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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承辦人:許銘淳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1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02-27205321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8841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機構及醫事人員如欲處方使用管 制藥品,請務必確實依管制藥品相關法規辦理,以免受罰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5月16日FDA管字第1 071800401號函辦理。
二、近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查獲 部分醫師、牙醫師未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而處方使用第 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處方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 藥品時未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因而違規受罰。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7條及第8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 藥品,需領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管制藥 品使用執照」,且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其格 式亦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格式及內容
。
四、另欲購買管制藥品之機構,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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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 制藥品登記證」,如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請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五、「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站查閱(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
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的管理);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及其 他相關資訊,請參閱「管制藥品管理使用手冊」(本署網 站/業務專區/管制藥品)。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於「e等公務員+學習平台」網站(http://elearn.hrd.gov.
tw/mooc/index.php)亦提供「管制藥品法規概要」及「管 制藥品管理概況」線上學習課程,歡迎多加參考利用。
正本: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2018-05-24
16: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