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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承辦人:張皓筑
電話:07-7995678#3083
電子信箱:dolphinkcg@gmail.com
受文者: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特字第10532631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 應於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 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36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合先敘明。
二、近來偶有學校於接獲疑似性別事件通報時,僅完成關懷e 起來法定通報,而較晚完成校安通報,致有疑似延遲通報 之情事,為免貴屬教職員工因違反前揭法條而受處罰鍰,
請轉知貴屬教職員工於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性別事件時,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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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1050504
*105702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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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於法定時間內完成通報各負責窗口,另請各校加強行政 處室橫向聯繫,關懷e起來及校安通報之內容與時間應求一 致性,以符法制規定。
正本: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 副本:本局特殊教育科(紙本) 2016-05-04
07: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