等 员 工 , 以 及 履 行 已 作 出 的 承 诺 而 所 需 的 开

(10)

支 。 然 而 , 学 校 须 就 此 安 排 作 出 申 请 , 而 有 关 的 安 排 只 会 视 作 例 外 情 况 , 而 非 常 规 安 排 。 有 关 申 请 须 显 示 学 校 已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并 在 校 董 会 通 过 后 , 送 交 所 属 的 区 域 教 育 服 务 处 办 理 -

( a ) 须 在 学 年 履 行 现 行 合 约 , 继 续 雇 用 由 行 政 津 贴 或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支 付 薪 酬 的 校 工 / 文 书 人 员 ;

( b ) 在 一 般 范 畴 下 的 余 款 不 足 以 应 付 上 文 ( a ) 项 的 开 支 ; 以 及

( c ) 在 特 殊 范 畴 下 有 余 款 。

有 关 上 文 ( b ) 项 , 学 校 须 先 把 一 般 范 畴 下 的 余 款 全 部 用 于 支 付 按 行 政 津 贴 或 修 订 的 行 政 津 贴 下 雇 用 的 校 工 / 文 书 人 员 的 薪 酬 , 然 后 才 可 动 用 特 殊 范 畴 下 的 余 款 支 付 不 足 之 数 。 每 项 申 请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独 立 处 理 , 我 们 并 会 每 年 检 讨 获 批 准 的 个 案 。

(11)

附 录 A 教育局及学校为员工向公积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供款的范例

有关20XX/XX 学年的申请 学校名称:XXX 学校

行政津贴:1,221,000 元 (按核准班级计算)

雇主供款 (元)

员工 基本薪金(元) 5% 10% 15% 备注

A 122,100 - - 18,315

B 122,100 - - 18,315

C 122,100 - - 18,315

D 122,100 - - 18,315

E 122,100 - - 18,315

F 122,100 - - 18,315

G 119,760 - 11,976 -

H 117,420 5,871 - -

I 122,100 - 12,210 -

J 122,100 - 12,210 -

K 117,420 5,871 - -

L 2,800 - - - 兼职

总计 1,334,200 11,742 36,396 109,890 雇主为员工向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供款的支出 = 158,028 元

教育局就行政津贴引伸的公积金/强积金供款补助的计算方法

员工 基本薪金(元) 雇主供款的百分率 公积金/强积金

供款(元)

A 122,100 15% 18,315

B 122,100 15% 18,315

C 122,100 15% 18,315

D 122,100 15% 18,315

E 122,100 15% 18,315

F 122,100 15% 18,315

I 122,100 10% 12,210

J 122,100 10% 12,210

G 119,760 10% 11,976

H 117,420 5% 5,871

K 7,020 5% 351

行政津贴 1,221,000 由教育局支付 152,508

K 由学校支付* 110,400 5% 5,520

L 由学校支付* 2,800 不适用 0

1,334,200 158,028

*如情况许可,或由营办津贴支付。

(12)

附 录 B 以营办开支整笔津贴名下津贴聘用的员工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计算指引

1.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是根据《雇佣条例》所规定的资格准则发放。有关准则如下─

(a) 遣散费*

基于下列原因被解雇前,有关员工曾连续受雇不少于24个月:

(i) 因裁员而遭解雇;或

(ii)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合约期满后因裁员而不获续约** ; 或 (iii) 被停工。

(b) 长期服务金*

基于下列原因而终止服务前,有关员工曾连续受雇不少于5年:

(i) 非因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或非因裁员而被解雇;或 (ii)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或 (iii) 死亡;或

(iv) 因健康理由而辞职***;或 (v) 65岁或以上因年老而辞职。

*资助小学、资助中学及特殊学校会另外获发补助,以支付运用行政津贴/修订的行政津贴聘用的非教学人员的长期 服务金; 资助小学和特殊学校亦可按照现行程序申请发还支付这些人员的遣散费。至于资助中学,则应透过行政 津贴支付非教学人员的遣散费,学校不会获发还款项。

**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 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 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 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发出指定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该证明书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 办事处索取。)

2. 学校在发放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予以营办津贴名下津贴聘用的员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有关人员的薪金,必须全数由政府资助;

(b) 用作计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服务期,必须由政府的津贴支薪;

(c) 任何约满酬金及/或雇主根据公积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连同该计划所发 放的利息/红利,必须从有关雇员应得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总额中扣除;

(d) 学校应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决定个别员工是否符合资格领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及 (e) 雇主应尽早发放遣散费给雇员,而最迟须于接获遣散费申请后两个月内支付。雇主亦应尽早

向雇员发放长期服务金,无论如何最迟须在终止聘用7天内支付。

(13)

3. 计算方法

=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x 2/3) x 可计算的服务年资 – 雇主根据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所作供款的 累算权益或约满酬金

(2004101日或以后离职的员工,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最高金额为390,000港元。不足一年的服务年期应按 比例计算。)

此金额不应高于22,500港元的三分之二。员工亦可选择以最后12个月的平均薪酬计算。

例子: 黄女士于ABC中学连续任职教学助理共5年。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计算如下: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 13,485元

服务年资 : 5年

过去5年总薪酬 : 763,305元 雇主根据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所作供

款的累算权益或约满酬金

: 38,165元

款额计算方法 : 13,485元 x 2/3 x 5 – 38,165元 = 6,785元

4. 学校应不时更新以营办津贴名下津贴聘用的员工的记录,包括其姓名、职位、用以支薪的津贴 项目、到职日期、离职日期、服务年资、最后一个月的薪酬、服务期间所得总薪酬、在该校所 得公积金/强积金雇主供款累算权益或约满酬金、预留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金额、实际支 出、支出金额以及承担支出的帐户等。

例子: ABC中学以营办津贴名下津贴聘用的员工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记录(截至2023年8月31日)

项目 员工 姓名

职位 支薪 津贴 项目

到职 日期

离职 日期

服务 年资 截至 31.8.23

最后 一个月 的薪酬 (港元)

服务期间 所得 总薪酬

(港元)

公积金/ 强积金 雇主供款 累算权益#

(港元) (i) x 5%

约满 酬金# (港元)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预留金额* (港元) (h) x 2/3 x (g) - (j1) -

(j2)

实际 支出 (港元)

预留 金额 (港元)

(k) - (l) 承担 遣散费/

长期 服务金

支出 帐户

(a) (b) (c) (d) (e) (f) (g) (h) (i) (j1) (j2) (k) (l) (m) (n)

1 A女士教学 助理

学校 发展 津贴

1.9.2018 5 13,485 763,305 38,165 0 6,785 0 6,785 学校发

展津贴

2 B女士 文书 行政

津贴 1.11.2018 31.8.2023 4年

10个月 10,946 600,143 30,007 0 5,264

(遣散费) 5,264 0

行政津 贴及营 办津贴 一般范 畴余款

总计 12,049 5,264 6,785

#公积金/强积金雇主供款累算权益/约满酬金或会高/低于5%

*数字上调至最接近的整数。

5. 学校应保留独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账目,并预留适当营办津贴款项作为承担,用以支付营 办津贴相关拨款聘请的员工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学校亦可咨询外聘核数师有关详情,包括 应如何及何时支付或调整拨款。

(14)

附 录 C 样 本

2 0 X X / X X 学 年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拨 款 分 配 通 知 书

学 校 编 号 : n n n n 日 期 :

学 校 名 称 : X X X 学 校

津 贴 名 称 付 款 期 数 计 算 准 则 ( 1 ) 数 额 ( 2 ) , ( 3 )

元 一 般 范 畴

行 政 津 贴

补 充 津 贴

小 计 ( A ) 特 殊 范 畴

新 来 港 儿 童 校 本 支 援 计 划

小 计 ( B ) 总 计 ( A ) + ( B )

注 ( 1 ) 津 贴 的 计 算 准 则

P B P A = 每 名 寄 宿 生 每 年 P C P A = 每 班 每 年 P L P A = 每 级 每 年 P P P A = 每 名 学 生 每 年 P R P A = 每 个 房 间 每 年 P S P A = 每 所 学 校 每 年 P T P A = 每 名 教 师 每 年 P U P A = 每 单 位 每 年

( 2 ) 这 是 暂 定 的 拨 款 额 , 须 待 该 学 年 的 班 级 数 目 及 学 生 人 数 等 资 料 确 定 后 予 以 调 整 。

( 3 ) 这 暂 定 的 拨 款 额 已 包 括 2 0 x x / x x 学 年 的 按 年 调 整 , 即 按 2 0 x x 年 6 月 至 2 0 x x 年 6 月 的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动 。 有 关 更 详 细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2 0 x x / x x 学 年 的 资 助 学 校 的 营 办 津 贴 通 函 。

副 本 送 :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 x x x )

(15)

附 录 D 样 本

(只供参考用) X X X 学 校

2 0 2 2 / 2 3 学 年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的 开 支 预 算

2 0 2 1 / 2 2 学 年 实 际 数 额

元 津 贴 名 称

2 0 2 2 / 2 3 学 年 预 算

元 一 般 范 畴

x,xxx 行 政 津 贴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补 充 津 贴 . . . . . . .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xx 小 计 ( A ) xxx,xxx

特 殊 范 畴

x,xxx 新 来 港 儿 童 校 本 支 援 计 划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xx 小 计 ( B ) xxx,xxx

x,xxx,xx 总 计 ( A ) + ( B ) x,xxx,xx

提 交 人 : 核 准 人 :

( 校 长 ) ( 校 监 )

日 期 : 日 期 :

(16)

附 录 E 样 本

(只供参考用) X X X 学 校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开 支 报 告

津 贴 名 称 核 准 预 算 ( 1 )

修 订 预 算 ( 2 )

实 际 开 支 ( 3 )

已 动 用 比 率 ( 4 ) = ( 3 ) / ( 2 ) x 1 0 0 %

%

一 般 范 畴 行 政 津 贴 补 充 津 贴

. . . .

小 计 ( A )

特 殊 范 畴

新 来 港 儿 童 校 本 支 援 计 划

. . . .

小 计 ( B )

总 计 ( A ) + ( B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r]

为了让更多不在综援/学生资助计划全额津贴之列但亦属清贫而需学 校多加照顾的学生也能受惠,教育局为参与学校提供酌情名额;并由 2014/15 学年开始,把有关名额由

就资助 (包括开设高中班级的特殊学校)、按位津贴和直接资助计划中 学,本局将根据学校填写的资料、核准的高中班级结构,以及修读其他语言 课程的学生数目,分别在 2022、2023 和 2024 年的

23 学校已为获取录的申请人安

學校應保留獨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帳目,並預留適當擴大的營辦津貼款項作為承擔,用以

 教育局透过关爱基金,由 2018/19 学年起资助 就读于推行「自携装置」学校的清贫中小学生 购买流动电脑装置。所有推行电子学习的公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