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衛生勞動篇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 年 1 月 15 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3127 號 主 旨: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 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 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三) 電話:02-2787-736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char0707@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 發布實施食品業者登錄辦 法,其後分別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完成 二次修正,明定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之 食品業者登錄規範,其中該辦法第七條係規範食品業者應定期申報確認 登錄內容,並以年度為期。為使該申報契合業者之營運實況,爰擬具「食 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將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之期間限 制,調整為每年完成申報確認即可,提供業者僅須於年度內完成申報確 認作業之彈性。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衛生勞動篇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
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 品 業 者 完 成 登 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 登錄內容。
第七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 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 品 業 者 完 成 登 錄後,應於每年七月申 報確認登錄內容。
第 二 項 規 定 旨 在 規 範食 品 業 者 應 定 期 申報確認 登 錄 內 容 , 並以年度為 期。為使該申報契合業者 之營運實況,爰將每年七 月 申 報 確 認 登 錄 之 期間 限制,調整為每年完成申 報確認即可,提供業者僅 須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申 報確 認作業之彈性。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衛生勞動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