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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承辦人:林幸宏
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1043 傳真:02-2720532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6572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領有管制藥品登記 證業者,其申請停業時應注意事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10月23日FDA管字第 1049906594B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10月23日FDA管字第10 49906594B號函副本內容略以:「一、依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第30條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1 7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 時,應先申報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經 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將其停業核准文件,並檢附聲明書及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報請本署備查。另其管制藥品登 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俟核准復業時發還,申報結存 之管制藥品得自行保管。二、次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藥 商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同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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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 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
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三、綜上,按藥事法第27條之1規 定申請停業之藥商,未經核准復業之前自不得購買、販售 管制藥品,倘其於停業期間擅自辦理上揭情事,違規者將 依藥事法第27條等規定論處,如涉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 偵辦。」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機構轉知會員配合辦理。
正本:台北市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 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牙 醫師公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
副本: 2015-11-04
09: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