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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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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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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2.1.17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8.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 本校為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環境,及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 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訂定下列措施:

(一)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 實施成效。

(二) 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融入相關教學活動中,排除使用有性別歧視或 誘導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犯罪行為之教材或教學媒體。

(三)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參加校內 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四) 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

(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 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事件,請相關被害人 或檢舉人,於事件發生時(後),積極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統稱學務 處)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後續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由學務處及輔導室負責 蒐集,並主動提供相關人員參考。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應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相關團體及網絡資源協助。

(六)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 為提供安全、友善、無性別歧視之空間,並考量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

由學務處定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因其生理 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均得共享平等教育資源。

五、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發生,請總務處及學務處積極辦理檢 討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檢視內容如下: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 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 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地點,並依實際需 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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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上檢討、改善與規劃內容,包括校內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皆 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學生需要 之方式與說明。

六、 請總務處及學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 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 錄,並追蹤管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 請學務處配合轄區警局,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找出本校治安死角;

共同舉辦校園安全座談會,研擬強化相關軟硬體安全措施,並提高學校教職員 工生安全防衛警覺。

八、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皆應尊重 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若發現與學生 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十、 教職員工生皆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一、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 屬性騷擾者。

(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二、 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學生界定如下:

(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十三、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生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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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校園安全處理機制通知學務處,並確實依據法令規定,於 24 小時內向市 府教育局通報;另由輔導室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 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 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行為人為本校校長者,應向市府教育局提出調查申請。

(二) 若行為人於兼任其他學校事務時所發生之行為,以該兼任學校為 事件管轄學校。

(三)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或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依據防治準則第十三、十 四條規定辦理。

十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 件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註: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其以口頭言詞或電 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前項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十六、 行為人或事件管轄學校非屬本校者,由本校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或 事件管轄學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本校並應派代表參與其調查。前項事件 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無者,應請其 將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本校及申請人知悉。

十七、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務處 為收件單位;友善專線:3347020(教官室);3344168~17(輔導室);

3344168~32(校長室);友善信箱:mil@ms.fhhs.kh.edu.tw 或

kib36833@gmail.com:。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應 於 3 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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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 3 人以 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依照性平會組織章程辦理。

十八、 學務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亦應配合協 助。倘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經性平會認定本校非屬事件管轄學校者,

應將該案件於 7 個工作日內,由輔導室以書面移送其他事件管轄學校,並通 知當事人。

十九、 本校性平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 否受理。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 申請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三) 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 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 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 1 次為限。

本校輔導室接獲申復後,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 有理由者,本校另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二十、 經媒體報導或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 者,皆視同檢舉,由校長擔任檢舉人,並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須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前項性霸凌 事件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據本規定各條各款事項比照辦理。

二十一、 本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 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本校及其他學校時,應分別有本校及其他學校擔任代表。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 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 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本校外聘調查小組人員之出席費等相關費用,得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 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不足額部分得依據防治準則 第 35 條規定,由輔導室以書面向市府教育局申請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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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 者,其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一)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 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 業人才庫者。

二十三、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依據下列方式 辦理: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 形者,避免對質。

(三)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 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 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十四、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 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 稱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二十五、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應主 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 定為調查處理。前稱協助內容如下: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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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 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 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 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二十六、 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七、 本校指派或受聘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 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 申請人或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

二十八、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相關事件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二十九、 行為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所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校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行為 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 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決議會議前,應通 知該教師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所定 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 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三十、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完成調查報告後,若該事 件屬實,則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本校相關單位(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懲處建議;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懲處。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 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三十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 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 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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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 置。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執行懲處,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 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處置,由本校輔導室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 人配合遵守。

三十二、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及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由輔導室負責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三十三、 前項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輔導室應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 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姓名及 職稱或學籍資料。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三十四、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 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市府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 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 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本校輔導室收件後,即應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 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 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 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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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三十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開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 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 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三十六、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性平 會及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三十七、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皆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或向市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三十八、 本規定經性平會會議修訂,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市府教育局 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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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03 年 6 月 18 日中榮人字第 1030013845 號函頒 107 年 4 月 16 日中榮人字第 1070100859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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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 性意味和性別有關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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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