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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委託 (其他機關) 代辦 工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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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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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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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委託其他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

一、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 基於發揮行政 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為所轄各水庫攔河堰及水資源開 發工程計畫委託其他機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辦理緊急治 理、零星或周邊環境改善等工程時有一致之處理模式,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費,指本局公務預算相關計畫及水資源作 業基金項下委託代辦機關辦理工程等預算。

三、 前項工程所需用地,由代辦地方機關負責無償提供,代辦經 費不包括用地處理相關經費。

四、 代辦工程項下之工程管理費,不得用於財產之購置。

五、 代辦機關於接獲本局通知代辦經費概數後,應於一個月內提 出代辦工程計畫書送本局核定,並於機關指定期限內將代辦 工程預算書及相關圖說送本局備查。如未能於期限提出者,

本局得酌減經費或逕為停止代辦;另有關代辦經費應依立法 院審議後預算數為準。

六、 代辦工程由代辦機關就地審計為原則,其經費之撥付依本局 有關規定辦理,原則於發包訂約後,代辦機關檢具工程預算 書、契約書、請領款收據及相關文件,據以撥付發包金額百 分之五十,驗收合格後檢附決算書、相關憑證文件及經費收 支明細表,據以撥付餘款。

七、 代辦工程決算金額如超出本局核定預算,其超出部分由代辦 機關自行籌措。

八、 當年度代辦工程,代辦機關應於年度內完工並完成決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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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次年度之代辦經費,本局得酌予減少或不再委託代辦。

九、 本局與代辦機關應訂定代辦工程協議書(如附件),以明確規 範雙方權責,代辦機關應於提報工程預算書時,一併提送協 議書。

十、 工程完工後,代辦機關應負責管理及維護;若涉及財產移撥,

於本局財產新增登記後,移交代辦機關接管。

十一、 本局及上級機關於代辦工程執行中,得隨時派員訪查工程 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代辦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二、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中華民國 年 月

委託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代辦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委託 (其他機關)

代辦

工程協議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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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委託(其他機關)

代辦 工程協議書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 工程(以下簡稱本代辦工程),基於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 機能,委託(其他機關)(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工程採購,並 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如下:

第 1 條 代辦工程名稱:

第 2 條 代辦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區)

第 3 條 代辦範圍:代辦機關承本局之委託,代表本局辦理本代 辦工程事項如下:

一、本局核定之計畫工程測設。

二、工程預算書編製、審核。

三、工程採購招標(含底價訂定)。

四、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款洽請代辦機關之 上級機關代行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監辦。

五、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款洽請代辦機關之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代辦監辦。

六、工程採購決標。

七、工程採購訂約。

八、工程監造。

九、工程施作期間所衍生之事件,如履約爭議處理(含用地 處理、糾紛處理等)、剩餘土石方處理、變更設計等。

十、 工程品質、工程勞安及環保等事項。

十一、工程估驗、請款等作業。

十二、竣工驗收、決算等。

十三、工程保固及完工後維護管理工作。

第 4 條 代辦期限:以本代辦工程全部完成驗收決算完妥,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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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代辦機關負責維護及管理。

第 5 條 代辦工程費之撥付應依本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代辦機關之義務與責任:

一、於委託代辦應行事項範圍內,代辦機關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履行本協議書之內容。

二、代辦工程為疏濬工程者,代辦機關應協助本局,對於 代辦工程所在河段或集水區,發現有盜濫採砂石、廢 棄物傾倒與其他違規行為之情事者,應負責舉發並通 知本局。

三、代辦機關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代辦工 程預算書編製審核、工程招標、工程履約監造、工程 驗收決算、工程保固等事項。

四、代辦工程所需用地,由代辦機關負責提供,代辦經費 不包括用地處理相關經費。

五、代辦機關如有沒收或取得得標廠商違約金、罰款、損 害賠償金或利息等,應依規定繳還本局。

六、代辦工程之得標得標廠商如有違約事宜,應主動通知 本局,該得標廠商如有盜濫採砂石、廢棄物傾倒之虞 者,代辦機關應要求得標得標廠商停工,並予以檢測。

七、代辦機關因施工之實際情形,需辦理代辦工程變更設 計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設計預定目 標、效益及功能之原則。

八、代辦機關執行代辦工程施工及完工後維護管理時,因 而影響環境、道路、溝渠、管線及其他公共設施有污 染損壞時,應負恢復原狀之責任,其有違反相關規定 或毀損相關設施或妨礙鄰近土地安全、人民生命財產 與其他權益,致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時,代辦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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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及上級機關於代辦工程執行中,得隨時派員訪查 工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代辦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代辦工程完工驗收後,代辦機關應依本局格式詳列代 辦工程各工作項目經費、施工地點(含座標)及電腦檔 等相關工程資料,並於請領末期款時併提報本局,以 利本局財產列帳管理,並應配合本局辦理定期財產盤 點作業;代辦工程若涉及財產移撥,於本局財產新增 登記後,移交代辦機關接管。

十一、代辦機關於代辦工程完工後之維護管理工作,若有 發現災損,應於 1 個月內檢附災損相片通知本局現勘,

以利本局辦理財產報損或報廢。

第 7 條 終止委託:

一、代辦機關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本局書面通知期限改 正而逾期仍未改正時,本局得終止本協議:

(一) 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事由,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者。

(二) 因可歸責代辦機關事由,致代辦工程無法依本局規 定期程提報預算書或於無法於年度內完工或完成 決算,情節重大者。

(三)得標廠商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代辦機關未 能發現者。

(四)代辦工程有查驗或驗收不實,情節重大者。

(五)代辦工程發生盜濫採砂石或傾倒廢棄物等違法行 為案件,經本局、司法機關或其他單位查獲者。

(六) 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致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代辦 機關無正當理由未能向得標廠商求償者。

(七)代辦機關辦理變更設計,致降低違背或降低原設計 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保護標準,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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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者。

二、本局終止本協議後,其原因可歸責於代辦機關者,本 局得要求代辦機關自行負擔代辦工程所需經費,並追 回已撥付工程款項;可歸責本局事由終止本協議者,

本局則負擔代辦機關已支付之各項必要費用。

第 8 條 附則:

一、協議書正式文件,雙方均應依公文程序或專人送達。

二、因不可抗力或事變之事故而發生延誤或不能繼續履行 義務時,雙方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雙方應於發生不 可抗力或事變之事故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做 適當之處理。

三、本局因可歸責於代辦機關事由終止本協議者,本局於 次年度不再委由該代辦機關代辦採購。

四、有關各項支出原始憑證,代辦機關應妥善保存,除由 本局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函報審計機關 同意存放代辦機關就地審計外,由代辦機關送本局辦 理。

五、本協議書任何增(修)訂,均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 之。

第 9 條 協議書份數:

本協議書正本乙式 2 份,本局 1 份,代辦機關 1 份,副 本 份,本局 份,代辦機關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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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協議書人

委託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代表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代辦機關: 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 代表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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