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 修正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因應信用合作社 之實際需求並為適時提高其投資風險評估能力及資產配置效率,另參酌 金融市場發展情形,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本次計修正一條條文,修正重點為放寬信用合作社投資本辦法第二
條第三項之國內上市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
司債等,得不受第七條第一項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另刪除穆迪信用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信用評等之規定及外國公債需符合國內信用評等機
構信用評等等級條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 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種 有 價 證 券,除國內公債、國庫券、
中 央 銀 行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及國內上市公司股票 外,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 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 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 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 、 經 標 準 普 爾 公 司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 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以上。
三 、 經 惠 譽 公 司 ( 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級 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 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評定,長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 二 條 第 一 項 各 種 有 價 證 券,除國內公債、國庫券、
中 央 銀 行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國內上市公司股票 外,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 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 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 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 、 經 標 準 普 爾 公 司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 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以上。
三 、 經 惠 譽 公 司 ( 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級 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 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評定,長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一、鑑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三 項 之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指證券交易所公告之 臺灣 50 指數成分公司 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 指 數 成 分 公 司 普 通 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 成 分 公 司 普 通 股 及 摩 根 士 丹 利 資 本 國 際 公 司 公 告 之 臺 灣 股 價 指 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為 信 用 合 作 社 得 投 資 之有價證券,而該等公 司 所 發 行 之 短 期 票 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券,屬固定收益商品,
其 波 動 性 較 其 所 發 行 之股票為低,投資人亦 得 參 考 該 等 公 司 之 公 開 財 務 資 訊 或 其 他 衡 量 工 具 評 估 其 信 用 品 質及投資風險,惟考量 次 順 位 之 金 融 債 券 或 公司債,其債券持有人 之 受 償 順 序 次 於 其 他 一般債權人,於風險衡 平考量下,爰增訂第二 項規定,放寬信用合作 社投資短期票券、非次 順 位 之 金 融 債 券 或 公 司 債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信 用評等等級之限制。
twBBB-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等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信 用 評 等 達 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 第二條第三項之國內上市 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 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 等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 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 經 標 準 普 爾 公 司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 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 、 經 惠 譽 公 司 ( 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 信 用評 等達 A-級以 上。
twBBB-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等 級 以 上 或 短 期 信 用 評 等 達 F3(twn)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 評等達 TW-3 等級以 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 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 經 標 準 普 爾 公 司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 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 、 經 惠 譽 公 司 ( 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 評 等達 A-級以 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二、因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 公 司 於 我 國 子 公 司 已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解 散 並清算完結,爰刪除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及第二項第六款規定。
三、另因外國公債尚無經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等 信 評 機 構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二 項 第 四 款 及 第 五 款 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 三項。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 A-(twn) 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 有限公司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 A3.tw 等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