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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104 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34 科目: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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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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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空中大學 104 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34

科目:民事訴訟法 2-1 頁

壹、選擇題(30 分,每題 6 分)

(D)1.大華以小明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依照大華的訴之聲明,法院應以判決命小明返還 積欠多年不還的貸款 10 萬元與利息。此項訴訟類型,性質上屬於:(A)確認之訴(B)形成之訴(C)聲 明之訴(D)給付之訴 p.59

(B)2.以下有關管轄權的敘述,何者不正確:(A)管轄權的有無,為審判各該事件的訴訟要件之一(B)決定 受訴法院對訴訟事件有無管轄權,以言詞辯論時為準(C)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D)當事人之間,可以將一定法律關係所 生的訴訟,以書面定第一審管轄的合意 p.34

(D)3.訴訟代理人,就以下何種行為,不需要當事人的特別委任:(A)上訴(B)認諾(C)提起反訴(D)為言詞 辯論 p.51

(D)4.公示送達生效的期間,在性質上是屬於:(A)行為期間(B)裁定期間(C)中間期間(D)猶疑期間

(B)5.以下何者不是訴訟程序終止的事由:(A)當事人死亡(B)當事人為法人,因為與他公司合併而為存續 公司(C)當事人破產(D)當事人喪失適格性 p.122

貳、解釋名詞(30 分,每題 6 分)

1.應訴管轄 指被告於第一審法院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或於準備程 序就原告之訴有無理由而為辯論者,除專屬管轄之情形外,即以此法院為有管轄權的 法院 p.33-34

2.處分權主義 指當事人間就特定的權利關係,是否利用訴訟程序,使用何種形式審判,審判 範圍的設定等,都委由當事人自己判斷並處理。 (或答: 指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 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p.87

3.當事人適格 指就特定訴訟標的權利關係上,當事人是否有請求為本案判決,或被請求為本 案判決之資格 p.70

4.回復原狀 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不變期間內未為應為之訴訟行

為,以致喪失期間內為訴訟行為的利益時,得於該事由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p.114

5.準備程序 指於言詞辯論期日外,在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前,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整理 爭點的程序 p.140

(2)

科目:民事訴訟法 【正參】34 2-2 頁

參、簡答題(40 分)

1. 試說明,(1)何謂形成之訴?(5 分)(2)何謂當事人權?(5 分)(3)請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試舉出 3 項訴 訟要件 (本題計 15 分)

ANS: (1)形成之訴,指以權利關係發生變動為目的,主張一定的法律要件(形成權、形成 要件、形成原因)的存在,請法院宣告該法律關係變動(權利保護的形式)為內容的訴訟類型 p.60 (本小項 5 分)

(2)當事人權 指立於當事人地位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上所擁有的各種權利 p.38 (本小項 5 分)

(3)訴訟要件, p.63 內任舉出 3 項 (本小項 5 分)

2. 試說明,(1)何謂重複起訴的禁止?(5 分) (2)何謂書狀先行主義? (5 分)(本題計 10 分)

ANS. (1)重複起訴的禁止,指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的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p.96 (本小項 5 分)

(2)書狀先行主義 指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的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使用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對他造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P.138 (本小項 5 分)

3. 試簡要說明,(1)何謂辯論主義? (5 分)(2)何謂闡明權?(5 分)辯論主義的主要內容,有那三大項?(5 分)(本題計 15 分)

ANS: (1)辯論主義 指判斷訴訟標的權利關係之基礎事實所需之判斷資料的收集,即事實及 證據的收集,由當事人負擔的原則 p.159 (本小項 5 分)

(2) (i)闡明權,指法院為明瞭訴訟事件內容的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就事實上及法律上的 事項,對當事人為發問或促請其舉證的權限 (本小項 5 分) p.166

(ii) 辯論主義的主要內容,有三大項,, p p.159 (本小項 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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