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承辦人:謝宗穎

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9 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355119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能強化與醫療機構、藥 局及醫療器材行對於醫療機構相關安全資訊之雙向溝通,

重申相關政策,請協助轉知所屬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9月30日FDA器字第1 031607971號函辦理。

二、依據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 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另依據衛生福利 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14日署授食字第100160906 6號公告「醫療器材優良安全監視規範」,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適時將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告知民眾與醫療專業 人員;醫療機構及藥局當接獲醫療安全資訊亦須告知所屬 相關人員。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能即時與醫療機構、藥局及 醫療器材行風險溝通,傳遞醫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至該專 責聯絡窗口,惠請醫療機構、藥局及醫療器材行,儘速建 立或更新風險訊息通報聯絡窗口,並將聯絡窗口人員之「

8

(2)

65

第2頁, 共2頁

服務機構」、「姓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E-mail」等相關資訊。以E-mail方式傳送至mdsafety@t drf.org.tw(連絡電話02-2358-7343),或線上填報(網址:

http://goo.gl/Vt6R25),以利醫療器材安全資訊之傳送

四、各聯絡窗口人員爾後如接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 療器材相關安全資訊,請立即轉知所屬相關醫療專業人員 注意,以保障民眾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醫療機構、藥局 及醫療器材行如發現有任何醫療器材經使用後造成不良反 應,亦請立即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電話:(0 2)2396-0100;網址:http://medwatch.fda.gov.tw)

五、按「醫療器材優良安全監視規範」規定,醫療機構及藥商 內部宜建立完善醫療器材安全監視及通報系統之風險管理 機制,並設有專人或專責單位執行相關業務,以確保其醫 療器材之安全負起所屬之責任。

正本: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藥師公會、台北市藥劑生公會、台北市 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 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台北市中藥商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山醫 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仁康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城區 分院、西園醫院、秀傳醫院、協和婦女醫院、泰安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 中心綜合醫院、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醫療財團法 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 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培靈醫院、博 仁綜合醫院、景美醫院、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資生堂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臺北市立關 渡醫院、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 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臺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4-10-09

11:55:3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四、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

一、採月薪支給,守衛每月薪資新臺幣 24,926

(四)若藥商直接於報章雜誌或產品發表會發 布藥品名稱、廠牌及療效,則該藥商違反藥 事法第 68 條第三款,並依藥事法 92 條規定 處新台幣 20

(四)若藥商直接於報章雜誌或產品發表會發布 藥品名稱、廠牌及療效,則該藥商違反藥事 法第 68 條第三款,並依藥事法 92 條規定處 新台幣 20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二、鑑於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依法得向貿易局申請補助之法人、團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