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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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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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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 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 收費標準

為適切扣合審查項目,爰修 正本標準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 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 品廣告。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 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 審查之藥物廣告,

包含藥品及醫療器 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規定申請審查 之化粧品廣告。

因醫療器材廣告審查之收 費標準已納入「醫療器材查 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 標準」,另化粧品廣告因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七 四 四 號 解 釋,已廢除事前審查制度,

故刪除醫療器材及化粧品 廣告審查項目。

第三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 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 查費,每件收取新 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

每件收取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五百元。

第三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 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 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 查費,每件收取新 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

每件收取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一、因醫療器材廣告審查之 收費標準已納入「醫療 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 查費收費標準」,另化粧 品廣告因大法官釋字第 七四四號解釋,已廢除 事前審查制度,故刪除 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 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

二、增列藥品廣告函詢案之 審查費,供業者申請廣 告函詢,新增第四款之 收費項目及金額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施行。

為便於藥商擬定申請時之 費用規劃,本標準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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