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104 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33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2-1 頁
壹、選擇題(30 分,每題 6 分)
(A)1.阿華離婚後,再與小陳結婚。小陳也是再婚,在前一次婚姻中與阿花育有一女小花。依照我國現 行民法的規定,阿華與小花是:(A)直系姻親(B)直系血親(C)旁系姻親(D)不是親屬 p.29 (B)2.按照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結婚如果未經戶證事務所結婚登記,婚姻:(A)有效(B)無效(C)生效,
但得撤銷(D)受有效的推定,但可為離婚之理由 p.57
(B)3.大陳與阿蓮結婚多年。阿蓮發現大陳在外另有女友阿嬌,並贈與阿嬌鑽戒一只,價值 20 萬元。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阿蓮如果為保障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權益,打算撤銷此項贈與,必須在 知悉此項贈與多久的期間內行使權利:(A)3 個月(B)6 個月(C)1 年(D)2 年 p.90
(C)4.A 男與 B 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子 C。.現 A 男發現,B 女在婚後曾感情出軌,且 C 並非其親生子。
按照現行民法的規定:(A)因 C 受民法婚生子女推定的保護,A 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 (B) 為維繫家庭與婚姻穩固,只有 B 女能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A 男與 C 均不得提起此種訴訟(C)A 男可以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訟,但須在知悉 C 非為其親生子之時起二年內提起(D)C 的血緣父 親 D,可以在 C 為成年前,隨時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p.140
(D)5.乙女為甲男之非婚生子女,今年 23 歲,甲男在 5 年前已過世。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A)因為甲已 過世超過 3 年,乙女不得提起認領強制認領訴訟(B)因乙女未在成年後 1 年內提起強制認領訴訟,
現已喪失此項權利(C)因乙女的生母未在乙未成年時提起強制認領訴訟,乙女已不得再提起此項 訴訟(D)以上皆非 p.145
貳、解釋名詞(30 分,每題 6 分)
1. 旁系血親 指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 P.27
2. 普通共同財產制 指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P.95
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現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 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 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除外。 P.91
4. 贍養費 指夫妻的一方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 與相當之生活費用。 P.130
5.準正 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p.145
參、簡答題(40 分)
一、甲男與乙女交往多年,情同意合,打算在年底結婚。請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舉出 5 項婚姻的實 質要件。
ANS: 自下列各項中,任舉出 5 項,每項答對評 2 分,本題最多計 10 分
(1)有結婚能力,達法定年齡; (2)當事人有合意;(3)非禁婚親; (4)無監護關係; (5)非重婚 (6) 非被詐欺或脅迫 (7)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8)非不能人道; (9)未成年人結婚,已得法定代理人同 意; pp.50-54
科目:民法(身分法篇) 【正參】33 2-2 頁
二、試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簡要說明,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親權行使),應如何 決定? (本題 15 分)
ANS: (1)父母先協議,協議不成時法院酌定親權人
(2)父、母的協議,違反子女利益時,法院可改定親權人:
(3)親權人行使親權,未盡保護教養時,法院可改定親權人 (4)法院可酌定權利行使與負擔義務的方法與內容
(5) 未行使親權之一方,有會面交往權 (pp.123-126)
(以上每小項回答正確並有簡要說明者,各評 3 分,如僅答標題,評 2 分)
三、A 擬收養 B 為養子。請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1)試舉出五項收養的實質要件,並簡要說明?(10 分)(2) 裁判終止收養的事由,有那些? (5 分) (本題計 15 分)
ANS: (1) 收養的實質要件,自下列 6 項中任舉 5 項說明: (pp.168-170) (i) 當事人合意
(ii)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間隔 20 歲 (iii) 須輩份相當
(iv) 夫妻應共同收養 (v) 禁止同時收養
(vi)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得配偶同意
(以上任舉 5 項,每項答對與簡要說明完整,評 2 分,以 10 分為限)
(2)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 告終止收養關係: (i)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ii)遺棄他方;(iii)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 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iv)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本小項 5 分): p.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