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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8 年全國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教育部體育署備查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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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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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8 年全國柔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教育部體育署備查文號:108年3月○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號

一、宗 旨:為遵照政府提倡全民體育之訓示、發展柔道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提振我國柔道運動風氣,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柔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臺北市立大學。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內政部警政署、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 柔道委員會、本會團體會員。

五、活動日期:108 年 5 月 15-18 日(星期三~六)、5 月 22-24 日(三~五)。

1.108 年 5 月 15 日(三)各單位報到、領隊會議、國小個人組過磅。

2.108 年 5 月 16 日(四)國小個人組 A 組、國小個人組 B 組。

3.108 年 5 月 17 日(五)國小團體組/大專團體組/社會個人組。

4.108 年 5 月 18 日(六)特別組/社會團體組/大專個人組/格式組。

5.108 年 5 月 22 日(三)各單位報到、領隊會議、過磅。

6.108 年 5 月 23 日(四)國中男子個人組/國中女子團體組/高中男子團體組/

高中女子個人組。

7.108 年 5 月 24 日(五)國中男子團體組/國中女子個人組/高中男子個人組/

高中女子團體組。

六、活動地點:

1.5/15-5/18-臺北市臺北體育館 4 樓(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2.5/22-5/24-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體育館一樓(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 號)。

七、比賽分組:

(一)團體組:每隊七人(正選 5 名、候補 2 名)。 1.社會男子特別組:(不分段級、體重)

2.社會男子甲組(上段) 3.社會女子甲組(上段) 4.大專男子甲組(上段) 5.大專女子甲組(上段) 6.社會男子乙組(未上段) 7.社會女子乙組(未上段) 8.大專男子乙組(未上段) 9.大專女子乙組(未上段) 10.高中男子組(不分段級) 11.高中女子組(不分段級) 12.國中男子組(不分段級) 13.國中女子組(不分段級) 14.國小男生組 15.國小女生組

(二)個人組:

1.社會男子甲組(上段) 2.社會女子甲組(上段) 3.大專男子甲組(上段) 4.大專女子甲組(上段) 5.社會男子乙組(未上段) 6.社會女子乙組(未上段) 7.大專男子乙組(未上段) 8.大專女子乙組(未上段) 9.高中男子組(不分段級) 10.高中女子組(不分段級) 11.國中男子組(不分段級) 12.國中女子組(不分段級) 13.國小男生 A 組 14.國小女生 A 組

15.國小男生 B 組 16.國小女生 B 組

(2)

(三)格式組: 投之形、固之形、柔之形、極之形、講道館護身術,共 5 形。

1.國小 A、B 組:投之形(手技、腰技、足技)、柔之形。

2.國中組:投之形、固之形、柔之形、極之形、講道館護身術。

3.高中組:投之形、固之形、柔之形、極之形、講道館護身術。

4.成人組:投之形、固之形、柔之形、極之形、講道館護身術。

八、參加資格:報名單位需為本會所屬之團體會員,方可報名參加:

(一)團體組:

1.大專、高中、國中組:均應為在學之學生。

2.國小組:限五、六年級之在學生。

3.特別組:凡年滿 40 歲以上,不分段級、體重。

※學生組之團體賽必需以學校名義報名,如柔道委員會或道館報名參加國小 組團體賽,其限制如下:

(1)選手均應為在學之學生。

(2)選手所就讀學校並無柔道隊或所屬學校無派隊參賽。

(二)個人組:

1.大專、高中、國中組:均應為在學之學生。

2.國小組:(1)A 組限五、六年級之在學生。(2)B 組一~四年級之在學生。

四年級以下在學學生。

3.國小 A 組第八級為特別級,僅限體重在 55.1 公斤以上或超齡之在學生(但 以 14 歲以下為限,即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參加。

(三)格式組:

1.國小組:不分男女,A 組(五~六年級)、B 組(一~四年級)。

2.國中組:不分男女。

3.高中組:不分男女。

4.成人組:不分男女,18 歲以上。

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4 月 12 日(五)截止(以 e-mail 傳送日期為憑),逾時不予 受理。各組報名名單將於 4 月 15 日(一)於本會網站公告。

※請注意各組公告時間,公告隔日開放一天修改報名名單,逾期恕不再受理更改 名單及排籤。

十、報名手續:

(一)一律採用電子郵件方式報名。

1.報名檔案請上本會網頁下載: http://www.judo.org.tw/

2.請於報名表欄位<A 報名總表>選擇團體會員號碼,並填入報名組數、人數、聯 絡人及聯絡人電話。如需開立不同單位或金額收據請另行註明。

3.請於報名表欄位<B 隊職員名單>填入領隊、管理、教練及所有報名選手之姓名。

4.請於報名表欄位<C 選手名單>填入選手個人資料,俾便本會辦理保險事宜。

並依序先選擇<性別>後,再選擇<組別>及<量級>。

5.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先將電子檔案寄至報名專用電子信箱:

tpejudo.ctja@gmail.com。主旨請寫會員號碼+單位名稱+108 全國賽報名表。

6.請將<A 報名總表>、<B 職員名單>以 A4 紙張直式列印並經單位簽名蓋章後以掛 號方式郵寄至本會,始完成報名。

(3)

(二)報名費:社會、大專、高中、國中團體組-每隊 2000 元,個人組-每人 400 元。

國小團體組-每隊 1000 元整,國小個人組-每人 200 元整。

格式組每隊伍佰元整。

(三)繳費方式:於現場報到時以現金繳納。

(四)未滿 18 歲之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簽名或經家長同意教練代為蓋章),請連 同報名表、繳費證明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至本會,地址:104 臺北市中山區朱 崙街 20 號 510 室。

(五)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參賽者,最遲請於報到前一日告知,所繳報名費扣除相關行政 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十一、比賽分級:

(一)社會男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60 公斤以下(含 60 公斤)。 第二級:60.1 公斤至 66 公斤。

第三級:66.1 公斤至 73 公斤。 第四級:73.1 公斤至 81 公斤。

第五級:81.1 公斤至 90 公斤。 第六級:90.1 公斤至 100 公斤。

第七級:100.1 公斤以上。

(二)社會女子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甲組:上段者,乙組:未上段者)。

第一級:48 公斤以下(含 48 公斤)。 第二級:48.1 公斤至 52 公斤。

第三級:52.1 公斤至 57 公斤。 第四級:57.1 公斤至 63 公斤。

第五級:63.1 公斤至 70 公斤。 第六級:70.1 公斤至 78 公斤。

第七級:78.1 公斤以上。

(三)大專男、女生甲、乙組:依體重分為七級(與社會男、女組相同)。 (四)高中男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第一級:55 公斤以下(含 55 公斤)。 第二級:55.1 至 60 公斤。

第三級:60.1 至 66 公斤。 第四級:66.1 至 73 公斤。

第五級:73.1 至 81 公斤。 第六級:81.1 至 90 公斤。

第七級:90.1 至 100 公斤。 第八級:100.1 公斤以上。

(五)高中女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第一級:44 公斤以下(含 44 公斤)。 第二級:44.1 至 48 公斤。

第三級:48.1 至 52 公斤。 第四級:52.1 至 57 公斤。

第五級:57.1 至 63 公斤。 第六級:63.1 至 70 公斤。

第七級:70.1 至 78 公斤。 第八級:78.1 公斤以上。

(六)國中男生組:依體重分為十級

第一級:38 公斤以下(含 38 公斤)。 第二級:38.1 公斤至 42 公斤。

第三級:42.1 公斤至 46 公斤。 第四級:46.1 公斤至 50 公斤。

第五級:50.1 公斤至 55 公斤。 第六級:55.1 公斤至 60 公斤。

第七級:60.1 公斤至 66 公斤。 第八級:66.1 公斤至 73 公斤。

第九級:73.1 公斤至 81 公斤。 第十級:81.1 公斤以上。

(七)國中女生組:依體重分為九級

第一級:36 公斤以下(含 36 公斤)。 第二級:36.1 公斤至 40 公斤。

(4)

第三級:40.1 公斤至 44 公斤。 第四級:44.1 公斤至 48 公斤。

第五級:48.1 公斤至 52 公斤。 第六級:52.1 公斤至 57 公斤。

第七級:57.1 公斤至 63 公斤。 第八級:63.1 公斤至 70 公斤。

第九級:70.1 公斤以上。

(八)國小男、女 A 生組:依體重分為八級(限國小五、六年級)

第一級:30 公斤以下(含 30 公斤)。 第二級:30.1 公斤至 33.0 公斤。

第三級:33.1 公斤至 37.0 公斤。 第四級:37.1 公斤至 41.0 公斤。

第五級:41.1 公斤至 45.0 公斤。 第六級:45.1 公斤至 50.0 公斤。

第七級:50.1 公斤至 55.0 公斤。

第八級:特別級(55.1 公斤以上或超齡者(限 14 歲以下))。

(九)國小男、女生 B 組:依體重分為九級(限國小四年級以下)

第一級:26 公斤以下(含 26 公斤)。 第二級:26.1 公至至 30 公斤。

第三級:30.1 公斤至 33 公斤。 第四級:33.1 公斤至 37 公斤。

第五級:37.1 公斤至 41 公斤。 第六級:41.1 公斤至 45 公斤。

第七級:45.1 公斤至 50 公斤。 第八級:50.1 公斤至 55 公斤 第九級:55.1 公斤以上。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國際柔道總會暨本會公布 2018-2020 年實施之最新國際柔道規則。

※國小組不可使用關節技、勒頸技及依 107 年 2 月 24 日公告之禁用動作規定。

※國中男女生組不可使用關節技。

十三、比賽制度:

(一)團體組:採單淘汰賽 (3 隊以下採循環賽)。

(二)個人組:採單淘汰賽 (3 人採循環賽,2 人採三戰兩勝制。)。

1.社會、大專甲乙組 4 分鐘,黃金得分不限時。

2.高中組 4 分鐘,黃金得分不限時。

3.國中組 3 分鐘,黃金得分不限時。

4.國小組 A 組 3 分鐘,國小組 B 組 2 分鐘,黃金得分 2 分鐘。

※採循環賽制說明:

1.為避免有故意示弱之行為,相同學校選手應先行對戰,其餘選手競賽籤 位以抽籤方式決定。

2.循環賽名次以下列方式順位認定:

(1)比較選手勝場數,勝場數多者,名次在前。

(2)比較選手積分(黃金得分積分與正規時間內得分相同),ㄧ勝換算積 分100分,半勝換算積分10分,有效換算積分1分,指導為0分。

(3)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a.兩人積分相同時以該兩人比賽之勝者名次在前。

b.如三人積分相同時,以各該選手「勝場之時間總和,時間最短者,

名次在前」,如仍未能產生名次時,比較選手之過磅體重,較輕者 名次在前。

3.如以上開方式仍無法判定名次時,採用淘汰賽籤表抽籤加賽。

(5)

(三)格式組:

1. 如有其中一分組報名隊數未達 3 隊,則合併組別比賽。

2. 各單位不限報名組數。

十四、獎勵:

(一)團體組:

1.團體組前 3 名(第 1、2、3、3 名)由本會頒發團體組獎杯乙座,並頒發 團體組獎狀、教練個人獎狀、選手個人獎狀及獎牌以資鼓勵。

2.凡獲得前 3 名之團隊,可申請出國參加邀請賽或公開賽。

(二)個人組:各組各級前 3 名(第 1、2、3、3 名)由本會頒發獎牌及獎狀。

十五、抽籤:108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整,假本會辦公室(臺北市朱崙街 20 號 510 室)舉行各組團體賽抽籤,未到場者由本會派員代抽,事後 不得異議。各組個人賽由本會競賽組協同本會代表代抽。

十六、注意事項:

(一) 賽程分配(賽程將依報名人數進行調整,並以賽前二週公告為準)

日期 時間 事由 備註

05/15 (三)

14:00-15:00 各單位報到(領取收據、過磅單及秩序冊) ※5/15 報到地點:

臺北體育館 4 樓

※5/22 報到地點: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 區體育館一樓

※各單位務必派員報 到及參加領隊會議

※若連續參加二日賽 程且報名同量級者,第 二日免過磅,但體重不 得超過該報名量級之 5%。(比賽當天進行抽 磅)

※若個人賽與團體賽 報名體重不相同,均需 分別過磅。

※每位選手只有一張 過磅單。

14:30-16:30 過磅: 國小個人 A 組、國小個人 B 組 16:40-17:30 領隊會議

05/16 (四)

08:00-08:30 裁判會議

08:30 比賽- 國小個人 A 組、國小個人 B 組

15:30-16:30 過磅:國小團體組/大專團體組/社會個人組

05/17 (五)

08:00-08:30 裁判會議

08:30 比賽- 國小團體組/大專團體組/社會個人組 11:00-11:30 開幕典禮

15:30-16:30 過磅:社會團體組/大專個人組 05/18

(六)

08:00-08:30 裁判會議

08:30 比賽- 特別組/社會團體組/大專個人組/格式組

05/22 (三)

14:00-15:00 各單位報到(領取收據、過磅單及秩序冊)

14:30-16:30 過磅:國中男子個人組/國中女子團體組/

高中男子團體組/高中女子個人組 16:40-17:30 領隊會議

05/23 (四)

08:00-08:30 裁判會議

08:30 比賽- 國中男子個人組/國中女子團體組 高中男子團體組/高中女子個人組

15:30-16:30 過磅:國中男子團體組/國中女子個人組/高 中男子個人組/高中女子團體組

05/24 (五)

08:00-08:30 裁判會議

08:30 比賽- 國中男子團體組/國中女子個人組 高中男子個人組/高中女子團體組 17:00- 賽程結束

(6)

(二)選手過磅及參加比賽,應具備以下證件:

1.特別組、社會組攜帶身分證。

2.大專、高中、國中組攜帶學生證。

3.國小組一律攜帶在學證明(須貼照片,並加蓋章戳)或學生證。

(三)選手出賽一律穿著白色柔道服上場比賽,否則不得出賽。

(四)若身分證遺失、須提出戶政事務所出具之臨時身分證明書(須貼有照片,

並加蓋章戳)。

(五)凡未帶或未帶齊證件者,一律取消比賽資格,不予過磅。

(六)完成過磅通過後,一律以身分證/學生證/在學證明為憑出場比賽。

(七)團體賽出場選手體重限制如下:(以下級數之體重同個人組分級之體重)

1.社會男女甲乙組、大專男女甲乙組:先鋒限第 1-5 級,次鋒限第 1-5 級,中堅限第 1-5 級,副將限第 5-7 級,主將限第 5-7 級,出場順序 依照級數順位。

2.高中男、女組:先鋒限第 1-6 級,次鋒限第 1-6 級,中堅限第 1-6 級,

副將限第 6-8 級,主將限第 6-8 級,出場順序依照級數順位。

3.國中男、女生組:先鋒 1-3 級,次鋒限 3-5 級,中堅限 5-7 級,副將 限 6-8 級,主將 8-10 級,出場順序依照級數順位、體重則由輕至重。

4.國小組先鋒限第 1、2 級,次鋒限第 3、4 級,中堅限第 4、5 級,副將限

第 5、6 級,主將限第 6、7 級,出場順序依照級數順位、體重則由輕至重。

5.超齡、超重之選手禁止參加團體賽。

6.凡排錯或未按出場順序出場之隊伍,一律取消整隊資格。

7.凡已上場敬禮之選手必須出賽不得棄權,一旦棄權,一律取消整隊資格。

(八)依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之要求。

(九)凡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臺灣省柔道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柔道協會、臺北 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台中市柔道委員會、

台南市柔道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與段級審查會 通知升段格式測驗者,不得報名參加乙組之比賽,違者如經大會查證屬實或 他隊抗議,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與成績,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凡以不正當手段或違背柔道武德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本會查 證屬實或他隊抗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 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負連帶責任,並提交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一)團體組請攜帶紅色柔道帶。團體組每人限參加 1 隊(不可跨組)。個人組 每人限報 1 級。

(十二)為顧及比賽選手之安全及法律責任問題,凡未滿十八歲之男、女選手應 備有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簽名或經家長同意教練代為簽章)違者一律 取消比賽資格(※並於報名時郵寄方式繳交)。

(十三)凡應聘大會裁判人員,不得兼任教練工作。凡任教練者,大會將不予聘 任為裁判。

(十四)凡參加比賽之選手,請務必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柔道服裝,並攜帶拖 鞋及毛巾。

(十五)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柔道衣內須穿著白色圓領運動衣。

(7)

(十六)選手柔道服上限用學校、道館、單位名稱。其他標誌需符合 IJF(國際柔 道總會)規定。

(十七)參賽單位領隊、教練、管理人員應嚴格要求該隊選手維持比賽會場內之環境 清潔及秩序,並愛惜場館內設施,一旦發現有破壞公物之情事,由該單位負 責賠償。

十七、申訴抗議:

(一)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會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 應由領隊或教練依競賽程序暨申訴要點提出申訴書,並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 決。

(三)凡提出抗議者須同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所提抗議案經決議無效則沒 收該保證金。

十八、補充說明事項:

(一) 大專乙組之身分認定: 係指就讀大專校院一般科系(體育相關科系除外), 武術造詣(實力)未達初段資格之在學生。

(二) 大專甲組之身分認定:係指就讀大專校院一般科系(含體育相關科系),

武術造詣(實力)已達初段(含)以上資格之在學生。

(三)另以「柔道專長」參加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 等就讀各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不得參加大專甲組之競賽,應 參加「社會甲組」。

※違反上述規範者,以競賽規程第十七條第九、十款規定辦理相關懲處。

(四)輔助說明:以與柔道相關之技擊武術論述「社會甲組、大專甲組」,係指 武術造詣( 實力)已達初段以上認證(經總會公告強制升段者)或曾入選各 技擊武術國家代表隊者(與柔道相關之技擊武術含柔術、角力、摔角、克 拉術、相撲、合氣道、自由搏擊…等)。

十九、凡參加比賽之各單位(含領隊、教練、管理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賽會之競賽 規程及規則,如違反相關規定,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制止勸告後,屢勸不聽、

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十、本賽會已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8 條及第 29 條規定投保 300 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布之。

二十二、本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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