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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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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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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試題

公民與社會考科

-作答注意事項-

考試時間: 80 分鐘 作答方式:

˙選擇題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更正時,應 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正液(帶)。

˙未依規定劃記答案卡,致機器掃描無法辨識答案者,

恐將影響成績並損及權益。

(2)

一 、 單 選 題 ( 占 7 4 分 )

說明:第 1題至第37題,每題有4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請劃記在 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答對者,得 2分;答錯、未作答或劃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1. 為 了 防 疫,多 國 政 府 皆 要 求 人 民 外 出 戴 上 口 罩,但 部 分 人 士 主 張,國 家 強 制 戴 口 罩,

乃 干 涉 個 人 自 由,損 害 個 人 權 益。若 從「 調 和 私 益 與 公 益 之 適 當 比 例 有 助 於 推 動 社 會 發 展 」 的 觀 點 來 看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符 合 此 一 觀 點 ?

(A)如 若 一 國 的 政 治 傳 統 強 調 集 體 利 益 大 於 私 益 , 就 不 須 計 較 個 體 私 益 (B)公 民 參 與 檢 視 國 家 口 罩 政 策 適 切 性 , 有 助 公 益 與 個 人 利 益 達 成 均 衡 (C)戴 不 戴 口 罩 反 映 公 益 與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 國 家 應 擁 有 強 制 力 制 定 規 範 (D)以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為 名 主 張 強 制 戴 口 罩 , 能 得 到 最 多 人 民 支 持

2. 某 國 傳 統 部 落 有 對 少 女 進 行 割 禮 的 成 年 儀 式,造 成 眾 多 未 成 年 女 孩 在 生 殖 器 切 割 過 程 中 失 血 過 多 或 感 染 致 死。有 國 際 公 益 組 織 對 該 國 施 壓 要 求 禁 止 此 習 俗,但 也 有 不 同 的 主 張 認 為 這 是 當 地 人 重 要 的 文 化 傳 統,外 人 應 尊 重 且 不 干 預。從 下 列 有 關 人 權 及 多 元 文 化 的 不 同 說 法 中 , 判 斷 何 者 為 最 有 力 的 「 廢 除 割 禮 」 主 張 ?

(A)為 維 護 兒 童 發 展 權 益 , 應 保 障 其 免 受 任 何 制 度 對 身 體 的 侵 害 (B)廢 除 割 禮 有 助 於 提 升 醫 療 衛 生 , 促 進 落 後 傳 統 習 俗 的 發 展 權 (C)伴 隨 社 會 變 遷 , 人 權 發 展 應 重 視 平 衡 天 賦 人 權 與 傳 統 文 化 (D)在 多 元 文 化 原 則 下 , 應 維 護 部 落 女 性 文 化 發 展 的 基 本 權 益

3. 媒 體 影 響 力 日 益 擴 大,許 多 閱 聽 民 眾 組 成非 營 利、非 政 黨 的 公民 團 體,擔 負 監 督 媒 體 角 色 並 以 行 動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 下 列 行 動 何 者 最 接 近 上 述 概 念 的 落 實 ?

(A)某 人 於 網 路 貼 出 虐 待 動 物 照 片 , 網 友 合 力 發 動 肉 搜 , 揭 露 虐 待 者 身 分 (B)某 青 年 創 業 家 接 受 採 訪 其 創 業 歷 程 , 因 發 現 報 導 有 誤 , 要 求 媒 體 更 正 (C)某 媒 體 出 現 歧 視 身 障 者 標 題 , 公 民 團 體 發 動 抗 議 , 要 求 媒 體 承 諾 改 善 (D)環 保 團 體 結 合 媒 體 力 量 揭 露 某 公 司 排 放 有 毒 廢 水 , 要 求 政 府 介 入 調 查

4. 某 國 研 究 者 對 於 兩 性 的 不 平 等 現 象 是 否 會 因 為 年 齡 層 而 改 變 的 議 題,進 行 研 究,依 據 年 齡 層 差 異 , 呈 現 兩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變 化 , 結 果 如 下 圖 。 根 據 該 圖 , 該 研 究 者 最 可 能 做 出 以 下 何 項 推 論 ?

(A)不 論 年 齡 層 , 女 性 的 失 業 率 均 較 男 性 為 高 (B)不 論 年 齡 層 , 女 性 平 均 工 資 所 得 較 男 性 低 (C)高 齡 層 的 女 性 , 平 均 就 業 機 會 較 男 性 更 多 (D)高 齡 層 的 女 性 , 相 較 男 性 更 容 易 落 入 貧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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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某 教 師 提 醒 同 學「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的 用 意 並 不 是 只 有 行 為 上 表 示 欣 賞 或 尊 重 群 體 差 異,而 是 藉 由 公 共 政 策 的 資 源 分 配 力 量,促 進 不 利 群 體 的 文 化 發 展 與 平 等 參 與 社 會 的 權 利 。 下 列 同 學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訊 , 何 者 最 能 突 顯 上 述 教 師 所 述 的 相 關 政 策 ? (A)政 府 透 過 BOT方 式 , 獎 勵 企 業 興 建 具 原 民 風 格 的 渡 假 村 振 興 觀 光 產 業 (B)政 府 立 法 要 求 公 共 電 視 於 主 要 的 時 段 , 提 供 手 語 新 聞 或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C)政 府 補 助 社 區 大 學 授 課 , 鼓 勵 文 史 工 作 者 研 究 社 區 或 部 落 發 展 的 歷 史 (D)政 府 於 工 業 區 內 興 建 國 際 移 工 宿 舍 , 提 供 移 工 舒 適 且 安 全 的 居 住 環 境

6. 已 知 某 國 在 過 去 40年 來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有 以 下 趨 勢:( 1)國 民 平 均 教 育 程 度 與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提 高,(2)GDP成 長 依 賴 出 口 帶 動 及 外 人 投 資,( 3)房 地 產 價 格 上 漲 幅 度 遠 超 過 薪 資 所 得 上 漲 幅 度。假 設 該 國 有 研 究 者 又 發 現,在 此 同 期,25歲 以 上 的 人 口 當 中,不 論 年 齡 或 世 代,子 女 代 的 職 業 與 教 育 程 度,和 父 母 代 的 職 業 與 教 育 程 度 的 關 連 性,有 微 幅 下 降 的 趨 勢,但 高 教 育 程 度 父 母 對 子 女 日 後 職 業 地 位 與 所 得 的 影 響 則 有 上 升 情 形。該 研 究 者 擬 提 出 下 列 四 個 結 論,請 指 出 其 中 最 不 可 能 正 確 的 一 個 為 何 ?

(A)年 輕 世 代 依 靠 自 身 努 力 所 可 累 積 的 經 濟 資 本 , 比 上 一 代 高 (B)年 輕 世 代 擁 有 較 高 的 人 力 資 本 , 同 時 面 臨 更 大 的 全 球 競 爭

(C)年 輕 世 代 擁 有 的 經 濟 、 文 化 資 本 逐 漸 不 受 其 父 母 、 家 庭 背 景 影 響 (D)年 輕 世 代 社 會 經 濟 成 就 越 高 的 人 , 越 可 能 受 惠 於 其 家 庭 背 景 優 勢

7. 關 於 性 騷 擾 防 治 的 立 法 行 動,很 多 先 從 工 作 場 所 的 檢 討 防 治 開 始,接 著 才 進 一 步 將 範 圍 擴 大 到 其 他 非 工 作 場 所。學 者 指 出 這 與 立 法 推 動 者 首 先 意 識 到 發 生 性 騷 擾 的 根 本 問 題 不 在 性 別 , 而 是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能 支 持 此 學 者 的 觀 點 ? (A)職 場 中 的 男 性 常 占 有 人 數 優 勢 , 女 性 易 成 為 被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B)職 場 中 普 遍 存 在 權 力 從 屬 關 係 , 容 易 發 生 上 對 下 的 騷 擾 事 件 (C)職 場 要 求 團 隊 合 作 , 壓 力 迫 使 人 們 容 易 忽 視 困 擾 的 騷 擾 言 行 (D)職 場 平 等 屬 人 民 就 業 保 障 基 本 權 利 , 國 家 推 動 立 法 比 較 容 易

8. 假 設 我 國 某 直 轄 市 政 府 為 落 實 節 能 減 碳,希 望 透 過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該 市 營 業 及 辦 公 場 所 室 內 冷 氣 平 均 溫 度 須 保 持 在 攝 氏26度 以 上,否 則 將 依 規 定 處 罰。依 據 題 文 資 訊,

有 關 前 述 法 規 涉 及 的 各 層 級 政 府 權 責 及 地 方 治 理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屬 於 中 央 政 府 委 託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的 事 項

(B)市 政 府 採 取 公 私 協 力 方 式 執 行 節 能 減 碳 (C)該 項 法 規 須 經 該 直 轄 市 市 議 會 議 決 通 過 (D)其 他 縣 市 可 透 過 跨 縣 市 合 作 施 行 該 條 例

9. 主 權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在 國 際 上 具 有 獨 立 自 主 的 地 位,各 國 均 會 利 用 各 種 作 為 來 展 現 國 家 的 主 權 。 下 列 政 府 作 為 , 何 者 最 能 彰 顯 我 國 的 主 權 地 位 ?

(A)經 濟 部 回 應 德 國 請 求 , 協 調 廠 商 增 產 晶 片 (B)海 巡 署 派 遣 船 艦 在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實 施 護 漁 (C)衛 福 部 長 受 邀 列 席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 WHA)

(D)外 交 部 捐 贈 口 罩 給 全 球 疫 情 嚴 重 的 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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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 學 者 主 張:我 國 現行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設 計,具 有 總 統 制 的 特徵。下 列 哪 項 制 度 設 計 最 能 支 持 此 項 主 張 ?

(A)總 統 候 選 人 可 採 取 公 民 直 接 連 署 產 生 , 無 須 政 黨 推 薦 (B)行 政 院 長 須 向 立 法 院 負 責 , 提 出 施 政 報 告 和 接 受 質 詢 (C)立 法 院 通 過 行 政 院 長 不 信 任 案 後 , 總 統 得 解 散 立 法 院 (D)立 法 院 有 監 督 行 政 院 之 權 , 且 立 法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官 吏

11. 若 行 政 院 將 下 年 度 預 算 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時,以 撙 節 開 支 之 名 義,將 公 務 員 減 薪 百 分 之 三。消 息 披 露 後 輿 論 譁 然 且 立 委 意 見 分 歧 無 法 達 成 共 識;為 避 免 嚴 重 延 誤 預 算 案 審 查 , 下 列 何 者 為 符 合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之 變 更 途 徑 ?

(A)由 立 法 院 委 員 會 重 編 預 算 交 由 院 會 三 讀 通 過 (B)由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依 公 務 員 考 績 辦 法 重 編 預 算 (C)由 行 政 院 撤 回 預 算 案 重 編 後 再 重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D)由 政 黨 發 起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同 意 減 薪 預 算 案

12. 因 時 空 環 境 演 變,憲 法 條 文 的 原 則 性 或 抽 象 性 規 定,可 能 會 出 現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不 足 之 情 形。以 我 國 為 例,為 彌 補 憲 法 保 障 之 不 足,在 未 修 憲 的 前 提 下,除 經 由 大 法 官 解 釋 以 外 , 尚 可 經 由 下 列 哪 個 途 徑 來 彌 補 屬 最 完 備 ?

(A)立 法 院 制 定 法 律 (B)行 政 院 頒 布 命 令 (C)監 察 委 員 提 糾 正 案 (D)總 統 召 集 國 是 會 議

13. 臺 海 兩 岸 關 係 長 久 以 來 充 滿 不 確 定 性,而 且 中 國 大 陸 會 提 出 我 方 難 以 接 受 的 主 張;

不 但 與 臺 灣 多 數 民 意 相 距 甚 遠,甚 至 導 致 兩 岸 關 係 緊 張。下 列 何 者 屬 於 中 國 大 陸 提 出 的 此 類 主 張 ?

(A)和 平 發 展 (B)一 中 各 表 (C)一 國 兩 制 (D)戒 急 用 忍 14. 中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於 2018年 通 過 憲 法 修 正 案,取 消 國 家 主 席 連 任 次 數 限 制,使

其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總 書 記、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皆 無 連 任 限 制。有 關 此 一 修 憲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國 家 主 席 接 任 人 選 制 度 化 以 確 保 國 家 領 導 職 務 長 期 穩 定 (B)國 家 主 席 取 代 中 國 共 產 黨 總 書 記 成 為 最 有 權 力 的 領 導 人 (C)使 國 家 元 首 無 須 再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選 舉 即 可 續 任 (D)使 中 國 大 陸 自 建 國 後 長 期 「 以 黨 領 政 」 的 體 制 更 為 鞏 固

15. 某 縣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嚴 重 且 財 政 困 窘。某 新 當 選 縣 長 為 兌 現 選 前 政 見,減 輕 家 庭 養 育 子 女 負 擔,決 定 免 費 提 供 全 縣 國 中 小 學 生 營 養 午 餐,並 向 縣 內 餐 飲 業 課 徵 自 創 的「 縣 長 午 餐 稅 」。 依 據 題 文 資 訊 , 該 縣 長 的 課 稅 措 施 最 可 能 違 反 下 列 行 政 法 的 哪 一 項 原 則 ?

(A)平 等 原 則 (B)比 例 原 則 (C)正 當 程 序 原 則 (D)法 律 保 留 原 則 16. 甲 行 政 機 關 欲 興 建 高 速 公 路,某 路 段 將 穿 越 乙 所 有 的 山 坡 地 下 方,影 響 乙 對 此 土 地

的 利 用 。 關 於 本 件 可 能 涉 及 的 土 地 徵 收 問 題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若 逾 越 一 般 社 會 義 務 忍 受 範 圍 , 形 成 個 人 特 別 犧 牲 , 乙 得 請 求 甲 徵 收 土 地 (B)為 促 進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 徵 收 達 成 的 公 益 大 於 私 益 , 故 乙 不 能 請 求 損 失 補 償 (C)興 建 公 路 符 合 公 益 , 但 所 有 權 受 憲 法 保 障 , 甲 應 取 得 乙 同 意 才 能 徵 收 土 地 (D)基 於 所 有 權 的 社 會 義 務 , 甲 行 政 機 關 可 要 求 乙 履 行 其 義 務 , 無 須 給 予 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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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某 國 常 出 現 虐 待 貓 狗 的 新 聞,因 手 段 殘 忍 引 發 輿 論 撻 伐,並 出 現 應 立 法 以 刑 罰 加 以 處 罰 之 主 張。有 學 者 表 示 要 解 決 此 類 問 題,仍 應 以 輔 導 行 為 人 心 理 為 主,刑 罰 不 一 定 能 嚇 阻 犯 罪 。 下 列 何 者 最 能 說 明 該 學 者 的 立 場 ?

(A)刑 罰 應 報 理 論 (B)刑 法 之 謙 抑 性

(C)一 般 預 防 理 論 (D)刑 法 從 輕 原 則

18. 甲 以 筆 名 在 網 路 上 發 表 小 說,廣 受 歡 迎,吸 引 出 版 社 以 重 金 買 斷 該 小 說 的 著 作 財 產 權,出 版 紙 本 書。其 後,甲 發 現 另 一 位 網 路 作 家 乙,將 小 說 全 文 抄 襲,用 乙 的 名 義 另 行 發 表 在 網 路 上 。 下 列 關 於 此 著 作 權 事 件 的 法 律 評 論 , 何 者 正 確 ?

(A)因 著 作 財 產 權 不 可 轉 讓 , 甲 可 主 張 乙 的 行 為 造 成 其 損 失 (B)因 甲 擁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 可 主 張 乙 抄 襲 的 行 為 侵 害 其 權 利 (C)因 甲 是 著 作 權 人 , 出 版 社 不 能 向 乙 主 張 著 作 權 相 關 權 利 (D)因 乙 並 沒 有 將 抄 襲 內 容 拿 去 販 賣 獲 利 , 故 未 侵 害 甲 權 利

19. 我 國 甲 市 政 府 為 滿 足 市 民 與 企 業 對 移 工 的 勞 力 彈 性 需 求,制 定《 管 理 外 籍 移 工 轉 換 雇 主 自 治 條 例 》, 某 移 工 乙 雖 依 該 條 例 轉 職 , 然 移 民 署 則 認 為 乙 已 違 反 中 央 法 令 逾 期 居 留,故 予 以 收 容,限 制 乙 之 人 身 自 由。乙 委 請 律 師 提 起 訴 訟。依 上 述 題 文,關 於 本 案 之 爭 議 , 下 列 哪 一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 可 以 聲 請 釋 憲 ?

(A)律 師 若 認 為 甲 市 政 府 有 違 法 濫 權 行 為 時 (B)經 立 法 委 員 現 有 總 額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決 議 (C)乙 若 認 為 確 定 終 局 判 決 適 用 的 法 令 違 憲 (D)移 民 署 若 確 信 一 審 判 決 有 牴 觸 憲 法 疑 義

20. 某 甲 將 100萬 元 投 資 於 購 買 股 票,一 年 後 賣 出 獲 得 110萬 元。在 這 一 年 裡,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由100上 升 至 104,而 存 款 利 率 皆 維 持 在 3%的 水 準。依 據 題 文 資 訊,判 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實 質 利 率 高 於 通 貨 膨 脹 率

(B)實 質 利 率 高 於 投 資 股 票 的 實 質 報 酬 率 (C)投 資 股 票 的 實 質 報 酬 率 高 於 存 款 利 率 (D)通 貨 膨 脹 率 高 於 投 資 股 票 的 名 目 報 酬 率

21. 當 資 產 價 值 因 投 機 活 動 或 市 場 預 期 而 不 斷 提 升,超 越 實 體 經 濟 的 支 撐 以 致 於 無 法 持 續 發 展 並 快 速 下 跌 ,即 呈 現 一 個 泡 沫 經 濟 的 過 程 。 如 以 股 票 市 場 為 例 , 下 圖 為 某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GDP)和 股 市 總 市 值 的 年 資 料,下 列 哪 一 段 期 間 最 可 能 呈 現 股 市泡 沫 的 過 程 ?

(A) 1991年 至 1993年 (B) 1992年 至 1994年 (C) 1993年 至 1995年 (D) 1994年 至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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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由 於 機 器 人 及 人 工 智 慧 技 術 的 突 飛 猛 進,引 發 人 們 對 於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大 規 模 失 業 的 擔 憂 。 以 下 有 關 失 業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裝 配 人 員 因 生 產 線 改 採 用 機 器 人 而 失 業 , 屬 於 結 構 性 失 業 (B)詢 問 台 服 務 員 因 使 用 導 覽 機 器 人 而 失 業 , 屬 於 摩 擦 性 失 業 (C)企 業 採 用 人 工 智 慧 而 減 少 招 聘 新 員 工 , 將 提 高 循 環 性 失 業 (D)因 應 自 動 化 生 產 主 動 離 職 就 學 以 提 高 技 能 , 為 摩 擦 性 失 業

23. 下 圖 為 某 國 2003年 第 一 季 至 2012年 第 四 季 的 通 貨 膨 脹 率走勢變化,下列哪一段期間,

該 國 央 行 最 可 能 以 調 降 存 款 準 備 率 政 策 因 應 當 時 的 物 價 問 題 ?

(A) 2004年 (B) 2008年 (C) 2009年 (D) 2011年

24-25為 題 組

某 縣 縣 長 為 解 決 多 年 來 停 車 位 不 足 問 題,宣 布 擬 對 現 行 免 費 停 車 格 開 始 收 費,引 發 少 數 縣 民 抱 怨,而 縣 長 針 對 抱 怨 者 又 再 發 表 情 緒 性 反 擊,使 得 此 一 原 本 平 淡 的 政 策 議 題 被 媒 體 擴 大 負 面 報 導,並 引 爆 網 路 鄉 民 情 緒,加 入 論 戰 並 要 求 暫 緩 實 施 新 收 費 措 施 ; 縣 長 最 終 同 意 將 以 網 路 投 票 匯 集 民 意 後 再 做 決 定 。

24. 依 據 題 文 , 媒 體 對 民 意 的 導 引 作 用 最 接 近 下 列 何 者 ?

(A)沉 默 螺 旋 (B)民 意 匯 集 (C)議 題 設 定 (D)框 架 效 果 25. 依 據 題 文 , 該 縣 免 費 停 車 格 全 面 收 費 的 政 策 , 屬 於 公 共 決 策 過 程 的 哪 個 階 段 ?

(A)政 策 規 劃 (B)政 策 合 法 化 (C)政 策 執 行 (D)政 策 評 估 26-27為 題 組

甲 和 乙 同 為 十 三 歲 的 國 中 生,甲 常 霸 凌 乙,一 次 將 乙 打 成 骨 折。乙 因 受 傷 必 須 住 院,

花 費 五 萬 元 之 醫 藥 費。甲 後 來 向 乙 父 母 道 歉,乙 父 母 要 求 甲 支 付 乙 的 醫 藥 費。甲 也 承 諾 願 意 代 為 支 付 乙 的 醫 藥 費 。

26. 關 於 甲 打 傷 乙 行 為 , 從 刑 事 與 少 年 事 件 法 律 問 題 的 角 度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甲 雖 未 成 年 , 但 因 乙 傷 重 住 院 仍 應 受 刑 事 處 罰

(B)甲 打 傷 乙 可 能 遭 法 院 作 成 交 付 保 護 處 分 之 裁 定 (C)甲 欺 負 同 學 之 情 節 嚴 重 , 應 加 重 刑 罰 以 避 免 再 犯 (D)甲 未 滿 十 四 歲 , 因 欠 缺 責 任 能 力 不 須 受 法 院 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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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 同 意 支 付 乙 醫 藥 費 , 關 於 此 一 承 諾 的 法 律 效 力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因 為 甲 承 諾 後 , 契 約 即 有 效 成 立 , 甲 應 該 依 契 約 支 付 醫 藥 費 用 (B)甲 的 承 諾 如 果 經 過 他 的 父 母 同 意 , 甲 即 必 須 依 約 定 支 付 醫 藥 費 (C)甲 仍 須 父 母 撫 養 , 父 母 才 是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義 務 人 , 故 其 承 諾 無 效 (D)因 為 甲 只 是 國 中 學 生 , 甲 支 付 乙 的 醫 藥 費 用 之 承 諾 自 始 無 效 28-29為 題 組

下 表 為 某 國 國 民 接 受 不 同 年 數 教 育,當 年 所 產 生 的 私 人 效 益、私 人 成 本 與 社 會 效 益,

而 其 社 會 成 本 與 私 人 成 本 相 同。例 如,接 受 教 育 第1年 所 產 生 的 私 人 效 益 為 27萬 元,

私 人 成 本 為6萬 元 , 而 社 會 效 益 則 為 34萬 元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

接 受 教 育 年 數 當 年 私 人 效 益 當 年 私 人 成 本 當 年 社 會 效 益

1 27 6 34

2 24 10 31

3 21 14 28

4 19 18 25

5 15 22 23

6 14 24 21

( 成 本 效 益 單 位 : 萬 元 )

28. 根 據 前 述 資 料 , 從 私 人 經 濟 福 祉 最 大 的 角 度 , 接 受 教 育 年 數 應 為 幾 年 ?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29. 根 據 前 述 資 料 , 若 想 要 達 到 社 會 福 祉 最 大 , 政 府 對 私 人 應 該 採 取 何 種 政 策 ? (A)補 貼 7萬 元 (B)課 稅 7萬 元 (C)補 貼 3萬 元 (D)課 稅 3萬 元 30-31為 題 組

甲 乙 經 熱 戀 後 結 婚,登 記 為 配 偶。乙 想 更 瞭 解 甲 生 活,認 為 這 樣 才 能 維 持 婚 姻,因 此 經 常 想 看 甲 手 機 訊 息;此 舉 引 起 甲 不 悅,設 下 手 機 密 碼。但 乙 設 法 破 解 密 碼,並 植 入 監 控 程 式,以 便 隨 時 都 能 看 到 甲 與 他 人 傳 遞 的 文 字、圖 畫 訊 息。甲 無 意 間 發 現 乙 的 作 為,感 覺 非 常 痛 心 並 質 問 乙,而 乙 亦 表 示 難 過、後 悔,答 應 不 再 犯 同 樣 錯 誤,

二 人 並 決 定 努 力 重 修 舊 好 。

30. 依 據 我 國 法 律 , 關 於 乙 應 負 之 法 律 責 任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乙 的 行 為 在 法 律 上 是 正 當 的 , 因 為 要 維 護 婚 姻 裡 面 的 相 互 承 諾 (B)乙 不 須 對 甲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除 非 乙 對 甲 的 手 機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C)乙 應 有 侵 犯 甲 隱 私 之 刑 事 與 民 事 責 任 , 即 使 二 人 是 配 偶 的 關 係 (D)乙 不 需 要 負 侵 害 隱 私 之 責 , 除 非 乙 將 甲 的 手 機 的 內 容 資 料 公 開

31. 依 據 題 文 中 的 衝 突 情 境 , 下 列 觀 點 何 者 對 於 甲 乙 二 人 修 復 關 係 最 具 有 建 設 性 ? (A)情 愛 關 係 的 穩 固 發 展 , 有 賴 彼 此 給 對 方 安 全 感

(B)情 愛 關 係 的 相 互 忠 誠 , 最 終 仍 然 依 賴 法 律 保 障 (C)情 愛 關 係 強 調 互 相 依 存 , 無 所 隱 瞞 且 不 分 彼 此 (D)情 愛 關 係 強 調 互 相 承 諾 , 但 應 有 個 人 自 主 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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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為 題 組

在 討 論 基 本 人 權 時,一 般 通 說 認 為「 自 由 權 」是 對 國 家 作 為 的 限 制,以 確 保 人 民 的 基 本 人 權 如 言 論 、 結 社 自 由 、 隱 私 與 財 產 等 權 利 不 被 國 家 侵 害 ; 而「 社 會 權 」則 為 人 民 對 國 家 積 極 作 為 的「 權 益 」的 要 求,以 保 障 人 民 為 達 到 尊 嚴 生 活,基 本 所 需 的 生 存 權 、 工 作 權 、 學 習 權 、 環 境 權 等 , 並 且 應 受 到 平 等 待 遇 。 國 家 為 落 實 社 會 權 , 有 時 會 採 取 一 些 限 制 個 人 自 由 權 的 法 律 手 段 。

32. 依 據 題 文 所 述 觀 點,國 家 如 果 以 立 法 或 其 他 政 策 手 段 來 保 障 社 會 權 得 以 落 實,而 可 能 因 此 限 制 個 人 自 由 時 , 其 合 憲 性 的 判 斷 ,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A)為 保 障 社 會 權 , 國 家 依 據 違 反 法 律 之 行 政 命 令 來 限 制 自 由 , 亦 可 能 合 憲 (B)法 律 雖 然 限 制 個 人 自 由 , 但 只 要 是 為 了 保 障 重 大 社 會 權 公 益 , 即 屬 合 憲 (C)如 以 法 律 來 限 制 自 由 , 須 無 其 他 達 成 目 的 之 更 小 侵 害 手 段 , 才 可 能 合 憲 (D)國 家 須 注 意 法 律 能 否 達 成 保 障 社 會 權 之 目 的 , 如 可 達 成 目 的 , 即 屬 合 憲 33. 下 列 諸 項 立 法 政 策 , 何 者 為 國 家 實 現 「 社 會 權 」 最 適 切 之 例 子 ?

(A)為 維 護 水 土 資 源 、 生 物 多 樣 性 以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等 , 制 定 《 有 機 農 業 促 進 法 》 (B)為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 鼓 勵 產 業 創 新 、 帶 動 升 級 , 制 定 《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 (C)為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不 受 侵 害 ,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合 理 利 用 , 制 定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D)為 落 實 憲 政 並 處 理 威 權 時 期 國 家 不 法 作 為 與 後 果 , 制 定 《 促 進 轉 型 正 義 條 例 》 34-37為 題 組

閱 讀 下 列 四 個 文 本 後 作 答 第34-37題 。

( 一 )關 於 應 否 完 成 核 四 廠 興 建 、 運 轉 , 並 繼 續 使 用 現 有 核 能 發 電 , 各 政 黨 有 不 同 立 場 。2013年 國 民 黨 執 政 時,政 府 支 持 完 成「 核 四 」興 建,但 擬 由 立 法 院 發 動「 是 否 同 意 核 四 停 建 不 得 運 轉 」的 廢 核 公 投 案 。 該 提 案 遭 當 時 民 間 反 核 團 體 及 向 來 主 張「 核 四 應 公 投 」的 民 進 黨 所 聯 手 阻 擋。因 彼 等 認 為《 公 投 法 》通 過 門 檻 太 高 , 公 投 不 可 能 通 過 「 停 建 核 四 」的 提 案 。2016年 民 進 黨 執 政 後,行 政 院 訂 定「 非 核 家 園 」的 施 政 目 標,並 於 2017年 修 訂《 電 業 法 》, 明 定 政 府 應 於 2025年 終 結 核 能 發 電 , 同 時 新 增 「 再 生 能 源 」 占 總 發 電 的 比 率 , 實 踐 其 廢 核 的 一 貫 主 張 。 立 法 院 後 來 亦 於 2018年 修 訂 《 公 投 法 》, 調 降 公 投 案 的 通 過 門 檻 。

( 二 )2018年 底 舉 行 全 國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並 合 併 舉 行 十 項 全 國 性 公 投。依 據 新 修 訂 的 《 公 投 法 》 門 檻 , 有 七 案 通 過 , 其 中 有 三 案 與 能 源 政 策 有 關 : 1. 「 以 核 養 綠 」案:廢除《 電 業 法 》第 95 條 第 1 項,即 廢 除『 核能 發 電 設 備 應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十 四 年 以 前 , 全 部 停 止 運 轉 』 之 條 文

2. 「 反 深 澳 電 廠 、 燃 煤 發 電 」 案 :『 停 止 新 建 、 擴 建 任 何 燃 煤 發 電 廠 或 發 電 機 組

( 包 括 深 澳 電 廠 擴 建 )』

3. 「 反 空 汙 火 力 發 電 」案:『 平 均 每 年 至 少 降 低 1%之 方 式 逐 年 降 低 火 力 發 電 廠 發 電 量 』

(9)

( 三 )2020年 我 國 經 濟 部 列 舉 「 展 綠 、 增 氣 、 減 煤 、 非 核 」 為 2025年 之 前 的 能 源 政 策 目 標 , 說 明 如 下 :

展 綠 提 升 太 陽 能 以 及 風 力 為 主 的 「 再 生 能 源 」 發 電 比 率 增 氣 增 加 天 然 氣 火 力 發 電

減 煤 減 少 燃 煤 火 力 發 電

非 核 對 核 能 立 場 開 放 , 但 因 持 續 依 賴 核 能 發 電 或 重 啟 核 四 有 難 以 克 服 之 困 難 , 故 認 定 核 能 實 質 上 不 可 行

( 四 )我 國 風 力 發 電 以 離 岸( 海 上 )風 場 為 主 , 興 建 與 未 來 營 運 售 電 的 業 者 , 為 政 府 標 案 得 標 並 獲 得 許 可 之 民 間 廠 商。近 來 近 海 漁 民 抗 議 離 岸 電 廠 工 程 將 衝 擊 海 洋 生 態 , 並 損 害 漁 獲 利 益 。

34. 核 能 及 能 源 議 題 引 發 各 界 爭 辯 不 休,關 於公 益 各 有 攻 防 立 場。根 據 上 述 文 本,從 公 共 利 益 理 念 與 實 踐 的 觀 點 , 判 斷 下 列 說 法 何 者 最 不 可 能 正 確 ?

(A)近 海 漁 民 為 生 計 問 題 抗 議 , 主 要 因 為 離 岸 風 電 開 發 所 帶 來 的 外 部 成 本 及 公 益 難 以 維 護 的 問 題

(B)若 有 環 保 團 體 持 續 反 對 經 濟 部 的 替 代 能 源 開 發 方 案 , 代 表 二 者 對 如 何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的 公 益 立 場 迥 異

(C)任 何 的 公 投 倡 議 , 不 論 是 擁 核 或 反 核 的 立 場 , 連 署 成 案 後 都 須 達 到 贊 成 門 檻 才 能 產 生 實 踐 公 益 的 效 果

(D)新 選 任 的 執 政 黨 , 循 政 黨 主 張 及 法 治 程 序 中 斷 前 任 政 府 核 能 政 策 , 合 乎 一 般 民 主 制 度 的 公 益 實 踐 方 式

35. 依 據 題 文 , 下 列 有 關 公 投 法 以 及 公 投 意 義 的 解 讀 , 何 者 最 為 適 當 ?

(A)上 述 三 個 公 投 案 通 過 之 後 , 反 核 政 黨 必 須 放 棄 其 「 非 核 家 園 」 的 政 治 主 張 (B)公 投 法 雖 然 保 障 了 人 民 直 接 參 政 的 權 利 , 但 不 利 於 朝 野 各 政 黨 的 政 策 競 爭 (C)由 上 述 三 個 公 投 案 的 通 過 可 知 , 公 投 門 檻 調 降 不 影 響 公 投 案 正 反 雙 方 動 員 (D)「 以 核 養 綠 」 為 藉 法 律 複 決 的 方 式 , 去 改 變 「 非 核 家 園 」 政 策 的 公 投 提 案 36. 題 文 中 受 到 影 響 的 漁 民 團 體,如 果 認 為 政 府 許 可 電 廠 設 立 之 處 分 違 法,且 認 為 電 廠

的 設 施 造 成 其 權 利 損 失,要 求 電 廠 賠 償。漁 民 團 體 如 果 提 起 法 律 訴 訟,下 列 哪 項 途 徑 符 合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

(A)向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要 主 管 機 關 以 替 代 方 案 落 實 政 策 (B)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要 求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電 廠 設 立 許 可 (C)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國 家 賠 償 訴 訟 , 要 求 政 府 補 償 人 民 所 受 損 失 (D)向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國 家 賠 償 訴 訟 , 要 求 電 廠 賠 償 人 民 所 受 損 失

37. 採 行 不 同 能 源 政 策 會 有 不 同 的 代 價;根 據 題 文,當 選 擇 不 同 能 源 政 策 時 會 產 生 的 機 會 成 本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 非 核 家 園 」 政 策 之 機 會 成 本 , 包 括 發 展 替 代 能 源 增 加 的 外 部 成 本 (B)「 以 核 養 綠 」 政 策 之 機 會 成 本 , 包 括 未 來 採 用 綠 色 能 源 的 生 產 成 本 (C)「 增 氣 」 政 策 之 機 會 成 本 , 包 括 被 替 代 的 原 有 發 電 方 式 的 汙 染 成 本 (D)「 減 煤 」 政 策 之 機 會 成 本 , 包 括 燃 煤 火 力 發 電 已 經 發 生 的 建 造 成 本

(10)

二 、 多 選 題 ( 占 2 6 分 )

說明:第 38題至第50題,每題有5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請將正確選項劃 記在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 2分;

答錯 1個選項者,得1.2分;答錯2個選項者,得0.4分;答錯多於2個選項或所有選項 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38. 下 表 為 某 國 勞 動 部 於 2019年 的 統 計 資 料。資料 顯 示 不 同 職 業 別 中,女 性 就 業 人 數 占 該 職 業 別 總 就 業 人 數 的 百 分 比。假 定2019年 該 國 男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比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高 約15%, 根 據 表 列 資 料 , 判 斷 下 列 敘 述 哪 些 正 確 ?

P 欄 Q 欄 R 欄 S 欄 T 欄 U 欄 V 欄 民意代表、

主 管 及 經 理人選

專業人員 技術員及 助理專業 人員

事務支援 人員

服務及銷 售工作人 員

農林漁牧 業生產人 員

技術、操 作與勞力 工

2019 19 52 52 78 58 24 21

( 單 位 :%)

(A)P欄 資 料 顯 示 以 政 治 、 經 濟 權 力 分 配 而 言 , 男 性 仍 然 擁 有 較 大 社 會 優 勢 (B)Q欄 資 料 顯 示 該 國 女 性 社 會 地 位 提 升 , 足 以 打 破 「 玻 璃 天 花 板 」 的 現 象 (C)R、 S與 T欄 顯 示 女性 在 此 三 大 職 業 類 別 的 就 業 機 會 有 超 過 男 性 的 情 形 (D)整 體 資 料 顯 示 該 國 部 分 職 業 性 別 比 失 衡 , 仍 存 在 職 業 性 別 偏 好 的 現 象 (E)該 國 女 性 在 部 分 職 業 類 別 有 顯 著 的 優 勢 , 凸 顯 「 性 別 主 流 化 」 的 成 效 39. 以 下 有 關 權 力 分 立 以 及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制 度 的 敘 述 , 哪 些 正 確 ?

(A)三 權 分 立 國 家 的 立 法 權 特 別 重 要 , 故 大 多 採 內 閣 制 (B)三 權 分 立 國 家 更 強 調 行 政 權 與 司 法 權 間 的 信 任 關 係 (C)我 國 司 法 院 因 其 職 權 性 質 , 也 掌 理 公 務 員 懲 戒 案 件 (D)我 國 考 試 院 掌 理 國 家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的 銓 敘 與 保 障 (E)我 國 中 央 政 府 設 有 監 察 院 , 具 總 統 、 副 總 統 彈 劾 權

40. 甲 平 時 愛 跟 同 學 吹 牛,經 常 唬 得 同 學 難 辨真 假。有 次 甲 又 向 同學 吹 捧 自 己 家 人,內 容 如 下 列 選 項 。 判 斷 其 中 有 哪 些 內 容 與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不 合 ?

(A)媽 媽 是 地 方 的 政 治 領 袖 , 已 經 連 任 五 屆 的 縣 議 員 , 不 曾 落 選 (B)爸 爸 是 本 縣 衛 生 局 科 長 , 每 次 選 舉 期 間 都 會 請 假 幫 媽 媽 站 台 (C)大 哥 的 大 學 畢 業 成 績 優 異 , 經 行 政 院 檢 定 後 成 為 正 式 公 務 員 (D)大 姐 對 政 治 很 有 興 趣 , 大 學 時 代 就 發 起 修 改 憲 法 之 公 民 投 票 (E)阿 公 曾 任 立 委 , 立 法 促 成 國 際 移 工 能 享 有 我 國 國 民 平 等 待 遇

41. 由 於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著 重 公 法 與 私 法 的 二 元 區 分,基 本 上 公 法 行 為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適 用,人 民 也 得 透 過 行 政 爭 訟 制 度 對 行 政 行 為 尋 求 救 濟。下 列 選 項 哪 些 屬 於 公 法 行 為 ? (A)地 方 政 府 為 舉 辦 演 唱 會 , 與 經 紀 公 司 簽 訂 契 約 邀 請 歌 手 的 行 為

(B)為 避 免 新 冠 肺 炎 擴 散 , 衛 福 部 公 告 搭 捷 運 民 眾 須 戴 口 罩 的 行 為 (C)企 業 配 合 政 府 宣 導 主 辦 反 毒 路 跑 時 , 警 察 協 助 指 揮 交 通 的 行 為 (D)民 眾 為 預 防 流 感 到 公 立 醫 院 就 診 , 自 費 由 醫 生 施 打 疫 苗 的 行 為 (E)主 管 機 關 前 往 肉 品 進 口 商 的 廠 房 , 抽 查 商 品 標 示 原 產 地 的 行 為

(11)

42. 某 政 府 為 維 護 公 安,制 定《 推 進 都 更 危 老 重 建 條 例 》,其 中 某 條規 定:「 凡 建 物 屋 齡 超 過 六 十 年,經 主 管 機 關 與 土 木 與 建 築 技 師 認 定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危 險,則 須 進 行 強 制 都 更 重 建。」甲 世 居 祖 傳 百 年 老 宅,強 烈 反 對 此 一 立 法。從 我 國 行 政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原 則 來 判 斷 , 以 下 敘 述 哪 些 正 確 ?

(A)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屬 重 大 公 益 , 且 都 更 後 甲 仍 有 更 新 之 住 屋 可 居 住 , 不 會 影 響 甲 的 權 利

(B)強 制 都 更 影 響 人 民 財 產 權 , 都 更 之 前 若 未 先 聽 取 甲 意 見 , 將 違 反 正 當 行 政 程 序 原 則

(C)甲 的 住 宅 具 有 百 年 歷 史 , 維 護 其 存 在 符 合 信 賴 保 護 , 不 應 立 法 都 更 強 制 改 建 甲 住 宅

(D)推 動 都 更 是 為 了 公 共 安 全 , 只 要 建 物 屋 齡 超 過 六 十 年 便 應 強 制 重 建 ,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E)如 該 政 府 不 顧 反 對 意 見 強 制 重 建,須 有 法 律 為 依 據,否 則 政 府 將 違 反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43. 某 一 黨 專 政 國 家,明文 規 定 法 官 在 審 理 刑 事 案 件 時,須 依 照 黨的 思 想,或 者 依 照 黨 的 思 想 補 充 法 律 未 明 文 規 定 之 處 進 行 判 決。是 以 該 國 法 官 在 刑 事 案 判 決 時,並 不 受 近 代 法 治 國 家 的 某 項 重 要 法 律 原 則 約 束。若 立 基 於 此 項 法 律 原 則,下 列 哪 些 是 符 合 該 原 則 的 判 決 ?

(A)法 官 基 於 並 沒 有 任 何 法 律 條 文 處 罰 被 告 的 行 為 , 因 此 判 決 無 罪 (B)法 官 基 於 經 驗 法 則 , 認 為 被 告 不 可 能 涉 及 犯 罪 行 為 , 判 決 無 罪 (C)法 官 基 於 被 告 的 行 為 僅 違 反 社 會 的 習 慣 法 , 因 此 判 決 被 告 無 罪 (D)法 官 基 於 被 告 的 行 為 在 犯 罪 時 尚 無 法 律 處 罰 , 故 判 決 被 告 無 罪 (E)法 官 基 於 被 告 犯 罪 證 據 不 足 以 證 明 被 告 有 罪 , 故 判 決 被 告 無 罪

44. 某 地 區 警 政 當 局 鑑 於 青 少 年 涉 毒 情 形 日 漸 嚴 重,提 出 下 列 兩 個 方 案 試 圖 解 決 毒 品 氾 濫 的 問 題。甲 案:嚴 格 查 緝 毒 品 來 源;乙 案:強 化 宣 導 吸 食 毒 品 的 嚴 重 後 果。若 以 市 場 供 需 架 構 分 析 前 述 兩 個 方 案 對 毒 品 市 場 的 影 響 , 下 列 哪 些 正 確 ?

(A)甲 案 無 法 改 變 毒 品 的 交 易 數 量 (B)乙 案 可 以 減 少 毒 品 的 交 易 數 量 (C)甲 與 乙 案 都 會 使 毒 品 價 格 上 漲 (D)供 給 線 會 因 甲 案 而 向 左 方 移 動 (E)需 求 線 會 因 乙 案 而 向 右 方 移 動

45. 根 據 我 國 警 政 署 2017年 統 計,死 亡 車 禍 有 94%起 因 於「 駕 駛 人 過 失 」。若 生 產 成 本較 高 之「 無 人 操 作 完 全 自 動 駕 駛 汽 車 」技 術 已 經 成 熟,且 極 為 安 全 可 減 少 車 禍 事 件 的 發 生,此 款 汽 車 量 產 上 市 後,將 比 傳 統 汽 車 更 受 消 費 者 喜 愛。從 上 述 內 容 推 論,無 人 操 作 自 動 駕 駛 汽 車 將 對 市 場 造 成 哪 些 影 響 ?

(A)自 動 駕 駛 汽 車 的 售 價 , 將 高 於 傳 統 汽 車 的 價 格 (B)自 動 駕 駛 汽 車 的 交 易 量 , 將 低 於 傳 統 汽 車 的 水 準 (C)整 體 社 會 福 祉 , 會 隨 自 動 駕 駛 汽 車 的 問 世 而 降 低

(D)自 動 駕 駛 汽 車 的 需 求 線 , 將 位 在 傳 統 汽 車 需 求 線 的 右 方 (E)因 車 禍 引 起 的 外 部 成 本 , 會 隨 自 動 駕 駛 汽 車 問 世 而 下 降

(12)

46-47為 題 組

若 颱 風 來 襲,中 央 氣 象 局 會 發 布 颱 風 警 報 及 動 態 訊 息,提 醒 居 民 做 好 防 颱 準 備。當 暴 風 圈 接 近 或 登 陸 時,各 縣 市 政 府 會 視 當 地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停 班 停 課,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撤 離 居 民 或 提 供 沙 包 給 居 民 各 自 利 用。颱 風 過 後,政 府 會 對 受 災 戶 給 予 補 助 與 救 濟,並 進 行 災 區 復 原 ,例 如 重 建 堤 防。也 有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活 動 為 災 區 募 款。若 風 災 導 致 蔬 果 供 應 量 不 足 , 政 府 也 會 進 口 國 外 蔬 果 。

46. 上 述 各 種 政 府 措 施 或 民 間 活 動 的 相 關 事 物 , 哪 些 具 備 公 共 財 之 性 質 ? (A)防 災 沙 包 (B)募 款 款 項 (C)重 建 的 堤 防 (D)進 口 的 蔬 果 (E)颱 風 動 態 預 報

47. 上 述 各 項 政 府 措 施、民 間 活 動 或 風 災 影 響 情 形,是 否 計 入 當 年 度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的 計 算 或 對GDP影 響 的 敘 述 , 哪 些 正 確 ? (A)政 府 宣 布 停 班 停 課 不 會 影 響 GDP (B)政 府 對 災 區 的 重 建 支 出 會 增 加 GDP (C)政 府 對 受 災 戶 的 補 助 列 入 GDP計 算 (D)風 災 對 蔬 果 供 應 量 的 影 響 會 使 GDP減 少 (E)民 間 對 受 災 戶 的 經 費 救 濟 不 列 入 GDP計 算 48-50為 題 組

有 鑑 於 社 會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日 漸 嚴 重,某 國 電 視 台 邀 請 五 位 來 賓 表 達 各 自 的 見 解。對 於 今 後 政 府 應 該 扮 演 的 角 色 , 五 位 發 言 摘 要 如 下 :

甲:提 高 資 本 利 得 稅 率 及 法 定 最 低 工 資,且 要 求 本 國、外 國 所 有 廠 商,皆 須 達 到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保 障 勞 工 的 合 理 基 準 。

乙:維 護 市 場 競 爭,取 消 關 稅 保 護 與 稅 賦 補 貼,淘 汰 無 競 爭 力 的 產 業,鼓 勵 企 業 創 新 以 擴 大 社 會 福 祉 。

丙:訂 定 法 律 將 廠 商 生 產 過 程 的 外 部 成 本 內 部 化 以 減 少 汙 染 排 放;與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作 , 訂 定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

丁:透 過 增 稅 擴 展 財 源,增 加 福 利 支 出 占 政 府 總 支 出 的 比 率,以 照 顧 低 收 入 國 民,

提 高 幼 兒 津 貼 及 全 民 健 保 給 付 。

戊 : 解 除 勞 動 力 、 資 本 、 以 及 商 品 跨 國 流 動 的 管 制 , 允 許 外 資 、 外 勞 、 外 國 商 品 與 服 務 皆 能 自 由 進 出 本 國 市 場 。

48. 依 據 題 文 , 哪 些 來 賓 的 觀 點 屬 於 常 見 的 社 會 主 義 立 場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49. 依 據 題 文 , 哪 些 來 賓 的 觀 點 支 持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TO) 的 目 標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50. 依 據 題 文 , 哪 些 來 賓 的 觀 點 呼 應 了 「 另 類 全 球 化 」 的 主 張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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