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全國青年暨青少年第三次擊劍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核備文號:教育部體育署110 年 10 月 27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100038299 號函。
二、 宗 旨:為推廣擊劍運動,落實基層訓練並發掘優秀青年及青少年選手,並與國際競賽 接軌,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擊劍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擊劍協會
五、 協辦單位:銘傳大學、台北市市立石牌國中、台北市市立誠正國中 六、 比賽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至 11 月 21 日,共 3 天。
七、 比賽地點:銘傳大學體育館(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 號)
八、 比賽項目:
(一) 青年組:
1.男子鈍劍 2.男子銳劍 3.男子軍刀 4.女子鈍劍 5.女子銳劍 6.女子軍刀 (二) 青少年組:
1.男子鈍劍 2.男子銳劍 3.男子軍刀 4.女子鈍劍 5.女子銳劍 6.女子軍刀 九、 報名資格:
(一) 青年組:於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出生者。
(二) 青少年組:於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出生者。
十、 報名辦法:
(一) 選手須持有本會有效選手證號。
(二) 每人限報一項,不得跨項,青少年組者可跨青年組。
(三) 在校生由各校擊劍社團報名。
(四) 報名費:每人每項新台幣 700 元 整(含保險費),於比賽當日現場繳交;。
(五) 經報名後(除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已報名者若因重大事由 無法出賽,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不得無故放棄比賽;如放棄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 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六) 無故棄賽者主辦單位得依 FIE 規則 o.56.3 之精神罰款其所屬單位新台幣 1000 元整,未完 成繳納罰金前暫停其所屬單位所有選手的比賽。
(七)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12 日截止,一律網路報名(E-mail 寄件日期為憑),主 旨請寫明「110 年第三次青排報名-單位名稱」,檢附報名表電子檔(個人資料須填寫正確,
未滿十五歲者須填寫監護人資料,以利辦理保險)、報名表掃描檔(簽章)及匯款證明,請 於報名表送出後2 個工作日內來電確認收件。
註: 報名表及匯款證明一併 email 寄送繳交,各項資料備齊後始受理報名。
報名聯絡人:黃振偉教練,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937-035237,
(八) 報名截止日期至 110 年 11 月 16 日期間內修改報名資料需付 2 倍報名費、增加報名者需 付3 倍報名費,繳費後始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 賽程:
(一) 110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
青年男銳、青年女鈍、青少年男鈍、青少年女銳 (二) 11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六)
青年男軍、青年女銳、青少年男銳、青少年女軍 (三) 110 年 11 月 21 日(星期日)
青年男鈍、青年女軍、青少年男軍、青少年女鈍
選手檢錄時間為比賽當天上午8:00 開始,檢錄完畢後依賽程表開賽。
十二、 比賽規則:依據國際擊劍規則總會(F.I.E)競賽規則進行,並實施消極比賽規定。
十三、 競賽辦法: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複、決賽採單淘汰制。循環賽每場 5 點/競賽時間 3 分鐘。直接淘汰賽每 場15 點/3 回合,每回合 3 分鐘,中場休息 1 分鐘。
(二) 單淘汰賽時,選手連續比賽,可依規定提出休息 5 分鐘請求。
十四、 器材規定:
(一)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擊劍總會規則之規定。運動員應自備符合規則要求 之裝備和器材參加比賽。
(二) 本次競賽無賽前器材檢驗,比賽選手自備合格劍具、裝備由場上裁判檢核。
(三) 比賽裝備劍具請運動員自備,並準備上場的第二把(含以上)的預備器材,沒有預備器材,
依規則之第一類罰則處罰之。
(四) 劍服、劍褲、面罩、小背心須達到 350 牛頓抗力以上,未符合標準者不得上場比賽。
十五、 獎勵:
(一) 各項比賽冠、亞、季軍頒發獎牌及成績證明,三、四名並列,第五名至第八名頒發成績證 明書乙份(各單項報名人數不足十二人者,則不頒第五名至第八名成績證明書)。
(二) 獲獎選手於領獎時須穿著劍服或隊服(不得穿著短褲)、劍鞋或運動鞋。服裝未符規定者不得 上台領獎。
(三) 本次競賽成績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並列為 110 年全國青年暨青少年第三次排名賽成績。
十六、 附則:
(一) 領隊會議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8:20 在比賽場地召開。
(二) 檢錄完成後無故棄賽,則罰鍰其所屬單位新台幣 1000 元整,罰金未繳清前該單位不得報 名擊劍協會主辦之各級排名積分賽,並公告於協會網站。
(三) 各比賽劍道,嚴格控管人員進入,除裁判及參賽選手,其餘人員請於休息區或看台上觀看 比賽。(預賽只有比賽選手能進場,複賽能有一名教練進場指導。)
(四) 每場比賽於第二次唱名後一分鐘,與賽選手仍未出席者,即以棄權論。
(五) 已報名參賽選手若因重大事由無法出賽,請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不得無故放棄比賽。
(六) 報名表所填列之個人資料為本次賽會統一辦理投保,此外不另作其他用途。
(七) 報名截止後欲修改資料如報名單位等,將加收行政費用新臺幣 200 元。
十七、 為強化性騷擾防治,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02-8772-3033 傳真:02-2778-1663 電子郵件信箱:
十八、 本賽事防疫規定依照教育部體育署及台北市政府防疫政策辦理。
十九、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得隨時補充之;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辦理,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