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第一版)修訂對照表 第二版
更新日期:110.2.5
頁次 原敘述
Ⅱ
報檢人重點摘要提示
20.參加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得使用之計算器,
限使用本簡章規定之型號,請參閱 P.49~52、P.105~106,未符合 規定者,測試成績扣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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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人重點摘要提示
20. 參加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得使用之計算器,
限使用本簡章規定之型號,請參閱 P.49~52、P.105~106,未符合 規定者,測試成績扣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此項刪除
肆、常見問題速查表
頁次 原敘述
5 報 名 作 業
16.應檢時應帶之證件、文具及計算器使用規定---第 48~52 頁、第 105~106 頁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37.附件 39 技術士技能檢定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105~1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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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作 業
16.應檢時應帶之證件、文具及計算器使用規定---第 48~52 頁、第 105~106 頁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37.附件 39 技術士技能檢定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105~106 頁 (此表刪除)
壹拾伍、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作答注意事項
頁次 原敘述
50
~ 52
(四) 第 34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 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 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2.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3.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
(六) 第 35 條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 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 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1.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2.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
3.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1.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3.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4.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5.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6.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7.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經監場人員告知而仍繼續使用。
8.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 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第 36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1.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2.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3.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4.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5.測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 備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6.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7.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八、 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使用計算器,除「商 業計算」職類學科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外,其餘職類應檢人應使用本簡章規定之電子 計算器機型(如附件 39,P.105~106),如使用非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3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測試成績扣二十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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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 34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 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 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2.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3.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且不得置放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其關機者,亦同。
(六) 第 35 條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 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 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1.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2.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
3.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1.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2.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3.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4.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5.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6.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7.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經監場人員告知而仍繼續使用。
7.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 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第 36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1.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2.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3.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4.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5.測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 備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6.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6.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八、 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使用計算器,除「商 業計算」職類學科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外,其餘職類應檢人應使用本簡章規定之電子 計算器機型(如附件 39,P.105~106),如使用非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3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測試成績扣二十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違者依試場規則第 35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使用非試題規定 之工具」論處,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其他職類應檢人學科測試使用之計算器機型 不拘;惟各該職類級別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壹拾陸、試題疑義及成績評定
頁次 原敘述
52
四、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
對術科測試採實作、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 類特性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有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即 時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
五、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之 1,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者,測試後 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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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應檢人於學、術科測試進行 中,對學科採電腦線上方式或術科測試採實作、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 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有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 評或監場人員予以記錄,未即時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
五、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之 1,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或術科測試 採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試、擬真系統測試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
壹拾捌、其他注意事項
頁次 原敘述
54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 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 或考區。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 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遇天災、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
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
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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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 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 試費用:
1. 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 人仍不能參加測試時,檢附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2. 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不能參加測試時,
檢附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 等相關文件。
3.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結婚、重大傷病住院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 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分娩診斷證明書、喜帖、重大傷病住院證明、訃聞或其 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附件 37
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職 類 級別
准考證編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 話
公:( ) 宅:( )
行動電話:
通信地址
□□□-□□□申 請 事 由 申請退費(額度) 退費金額
(※請參照簡章各職類收費標準)
□因 ,另擇期安排 測試,仍不能參加測試。(係為颱風、地震、
水災、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 件)
。
□報檢人因□天災□職業災害□兵役徵集 或點閱(教育)召集,致不能參加測試。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
□學科測試全額費用
□術科測試全額費用
□學科費用: 元
□術科費用: 元 合計新臺幣: 元
學科或術科測試當日
□因本人分娩
□因本人結婚
□因本人重大傷病住院
□因本人之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學科測試 1/2 費用
□術科測試 1/2 費用
□學科費用: 元
□術科費用: 元 合計新臺幣: 元
(※小數點後採四捨五入計算)
其他 申請 項目
成績保留
□延長保留學科測試成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但 前已取得學科測試成績保留者,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延長保留術科測試成績。
□延長保留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證明。
補助次 數保留
身分別: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者填寫)。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資格審核 及簽章
□同意
□不同意 原因:
初審簽 章 複審簽
章
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正、反面皆需黏貼)
(正 面)
(反 面)
※請填妥本表並檢附報名收據、領據、退費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申請退費。(請參閱附件 40 各項申請作業郵寄用地址條)
本 表 更 新
附件 39
技術士技能檢定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
製表日期:108.09.09
廠商品牌 廠商:精通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共5款)
ATIMA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AT-01 MA-80V AT-03 SA-787 AT-05 SA-807 AT-02 SA-200L AT-04 SA-797
廠商品牌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17款)
AURORA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AU-01(第二類) SC500 PLUS AU-07 DT3915 AU-13 DT810V AU-02 HC115A AU-08 HC132 AU-14 DT210 AU-03 HC184 AU-09 HC133 AU-15 DT220 AU-04 DT391B AU-10 HC191 AU-16 DT3910 AU-05(第二類) SC600 AU-11 HC219 AU-17 DT230 AU-06 HC127V AU-12 DT810
廠商品牌 廠商: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共 4 款)
Canon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N-01(第二類) F-502G CN-03 LS-88VII CN-02 LC-210HiII CN-04 LS-120VII 廠商品牌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共 20 款)
CASIO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A-01(第二類) fx-82SX CA-08 HL-820VA CA-15 SL-300LV CA-02 MW-8V CA-09 HS-8LV CA-16 SL-760LC CA-03 SX-300P CA-10 LC-160LV CA-17 SX-100 CA-04 SX-320P CA-11 LC-401LV CA-18 SX-220 CA-05 HL-100LB CA-12 MW-5V CA-19(第二類) fx-82SOLAR CA-06 HL-815L CA-13 SL-100L CA-20(第二類) fx-82SOLARⅡ CA-07 HL-820LV CA-14 SL-240LB
廠商品牌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28 款)
E-MORE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第二類) fx-127 EM-11 SL-709 EM-21 SL-220GT EM-02 MS-112L EM-12 SL-20V EM-22 SL-320GT EM-03 SL-712 EM-13 SL-103 EM-23 MS-8L EM-04 SL-720 EM-14 SL-201 EM-24(第二類) fx-183 EM-05 DS-3E EM-15 DS-3GT EM-25(第二類) fx-330s EM-06 DS-120E EM-16 DS-120GT EM-26 DS-200GTK EM-07 JS-20E EM-17 JS-20GT EM-27 JS-200GTK EM-08 JS-120E EM-18 JS-120GT EM-28 NS-200GTK
EM-09 MS-12E EM-19 MS-80L
EM-10 MS-120E EM-20 MS-20GT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廠商品牌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3 款)
H-T-T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HL-01 SCP-298 HL-02 SCP-328 HL-05 SCP-308 廠商品牌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2 款)
SANYO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HL-03 SCP-371 HL-04 SCP-913 廠商品牌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共 15 款)
FUH BAO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FB-01 FB-200 FB-06(第二類) FX-133 FB-11 FB-550 FB-02 FB-216 FB-07(第二類) FX-180 FB-12 FB-560 FB-03 FB-810 FB-08 FB-510 FB-13 FB-570 FB-04 FBMS-80TV FB-09 FB-520 FB-14 FB-580 FB-05 FB-701 FB-10 FB-530 FB-15 FB-590
本 表 刪 除
廠商品牌 廠商:神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 4 款)
Paddy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PA-01 PD-H036 PA-03 PD-H208 PA-02 PD-H101 PA-04 PD-H886 廠商品牌 廠商:宜德電子有限公司(共 2 款)
kolin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D-01 KEC-7711 ED-02 KEC-7713 廠商品牌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5 款)
Pierre cardin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K-02 PH245 CK-04 PT256-B CK-05 PT383 CK-03 PT212 CK-04 PT256-G CK-06 PT899 廠商品牌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21 款)
UB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K-01(第二類) UB-500P CK-14 UB-226-W CK-22 UB-360 CK-07 UB-200-Y CK-14 UB-226-B CK-23 UB-370 CK-07 UB-200-W CK-15 UB-233 CK-24 UB-800-B CK-08 UB-206-Y CK-16 UB-236M CK-24 UB-800-P CK-08 UB-206-W CK-17 UB-238 CK-24 UB-800-R CK-09 UB-210 CK-18 UB-239M CK-24 UB-800-G CK-10 UB-211 CK-19 UB-266-G CK-25 UB-820 CK-11 UB-212-B CK-19 UB-266-B CK-26 UB-850-P CK-11 UB-212-R CK-19 UB-266-P CK-26 UB-850-R CK-12 UB-220 CK-19 UB-266-R CK-26 UB-850-G CK-13 UB-225 CK-20 UB-320 CK-26 UB-850-B CK-14 UB-226-R CK-21 UB-330
廠商品牌 廠商: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共 9 款)
KINYO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KI-01 KPE-561 KI-04 KPE-587 KI-07 KPE-663 KI-02 KPE-565 KI-05 KPE-588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KI-08 KPE-665 KI-03 KPE-585 KI-06 KPE-661 KI-09 KPE-666 廠商品牌 廠商:陞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12 款)
LIBERTY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LI-01 LB-5003CA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LI-05 LB-5024CA LI-09 LB-5029CA
LI-02 LB-5016CA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LI-06 LB-5026CA LI-10 LB-262
LI-03 LB-5017CA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LI-07 LB-5027CA LI-11 LB-2636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LI-04 LB-5018CA
(如具 MU 鍵規格者,不得使用) LI-08 LB-5028CA LI-12(第二類) LB-217CA 廠商品牌 廠商: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3 款)
CATIGA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SL-01 CA-268 SL-02 CA-312 SL-03 JS-2206 廠商品牌 廠商:信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1 款)
CinLiCa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SL-04 JS-2007 備註:(以上包含第一類及第二類)
一、依據考選部102年4月24日選秘一字第1020002028號函同意援用該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一覽表,資料如有異 動,以考選部網站最新公告資料為準。(至108年9月,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151款。)
二、LIBERTY LB-5003CA、LIBERTY LB-5016CA、LIBERTY LB-5017CA、LIBERTY LB-5018CA、LIBERTY LB-2636、KINYO KPE-588、E-MORE MS-20GT等7款有不同規格,其中含有MU鍵者,超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不得使用;未 含有MU鍵或無不得具備功能者,應考人仍得使用。
三、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四、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五、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 及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
W 為白色)。
六、CASIO SL-760LC 及CASIO fx-82SOLAR 等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 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