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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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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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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修正版)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251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3184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51433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二、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 發給數額認定要點。

三、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貳、目的:

一、鼓勵臺北市(下稱本市)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精進語文核心素養,提 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

二、增進各族群之語文學術研究風氣及族群情感,促進社會和諧,並收弘 揚文化之效。

三、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參、競賽規定:

一、競賽組別:

(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15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 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 滿18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 未滿20歲、五專前3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 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由本局發給學生身分 證明文件。

(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 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款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二、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教師組及社會組)。

3.客家語(教師組及社會組)。

4.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及社會組)。

(2)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4。

(二)情境式演說:

1.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2.客家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3.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 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4。

(三)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 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4。

(四)作文(各組均參加)。

(五)寫字(各組均參加)。

(六)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及限制:各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之人數,每項以 1至2人為限(原住民族語項目得依不同民族別其語言別,分別推派1至 2人參賽),各組得依學校班級數訂定規定。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 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及教師,以其就讀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名或特優,或105至 107年度期間二度獲得第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該組該語言該項目 之競賽,惟獲得109年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試辦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 特優者,不受上開限制。

(四)凡曾於前一學習階段,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至 6名或特優,於就讀下一學習階段(如:現就讀國中,曾於國小時 獲獎;或現就讀高中/職,曾於國中時獲獎)時,可由該就讀學校 增額推薦參加本年度本市第二階段複賽(作文、寫字、字音字形 三項僅辦理一階段複賽)。另曾獲得市賽複賽第1至6名學生,亦 可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第一或第二階段複賽(各組得 依組別訂定規定),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

(3)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不得跨組、跨語言、跨項目報 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及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 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七)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110年2月13日前需設籍本市)、服務機 關所在地(需檢具服務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擇一報名 ,不得同時跨縣市報名參賽,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參賽及獲獎資 格。

四、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情境式演說:

1.就圖片表述: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2至3分鐘。

(2)高中學生組,每人限3至4分鐘。

2.提問:各組每人均限2分鐘。

(三)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四)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五)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六)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10分鐘。

2.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均15分鐘。

五、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教師組及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 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情境式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之各語言圖片題目,於競 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 言向競賽員進行提問。

(4)

(三)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2.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僅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之篇目事先公布,教師組及社會組之 篇目則不事先公布)。

3.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各語言之篇目,均於競 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教師組及社會組閩南語與 客家語之篇目,則於競賽員登臺前32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四)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5.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競賽員。

(五)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 其他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 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均為7公分見方 ,教師組及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 公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競賽員。

3.各組字數均為50字。

(六)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200字(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 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

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 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5)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 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YWqshP及使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 細內容請參閱:https://twblg.dict.edu.tw/。

3.客家語: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 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 之「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Iog8Jw。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 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hakkadict.moe.edu.tw/。

六、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情境式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回答問題:占5%。

5.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三)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

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6)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四)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50%。

2.邏輯與修辭:占40%。

3.書法與標點:占10%。

(五)寫字:

1.筆法:占50%。

2.結構與章法:占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 ,每少寫一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六)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如 分數相同時,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肆、各組競賽選拔暨帶隊參賽承辦單位:

一、國小學生組: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承辦單位:

1.全市國語項目: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2.北區閩南語及客家語項目: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國民小學。

3.南區閩南語及客家語項目: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

4.全市原住民族語項目:臺北市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

5.北區英語項目觀摩賽: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國民小學。

6.南區英語項目觀摩賽:臺北市內湖區明湖國民小學。

(三)競賽時程:

1.全市國語項目:

(1)複賽第一階段:110年9月25日(星期六)。

(2)複賽第二階段:1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2.南、北區閩南語及客家語項目:

(1)複賽第一階段:110年9月26日(星期日)。

(7)

(2)複賽第二階段:110年10月16日(星期六)。

3.全市原住民族語項目:110年9月26日(星期日)。

4.南、北區英語項目觀摩賽:110年10月2日(星期六)、

110年10月3日(星期日)。

二、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承辦單位:

1.國語項目: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

2.本土語言項目: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三)競賽時程:

1.國語項目:

(1)複賽第一階段:110年9月25日(星期六)、

110年9月26日(星期日)。

(2)複賽第二階段:110年10月16日(星期六)。

2.本土語言項目:1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三、教師組: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三)競賽時程:110年10月3日(星期日)。

四、社會組: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圖書館。

(三)競賽時程:110年8月14日(星期六)、

110年8月15日(星期日)、

110年8月21日(星期六)。

五、市賽頒獎暨授旗典禮及全國賽帶隊: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三)辦理時間: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伍、競賽辦理方式及獎勵:

一、競賽辦理方式:

(一)初賽:各級學校競賽主辦單位協助各校舉行初賽選拔各校代表參 加全市複賽。

(二)複賽:

(8)

1.本市分為南、北兩區分別進行複賽(社會組採不分區辦理),若 各組報名人數不超過10人,得兩區合併辦理複賽。

2.除國小學生組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之演說與朗讀、國中學生組 及高中學生組國語演說與朗讀等項目採二階段辦理外,其餘各組 各項目以一階段辦理為原則。二階段複賽之第一階段選取若干名 進入第二階段。

(三)選拔:

1.複賽選取優勝前6名,發給獎狀。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

前2名者,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 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2.若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賽,

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2),國小學生 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學校於 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

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依限函報本局備查。棄權經核准後,

由次一名次者遞補,餘依序類推。惟教師組及社會組若因故仍無 代表參賽,本局得邀請具相關專長之教師或社會人士代表本市出 賽。

二、獎勵:

(一)臺北市複賽:以下有公務人員敘獎部分,依本府102年1月14日府 授人考字第10231048700號函,於各該學校年度總敘獎額度範圍 內辦理。

1.競賽員部分:

(1)學生組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

(2)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名 者記功1次;第2、3名者嘉獎2次;第4至6名者嘉獎1次。

(3)屬社會人士者,由本局通知其任職(或就學)之機關學校或公 司行號,予以適當表揚。

2.指導人員部分(以實際指導者為準,不限學校教師):所屬競賽 員獲第1名者記功1次;第2、3名者嘉獎2次;第4至6名者嘉獎1 次。

3.學校有功人員部分:凡學生組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全區前2名者 ,其所屬學校辦理初賽之相關有功人員,不論該校獲獎人數之多 寡,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1人;餘有功人員嘉獎1次1人,以4人為

(9)

限。

4.指導人員如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5.其餘獎勵辦法由各競賽承辦單位自訂。

(二)全國決賽:

1.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者,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

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優等1,000元,甲等500 元,未於發放期限領取獎金者,視同放棄。

2.指導競賽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之指導人員(不限學校教 師),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 ,優等1,000元,甲等500元,未於發放期限領取獎金者,視同放 棄。指導人員若同時指導同語言同項目多名競賽員得獎,擇最優 名次頒發優勝獎金。

3.為鼓勵教師參加,獲全國語文競賽特優者,得由本局安排公假自 費之交流參訪活動。

陸、研習及集訓:

一、本市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集訓承辦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 練家族團隊,並辦理全市性指導教師研習,競賽員選拔後,辦理集訓 及參賽相關事宜。

二、承辦集訓學校業務承辦1至2人,得酌減原授課節數1至2節。減課後所 需之代課鐘點費,由校內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倘無法 酌減原授課節數時,得改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本年度集訓學校如下:

(一)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國語演說。

(二)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國語朗讀。

(三)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閩南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讀。

(四)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客家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讀。

(五)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原住民族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 讀。

(六)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作文。

(七)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寫字。

(八)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字音字形。

四、辦理時間:110年10月下旬至110年12月上旬。

五、集訓參加對象:各組各語言各項目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 名者,均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分區第2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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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區(不分區)第3名者,經集訓學校評估同意後,得參加集訓觀摩。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或無故缺席超過集 訓三分之一者,由次1名次者遞補報名。

六、教師部分,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柒、經費:各組分區選拔及帶隊所需之經費,於各承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研習及集訓部分則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配合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代表參加本項競賽,其有不 舉辦選拔賽,而逕行指派學生者,校長及主辦主任、組長應負全責。

二、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三、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 書(附件1)。

四、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者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 參加110年12月18日至20日(星期六、日及一)桃園市舉行的「中華民 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 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2),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 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學校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將 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依限函 報本局備查。

五、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

並激勵特殊專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賽。

六、各競賽學層主辦單位得依本計畫另訂定各組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七、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 過分強調歌舞表演。

八、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競賽員,不得擔任全國決賽各組各語言各項 目評判,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全國決賽代表權。

九、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10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附件3)。

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發展,

本競賽倘有期程異動將另案公告。

十一、為落實新冠肺炎之防疫工作,各校應依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因應 新冠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實施要點,請相關人員務必遵守。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

(11)

附件1

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組別

□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教師組

□社會組

參賽 項目

一、演說: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腔調: ) □原住民族語

(語言別: ) 二、情境式演說:

□閩南語 □客家語

(腔調: ) □原住民族語

(語言別: )

三、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腔調: ) □原住民族語

(語言別: ) 四、□作文

五、□寫字 六、字音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腔調: )

參賽 區別

□北區

□南區

※社會組免填

競賽員姓名 性別 □男 □女

就讀學校(含系所) 或服務單位

※請務必填寫「全銜」

就讀年級

※學生必填 110學年度為 年級

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聲明:

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無償將個人參加「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之影 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謹此聲明。

競賽員: 簽章

立書人:(父/母) (母/父) 簽章 (監護人/主要照顧者)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備註:

一、依據「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第捌條、第二、三項「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 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未繳交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按現行相關法規,雙親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學生組競賽員之雙親應共同簽章,倘雙親因故不克簽章,請學生組 競賽員之「主要照顧者」(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戚等人)簽章,並於(父/母)或(母/父)簽章處註記原因(如:外地工作等);

另雙親其中一方因故不克簽章時,亦請於該方簽章處註記原因。

三、學生組競賽員若由雙親其中一方或他人取得監護權之情況下,請於「監護人」處簽章。

四、報名教師組或社會組者,僅需於「競賽員」處簽章即可。

五、以上簽章如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2)

附件2

放棄參加「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本人因 ,無法代表本市參加

「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 組 語 比賽,謹此聲明。

此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競賽員:

簽章

立書人:

(父/母) (母/父)

簽章

(監護人/主要照顧者)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備註:

一、依據「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第捌條、第四項「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 名者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110年12月18日至20日(星期六、日及一)桃園市舉行的「中華民國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2),國 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學校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將 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依限函報本局備查。

二、按現行相關法規,雙親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學生組競賽員之雙親應共同簽章,倘雙親 因故不克簽章,請學生組競賽員之「主要照顧者」(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戚等人)簽章,並於(父/母 )或(母/父)簽章處簽章處註記原因(如外地工作等);另雙親其中一方因故不克簽章時,亦請於該方簽章 處註記原因。

三、學生組競賽員若由雙親其中一方或他人取得監護權之情況下,請於「監護人」處簽章。

四、教師組或社會組競賽員,僅需於「競賽員」處簽章即可。

五、以上簽章如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13)

附件3

臺北市110年度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

競賽員及機關學校報名參賽前應詳閱下列說明:

一、為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 趣,期能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 國語文競賽。

二、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組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者應 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110年12月18日至20日(星期六、日及一)

桃園市舉行的「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由其就讀或服務 學校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核 備,社會組則由臺北市立圖書館依限函報本局備查。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應參加本市自10月下旬至12 月上旬在太平國小(國語演說)、西松國小(國語朗讀)、博愛國 小(閩南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朗讀)、胡適國小(客家語演說、

情境式演說暨朗讀)、東新國小(原住民族語演說、情境式演說暨 朗讀)、興華國小(作文)、中山國中(寫字)及重慶國中(國語 、閩南語及客家語字音字形)辦理之語文競賽集訓(確定時程依實 際函文為主),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就讀學校或所屬單位,請惠予 貴學校(機關)競賽員參與集訓最大協助(國小學生集訓時每校應 指派陪伴訓練教師1人隨行並給予公假派代,國、高中學生所屬學 校視需要指派陪伴訓練教師1人隨行並給予公假派代,另應給予課 務及定期考試必要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競賽員參與集訓。

(14)

附件4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言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計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等6種。

二、原住民16族42語言別名稱表如下:

民族別

代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1 阿美族 (Amis)

南勢阿美語(原稱:北部阿美語)

1 秀姑巒阿美語(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2 泰雅族 (Tayal)

賽考利克泰雅語 澤敖利泰雅語 2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 3

萬大泰雅語 4

3 排灣族 (Paiwan)

北排灣語 中排灣語 5 南排灣語 東排灣語

4 布農族 (Bunun)

卓群布農語

6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5 卑南族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西群卑南語(原稱:初鹿卑南語) 7 知本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續下頁)

(15)

民族別

代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6 魯凱族 (Rukai)

霧臺魯凱語

8 大武魯凱語

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9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7 鄒族

(Cou) 鄒語 12

8 賽夏族

(SaySiyat) 賽夏語 13

9 雅美族

(Yami) 雅美語 14

10 邵族

(Thao) 邵語 15

11 噶瑪蘭族

(Kebalan)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族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族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族 (Seediq/Seejiq/Sediq)

德固達雅語

19 都達語

德路固語 15 拉阿魯哇族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族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21 ※說明:語言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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