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及資格審核
待業青年及失業勞工資格:
1.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含 15-29歲之108學年度應屆畢業 青年)。
※受僱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 工,尚須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 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 技術士證或係高中(職)以上學 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勞工受僱公立就服機構推介的雇主 連續就業滿30日申請就業獎勵
結案
失業勞工
公立就服機構開立 特定行業就業推介卡
公立就服機構核發就業 獎勵,匯入申請人指定
帳戶
就業獎勵核發條件:
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可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 業獎勵:
1.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 日。
2.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35小 時以上(特定製造業工作) 或每月薪資不低於本部公 告之每月基本工資(照顧服 務業及營造業工作)。
3.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 業災害保險。
就業獎勵核發標準:
最長發給18個月,最高發給10 萬8千元,每月金額如下:
1. 任職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2. 任職第7個月~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3. 任職第13個月~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應備申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居 留證明文件影本。
2. 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3. 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照顧 服務業)
4.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5. 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 料委託書。
7. 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 是否依 限補正
是
否
否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