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102 年度航空城創意美術比賽實施計畫(草案)
壹.目的:為推廣本縣航空城計畫,藉由美術創作,讓學生認識航空城發展議題,並發 揮想像力,創造美好理想的居住環境。
貳.指導單位:桃園縣政府
參.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桃園縣大同國小
伍.分區:本比賽分南、北二區進行評選。
一、北區學校:凡桃園、八德、大溪、蘆竹、大園、龜山、復興等七鄉鎮市學校屬之。
二、南區學校:凡中壢、平鎮、龍潭、楊梅、新屋、觀音等六鄉鎮市學校屬之。
陸.參賽作品組別、類別及件數:
一、組別:
(一)幼兒園組:包括公、私立幼兒園學生。
(二)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三)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 生。
(四)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 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二、類別:
(一)繪畫類:幼兒園、國小組。
(二)平面設計類:國中組及高中(職)組。
(三)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 美術班、實驗美術班等),及各級學校不分類之資優資源班,凡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 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美 術班資格之認定,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之認定為準。
類 別 參 賽 組 別 備 註
繪畫類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 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平面設計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組、
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術(工)
科(班)組(包括廣告設計科)
三、件數:
(一)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每組繪畫類作品各 1 至 5 件。
(二)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每組平面設計作品各 1 至 5 件;如設有 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之學校,可增加至10 件。因此 有美術班之學校,至多可送15 件作品(普通班 5 件及美術班 10 件)
柒.主題:「我想像的航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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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收件:
一、日期:
幼兒園組、國小組:10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
國中組、高中職組:102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
(上午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二、地點:大同國小–
(地址:326 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 85 號 電話:03-4782249 轉 210)
三、收件方式:
(一)請至《桃園縣102 年度航空城創意美術比賽》網站下載本實施計畫及各類 表件(http://www.go-going.net/z_airport/)。
(二)請各校承辦人於102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10 日上《桃園縣 102 學年度航 空城創意美術比賽》網站註冊、為學生報名,並列印作品清冊。
(三)請各校承辦人於收件當日將作品、作品清冊及保證書親自送達大同國小收 件處。
玖.評選:訂於102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辦理評選作業。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評審 之,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拾.領件:
一、日期:
幼兒園組、國小組:10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三)
國中組、高中職組:102 年 10 月 3 日(星期四)
(上午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二、請各校派員至大同國小領回,逾期未領回之作品由承辦學校全權處理或銷毀,各 校不得異議。
拾壹.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類 別 組 別 參 賽 作 品 規 格 備 註
繪畫類 幼兒園組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八開 (約 27 公分×39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 裝。
國小組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 裝。
平面設 計類
國中組 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39 公 分×108 公 分 或 78 公 分 ×54 公 分),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約39 公分
×54 公分)。
高中(職)組 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 全開(約78 公分×108 公分),最小 不得小於四開(約39 公分×54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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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 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 平面設計類之作品可自行決定裝框與否,倘有損(毀)壞,請自行負責。
3. 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
5. 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 102 學年度之學籍年身分參賽,經查如不符實 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6.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計畫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
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其等第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7.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為必填欄位,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 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指導老師則填「無」,俾利得獎後辦理敘獎事宜。
拾貳.評等標準:各區特優至多3 名,優等至多 5 名,甲等至多 7 名,佳作若干名,
以上等第名額得從缺。
拾參.獎勵:
一.入選作品均予頒發獎狀以示鼓勵(指導老師以報名時為準,不得於得獎後更換)。
二.特優之指導教師記嘉獎1 次,優等、甲等或佳作之指導教師頒發獎狀 1 張,各校 獲甲等以上作品達三件以上者,校長及主辦人員(1 名)記嘉獎 1 次。
三.非屬本縣公教人員,本局無權責辦理敘獎,改核發獎狀以茲鼓勵;非縣屬學校之 指導教師,請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四.指導教師指導同一類比賽,僅得以獲獎之最高等第且最多擇二類分別敘獎或核發 獎狀。
拾肆.經費: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拾伍.承辦學校經本局考核績效良好者,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要點」規定辦 理獎勵事宜。
拾陸.附則:
一、 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於 評選前經查證屬實,不予評選;如有爭議,得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評選完 成後經查證屬實,該得獎師生喪失資格,並追回得獎獎狀。本局受理作品檢舉期 限,為當年度入選成績公布後三個月內有效。
二、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如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資格 三、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證屬實,該件作品
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懲處。
四、各得獎作品著作權、所有權及版權授與主辦單位所有,並得由主辦單位使用於各項 推廣工作之用,不另給酬。
拾柒.本實施計畫經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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