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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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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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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教育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訂頒 教育部 96 年 2 月 6 日台訓(三)字第 096000 1718 號函修正第 11 項

號 待說明事項 相關條文 教育部說明

1 學務處(訓導處)收 件時,如發現有依法 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是否可逕予回復申 請人(檢舉人)不受 理,或仍要將案件移 交性平會決定是否 受理?

性平法第 28 條、29 條及 30 條,防治準 則第 13 條及 第 14 條第 1 項

學務處(訓導處)收件時,如案件「明顯」具備性 平法 29 條第 2 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可以學校名 義逕予回復不受理,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 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

2 如何界定已給予當 事人充分陳述意見 及答辯機會?

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

調查小組調查時,如做到下列事項,應可視為給予 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一、調查前應先提供雙方當事人相關法令之書面資 料。

二、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時間上應盡 量相當。

三、對於當事人所提證據、說明如有疑義,應請當 事人說明;如不採用,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原因。

四、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 明或答辯之處,並盡可能讓其表達。

3 行為人是否可以要 求知道申請人(或被 害人)之身分?

性平法第 22 條、防治準則 第 18 條

若行為人不知申請人或被害人身分即無法具體答 辯時,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必要,得讓行為人得知 申請人或被害人身分,且告知行為人禁止報復相關 規定;但證人或檢舉人身分必須保密。

4 行為人可否要求閱 覽抄錄調查報告?

防治準則第 17 條

一、因完整調查報告內容涉及被害人、檢舉人及證 人身分, 以及相關隱私內容,不應給行為 人閱覽。但必要時,可在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 圍內另行做成書面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 旨,俾便其答辯或說明。

二、行為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申請閱覽抄 錄本人之訪談紀錄。

5 所謂「涉及加害人身 分改變時,應給予其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其實施時間點 為何?

性平法第 25 條第 3 項、防 治準則第 23 條第 2 項

一、若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涉及改變行為人 身分,性平會應在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前,給 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調查結果、

具體懲處建議、以及行為人書面陳述,一起提 交學校。

二、若性平會懲處建議無涉改變行為人身分,而是 由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決定,則教評 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在做出最後決議前,給 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6 學校命加害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 育課程,應如何實

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防 治準則第 24

目前教育部已完成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規劃,並將 課程大綱及講義內容上網(www.gender.edu.tw),

供各級學校及地方政府參考運用,建議學校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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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待說明事項 相關條文 教育部說明

施? 條第 5 項 部規劃課程自行辦理。

7 調查程序之重大瑕 疵或足以影響原調 查認定之新事實、新 證據,如何認定?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

一、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

(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如:性別或 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 定)。

(2)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3)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二、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所謂 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

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至新事實 或新證據是否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由學校依 個案判斷。

8 另組調查小組時,是 否需全部更換?之 前調查的內容是否 都不可採用?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33 條

一、如係因成員不合法(如女性未達 2 分之 1、專 家學者未達 3 分之 1),應該不需全部更換;

其餘情形原則建議應全部更換。

二、基於避免重複詢問,建議新調查小組可重新檢 視原先調查報告內容,依小組決議採用部分內 容或全部不予採用。

10 性平會委員若也屬 教評會委員,在教評 會中是否應迴避?

性平法第 30 條第 5 項

一、應否迴避,首應先依各大學、專科學校所定教 評會運作規章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前點所提規範未有明文時,按依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性平會完成調查報 告提交學校並依權責應由教評會處理時,教評 會原則上亦應參酌該調查報告議處,其事實認 定,應準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更明定應依 調查報告,二者性質上並無衝突,爰二者之成 員似未有必不得有相同者之要求。

三、惟如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 委員職務執行上,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仍得 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迴避。

11 學校支給調查小組 成員相關費用之標 準?

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3 項

一、學校調查小組調查費之支給:

(1)外聘之專家學者:以會議形式支給 1,000 至 2,000 元之出席費,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 次計,每場次 2-3 小時為原則。

(2)校內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 班費或核予補休時數等方式代之。

(3)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審酌學校預算,並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發給撰 稿費(每千字 580-870 元),校內人員撰述調 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 者,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

(4)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 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規 定發給(教師可比照職員之支給標準)。 二、學校之人員倘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之事實,得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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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待說明事項 相關條文 教育部說明

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12 防治準則第 16 條明 訂調查專業素養之 專家學者,應經中央 或地方主管機關所 設性平會核可並納 入人才庫,是否逾越 性平法第 30 條範 圍?

性平法第 30 條、防治準則 第 16 條

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具調查專業之專家學者 應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但何謂「具調查專業」, 法無明訂。由教育部將相關資格訂於子法(防治準 則),並無所謂逾越母法之問題。

備註: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簡稱。

2、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簡稱。

3、性平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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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

第 11 項修正對照表

96 年 1 月 31 日核定修正

編 號

待說明事

項 相關條文 現行內容 修正內容

11 學校支給 調查小組 成員相關 費用之標 準?

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3 項

一、校外人員:建議 比照會議出席 費支給。

二、校內人員:建議 比照校外人員 減半支給,或以 減少教學鐘點 數、發給加班費 等方式代之。

三、撰寫調查報告人 員:得依「統一 彙整修正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規 定」發給撰稿費

(每千字

580-870 元)。

四、交通費、住宿費 等費用依規定 核實支給。

一、學校調查小組調查費之支 給:

(一) 外聘之專家學者:以會議 形式支給 1,000 至 2,000 元之出席費,會議依調查 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 次 2-3 小時為原則。

(二) 校內人員:以減少教學鐘 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 核予補休時數等方式代 之。

(三) 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審 酌學校預算,並依「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發給撰稿費(每 千字 580-870 元),校內 人員撰述調查報告不得 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 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核實 支給加班費。

(四) 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逕 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 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 班費支給標準」規定發給

(教師可比照職員之支 給標準)。

二、學校之人員倘因調查案件而 有出差之事實,得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 給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 費。

備註:1、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簡稱。

2、防治準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簡稱。

3、性平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簡稱。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

十、

四、綜上,教師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結果為解聘辦法第7條 第1項第2款:「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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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 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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