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點附件二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二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一、通報民眾通報內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考核,並依下列原則評比優良通報民眾
:
(一)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提供可資辨識之佐證資 料,具有實質公共利益,並經查證屬實。
(二)通報後協助工程主辦機關現勘或協助追蹤處理,
積極熱誠。
二、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分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 關二類,由工程會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 準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並 持續追蹤至改善完成。
2.對於民眾通報跨機關案件,主動協調積極追蹤
。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執行運作機制良好,定期配合通報案件執行工 程施工查核,並辦理追蹤檢討會議。
2.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處理程序 完整,並掌握時效性。
3.年度通報案件處理情形良好,且受理通報數量 為各機關受理數量排列名次之前三分之一。
4.積極配合工程會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附件二 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一、通報民眾通報內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符合甲等之考核基準,且通報後協助工程 主辦機關現勘或協助追蹤處理,積極熱誠者。
(二)甲等:通報案件內容具體明確,提供可資辨識之 佐證資料,具有實質公共利益,並經查證屬實者
。
(三)乙等:通報案件內容為本點優等、甲等及丙等以 外者。
(四)丙等:通報案件無具體內容或內容充滿情緒性謾 罵言語者。
二、工程主管機關年度執行情形,分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 關二類,由工程會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 準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並 持續追蹤至改善完成。
2.對於民眾通報跨機關案件,主動協調積極追蹤
。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執行運作機制良好,定期配合通報案件執行工 程施工查核並辦理追蹤檢討會議。
2.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處理程序
一、對民眾 考核不 分 等 第,爰 修正第 一點及 附 表 一。
二、第二點 至第四 點及附 表二、
附表三 文字酌 修。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 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未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
致損及公共安全。
2.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欠缺完整性,
未積極督促及糾正。
3.工程主辦機關受理民眾通報案件中有百分之三 十以上成績列為丙等。
三、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 項目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 準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 進,或將改善成果回饋至其他制度面。
2.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如用地徵收、
補償費之發放、都市計畫變更或損鄰案件等,
能具體詳實處理。
3.對於非屬該管案件,主動協調並聯繫追蹤,鍥 而不捨至結案。
4.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除本機關權責部 分積極處理外,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配合辦 理,發揮政府一體之團隊精神。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完整,並掌握時效性。
3.年度通報案件處理情形良好,且受理通報數量 為各機關受理數量排列名次之前三分之一。
4.積極配合工程會辦理各項宣導作業。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本點優等、甲等及丙 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未積極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
致損及公共安全。
2.工程主辦機關處理民眾通報案件欠缺完整性,
未積極督促及糾正。
3.所屬工程主辦機關受理民眾通報案件中有百分 之三十以上成績列為丙等。
三、工程主辦機關案件處理情形,由工程主管機關依考核 項目考核,其原則如下:
(一)優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除符合甲等之考核基 準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針對民眾通報內容積極改善並擴大全面檢討改 進,或將改善成果回饋至其他制度面。
2.通報內容繁雜或行政程序冗長,如用地徵收、
補償費之發放、都市計畫變更或損鄰案件等,
能具體詳實處理。
3.對於非屬該管案件,主動協調並聯繫追蹤,鍥 而不捨至結案。
2.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結果圓滿。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優等、甲等及丙等以 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之案件未積極聯繫處理
,或無法自行解決亦未通知工程主管機關協助 處理,延誤時效。
2.對於民眾通報案件內容敷衍塞責,推諉卸責未 正面處理。
3.處理情形不完善,且未持續追蹤。
4.通報民眾對於通報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歸 責於本機關。
5.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發生不應發生之重大缺失
。
四、通報民眾、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之考核項目 與配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甲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機關權責缺失之案件不得納入考評):
1.主動協調、召開會議或辦理現勘,針對問題謀 求對應策略並持續追蹤至完成改善。
2.通報案件處理程序完整,結果圓滿。
(三)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為本點優等、甲等及丙 等以外者。
(四)丙等:處理民眾通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之案件未積極聯繫處理
,或無法自行解決亦未通知工程主管機關協助 處理,延誤時效。
2.對於民眾通報案件內容敷衍塞責,推諉卸責未 正面處理。
3.處理情形不完善,且未持續追蹤。
4.通報民眾對於通報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歸 責於本機關。
5.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發生不應發生之重大缺失
。
四、通報民眾、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之考核項目 與配分,如附表一至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