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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資助計劃工作小組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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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資助計劃工作小組 報告書

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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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

第 二 章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運 作 3

第 三 章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改 善 措 施 7

第 四 章 加 強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管 治 及 內 部 監 控 15

第 五 章 加 強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財 務 管 理 24

第 六 章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人 員 的 培 訓 33

第 七 章 確 保 學 校 遵 循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規 定 的 措 施 36

第 八 章 李 寶 椿 聯 合 世 界 書 院 的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資 格 38

附件 1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42 附件 2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 教 育 局 舉 行 的 諮 詢 活 動 43

附件 3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摘 要 45

附件 4 審 計 署 提 出 的 主 要 建 議 54

附件 5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主 要 建 議 59 附件 6 資 助 學 校 與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資 源 調 撥 的 比 較 61 附件 7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津 貼 的 認 可 開 支 項 目 一 覽 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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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引 言

於 2 0 1 0 年 , 審 計 署 就 直 接 資 助 ( 直 資 ) 計 劃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工 作,範 圍 包 括 直 資 計 劃 的 管 理 和 直 資 學 校 的 管 治 及 行 政 事 宜 。 審 計 結 果 載 於 2 0 1 0 年 1 0 月 發 表 的《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 審 計 報 告 書 》) 第 1 及 第 2 章 。

1 . 2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 帳 委 會 ) 於 2 0 1 0 年 1 1 月 2 9 日 和 1 2 月 2 日 、 1 3 日 及 2 0 日 舉 行 了 4 次 公 開 聆 訊 , 就 《 審 計 報 告 書 》 內 上 述 兩 章 的 審 計 結 果 及 觀 察 , 聽 取 證 供 。 在 2 0 11 年 2 月 , 帳 委 會 發 表 《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五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 ( 《 帳 委 會 報 告 書 》 ) , 當 中 載 述 了 帳 委 會 對 直 資 計 劃 的 結 論 及 建 議 。 1 . 3 為 跟 進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的 建 議 , 教 育 局 於 2 0 11 年 2 月 成 立 由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直 資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其 職 權 範 圍 是 檢 視 直 資 計 劃 的 管 理 和 直 資 學 校 的 管 治 及 行 政 系 統 , 並 提 出 建 議 以 期 直 資 計 劃 和 直 資 學 校 持 續 完 善 。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載 列 於 附 件 1 。

1 . 4 在 展 開 討 論 改 善 措 施 前,教 育 局 向 工 作 小 組 詳 細 闡 述 直 資 計 劃 的 政 策 目 標 , 及 直 資 學 校 的 特 色 和 特 點 。 工 作 小 組 亦 曾 於 2 0 11 年 3 月 及 4 月 探 訪 了 數 所 直 資 學 校 , 以 期 加 深 了 解 直 資 學 校 的 運 作 。 此 舉 有 助 工 作 小 組 作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 以 適 當 地 回 應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所 指 出 的 問 題 。

1 . 5 為 確 保 可 繼 續 實 現 直 資 計 劃 原 來 的 政 策 目 標 — 讓 家 長 有 更 多 的 學 校 類 別 可 供 選 擇 , 以 及 推 動 本 港 教 育 制 度 多 元 發 展 , 工 作 小 組 在 商 議 改 善 措 施 的 過 程 中 恪 守 下 列 的 指 導 原 則 ︰

( a ) 教 育 局 應 在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與 保 持 直 資 學 校 的 靈 活 性 兩 者 之 間 取 其 平 衡 ;

( b ) 教 育 局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的 工 作 , 應 與 直 資 學 校 本 身 的 管 治 及 內 部 問 責 互 相 配 合 , 相 輔 相 成 ;

( c ) 教 育 局 應 避 免 以 微 觀 管 理 的 方 式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 及 ( d ) 教 育 局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培 訓 及 支 援 ,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

1 . 6 工 作 小 組 充 分 明 白 直 資 學 校 良 好 的 管 治 及 管 理,繫 於 不 同 類 別 的 持 分 者 的 參 與。為 確 保 建 議 措 施 顧 及 直 資 學 校 各 主 要 持 分 者 的 觀 點 , 由 2 0 11 年 7 月 起 , 工 作 小 組 舉 行 了 一 系 列 諮 詢 會 , 以 收 集 直 資 界 別 對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的 意 見。已 諮 詢 的 團 體 包 括 ︰ 香 港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議 會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 、 部 分 辦 學 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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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 家 長 、 直 資 學 校 校 長 及 高 層 行 政 人 員 。 工 作 小 組 在 審 慎 考 慮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後 , 已 適 當 地 優 化 或 微 調 了 初 步 的 改 善 措 施 建 議 。 工 作 小 組 在 敲 定 建 議 措 施 前 , 於 11 月 底 至 1 2 月 中 舉 行 了 多 場 會 議 及 分 享 會 , 並 邀 請 了 直 資 學 校 校 長 、 香 港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議 會 及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成 員 出 席,以 期 進 一 步 收 集 他 們 對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其 中 3 個 主 要 範 圍 的 意 見 , 包 括 : 學 費 減 免 準 則 、 從 學 費 收 入 撥 備 作 建 設 、 維 修 及 提 升 高 於 標 準 設 施 , 以 及 在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下 成 立 一 個 具 管 治 檢 視 功 能 的 機 制 。 載 列 於 附 件 2 是 教 育 局 及 工 作 小 組 曾 舉 行 的 諮 詢 會 及 分 享 會 的 一 覽 表 。 1 . 7 由 於 各 持 分 者 的 觀 點 可 能 並 不 一 致,若 要 提 出 的 建 議 措 施 能 完 全 符 合 不 同 持 分 者 的 期 望 , 幾 近 不 可 能 。 不 過 , 經 過 多 次 舉 辦 有 不 同 類 別 的 主 要 持 分 者 出 席 的 分 享 會 , 工 作 小 組 相 信 , 各 建 議 措 施 已 能 盡 量 關 顧 及 審 慎 回 應 不 同 類 別 的 持 分 者 的 關 注 及 利 益 , 並 能 遵 循 上 文 第 1 . 5 段 所 述 的 指 導 原 則 。 我 們 期 望 教 育 局 局 長 支 持 各 建 議 措 施 ; 我 們 亦 相 信 , 直 資 界 別 初 期 是 需 要 適 應 有 關 增 加 內 部 透 明 度 及 加 強 管 治 的 指 引 所 帶 來 的 轉 變,隨 著 各 建 議 措 施 落 實 推 行 , 直 資 界 別 是 會 從 整 體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的 改 善 中 獲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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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運 作

根 據 1 9 8 8 年 6 月 發 表 的《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當 局 在 1 9 9 1 年 開 始 推 行 直 資 計 劃 。 直 資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令 本 港 的 學 校 體 制 更 趨 多 元 化 , 並 讓 家 長 有 更 多 選 擇1。 在 2 0 1 1 / 1 2 學 年,全 港 共 有 7 4 所 直 資 學 校,當 中 包 括 1 1 所 小 學、

5 3 所 中 學 和 1 0 所 中 學 暨 小 學 。 此 類 學 校 約 佔 受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的 9 % , 而 此 類 學 校 提 供 的 學 位 約 佔 受 公 帑 資 助 學 位 的 1 0 % 。 2 . 2 政 府 以 整 筆 撥 款 形 式 向 直 資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性 津 貼,由 學 校 按 本 身 的 需 要 靈 活 調 配。津 貼 額 是 根 據 相 應 級 別 的 資 助 學 額 的 單 位 成 本 計 算 。 除 了 獲 得 政 府 發 放 的 經 常 性 津 貼 外 , 直 資 學 校 還 可 收 取 學 費 作 為 經 費 收 入 , 用 以 向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和 優 質 的 支 援 服 務 , 俾 能 根 據 學 校 的 宗 旨 及 使 命 發 展 本 身 的 特 色 。 由 2 0 0 1 / 0 2 學 年 開 始,直 資 學 校 如 收 取 的 學 費 不 高 於 一 個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的 二 又 三 分 之 一 倍 , 政 府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性 津 貼 的 全 額 。 學 費 如 超 逾 這 個 水 平 , 政 府 便 不 會 向 學 校 提 供 任 何 經 常 性 津 貼 。

直 資 學 校 的 彈 性

2 . 3 為 了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多 元 化 的 政 策 目 標,當 局 在 多 個 範 疇 上 賦 予 直 資 學 校 較 大 的 彈 性 , 當 中 包 括 資 源 調 配 、 在 本 地 課 程 框 架 下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收 生,以 便 直 資 學 校 可 更 迅 速 地 回 應 不 同 學 生 的 需 要 。

2 . 4 在 資 源 調 配 方 面,直 資 學 校 獲 賦 予 的 彈 性 遠 較 資 助 學 校 的 為 大 。 資 助 學 校 必 須 跟 從 標 準 的 教 師 薪 級 表 及 編 制 架 構( 以 及 教 師 的 薪 酬 是 政 府 透 過 教 師 服 務 的 學 校 存 入 教 師 的 銀 行 戶 口 )。 相 反 , 直 資 學 校 可 聘 用 更 多 教 師 以 改 善 師 生 比 例 , 還 可 決 定 擬 聘 用 的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職 級,以 及 制 訂 校 本 的 教 職 員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及 其 後 薪 酬 調 整 的 機 制( 例 如 資 歷、經 驗、表 現 及 專 長 , 以 及 訂 明 哪 些 人 員 有 權 批 核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及 其 日 後 的 調 整 )。 政 府 將 有 關 教 師 薪 酬 的 款 項 計 算 在 給 直 資 學 校 的 整 筆 撥 款 內,而 不 是 將 薪 酬 存 入 教 師 的 銀 行 戶 口。可 供 直 資 學 校 運 用 的 政 府 撥 款 連 同 非 政 府 經 費 , 亦 遠 高 於 資 助 學 校 可 運 用 的 款 額 。 以 一 所 2 9 班 的 中 學 為 例,可 供 直 資 學 校 靈 活 使 用 的 政 府 撥 款 及 非 政 府 經 費 每 年 總 額 約 為 6 , 0 0 0 萬 元 。 至 於 相 同 班 別 數 目 的 資 助 學 校 , 每 年 可

1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三 號 報 告 書 》 指 出 , 「 直 資 計 劃 的 構 思 , 是 指 政 府 資 助 及 鼓 勵 私 校 發 展 為 一 個 強 大 的 體 制 , 同 時 讓 學 校 有 充 分 自 由 去 訂 定 符 合 基 本 教 育 標 準 的 課 程 、 學 費 及 入 學 資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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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其 靈 活 使 用 的 款 項 約 為 8 0 0 萬 元 。

2 . 5 在 課 程 設 計 方 面 , 直 資 學 校 可 提 供 多 元 化 課 程 ,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 並 應 付 社 會 日 新 月 異 的 需 求 。 目 前 , 直 資 學 校 須 提 供 主 要 為 本 地 學 生 而 設 的 課 程,協 助 學 生 應 考 有 關 的 本 地 公 開 考 試 。 在 不 抵 觸 這 項 規 定 下 , 直 資 學 校 在 課 程 設 計 和 內 容 上 可 享 極 大 的 自 由 。 如 獲 教 育 局 事 先 批 准 , 直 資 中 學 可 在 中 五 和 中 六 級 別 開 辦 非 本 地 課 程 , 為 部 分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的 課 程 選 擇 。 此 外 , 直 資 學 校 亦 可 根 據 學 生 的 能 力 , 自 行 為 其 課 程 內 的 不 同 科 目 , 選 擇 本 身 認 為 最 適 合 的 教 學 語 言 , 讓 學 生 從 中 獲 益 。

2 . 6 在 收 生 方 面 , 享 有 自 主 和 彈 性 是 直 資 學 校 的 最 大 特 色 之 一 。 直 資 學 校 須 按 照 其 學 校 的 傳 統 和 教 育 目 標 , 就 收 生 事 宜 制 訂 合 理 而 又 合 乎 專 業 規 範 的 標 準 。 然 而 , 直 資 學 校 須 確 保 家 長 充 分 知 悉 這 些 入 學 標 準 。 就 直 資 小 學 而 言 , 他 們 不 會 參 加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而 是 按 照 本 身 的 入 學 標 準 招 收 小 一 學 生。由 2 0 0 6 年 起 , 新 參 加 直 資 計 劃 的 中 學 已 不 會 獲 准 參 加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 目 前 , 約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直 資 中 學 不 參 加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 而 參 加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的 直 資 中 學,亦 較 其 他 參 加 派 位 的 中 學 享 有 較 大 彈 性 , 他 們 可 決 定 撥 作 自 行 分 配 和 統 一 派 位 的 中 一 學 位 數 目 。 除 非 學 生 在 統 一 派 位 階 段 曾 經 選 擇 參 加 派 位 的 直 資 中 學,否 則 不 會 獲 派 到 這 類 中 學 。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校 管 治

2 . 7 現 時 , 直 資 學 校 有 3 類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 即 法 團 校 董 會 ( 英 文 簡 稱 I M C ) 及 兩 類 不 同 的 校 董 會 ( 英 文 簡 稱 分 別 為 S M C 及 M C。 在 下 文 中 已 為 這 兩 類 「 校 董 會 」 加 以 註 明 , 以 資 識 別 。 除 有 特 別 註 明 外 , 在 報 告 中 提 及 的「 校 董 會 」應 包 括

S M C

M C

)。 2 . 8 直 資 學 校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 現 時 有 1 8 所 直 資 學 校 設 立 了 法 團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組 成 須 按 照《 教 育 條 例 》的 規 定 包 括 所 有 既 定 的 主 要 持 分 者 , 即 辦 學 團 體 代 表、校 長 、 經 選 舉 產 生 的 老 師 、 家 長 和 校 友 代 表 及 獨 立 成 員 。

2 . 9 設 有 校 董 會 ( S M C ) 的 直 資 學 校 可 大 致 上 歸 納 為 兩 類 。 第 一 類 是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第 3 2 章 ) 成 立 , 並 與 政 府 簽 訂 校 董 會 服 務 合 約。這 一 類 的 校 董 會 成 員 包 括 校 長、辦 學 團 體 代 表、家 長 、 教 師 、 其 他 社 區 人 士 / 專 業 人 士 ;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 亦 包 括 校 友 。 現 時 有 3 5 所 直 資 學 校 設 立 了 這 類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 至 於 第 二 類 的 直 資 學 校 校 董 會,辦 學 團 體 獲 准 同 時 擔 當 辦 學 團 體 及 校 董 會 的 雙 重 角 色 。 這 類 學 校 有 本 身 的 條 例 , 而 條 例 除 有 其 他 規 定 外 , 亦 規 定 其 管 治 團 體 的 成 員 組 合 , 但 不 一 定 包 括 家 長 和 教 師 的 代 表 。 現 時 有 6 所 屬 此 類 別 的 直 資 學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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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0 至 於 由 按 照《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的 校 董 所 組 成 的 校 董 會( M C ) 並 無 成 員 組 合 的 規 定 。 現 時 有 1 5 所 直 資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屬 於 這 類 。 這 1 5 所 學 校 在 2 0 0 0 / 0 1 學 年 前 ( 即 教 育 局 引 進 與 學 校 簽 訂 有 期 限 服 務 合 約 的 概 念 之 前 )加 入 直 資 計 劃 , 因 此 無 須 設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具 法 團 地 位 的 校 董 會 。 這 1 5 所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無 須 包 括 學 校 持 分 者 的 代 表 。 為 符 合 公 眾 對 加 強 問 責 性 的 期 望 , 教 育 局 已 鼓 勵 這 些 直 資 學 校 在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中 加 入 主 要 持 分 者 的 代 表,並 盡 量 提 高 學 校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

直 資 學 校 的 監 管

2 . 1 1 儘 管 直 資 學 校 獲 賦 予 較 大 的 自 主 權,監 管 直 資 學 校 的 運 作 仍 是 必 須 的。社 會 人 士 及 家 長 均 視 教 育 局 為 守 護 他 們 利 益 的 最 終 防 線 , 教 育 局 有 責 任 確 保 直 資 學 校 遵 守 載 於 各 有 關 法 例 、 規 例 及 政 策、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的 指 令 及 學 校 與 教 育 局 簽 訂 的 服 務 合 約 的 各 項 營 運 條 款 。 在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方 面 , 教 育 局 一 直 主 要 倚 重 透 過 由 直 資 學 校 主 要 持 分 者 參 與 的 管 治 架 構 所 進 行 的 內 部 監 控 , 以 及 由 教 育 局 引 入 的 學 校 發 展 與 問 責 架 構 。 在 這 架 構 下 , 學 校 須 擬 備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 學 校 周 年 計 劃 及 學 校 報 告 , 並 將 有 關 的 資 料 對 外 公 布 , 以 增 加 問 責 性 及 透 明 度 , 達 致 持 續 完 善 。 2 . 1 2 為 配 合 直 資 學 校 的 內 部 監 控 , 教 育 局 已 設 立 監 管 機 制 , 包 括 按 規 審 查 和 質 素 保 證。按 規 審 查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每 年 檢 視 學 校 的 經 審 核 帳 目 和 每 數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帳 目 稽 核。由 於 公 帑 是 直 資 學 校 的 主 要 收 入 之 一 , 直 資 學 校 亦 須 接 受 審 計 署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 至 於 學 與 教 的 質 素 保 證 方 面,直 資 學 校 可 運 用 所 有 適 用 於 資 助 學 校 的 工 具 , 包 括 ︰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學 校 表 現 評 量 、 持 分 者 問 卷 調 查 、 情 意 及 社 交 表 現 評 估 套 件 、 學 校 增 值 資 料 系 統 及 學 校 發 展 與 問 責 電 子 平 台 等 。 這 些 措 施 旨 在 為 學 校 提 供 數 據 , 協 助 他 們 評 估 其 教 育 服 務 的 質 素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標 準,並 重 點 評 估 須 關 注 的 範 圍 。 有 需 要 時 , 教 育 局 會 採 取 介 入 行 動 。 與 資 助 學 校 一 樣 , 直 資 學 校 亦 須 通 過 由 教 育 局 進 行 的 質 素 評 核 , 包 括 全 面 評 鑑 、 校 外 評 核 及 重 點 視 學 。

2 . 1 3 除 了 上 述 的 監 管 機 制 外,直 資 學 校 亦 須 遵 守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辦 學 團 體 服 務 合 約 及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服 務 合 約 所 列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如 教 育 局 滿 意 學 校 的 表 現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服 務 合 約 會 獲 續 期 5 年。直 資 學 校 亦 須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 教 育 規 例 》、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 以 及 其 他 適 用 於 直 資 學 校 的 規 定 。

2 . 1 4 根 據 教 育 局 在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方 面 的 一 貫 做 法,如 接 獲 投 訴 或 發 現 違 規 行 為 , 教 育 局 會 展 開 有 關 的 調 查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如 證 明 違 規 行 為 屬 實 , 教 育 局 會 向 學 校 負 責 人 發 出 勸 諭 信 或 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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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 要 求 學 校 在 指 定 限 期 內 糾 正 違 規 行 為 。 除 了 發 出 勸 諭 信 和 警 告 信 外 , 教 育 局 亦 可 委 任 校 董 加 入 校 董 會 。

2 . 1 5 如 在 多 次 發 出 警 告 後 , 有 關 的 違 規 行 為 仍 然 持 續 , 以 及 升 級 的 介 入 行 動 亦 未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教 育 局 可 以 停 止 向 學 校 發 放 津 貼,使 其 喪 失 直 資 學 校 的 資 格。儘 管 如 此,就 過 往 的 經 驗 來 說 , 對 於 非 常 嚴 重 的 違 規 事 件,即 使 教 育 局 可 依 法 停 止 向 有 關 的 直 資 學 校 發 放 津 貼 , 或 取 消 其 註 冊 , 但 教 育 局 從 未 採 取 這 些 措 施 。 教 育 局 一 直 盡 量 避 免 採 取 如 此 激 烈 的 行 動,是 考 慮 到 停 發 津 貼 及 取 消 學 校 註 冊 對 學 生 帶 來 的 不 良 影 響 。

工 作 小 組 的 考 慮

2 . 1 6 工 作 小 組 充 分 知 悉 直 資 學 校 的 獨 特 之 處 及 特 色。根 據 直 資 政 策 的 設 計 , 直 資 學 校 在 營 運 方 面 獲 賦 予 較 大 的 彈 性 , 並 同 時 接 受 政 府 的 經 常 性 津 貼 , 及 可 向 家 長 收 取 學 費 。 因 此 , 直 資 學 校 尤 須 增 加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以 確 保 學 校 就 其 表 現 和 妥 善 運 用 經 費 向 持 分 者 和 公 眾 問 責 。 公 眾 和 持 分 者 ( 特 別 是 家 長 ) 會 期 望 作 為 學 校 教 育 監 督 者 的 教 育 局 , 能 確 保 在 學 校 層 面 上 設 有 機 制 , 保 證 足 夠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 在 履 行 其 職 權 時 , 工 作 小 組 充 分 明 白 需 要 在 直 資 學 校 的 監 控 與 彈 性 之 間 ,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 此 亦 正 解 釋 了 第 1 . 5 段 所 述 的 指 導 原 則 。

2 . 1 7 第 3 至 8 章 載 列 了 工 作 小 組 供 教 育 局 局 長 考 慮 的 建 議,建 議 摘 要 見 附 件 3 。 為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做 好 準 備 以 逐 步 推 行 強 化 措 施 , 工 作 小 組 同 時 建 議 為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 工 作 小 組 亦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該 靈 活 而 審 慎 地 訂 定 實 施 時 間 表。實 施 時 間 既 不 應 該 被 拖 延 , 令 強 化 學 校 內 部 管 治 的 目 標 受 阻 , 也 不 應 該 因 為 過 度 進 取 而 忽 略 了 實 際 情 況 及 直 資 學 校 之 間 在 準 備 方 面 的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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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 費 減 免 / 奬 學 金 計 劃 的 改 善 措 施

背 景

為 使 學 生 不 會 只 因 無 力 繳 付 學 費 而 失 去 在 直 資 學 校 就 讀 的 機 會 , 直 資 學 校 須 設 立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 而 所 採 用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不 可 遜 於 政 府 提 供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在 評 估 學 生 是 否 符 合 學 費 減 免 資 格 時 , 學 生 的 家 庭 財 務 狀 況 須 是 唯 一 的 考 慮 因 素 。 然 而 , 考 慮 到 學 生 的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並 不 在 直 資 學 校 的 控 制 範 圍 之 內,現 行 政 策 給 予 直 資 學 校 彈 性,學 校 除 可 將 學 費 收 入 撥 備 為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外 , 亦 可 將 撥 備 作 奬 學 金 之 用 。 為 增 加 學 費 減 免 / 奬 學 金 計 劃 的 透 明 度 及 協 助 有 興 趣 的 家 長 為 子 女 申 請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須 把 學 費 減 免 / 奬 學 金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入 學 校 章 程 , 並 上 載 至 學 校 網 頁 。

3 . 2 教 育 局 規 定 直 資 學 校 須最 少撥 出 學 費 總 收 入 的 1 0 %,為 合 資 格 / 值 得 奬 勵 的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 奬 學 金。如 學 校 收 取 的 學 費 介 乎 一 個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的 三 分 之 二 與 二 又 三 分 之 一 之 間,則 學 校 在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的 三 分 之 二 這 個 水 平 以 上 每 多 收 一 元 學 費,便 須 撥 出 五 角 作 為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之 用 。 如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使 用 率 低 , 以 致 在 該 計 劃 下 累 積 的 儲 備 超 逾 直 資 學 校 半 年 學 費 收 入 的 總 和,則 學 校 須 就 如 何 有 效 調 配 該 筆 儲 備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計 劃 書。運 用 超 額 儲 備 的 可 行 方 案 包 括 :

( a ) 放 寬 給 予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的 準 則 ; ( b ) 減 收 學 費 ;

( c ) 資 助 合 資 格 學 生 購 買 課 本 / 參 考 書 / 文 具 ; 及

( d ) 贊 助 合 資 格 學 生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 包 括 海 外 學 術 參 觀 活 動 、 交 流 計 劃 等 。

3 . 3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建 議,教 育 局 應 研 究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使 用 率 低 的 原 因 ; 提 高 市 民 對 有 關 計 劃 的 認 識 , 讓 家 長 在 考 慮 是 否 為 子 女 申 請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時 能 有 所 參 考;及 加 強 在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遵 守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規 定 方 面 的 工 作。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所 提 出 的 建 議,分 別 載 列 於 附 件 4 及 附 件 5 。

工 作 小 組 的 商 議 及 建 議

加 強 透 明 度 及 增 加 資 訊 取 閱 途 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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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在 商 議 直 資 學 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改 善 措 施 的 過 程 中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加 強 透 明 度 是 確 保 來 自 不 同 階 層 的 學 生 享 有 公 平 機 會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的 先 決 條 件。增 加 個 別 直 資 學 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資 訊 取 閱 途 徑 , 有 助 家 長 了 解 有 關 計 劃 , 並 可 據 此 評 估 子 女 是 否 合 資 格 獲 得 減 免 / 獎 學 金。對 於 有 意 選 擇 直 資 學 校 的 家 長 , 此 舉 可 令 他 們 在 為 子 女 選 校 時 有 所 依 據 , 從 而 確 保 來 自 不 同 階 層 的 學 生 享 有 公 平 機 會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 因 此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這 類 措 施 應 盡 早 推 行 。 有 鑑 於 此 , 在 獲 得 教 育 局 局 長 的 批 准 後 , 教 育 局 已 於 2 0 1 1 年 7 月 初 發 出 通 告 , 列 出 新 措 施 如 下 :

( a ) 直 資 學 校 須 徵 詢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家 長 教 師 會 有 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和 相 關 資 料 的 表 達 方 法 , 以 確 保 家 長 和 準 家 長 可 容 易 明 白 有 關 詳 情 ; ( b ) 直 資 學 校 須 在 新 生 申 請 表 格 , 以 及 由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出 版 的 《 學 校 概 覽 》 內 , 清 楚 列 明 清 貧 學 生 ( 包 括 來 自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家 庭 的 學 生 及 領 取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 學 資 處 ) 財 政 資 助 的 學 生 ) 可 申 請 學 費 減 免 。 直 資 學 校 亦 須 在 入 學 申 請 表 格 內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詳 細 資 料 , 並 在 《 學 校 概 覽 》 內 提 供 超 連 結 , 連 接 至 學 校 網 站 內 有 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網 頁 ;

( c ) 直 資 學 校 須 向 所 有 獲 取 錄 的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詳 情 , 並 將 有 關 資 料 夾 附 於 錄 取 通 知 書 內 ; ( d ) 視 乎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下 的 撥 備 , 原 則 上 直 資 學

校 須 給 予 來 自 綜 援 家 庭 的 學 生 及 領 取 學 資 處 財 政 資 助 的 學 生 學 費 減 免 。 直 資 學 校 並 應 在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中 清 楚 列 明 , 讓 家 長 / 準 家 長 知 悉 ;

( e ) 直 資 學 校 把 學 資 處 公 布 的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學 生 時 , 須 同 時 向 每 名 合 資 格 學 生 派 發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申 請 表 格 ;

( f ) 直 資 學 校 應 盡 可 能 在 開 學 前 完 成 處 理 新 生 的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申 請 , 務 使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無 須 先 行 繳 付 學 費 。 同 樣 , 直 資 學 校 如 於 學 期 中 接 到 申 請 , 亦 應 盡 快 處 理 ; ( g ) 教 育 局鼓 勵直 資 學 校 在 其 學 校 網 站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的 模

擬 測 試 , 讓 家 長 預 先 知 道 其 子 女 可 獲 得 的 確 切 減 免 額 。 這 樣 將 有 助 家 長 決 定 是 否 申 請 該 學 校 及 / 或 申 請 減 免 ; 及

( h ) 教 育 局 會 在 局 方 網 站 提 供 熱 點 連 結 , 連 接 至 個 別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網 頁 , 以 便 有 興 趣 的 家 長 較 容 易 地 取 得 所 需 資 料 。

建 議

(11)

3 . 5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教 育 局 應 監 察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的 推 行 情 況 ,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有 關 學 校 提 出 意 見 或 適 當 介 入 。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財 政 資 助

3 . 6 帳 委 會 建 議,教 育 局 應 考 慮 要 求 直 資 學 校 向 家 境 清 貧 的 學 生 提 供 足 夠 的 財 政 資 助 , 以 助 他 們 應 付 學 費 以 外 所 需 的 有 關 開 支。工 作 小 組 曾 討 論 應 否 強 制 規 定 直 資 學 校 向 所 有 來 自 綜 援 家 庭 或 領 取 學 資 處 全 額 資 助 的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的 財 政 資 助,例 如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 包 括 交 流 計 劃 ) 的 額 外 財 政 資 助 。

3 . 7 工 作 小 組 贊 同 帳 委 會 所 提 建 議 背 後 的 目 的。在 研 究 不 同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使 用 情 況 後 , 工 作 小 組 注 意 到 , 各 學 校 的 差 異 實 在 太 大 , 不 應 採 用 劃 一 的 措 施 。 根 據 直 資 學 校 最 新 的 經 審 核 帳 目 顯 示,約 4 0 % 的 學 校 使 用 了 較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規 定 所 須 撥 備 為 多 的 款 項 , 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之 用 。 超 額 撥 備 的 程 度 甚 至 多 達 規 定 撥 備 的 7 0 0 % 。 事 實 上 , 現 時 已 有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除 向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之 外,亦 向 他 們 提 供 其 他 財 政 資 助 ( 如 支 付 課 本 、 午 膳 、 課 外 活 動 等 的 開 支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任 何 額 外 規 定 都 可 能 對 學 費 構 成 上 調 的 壓 力 。 由 於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不 能 用 於 其 他 用 途,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學 校 應 有 動 力 利 用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來 協 助 他 們 的 學 生 爭 取 最 佳 的 增 值 。 畢 竟 , 學 生 優 良 的 學 習 成 果 可 以 是 學 校 有 效 的 宣 傳 和 寶 貴 的 校 友 資 源 。

建 議

3 . 8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直 資 學 校 可 繼 續 享 有 制 定 校 本 安 排 的 彈 性 , 向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較 上 文 第 3 . 1 , 3 . 2 及 3 . 4 段 所 列 的 現 時 規 定 為 優 的 財 政 資 助 。

探 討 設 立 中 央 基 金 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用 途 的 可 行 性

3 . 9 儘 管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已 努 力 吸 引 背 景 清 貧 的 學 生 報 讀,但 仍 保 存 大 量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為 改 善 這 些 學 校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使 用 率 , 一 些 立 法 會 議 員 建 議 設 立 中 央 基 金 , 要 求 擁 有 大 量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直 資 學 校 從 其 儲 備 中 撥 出 某 個 百 分 比 , 向 這 擬 設 立 的 中 央 基 金 供 款 , 好 讓 其 他 已 用 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直 資 學 校 , 為 其 學 生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

3 . 1 0 工 作 小 組 從 不 同 持 分 者 的 角 度( 包 括 向 中 央 基 金 供 款 和 從 中 央 基 金 獲 取 款 項 的 學 校 管 理 人 員 和 家 長 ), 評 估 這 項 建 議 ,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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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這 項 建 議 可 能 帶 來 以 下 的 影 響 : 支 持

( a ) 閒 置 的 經 費 可 撥 作 幫 助 其 他 學 校 的 清 貧 學 生 。

( b ) 由 於 學 校 可 能 需 要 向 中 央 基 金 供 款 , 變 相 會 鼓 勵 擁 有 大 量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學 校 積 極 探 討 運 用 該 儲 備 的 方 法 。

( c ) 已 用 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直 資 學 校 可 取 錄 多 些 背 景 清 貧 的 學 生 。

反 對

( d ) 部 分 目 前 把 多 於 規 定 的 學 費 收 入 撥 給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學 校 或 會 終 止 目 前 的 做 法 ( 現 時 有 約 4 0 % 的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支 出 , 遠 超 過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所 規 定 的 撥 備 ) 。

( e ) 如 何 分 配 中 央 基 金 的 款 項 會 產 生 公 平 問 題 , 在 執 行 上 亦 有 困 難 。 例 如 , 撥 給 受 助 學 校 的 款 項 是 以 其 學 費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計 算 , 抑 或 是 以 學 費 的 實 際 金 額 計 算 ? 若 所 需 金 額 超 過 基 金 內 可 動 用 的 資 金 時 該 怎 樣 處 理 ? 為 減 低 學 校 使 用 基 金 的 道 德 風 險 , 應 否 對 受 助 學 校 實 施 額 外 規 定 , 如 學 校 不 能 向 其 學 生 頒 發 獎 學 金 及 提 供 學 費 減 免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政 資 助 ?

( f ) 供 款 學 校 的 家 長 或 會 質 疑 這 項 建 議 是 否 對 他 們 公 平 。 他 們 可 能 會 向 學 校 施 壓 , 要 求 減 學 費 或 將 更 多 款 項 用 於 獎 學 金 上 , 甚 至 要 求 採 用 寬 鬆 至 學 校 的 專 業 判 斷 所 不 認 同 的 準 則 發 放 獎 學 金 。

3 . 1 1 此 外 , 工 作 小 組 察 悉 , 在 《 審 計 報 告 書 》 及 《 帳 委 會 報 告 書 》發 表 後 ,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一 直 積 極 探 討 提 高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使 用 率 的 方 法 。 舉 例 來 說 , 部 分 學 校 已 放 寬 申 領 資 格 ; 也 有 學 校 主 動 邀 請 小 學 / 幼 稚 園 推 薦 符 合 其 入 學 標 準 的 清 貧 學 生 入 讀。在 得 悉 學 校 認 同 提 高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使 用 率 的 需 要 並 正 採 用 積 極 方 法 作 回 應 後,工 作 小 組 認 為 現 時 並 非 適 當 時 機 由 政 府 當 局 採 取 一 些 可 能 會 帶 來 始 料 未 及 的 影 響 的 措 施,例 如 設 立 中 央 基 金 。

建 議

3 . 1 2 因 此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 a ) 鼓 勵 直 資 學 校 繼 續 探 討 善 用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方 法 ; 及

( b ) 擱 置 設 立 中 央 基 金 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用 途 的 建 議 , 只 有 當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使 用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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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低 的 情 況 持 續 , 才 再 探 討 此 項 建 議 。

學 費 減 免 與 獎 學 金 之 間 的 經 費 調 用

3 . 1 3 設 立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主 要 目 標,是 讓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生 可 在 直 資 學 校 就 讀 。 為 確 保 這 個 目 標 得 以 落 實 , 工 作 小 組 曾 討 論 是 否 有 需 要 設 定 奬 學 金 用 款 所 應 佔 的 百 分 比 上 限 。

3 . 1 4 工 作 小 組 備 悉 , 一 直 以 來 , 直 資 學 校 獲 准 靈 活 運 用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經 費 作 學 費 減 免 及 / 或 獎 學 金 用 途,而 兩 種 用 途 應 如 何 分 配 也 沒 有 進 一 步 規 定 。 工 作 小 組 亦 備 悉 , 不 同 學 校 對 「 奬 學 金 」一 詞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 一 些 學 校 只 根 據 學 生 的 表 現 而 不 考 慮 學 生 的 需 要 來 頒 發 獎 學 金 , 而 另 一 些 學 校 則 在 「 奬 學 金 」 類 別 中 , 包 括 對 清 貧 學 生 前 往 海 外 參 觀 / 交 流 的 財 政 資 助。除 非 或 直 至 政 府 收 到 投 訴 或 發 現 證 據 顯 示 學 校 蓄 意 以 奬 學 金 取 代 學 費 減 免,否 則 工 作 小 組 傾 向 尊 重 學 校 訂 定 其 學 費 減 免 及 奬 學 金 準 則 的 酌 情 權 。 這 是 由 於 工 作 小 組 考 慮 到 學 校 在 選 取 學 生 的 過 程 中 , 不 得 以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財 務 狀 況 作 為 選 取 與 否 的 考 慮,因 而 會 取 錄 不 同 階 層 的 學 生 , 何 況 直 資 學 校 亦 必 須 遵 守 上 文 第 3 . 1、 3 . 2 及 3 . 4 段 的 現 行 規 定 。

建 議

3 . 1 5 因 此 , 工 作 小 組 不 建 議 為 奬 學 金 設 定 上 限 。

交 出 學 額 作 統 一 派 位 之 用

3 . 1 6 在 帳 委 會 聆 訊 期 間,曾 有 建 議 要 求 直 資 學 校 預 留 某 個 百 分 比 的 學 額 , 透 過 教 育 局 的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作 統 一 派 位 , 以 促 使 來 自 基 層 家 庭 的 學 生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

3 . 1 7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這 項 建 議 有 違 直 資 學 校 享 有 收 生 彈 性 的 指 導 原 則 。 再 者 ,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並 不 能 確 保 獲 派 直 資 學 校 的 學 生 是 來 自 基 層 家 庭 的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 須 先 檢 視 各 改 善 措 施 的 推 行 情 況,以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收 緊 現 時 直 資 學 校 收 生 彈 性 的 決 定 。

建 議

3 . 1 8 工 作 小 組 不 建 議 要 求 直 資 學 校 交 出 某 個 百 分 比 的 學 額 給 教 育 局 作 統 一 派 位 之 用 。

學 校 因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的 使 用 度 遠 高 於 規 定 撥 備 而 面 對 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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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性

3 . 1 9 根 據 上 文 第 3 . 1 段 所 述 , 直 資 學 校 須 設 立 學 費 減 免 / 奬 學 金 計 劃,而 所 採 用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不 可 遜 於 政 府 提 供 的 學 生 財 政 資 助 計 劃 。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表 示 , 其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的 支 出 遠 超 出 該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撥 備 , 原 因 是 學 校 取 錄 了 為 數 不 少 的 清 貧 學 生。雖 然 這 些 學 校 仍 可 運 用 其 非 政 府 經 費 來 填 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不 足 款 額 , 但 他 們 關 注 學 校 是 否 有 能 力 長 期 維 持 這 做 法,因 他 們 選 取 學 生 時 不 得 以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財 務 狀 況 作 為 選 取 與 否 的 考 慮 。 此 外 , 除 非 清 貧 學 生 的 家 庭 環 境 有 顯 著 改 變 , 否 則 學 校 可 能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6 年 或 甚 至 1 2 年 的 學 費 減 免 。 他 們 為 此 要 求 教 育 局 容 許 學 校 行 使 彈 性,可 無 須 必 定 向 清 貧 學 生 採 用 不 遜 於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

3 . 2 0 工 作 小 組 備 悉 , 不 同 直 資 學 校 的 情 況 差 異 很 大 。 雖 然 有 一 些 學 校 擁 有 大 量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 但 是 也 有 一 些 學 校( 3 0 所 或 約 4 0 % 的 學 校 ) 使 用 了 超 過 1 0 0 % 的 規 定 款 額 , 其 中 一 所 學 校 的 使 用 率 更 高 達 所 須 撥 備 款 額 的 7 0 0 % 。 對 於 後 一 類 的 學 校 , 工 作 小 組 同 意,硬 性 規 定 學 校 採 用 不 遜 於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或 會 對 這 些 學 校 造 成 困 難,對 學 費 構 成 上 調 壓 力 及 / 或 影 響 教 育 服 務 的 質 素 。

3 . 2 1 對 於 取 錄 了 大 量 清 貧 學 生 的 學 校 對 長 遠 財 務 持 續 性 的 關 注 , 工 作 小 組 表 示 理 解 。 另 一 方 面 , 工 作 小 組 亦 備 悉 , 為 學 生 提 供 不 遜 於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是 直 資 計 劃 政 策 的 主 要 原 則 之 一 , 因 此 認 為 需 要 訂 定 一 些 準 則 , 以 防 止 學 校 濫 用 彈 性 , 背 離

「 不 可 遜 於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 規 定 的 學 費 減 免 準 則 。

3 . 2 2 遵 循 上 文 第 3 . 2 1 段 的 考 慮 , 工 作 小 組 傾 向 採 納 以 下 的 措 施 :

( a ) 符 合 下 述 條 件 的 直 資 學 校 ,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2 特 別 豁 免 而 無 須 向 清 貧 學 生 採 用 不 遜 於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

( i ) 過 去 連 續 3 年 的 經 審 核 帳 目 顯 示 ,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使 用 率 達 1 0 0 % 或 以 上 ; 及

( i i ) 學 校 需 確 認 在 該 3 年 內 , 整 體 上 有 三 分 之 二 或 更 多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是 用 於 學 費 減 免 , 而 非 獎 學 金 。

( b ) 獲 特 別 豁 免 的 直 資 學 校 須 確 保 :

2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學 校 的 財 務 狀 況 、 建 議 下 調 的 學 費 減 免 額 等 各 因 素 審 視 他 們 的 申 請 , 以 確 保 清 貧 學 生 會 在 經 修 訂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下 仍 然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 儘 管 所 得 的 學 費 減 免 額 與 政 府 資 助 計 劃 的 有 所 不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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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在 學 校 採 用 經 修 訂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前 已 獲 學 費 減 免 的 學 生 將 不 受 影 響 , 即 他 們 會 繼 續 按 照 先 前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獲 學 費 減 免 , 直 至 畢 業 為 止 ; 及 ( i i ) 在 推 行 新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前 , 必 須 充 分 知 會 有 意

申 請 入 學 的 家 長 / 學 生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經 修 訂 後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3 . 4 段 所 述 的 措 施 , 讓 公 眾 查 閱 。

( c ) 如 有 下 述 情 況 , 直 資 學 校 所 獲 的 特 別 豁 免 即 告 取 消 : ( i ) 過 去 3 年 , 在 經 修 訂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下 ,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使 用 率 平 均 少 於 8 0 % ; 或

( i i ) 過 去 3 年 , 在 經 修 訂 的 資 格 評 估 準 則 下 , 用 於 學 費 減 免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平 均 少 於 三 分 之 二 。

3 . 2 3 在 與 直 資 學 校 討 論 的 過 程 中,對 於 給 予 學 校 以 上 撥 備 彈 性 的 其 中 一 項 條 件,即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的 用 途 必 須 主 要 是 用 於 學 費 減 免 而 非 獎 學 金 上 , 少 數 直 資 學 校 建 議 應 將 「 主 要 」 界 訂 為 “ 5 1 % ” 或 無 明 確 定 義 的 “ 大 多 數 ” 。 工 作 小 組 經 過 詳 細 討 論 及 考 慮 後 , 認 為 清 晰 的 比 例 是 需 要 的 , 以 防 止 在 這 項 公 眾 高 度 關 注 的 議 題 上 出 現 灰 色 地 帶 。 此 外 , 規 定 “ 三 分 之 二 ”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須 用 於 學 費 減 免 將 有 助 確 保 基 層 背 景 的 學 生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

建 議

3 . 2 4 基 於 上 文 第 3 . 2 0 、 3 . 2 1 及 3 . 2 3 段 所 提 出 原 因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採 納 第 3 . 2 2 段 載 列 的 措 施 。

提 高 一 條 龍 中 學 及 小 學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的 使 用 率

3 . 2 5 目 前 , 小 學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使 用 率 普 遍 較 低 , 而 這 種 情 況 在 一 條 龍 中 學 及 小 學 亦 屬 常 見。我 們 目 前 要 求 這 些 學 校 分 開 管 理 其 中 學 及 小 學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儘 管 一 些 一 條 龍 學 校 已 致 力 招 收 清 貧 背 景 的 學 生 入 讀,其 學 費 減 免 使 用 率 雖 已 有 所 改 善 , 但 仍 然 偏 低 。 他 們 因 此 要 求 更 大 彈 性 , 容 許 他 們 在 一 條 龍 小 學 與 中 學 之 間 調 配 其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

3 . 2 6 工 作 小 組 備 悉,中 學 會 較 小 學 容 易 根 據 學 生 在 小 學 的 表 現 而 取 錄 清 貧 背 景 的 學 生 ; 但 在 小 學 則 較 難 這 樣 做 , 因 為 一 個 五 歲 小 童 在 面 試 時 的 表 現 , 所 反 映 的 是 其 家 庭 的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 多 於 其 潛 能 或 特 質 。 此 外 , 鑑 於 一 條 龍 學 校 的 小 學 與 中 學 的 密 切 關 係,讓 連 繫 中 學 使 用 其 連 繫 小 學 經 常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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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金 儲 備 , 以 取 錄 更 多 清 貧 學 生 , 應 能 提 高 來 自 基 層 的 學 生 入 讀 直 資 學 校 的 機 會 。 然 而 , 工 作 小 組 亦 認 為 任 何 新 增 的 彈 性 都 一 定 不 能 違 反 連 繫 小 學 的 意 願 , 或 損 害 連 繫 小 學 清 貧 學 生 的 權 益 。 從 更 廣 闊 的 層 面 來 看,這 做 法 與 普 遍 適 用 於 所 有 直 資 學 校 的 現 行 安 排 的 精 神 一 致,即 由 不 同 級 別 收 取 並 撥 作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的 儲 備 , 並 無 規 定 只 可 用 於 有 關 年 級 的 學 生 。

建 議

3 . 2 7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容 許 一 條 龍 中 學 及 小 學 如 符 合 下 述 情 況 , 並 事 先 取 得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可 把 連 繫 小 學 最 多 5 0 %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轉 撥 至 其 連 繫 中 學 :

( a ) 過 去 連 續 3 年 的 經 審 核 帳 目 顯 示 , 連 繫 中 學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使 用 率 達 1 0 0 % 或 以 上 ; 及

( b ) 學 校 需 確 認 , 連 繫 中 學 有 三 分 之 二 或 更 多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撥 備 是 用 於 學 費 減 免 。

3 . 2 8 根 據 相 同 邏 輯,工 作 小 組 亦 建 議 在 相 同 條 件 下,容 許 學 校 獲 賦 予 類 似 的 彈 性,即 將 中 學 的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儲 備 轉 撥 至 其 連 繫 小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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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 強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管 治 及 內 部 監 控

背 景

直 資 學 校 在 營 運 上 獲 賦 予 較 大 的 彈 性,是 源 於 政 府 著 意 促 進 學 校 制 度 多 元 化 的 決 定,俾 使 直 資 學 校 可 更 靈 活 地 發 展 本 身 的 特 色。直 資 學 校 在 資 源 運 用 方 面 較 資 助 學 校 享 有 較 大 彈 性 的 主 要 範 疇 一 覽 表 載 列 於 附 件 6 。 由 於 直 資 學 校 享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 其 相 應 可 運 用 的 財 務 資 源 亦 較 多。教 師 薪 酬 約 佔 政 府 對 資 助 學 校 撥 款 的 八 成,而 這 筆 款 項 是 由 政 府 透 過 教 師 服 務 的 學 校 存 入 教 師 的 銀 行 戶 口 。 一 所 2 4 班 的 資 助 小 學 ( 一 般 資 助 小 學 的 規 模 ) 可 靈 活 運 用 的 全 年 營 運 款 項 約 為 4 0 0 萬 元 。 至 於 營 辦 2 9 班 的 資 助 中 學

( 一 般 資 助 中 學 的 規 模 ), 全 年 營 運 款 項 約 為 8 0 0 萬 元 。 至 於 直 資 學 校 , 以 政 府 撥 款 及 學 費 收 入 總 計 算 , 營 辦 同 樣 班 數 ( 即 2 4 班 ) 的 直 資 小 學 可 運 用 的 經 常 性 收 入 約 為 3 , 0 0 0 萬 元 ; 而 營 辦 同 樣 班 數( 即 2 9 班 )的 直 資 中 學 可 運 用 的 款 額 則 約 為 6 , 0 0 0 萬 元 。 少 數 直 資 學 校 更 同 時 開 辦 中 小 學 課 程 。 因 此 , 他 們 有 更 大 的 財 務 責 任 。

4 . 2 學 校 的 資 金 主 要 是 來 自 社 會 資 源,即 納 稅 人 所 繳 的 稅 款 或 學 費 收 入 。 可 供 學 校 運 用 的 款 項 越 多 時 , 他 們 向 公 眾 問 責 的 責 任 和 需 要 便 越 大。有 見 於 直 資 計 劃 的 政 策 設 計 是 讓 直 資 學 校 享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 教 育 局 十 分 自 覺 避 免 以 微 觀 管 理 的 方 式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 不 過 , 教 育 局 亦 明 白 , 就 學 校 的 運 作 而 言 , 社 會 人 士 及 家 長 視 教 育 局 為 他 們 的 利 益 的 守 護 者 。 為 此 , 教 育 局 已 就 直 資 學 校 的 營 運 發 出 一 系 列 的 指 引 3。 各 指 引 是 建 基 於 教 育 局 與 學 校 之 間 的 互 信 關 係 , 以 及 對 學 校 內 部 的 管 治 架 構 的 信 心 , 相 信 它 能 確 保 學 校 管 理 妥 善 、 行 政 得 宜 。 然 而 ,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 一 些 直 資 學 校 的 部 分 管 治 和 行 政 措 施 與 期 望 有 所 落 差。有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大 部 分 審 計 調 查 結 果 所 顯 示 的 問 題 , 其 實 都 是 屬 已 涵 蓋 於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與 規 定 的 範 疇 內。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改 善 建 議 , 分 別 載 列 於 附 件 4 及 附 件 5 。

工 作 小 組 的 商 議 及 建 議

4 . 3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教 育 局 須 認 真 看 待 公 眾 對 教 育 局 擔 當 守 護 角 色 的 期 望 。 總 括 而 言 , 教 育 局 可 透 過 以 下 兩 種 方 法 確 保 直 資 學

3 在 2 0 1 0 年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0 號《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運 用 政 府 撥 款 》和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2 / 2 0 1 0 號《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運 用 非 政 府 經 費 》 概 括 了 適 用 於 直 資 學 校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要 求 。

(18)

校 妥 善 管 理 及 修 正 審 計 署 和 帳 委 會 所 指 的 不 善 之 處:一 是由 教 育 局 直 接 監 管 每 所 學 校 營 運 上 每 一 方 面 的 細 節;一 是教 育 局 繼 續 依 靠 直 資 學 校 的 內 部 管 治 架 構 。 對 於 以 上 兩 種 方 法 , 工 作 小 組 全 體 一 致 贊 成 採 用 後 者,並 相 信 這 方 法 有 助 凸 顯 直 資 計 劃 促 進 多 元 化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工 作 小 組 亦 認 為 良 好 的 內 部 管 治 有 助 確 保 直 資 學 校 能 保 持 效 能 、 誠 信 及 長 遠 持 續 發 展 。 不 過 , 一 如 審 計 署 和 帳 委 會 的 調 查 結 果 所 顯 示,教 育 局 應 否 繼 續 依 靠 學 校 本 身 的 內 部 管 治 架 構,取 決 於教 育 局 能 否 制 定 可 確 保 直 資 學 校 內 部 管 治健 全的 方 法 。

4 . 4 我 們 相 信 健 全 的 內 部 管 治 , 必 須 建 基 於 一 些 重 要 的 因 素 。 讓 主 要 持 分 者 掌 握 重 要 管 理 資 料 是 其 中 的 一 個 因 素,這 種 透 明 度 所 帶 來 的 必 然 結 果,就 是 學 校 能 在 掌 握 足 夠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符 合 整 體 學 生 的 利 益 的 決 定。另 一 重 要 因 素 是 良 好 的 管 理 架 構 和 文 化 , 這 可 確 保 學 校 的 運 作 具 問 責 性 、 設 有 制 衡 機 制 , 並 能 適 時 識 別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作 出 跟 進。學 校 管 治 架 構 包 括 以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4形 式 運 作 的 管 治 團 體 , 及 由 校 長 所 領 導 的 行 政 部 門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制 定 方 向 及 策 略 , 並 委 託 校 長( 及 向 校 長 提 供 支 援 的 教 師 及 管 理 人 員 團 隊 )執 行 有 關 的 方 向 及 策 略 , 並 負 責 學 校 的 日 常 運 作 。 校 長 須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問 責 , 並 負 有 受 託 責 任 就 主 要 的 決 定 諮 詢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這 委 託 和 問 責 的 關 係 並 非 只 存 在 於 直 資 學 校 , 事 實 上 , 這 關 係 在 現 今 的 公 共 、 非 政 府 和 私 人 機 構 中 亦 相 當 普 遍。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不 是 學 校 以 外 的 團 體 ; 相 反 , 它 與 校 長 所 領 導 的 行 政 部 門 一 樣 , 均 屬 於 學 校 整 體 的 一 部 分 。 因 此 , 一 個 健 全 的 內 部 學 校 管 治 制 度 須 建 基 於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和 學 校 行 政 部 門 各 司 其 職。以 上 的 考 慮 是 工 作 小 組 所 作 建 議 的 理 念 基 礎,有 關 的 建 議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章 以 下 的 部 分 。

增 加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的 透 明 度

4 . 5 作 為 管 治 團 體,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為 學 校 制 定 方 向 及 策 略 。 社 會 人 士 ( 特 別 是 打 算 入 讀 和 現 正 就 讀 的 學 生 家 長 ) 對 由 何 人 出 任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 有 合 理 的 知 情 要 求 。 經 驗 顯 示 大 部 分 學 校 並 不 介 意 向 公 眾 公 開 其 管 治 團 體 的 成 員 組 合。在 帳 委 會 公 開 聆 訊 期 間 ,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的 問 題 曾 備 受 討 論 。 對 於 仍 有 極 少 數 的 學 校 拒 絕 公 開 資 料 , 社 會 人 士 , 特 別 是 媒 體 , 表 達 了 極 大 的 關 注 。

4 . 6 工 作 小 組 認 同 應 要 求 所 有 直 資 學 校 增 加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成

4 自 從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後 , 主 要 持 分 者 組 別 的 代 表 已 包 括 於 法 團 校 董 會 。 雖 然 某 些 學 校 因 不 同 原 因 獲 豁 免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 但 教 育 局 已 鼓 勵 他 們 在 其 校 董 會 加 入 那 些 法 團 校 董 會 主 要 持 分 者 的 代 表 , 或 至 少 在 作 重 要 決 定 時 諮 詢 主 要 持 分 者 組 別 。

(19)

員 組 合 的 透 明 度。要 在 符 合 公 眾 對 增 加 直 資 學 校 問 責 性 和 透 明 度 的 期 望 , 與 保 障 學 校 校 董 私 隱 權 利 這 兩 方 面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的 平 衡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須 公 開 的 資 料 只 應 限 於 姓 名 、 任 期 和 所 屬 的 校 董 類 別 。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的 規 定 ,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直 資 學 校 已 必 須 作 此 安 排 。 至 於 由 校 董 會 管 理 的 直 資 學 校 , 工 作 小 組 得 悉 他 們 不 受 《 教 育 條 例 》 下 公 開 資 料 規 定 所 規 範 , 因 此 在 提 出 有 關 鼓 勵公 開 資 料 的 建 議 時 , 亦 注 意 到 需 要 考 慮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第 4 8 6 ) 章 所 述 的 規 定 。 在 討 論 有 關 建 議 時 , 教 育 局 已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建 議

4 . 7 對 於 由 校 董 會 管 理 的 直 資 學 校 , 工 作 小 組 作 出 以 下 的 建 議 :

( a ) 在 學 校 的 層 面 上 , 教 育 局 應 就 在 局 方 網 頁 披 露 校 董 會 成 員 的 資 料 , 徵 詢 直 資 學 校 的 意 見 ;

( b ) 在 個 別 校 董 的 層 面 上 , 教 育 局 應 在 校 董 註 冊 申 請 書 上 加 入 選 擇 方 格 , 以 徵 求 申 請 人 同 意 教 育 局 向 公 眾 披 露 其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 任 期 / 註 冊 日 期 及 所 屬 的 校 董 類 別 。 至 於 現 任 校 董 會 校 董 , 教 育 局 應 透 過 特 別 安 排 , 徵 求 他 們 的 同 意 向 公 眾 披 露 同 樣 的 資 料 ; 及

( c ) 對 於 有 校 董 拒 絕 由 教 育 局 披 露 其 資 料 的 學 校 , 教 育 局 網 頁 相 關 的 部 分 會 顯 示 註 釋 , 說 明 該 校 有 多 少 名 校 董 不 同 意 披 露 其 資 料 及 如 適 用 , 他 們 所 屬 的 類 別 。

加 強 內 部 監 控 機 制

4 . 8 正 如 上 文 第 4 . 3 及 4 . 4 段 所 述 , 要 有健 全的 內 部 管 治 , 學 校 就 必 須 設 有 實 實 在 在 的 問 責 系 統 和 流 程,及 校 方 須 制 備 重 要 的 管 理 資 料 , 否 則 問 責 只 會 流 於 空 談 。 工 作 小 組 曾 深 入 討 論 直 資 學 校內 部須 設 立 的 監 控 架 構 。 小 組 認 為 這 監 控 架 構 須 有 以 下 的 特 質 : 既 可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加 強 內 部 管 治 , 又 能 尊 重 直 資 學 校 的 多 元 化,兼 應 避 免 教 育 局 須 以 微 觀 的 管 理 方 式 監 管 直 資 學 校 的 日 常 運 作 。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 工 作 小 組 舉 辦 了 一 系 列 的 諮 詢 會 , 邀 請 直 資 界 別 不 同 的 持 分 者 出 席 , 包 括 ︰ 香 港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議 會 、 校 長 、 校 監 、 校 董 和 家 長 , 以 磋 商 一 個 不 具 侵 擾 性 而 又 有 效 的 管 治 架 構 應 包 含 的 要 素。工 作 小 組 最 終 建 議 的 架 構 包 含 環 環 相 扣 的 三 個 層 面 : 即 自 評 清 單 ; 在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以 下 成 立 一 個 功 能 機 制,以 協 助 管 治 團 體 確 保 學 校 各 主 要 管 理 和 財 務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及 有 關 制 度 被 貫 徹 執 行;以 及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必 要 討 論 的 事 項 一 覽 表 。 有 關 的 建 議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章 以 下 的 部 分 。

(20)

( 1 )

自 評 清 單

4 . 9 直 資 學 校 日 常 的 運 作 是 由 不 同 受 薪 職 員 共 同 負 責。每 個 管 理 系 統 內 包 含 一 系 列 的 程 序 , 若 程 序 出 現 遺 漏 , 不 管 遺 漏 是 否 無 心 之 失 , 都 可 能 會 顯 著 地 破 壞 系 統 的 完 整 性 。 審 計 報 告 舉 出 的 例 子 包 括 有 學 校 在 大 型 購 置 過 程 中 沒 有 進 行 招 標 和 沒 有 為 教 師 空 缺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 將 維 持 健 全 管 理 系 統 所 須 的 程 序 製 成 清 單 , 供 學 校 使 用 , 對 協 助 學 校 符 合 規 章 制 度 大 有 幫 助 。 清 單 亦 有 助 避 免 出 現 因 校 董 、 校 長 或 其 他 支 援 人 員 更 替 而 偶 爾 出 現 的 嚴 重 遺 漏 。 建 議 的 自 評 清 單 對 協 助 直 資 學 校 進 行內 部 監 管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功 用 。 它 應 涵 蓋 學 校 營 運 的 四 大 範 疇 , 包 括 :

( a )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的 一 般 行 政 事 宜 ;

( b )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事 宜 ;

( c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方 面 : ( i ) 員 工 招 聘 ;

( i i ) 員 工 薪 酬 福 利 ;

( i i i )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 及 ( i v ) 員 工 發 展 ;

( d ) 財 務 管 理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方 面 : ( i ) 學 費 調 整 ;

( i i ) 政 府 撥 款 及 非 政 府 經 費 的 運 用 ; ( i i i ) 記 帳 做 法 ;

( i v ) 採 購 程 序 ; ( v ) 商 業 活 動 ; ( v i ) 投 資 ; ( v i i ) 誠 信 要 求 ; ( v i i i ) 籌 款 活 動 ; 及 ( i x ) 內 部 監 控 。

4 . 1 0 工 作 小 組 認 為,這 項 建 議 措 施 有 助 加 強 直 資 學 校 的 內 部 監 控 機 制 。 直 資 學 校 透 過 填 寫 清 單 進 行 自 評 , 既 可 提 高 自 我 完 善 的 意 識 , 亦 可 在 清 單 的 引 導 下 制 定 有 關 制 衡 的 措 施 。 此 外 , 清 單 亦 有 助 直 資 學 校 為 日 後 的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 載 列 於 下 文 第 4 . 2 0 及 4 . 2 1 段 ) 作 好 準 備 。 為 確 保 清 單 能 達 到 預 期 的 目 的 , 而 同 時 不 會 因 太 簡 短 而 失 去 其 效 能 或 太 詳 盡 而 引 致 不 合 理 的 行 政 負 擔,教 育 局 已 邀 得 香 港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議 會 協 作。有 關 編 訂 清 單 的 討 論 在 草 擬 本 報 告 時 已 展 開 。

建 議

4 . 11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21)

( a ) 所 有 直 資 學 校 須 定 期 填 寫 清 單 進 行 自 評 ;

( b ) 儘 管 教 育 局 會 與 香 港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議 會 共 同 編 訂 清 單 , 由 於 個 別 直 資 學 校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 應 給 予 直 資 學 校 彈 性 , 調 適 或 修 訂 清 單 內 容 ,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需 要 ; 及

( c ) 應 為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 協 助 學 校 更 有 效 運 用 清 單 , 以 期 促 進 直 資 學 校 內 化 自 評 文 化 。

( 2 )

在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以 下 成 立 機 制 定 期 進 行 管 治 檢 討

4 . 1 2 為 促 進 直 資 學 校 內 部 管 治,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架 構 的 第 二 個 範 疇 是 在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之 下 成 立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認 為 合 適 的 名 稱 ), 以 進 行 各 種 主 要 管 理 和 財 務 控 制 制 度 及 程 序 的 系 統 檢 視,當 中 包 括 確 定 不 同 制 衡 機 制 是 否 如 預 期 般 運 作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一 般 超 過 1 0 人 , 而 每 年 通 常 進 行 數 次 歷 時 數 小 時 的 會 議 。 由 於 直 資 學 校 屬 收 費 學 校 , 而 且 享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與 自 主 權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建 議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對 直 資 學 校 的 良 好 行 政 管 理 至 為 重 要。由 於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在 法 律 上 可 能 須 對 其 屬 下 學 校 的 過 失 承 擔 責 任 , 故 此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對 直 資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較 公 平 的 做 法 , 是 讓 他 們 有 一 個 可 憑 藉 的 機 制 , 以 確 保 學 校 的 行 政 和 管 理 既 妥 善 又 具 成 效 。

4 . 1 3 工 作 小 組 亦 認 為 ,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及 成 員 組 合 , 基 本 上 應 依 照 私 營 機 構 及 接 受 政 府 經 常 性 資 助 的 機 構 ( 例 如 政 府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中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良 好 做 法 。 建 議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詳 情 如 下 :

( a ) 直 資 學 校 須 在 2 0 1 3 / 1 4 學 年 完 結 前 成 立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 或 其 他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認 為 合 適 的 名 稱 ), 負 責 定 期 進 行 各 種 主 要 管 理 和 財 務 監 控 制 度 及 程 序 的 系 統 檢 視 ;

( b ) 具 體 來 說 ,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應 就 以 下 的 範 疇 檢 視 校 本 政 策 及 程 序 :

( i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事 宜, 包 括 員 工 招 聘、 晉 升 及 薪 酬 福 利 等 ;

( i i ) 財 務 管 理 事 宜,包 括 學 校 預 算、財 務 匯 報、採 購、

投 資、 由 營 運 儲 備 撥 款 至 有 特 定 用 途 的 儲 備 等 ; ( i i i ) 學 校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

個 別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按 本 身 的 需 要 , 指 派 其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擔 任 其 他 的 管 理 功 能 ;

(22)

( c ) 考 慮 到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營 運 需 要 , 包 括 每 次 會 議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數 及 其 持 續 性 ,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須 最 少 有 3 名 成 員 , 其 中 1 名 最 好 能 具 備 會 計 / 財 務 管 理 的 經 驗 和 資 歷 , 另 有 1 名 為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 為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 學 校 不 應 邀 請 有 子 女 正 在 有 關 學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家 長 出 任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此 外 , 所 有 學 校 受 薪 的 職 員 也 不 應 成 為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 d ) 原 則 上 ,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須 以 3 年 為 一 周 期 就 上 文 第 4 . 1 3 ( b ) ( i ) , ( i i ) 及 ( i i i ) 段 各 範 疇 的 校 本 政 策 和 程 序 作 全 面 的 檢 視 , 並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呈 交 全 面 檢 視 報 告 書 。 在 這 3 年 期 間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每 年 決 定 須 檢 視 的 重 點 ,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遂 於 每 年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提 交 重 點 檢 視 報 告 書 ; 及

( e ) 直 資 學 校 受 薪 的 員 工 ( 包 括 校 長 及 高 級 教 師 / 學 校 功 能 委 員 會 負 責 人 ) , 雖 然 不 可 擔 當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但 他 們 可 按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 出 席 會 議 或 擔 當 資 料 提 供 者 , 以 協 助 內 部 檢 視 工 作 。 不 過 , 有 關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提 交 周 年 重 點 報 告 書 或 全 面 報 告 書 作 最 後 總 結 的 會 議 , 則 只 限 於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正 式 成 員 方 可 出 席 。

4 . 1 4 工 作 小 組 察 悉,部 分 直 資 學 校 可 能 難 以 覓 得 具 備 會 計 或 財 務 管 理 背 景 的 成 員 擔 任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 因 此 , 教 育 局 會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商 討 可 否 編 製 一 份 名 單,列 出 願 意 擔 任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可 能 人 選,供 直 資 學 校 考 慮 。

4 . 1 5 部 分 學 校 建 議,如 其 辦 學 團 體 已 設 有 類 似 的 委 員 會 或 獨 立 的 審 核 部 門 , 執 行 類 似 的 檢 討 職 務 , 便 應 獲 豁 免 遵 循 這 項 規 定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應 容 許 學 校 以 不 同 的 方 法 履 行 建 議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 無 論 如 何 , 所 有 隸 屬 於 辦 學 團 體 的 類 似 委 員 會 , 原 則 上 應 依 循 擬 議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所 設 的 基 本 要 求 , 即 符 合 上 文 第 4 . 1 3 段 所 列 的 基 本 要 求 。 舉 例 來 說 , 類 似 的 委 員 會 應 加 入 一 名 直 資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校 董,以 檢 視 學 校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 此 舉 可 讓 熟 悉 學 校 運 作 的 人 士 提 供 意 見 , 從 而 取 得 更 佳 的 檢 視 成 果。教 育 局 可 與 已 設 有 類 似 委 員 會 或 審 核 部 門 的 辦 學 團 體 商 討 合 宜 的 辦 法 和 組 成,以 履 行 擬 議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

4 . 1 6 在 多 場 諮 詢 會 中 , 雖 然 部 分 持 分 者 如 辦 學 團 體 代 表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及 部 分 校 長 對 這 建 議 機 制 表 示 歡 迎 及 支 持,但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強 烈 抗 拒 這 項 建 議 措 施 。 部 分 直 資 學 校 校 長 認 為 , 由 於 自 評 清 單 已 能 滿 足 內 部 審 核 的 需 要,毋 需 成 立 獨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作 內 部 監 控 。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 建 議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 會 破

(23)

壞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與 校 長 領 導 的 行 政 班 子 之 間 的 互 信。工 作 小 組 仔 細 考 慮 這 些 看 法 後 , 雖 然 理 解 這 些 校 長 的 憂 慮 , 但 認 為 這 些 看 法 是 源 於 誤 解 , 兼 無 必 要 這 樣 解 讀 。 雖 然 建 議 的 自 評 清 單 對 學 校 進 行 制 度 檢 討 大 有 幫 助 , 但 清 單 本 身 並 不 能 確 保 制 度 健 全 , 特 別 當 未 有 措 施 可 確 保 自 評 清 單 並 非 草 率 填 寫 。 簡 單 來 說 , 建 議 的 系 統 性 檢 討 只 不 過 相 等 於 健 康 檢 查。而 建 議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 作 為 一 個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直 接 負 責 的 專 責 功 能 組 織 , 只 不 過 是 一 個 由 學 校 委 任 的 醫 生 以 確 保 學 校 健 康 運 作 。 畢 竟 , 學 校 的 行 政 部 門 必 須 向 學 校 管 治 團 體 負 責 。 事 實 上 , 這 內 部 系 統 檢 討 機 制 , 在 私 營 機 構 、 專 上 院 校 及 規 模 相 當 的 資 助 機 構 中 均 十 分 普 遍 。 經 過 謹 慎 及 詳 盡 的 考 慮 , 工 作 小 組 維 持 原 來 的 看 法:假 如 尊 重 直 資 學 校 的 多 樣 性 和 避 免 微 觀 管 理 直 資 學 校 仍 是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目 標,成 立 以 加 強 直 資 學 校 內 部 管 治 為 目 標 的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是 必 要 的 。

建 議

4 . 1 7 因 此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所 有 直 資 學 校 必 須 按 照 上 文 第 4 . 1 3 段 所 述 的 要 求 , 成 立 管 治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認 為 合 適 的 名 稱 ), 以 協 助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檢 視 各 管 理 和 財 務 程 序 的 系 統 完 整 性 。

( 3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必 要 討 論 的 事 項

4 . 1 8 原 則 上,所 有 重 要 的 學 校 營 運 事 項 皆 應 在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上 詳 細 商 議 , 以 確 保 所 作 的 決 議 除 符 合 學 生 的 最 佳 利 益 , 亦 符 合 學 校 的 使 命 、 策 略 及 方 向 。 然 而 ,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的 審 計 及 聆 訊 結 果 均 顯 示,有 些 學 校 的 重 要 事 項 是 在 經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商 議 前 已 推 行 。 為 避 免 這 些 情 況 出 現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編 訂 一 份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每 年 必 要 討 論 的 事 項 一 覽 表,將 有 助 強 化 學 校 內 部 的 問 責 及 管 治,例 如 可 以 避 免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不 慎 遺 漏 了 一 些 必 須 受 其 監 管 的 重 要 行 政 及 管 理 事 宜。工 作 小 組 注 意 到 並 非 所 有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校 董 皆 熟 悉 學 校 的 運 作;同 時,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每 年 只 舉 行 數 次 歷 時 數 小 時 的 會 議 的 情 況 亦 十 分 普 遍 , 因 此 , 編 訂 必 要 事 項 一 覽 表 將 有 助 確 保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能 有 效 及 妥 善 運 作 。

建 議

4 . 1 9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規 定 直 資 學 校 必 須 把 以 下 必 要 事 項 提 交 予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會 議 作 討 論 及 審 批 :

( a ) 高 級 教 學 及 行 政 職 位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 例 如 這 類 員 工 的 招 聘 、 委 任 、 晉 升 及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24)

( b ) 周 年 學 校 預 算 及 財 務 報 告 / 經 審 核 帳 目 , 包 括 接 受 捐 贈 事 宜 及 籌 款 活 動 ;

( c ) 大 型 工 程 , 包 括 由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對 「 大 型 」 工 程 的 界 定 ;

( d ) 透 過 招 標 採 購 服 務 或 貨 品 而 涉 及 重 大 財 政 支 出 的 項 目 , 包 括 由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規 定 不 同 採 購 模 式 的 金 額 界 限 ;

( e ) 學 費 減 免 / 獎 學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 包 括 全 年 運 作 總 結 及 審 批 準 則 ;

( f ) 學 費 調 整 計 劃 ;

( g ) 投 資 政 策 及 投 資 情 況 的 最 新 發 展 ;

( h ) 註 明 致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勸 諭 信 及 / 或 任 何 警 告 信 ( 例 如 ︰ 教 育 局 學 校 核 數 組 發 出 的 管 理 建 議 信 ); 及

( i ) 在 學 校 發 展 與 問 責 架 構 下 , 學 校 對 學 業 及 非 學 業 表 現 的 自 我 評 估 , 包 括 通 過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 學 校 周 年 計 劃 及 學 校 報 告 。

加 強 監 管 學 校 表 現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4 . 2 0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是 : 直 資 學 校 的 內 部 管 治 機 制 , 及 由 作 為 監 管 者 的 教 育 局 對 直 資 學 校 所 設 的 外 部 宏 觀 監 管 機 制,應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措 施 。 迄 今 , 教 育 局 對 直 資 學 校 的 帳 目 稽 核 只 著 重 學 校 在 財 務 範 疇 的 運 作 。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的 報 告 指 出 該 方 法 的 不 足 。 由 於 現 時 對 直 資 學 校 進 行 的 帳 目 稽 核 不 包 括 管 理 範 疇,所 以 帳 目 稽 核 並 不 足 以 確 保 直 資 學 校 審 慎 運 用 其 經 費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資 源,例 如 人 力 資 源 。 工 作 小 組 認 同 審 計 署 及 帳 委 會 的 看 法 , 及 支 持 把 現 時 帳 目 稽 核 的 檢 視 範 圍 擴 展 至 管 理 範 疇 。

建 議

4 . 2 1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 a ) 在 直 資 學 校 推 行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 以 取 代 現 時 的 帳 目 稽 核 ;

( b ) 在 2 0 1 4 / 1 5 學 年 推 行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前 , 為 直 資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 俾 能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時 間 應 付 加 強 的 稽 核 工 作 ; 及

( c ) 在 直 資 學 校 第 一 輪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完 成 後 進 行 檢

(25)

討 , 以 決 定 是 否 把 管 理 及 財 務 稽 核 訂 為 持 續 措 施 , 及 若 把 它 訂 為 持 續 措 施 , 應 怎 樣 推 行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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